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配合协作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意见》
2012-01-28
中国司法 2012年11期
山西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配合协作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意见》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配合协作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意见》,就法律援助申请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协作作出具体规定。《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认为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可以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跟踪监督。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期间,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及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相关费用。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当积极组织和解,促成息诉,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予抗诉或不予支持起诉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商解决在配合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有效运作,共同维护受援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