我们在哪些方面违背了幸福原理?
2012-01-28辛世俊
辛世俊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人们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幸福问题,似乎人人都有话可说,但又不知从何说起,而且它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定义的范畴。本文不准备采取先下定义再进行研究的思维方法,而是采取逆向思维的方法,即在对某些现有认知的追问中探寻什么是幸福,以深化对幸福问题的思考。
一、拥有物质财富就是幸福吗?
在很多人眼里,幸福就是拥有较多的物质财富,拥有了物质财富就等于拥有了幸福。更有甚者,将幸福直接看做拥有金钱的多少,谁的钱多,谁的幸福指数就高,谁就是最幸福的人——备受社会推崇的“财富排行榜”就是一个明证,似乎高居财富榜首的人就是成功人士和幸福的楷模。毫无疑问,财富为幸福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但财富并不直接等同于幸福,因为财富不是生活的全部,物质财富的富有不等于精神生活的充实。一些人靠省吃俭用来积累财富,却把身体累垮了,上半生用命挣钱,下半生用钱买命,每天备受病痛折磨,何谈幸福?一些人“穷起富不起”,因为财富而夫妻反目、家庭破裂,又何来幸福?因财富过多而困惑甚至自杀的人亦不在少数。隋喜文[1]在一篇文章中分析得好:在吃不饱饭的年代,能在大年三十吃上一顿饺子就觉得非常幸福,如今吃饱喝足了,反而幸福指数下降、痛苦指数趋升。国际上正在流行的“快乐经济学”也告诉我们,当人们的收入上升到满足基本需要以上层次时,金钱投入就不再是与幸福有强正相关的影响因子,公平与尊重、交往与友谊乃至自我实现将变得更加重要。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人和日本人的幸福感远不及南美洲一些贫穷国家人民的幸福感强烈的原因——据2006年7月英国新经济基金的《幸福星球指数》报告,全世界最幸福的是居住在草棚中的20万瓦努阿图人,西方八国集团无一进入前50名。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GDP最高的城市不见得是幸福指数最高的城市,收入最高的群体也不是幸福感最强的群体,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幸福指数反而很高。正如夏爱华在《幸福真的很便宜》一文中所指出的:“对落难的人来说,看到远方驶来的船只,就会涌出激动的泪水。对失业的人来讲,找到一份工作,会倍加珍惜。对遭受挫折的人来讲,永不放弃,就会看到成功的曙光。对沦落他乡的亲人,遇到故乡的亲人,就是人生乐事。而这一切,都不需要多大的投资。”[2]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有一间小小的蜗居可以遮风避雨就是幸福,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是幸福,能过自己想过的生活就是幸福,能与亲人团聚就是幸福,能与心爱的人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就是幸福,能与儿女享受天伦之乐就是幸福……
实质上,除了财富之外,德行与健康也是与幸福相关的重要因素,中国儒家强调“德福统一”,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是不义之财,财富再多也会失去,财富再多也不会幸福。如果有了理想和对美好德性的追求,即便“一箪食,一瓢饮”,也能乐在其中,德福兼蓄。可见,德性在幸福体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健康亦如此。我们常说健康的身体是最大的财富,这是因为身体健康是幸福的基础,一个人物质财富再多,没有一个好的身体,幸福也无从谈起。如果一个普通家庭出现一个卧床不起的病人,整个家庭的幸福指数就会迅速降低。因病返贫、因病而导致生活痛苦的人对此体会深刻。
曾有西方媒体向社会征集“谁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的答案,经权威评审团的遴选,其结果大致如下:第一种最幸福的人是刚刚给孩子洗完澡、怀抱婴儿而面带微笑的母亲,第二种最幸福的人是给病人成功做完手术、目送病人出院的医生,第三种最幸福人是在海滩上筑起了一座沙堡、望着自己劳动成果的顽童。[3]这些最幸福的人都不是百万富翁。可见,拥有财富不等于自然就拥有了幸福,财富多寡不是进入幸福之门的通行证。
二、快乐就是幸福吗?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快乐与幸福连在一起,似乎二者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其实,幸福必然是快乐的,但快乐并不完全等于幸福。譬如,一个吸毒的人,在吸毒的时候,是很“快乐”的,但一旦上瘾,就会毁坏他一生的幸福生活;一个赌博的人,在赢钱的时候是很“快乐”的,但赌到一无所有的时候,可能会去跳楼自杀;一个迷恋网吧的孩子,经常逃课,不去上学,玩得很“快乐”,但由于没有知识,很难有发展幸福生活的空间;一个喜欢喝酒的人,在酒桌上吆五喝六、推杯换盏是很“快乐”的,但酒精中毒后不仅是很痛苦的,甚至还会危及生命。不难看出,快乐是浅表的、短暂的,但幸福却是深刻的、长久的。
正如赵汀阳所言:“幸福与快乐有着根本的区别,幸福是整个生活的整体效果,而不是某时某处的某种乐趣。……幸福需要理论,而快乐不需要理论,幸福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快乐只是一个实践问题。”[4](P59)只有快乐而没有幸福,那么生活仍将是无意义的。快乐就像吃喝的欲望一样普遍,是基本的而不是根本的。[4](P148)哈佛大学心理学导师泰勒·本-沙哈尔在《幸福的方法》一书指出,超越短暂的快乐,让时间成为幸福的看守者。我们可以得到的幸福是无限的,它不是树叶般短暂的美丽,而是根深蒂固般的永恒幸福。幸福的高度是指我们生活中体验到情绪的波动,它有高潮和低潮;幸福的深度则指我们内心深处基本的幸福感。[5]将幸福降低为快乐,就会降低生活的意义;将快乐提升为幸福,才会使生活的意义更为充盈。
三、幸福是纯粹客观的吗?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在忙于编制所谓的“幸福指数”目标规划,提高幸福指数不仅被写进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而且也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口头禅;学者们也在挖空心思地研究幸福指数,企图将幸福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运用很多的量表、模型和数据来证明幸福指数的“客观性”。应当指出,研究幸福指数是必要的,为此进行的各种努力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幸福并不纯粹是客观的,幸福与否是人们的一种体验和心理感受,与人们的心态和心境有很大关系。诚如大卫·休谟所言:“我一向看事物总爱看乐观的一面,而不爱看悲观的一面。我想一个人有了这种心境,比生在每年有万镑收入的家里,还要幸福得多。”[6](P4)
“平平安安就是福”,这句话含有深刻的哲理,蕴涵着幸福的心境问题。宋代无门慧开禅师(1183—1260)在一首禅偈中说得好:“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人生不如意者十有八九,要让自己幸福,就不能过于计较,放不下、心不安则难以幸福。只有在安康平和中做到淡泊恬静、知足常乐,才有幸福可言。正所谓:心头无事一床宽,眼内有尘三界窄!因为幸福的体验来自心境,是个体对自身生活状态的判断与感受,它绝对不是纯粹客观的或可量化的东西。人类有很多不幸与灾难,有的人可能因为很小的挫折与灾难就无法忍受甚至自杀了,而有的人在更加严重的灾难面前也能幸福地生活着。俄国著名作家契可夫在一篇题为《如何防止自杀》的文章中说,一个人在生活道路上遭遇挫折或打击时,应该设想出更糟糕、更痛苦的结局,这样一来,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就会缓解,生命的承受力和韧性就会增加。[7]有记者曾询问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是否曾因身体残障而感到沮丧,又是怎么克服的?霍金的回答是,“我有自由选择结束生命,但那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无论命运有多坏,人总应有所作为,有生命就有希望。”在丧失语言能力的情况下,霍金靠仅能活动的三个手指和一台电脑语音合成器在应用数学及理论物理学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法国《ELLE》杂志总编让·多米尼克·鲍比在身体几乎完全丧失运动机能的情况下,仅靠一只可以活动的眼睛通过眨眼来选择字母牌上的字母,完成了一本见证他生命奇迹的书《潜水钟与蝴蝶 》。[8]
这启示我们:幸福并不纯粹是客观的,其实质是个体的一种心理体验。这里就有一个幸福体验的心理底线问题。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幸福体验的心理底线也就不同。一个总感到很不幸的人,往往是由于把幸福体验的心理底线划得太高,期望值过高,欲望太大,结果与现实产生较大的反差,于是感觉很不幸福。在挫折和不幸到来时,适度地降低一下幸福体验的心理底线,有助于调整心情,渡过难关,坦然地面对生活。国家与政府应当关注每一个人的幸福,特别是关注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多做些雪中送炭的事情。提高弱势群体的幸福体验的心理底线是社会的责任,因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尺度不是看强势群体的发展状况,而是看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
四、人能够“被幸福”吗?
现在很多人在抱怨自己“被幸福”了。譬如很多的所谓“惠民工程”、“安居工程”、“拆迁并村工程”,并未征求民众的意见,甚至违背民众意愿,以至于发生人们觉得自己“被上楼”、“被幸福”的怪现象。也许这些举措的初衷是好的,但超越了民众的承载能力、生活习惯和思想实际,结果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所以人们不仅感受不到幸福,反而觉得痛苦。
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我国有成千上万的孩子在“被幸福”着,他们从小到大的一切都被望子成龙的家长安排好了,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都是按照家长的意愿安排的。一些家长爱子心切,宁肯牺牲自己,也要让孩子“成才”,他们替孩子报各种辅导班,甚至陪读,几乎替孩子活一辈子。这种做法看起来富有爱心,实际上是对孩子的残害,是以“爱”为名的残害。这些孩子的悲剧在于他们终生都没有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想法。这样的孩子,看起来很幸福,但实际上很不幸,他们无非是父母的复制品或者父母意愿的实践者。[9]休谟认为:“爱只是希望别人幸福的一种欲望。”[6](P172)孩子无法承受父母望子成龙所强加的“幸福”而离家出走、与家人反目甚至杀害父母的事例并不鲜见。
所以,幸福是个体对生活实践的体悟,幸福是无法强加于人的。善良的愿望有时可以把人引向地狱。之所以说“被幸福”实质上是一种痛苦,在于它违背了幸福的基本原理:幸福是一种感觉,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不能被替代。正如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所言:“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事情上外,任何他人对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社会对于作为个人的他所怀有的关切(除开对于他对他人的行为而外)总是部分的,而且完全是间接的;而本人关于自己的情感和情况,则即使是最普通的男人或妇人也自有其认识方法,比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胜过多少倍。”[10]“被幸福”的最大问题是不尊重人,“把人看作人,意味着他被认为具有承诺和选择的能力,是自我行动者”[11](P8)。可见,幸福完全是个人性问题:“幸福永远是属于个人的,尽管在一个良好的社会中有许多幸福的人,以至于看起来像是一个总体幸福的社会,但幸福却不是一种可以分有的东西,我们想分却分不出去。”所谓“为别人而感到幸福”指的并不是分有了别人的幸福,而是指一个人为自己所喜欢的人获得幸福而感到幸福。这两种幸福是不同的,而且分属于不同的人。[4](P117)
俗语有“富不过三代”之说,这句话意味着不创业的人不能体会创业的艰辛,所以也无法体会幸福生活的真谛。如果“被幸福”者完全丧失自我的主体性,无法利用自身条件去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幸福,则不仅会坐吃山空、最终导致贫穷,更无法获得人生历程中关于幸福的体验和感受,亦因此无法获得社会的承认和他人的尊重。所以,人是不能够真正“被幸福”的。
我们今天强调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们对幸福生活的选择,人只有在追求幸福的亲身实践中才能体会到幸福的真谛。“被幸福”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幸福,而是主体丧失自我、失去人生意义的表现,体现的是主体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法获得尊重并体验到幸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因此:人必须是在做有意义的事情中才获得幸福。幸福始终是存在于行动中的,幸福必须身体力行,不可能有别的替代方法。“幸福的‘亲身性’决定了幸福不可能是身外之物所能够替换的。……幸福的条件不等于幸福,幸福终究是‘劳作所得’。”[4](P138)
五、幸福完全由自己决定吗?
既然我们不想“被幸福”,那么幸福是否与他人无关呢?“我的幸福我做主”体现了幸福生活的自主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人是社会的人,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国学大师梁漱溟说:“一个人天然与他前后左右的人,与他的世界不可分离。”“一个人的生命,不自一个人而止,是有伦理关系的。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所贵乎人者,在不失之情与义。”[12](P61-62)英国当代著名生存论心理学家 R.D.莱恩也指出:“我们必须把该个体看做这样的人——他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并且从一开始就处于某个世界‘之中’;必须认识到,没有‘他的’的世界,人就不存在,而没有他,他的世界也不存在。”[11](P6)社会生活的实践证明,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个人幸福的社会基础。如果在人际交往中,到处都是尔虞我诈、坑蒙拐骗,势必造成对人们的伤害,譬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将不可避免地使一些消费者成为受害者。在一个单位,从领导者到一般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是他人的环境,如果不能为他人提供好的环境,势必影响人际关系,造成关系紧张、人际生态恶化,幸福指数也将大大降低。
可见,幸福也不完全是由自我决定的,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但个人的幸福都与他人的幸福密切相关。“如果一个人只同自己打交道,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决不会对己对人都有利。”[13]“我想要的,在许多时候并不是我自己能够给自己的,而是必须由别人给我的,因此,幸福问题必定要卷入他人问题,必定不是自己决定的事情。因此,分析幸福的思想结构不能只是‘我’的主观角度”[4](P139)。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一书中也探讨了这个问题:“他人的幸福和苦难不是与我们完全漠不相关的景观;他人的幸福不论在其原因或结果上的景象,都像灿烂的阳光或精心耕种的田野景色,给人以内心的欢乐和满足;他人的苦难的现象,则像一片低垂的乌云或贫瘠的风景,给想象力投上一抹抑郁的阴沉。”[14]所以,幸福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从自我做起,伤害他人或危害社会就是在破坏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最终也必然伤害自己。只有努力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才能有真正的幸福生活。
六、幸福与公正无关吗?
很多人认为,政府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民生问题,而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这些抽象的上层建筑领域的东西似乎与普通人的幸福无涉,也不值得关注。其实,不仅民生问题,民主政治、公平正义也是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社会上发生的很多非直接利益矛盾事件都说明,民众非常关心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政府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是群众考量政府好坏的重要指标。梁漱溟先生谈到了这一点:“‘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西洋人也许感到奇怪,不求饱求什么?不求安求什么?须知中国人所求者,就是那个‘正’。‘正’即正当合理。苟非正当合理,则虽安饱,他也不要。安饱问题是次于合理问题的。”[12](P172)近年来有许多诉讼案件表明,很多当事人诉诸法律往往不是为了物质利益,而是为了讨要一个正当合理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去思考,就不得要领,不能真正化解矛盾。“既然每个人的幸福总是以他人的幸福为必要条件,那么公正原则就同样是目的论的贯彻,它与幸福公理是天然一致的:幸福公理表明一个人怎样创造幸福,而公正公理将表明怎样保护创造幸福的条件。”[4](P122)可见,幸福蕴含着对公正的要求而公正又服务于幸福。
幸福离不开他人,离不开社会,也就离不开公平正义。公正原则是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既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我们就应该真正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努力使公平正义在民众生活中落到实处。
[1]隋喜文.心态出了什么问题[N].北京日报,2007-02-05(15).
[2]夏爱华.幸福真的很便宜[N].今晚报,2011-05-27(21).
[3]周鹤.毕淑敏破解幸福密码[N].生命时报,2010-06-04(11).
[4]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以]泰勒·本-沙哈尔.幸福的方法[M].汪冰,刘骏杰,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140.
[6][英]休谟.人性的断裂[M].冯援,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
[7]俞吾金.哲学视角看人生——俞吾金教授在上海玉佛寺的演讲[N].解放日报,2012-05-20(9).
[8]熊培云.自由在高处[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238-239.
[9]张鸣.被安排的孩子们[J].杂文选刊,2012(7下):37.
[10][英]约翰·密尔.自由论[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3.
[11][英]莱恩R D.分裂的自我——对健全与疯狂的生存论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12]梁漱溟.中国文化的命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2.
[14][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