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经济发展与生命法学*
——兼论当代生命法学的发展机遇及中国生命法学的使命
2012-01-28刘长秋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生物经济发展与生命法学*
——兼论当代生命法学的发展机遇及中国生命法学的使命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现代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进步使得生物经济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重点领域。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了法律在生物经济这种新经济形态发展的过程中,不会成为一个无所事事的旁观者;相反,在生物经济发展方面,法律必然会充当起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正面影响与负面效应之“调节器”的角色。生命法学是因应生命科技发展而诞生的一个法学新学科,生物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这一法学学科大放异彩。面对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国当代生命法学应当承担起推动国内生命法制建设、培养生物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生命法律人才以及加强自身理论建设三项重要历史使命。
生物经济;法律;生命法学;中国
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来自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法学研究则来自于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法学研究的产生与发展来自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法律需求;也就是说,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研习、把握和利用法律发展规律来应对和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现实问题。121世纪已成为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时代,2并成为生物经济的世纪。3伴随着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生物经济的勃兴,诸如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诸多新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不断出现,不仅为生物经济自身的健康发展预设了隐患,也为公众的生命健康的保障带来了潜在威胁乃至现实损害,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反应停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4在此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来预防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负面效应,便成为保障并促进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正是在这一情势下,生命法学应运而生。生命法学的产生来自于生命法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来自于研究和解决生物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各种生命科技法律问题的需要,其诞生与发展是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物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而作为一门以“问题和对策”为基本研究范式的法学新学科,生命法学的降生,无疑会在推动我国生命法制建设尤其是生物经济法制建设方面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它将会成为中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调节器”与“保护伞”。
一、生物经济及其发展现状
生物经济(Bio-economy)的概念最初是由博德加·汉德(CadetHand)于1956年在其文章《所有的珊瑚都是食草动物?》中提出的,5之后曾被一些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借用,如伯库姆(Bokum)、6斯坦·戴维斯和克里斯托弗·迈耶(StanDavisandChristopher Meyer)7等都曾用过这一概念。但遗憾的是,以上学者在提出或借用生物经济这一概念的时候却并未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2002年初,我国学者邓心安在《中国科技论坛》杂志上发表了题为《生物经济时代与新型农业体系》的文章,首次对“生物经济”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生物经济是一个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信息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态,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8生物经济是在信息经济生命周期处于发展和成熟阶段孕育起来的一种经济形态,以1953年FrancisCrick和JamesWatson发现的DNA双螺旋结构为起步的标志。2000年6月,人类基因组测序工作的完成和公布标志着生物经济开始进入成长阶段。为此,有专家指出,今后20年里,有机的生物技术将与无机硅的信息技术以及无机的复合材料将与纳米技术并存,生物过程数字化技术将在这段时间获得突破,从而为生物经济进入成熟阶段奠定基础。9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技术纷纷诞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迅速推广,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生物技术时代。生命科学的发展与生物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生物产业化的进程,推动了生物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的出现。目前,全球生物经济总量每5年翻一番,增长率为25%至30%,是世界经济增长率的10倍。预计到2020年生物经济规模将达15万亿美元,超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经济,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力量。10现在,生物经济的发展已备受关注,其将逐步取代信息经济而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主导因素的预言正逐步实现。
二、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需求及立法概况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在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一直都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马尔科姆·N·肖所指出的,“社会的进步正是在于它拥有一套能够整合一定的群体去追求被普遍接受之目标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则是约束团体成员固守被认可价值与标准的重要因素。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法律既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导,又能够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惩罚”。11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无论是世界经济的发展,还是各个区域经济的发展,抑或是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法律都在其中扮演了无法替代的重要角色。
(一)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需求
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是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发展而经由立法者制定或完善的产物,任何法律都是一定经济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反映,“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标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2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刺激了法律自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法律亦当以经济而充实其内容”。13自其产生以来,法律便从来都没有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旁观者,相反,它总是积极主动地介入到人类经济活动之中,并对经济活动的主体、对象、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成果的分享、责任的承担等做出规定,从而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导航灯”。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新的现象与问题则刺激着法律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生物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客观上必然会要求法律来加以营造;而生物经济发展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则需要法律通过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予以抑制。第一,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推进。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和谐的社会环境与稳定的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秩序是任何形态的经济发展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法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而法律在保障和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已日显重要的宏观背景下,包括生物经济在内的任何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秩序的营造显然都无法离开法律的支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经指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14诺斯的这一论断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在经济发展和产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在生物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与保障,生物经济的发展虽然未必会止步不前,但至少会极大地减缓其前进的步伐。第二,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保障。生物经济发展在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食品安全、药品伤害、伦理危机等一系列负面问题,而法律是防范和抑制技术负面效应的一把最有效的“防护伞”。“鉴于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坚决抵制严格防范生命科技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后果”,15以更好地促进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此而言,生物经济发展所引生的各种负面效应需要法律来加以抑制,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呼唤着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二)生物经济的立法概况
由于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使得产业化的发展路径最终冲破人们的种种担心与忧虑,成为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刺激和利益驱动,从而导致产业化发展的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存在着受经济利益支配的明显倾向,容易引发包括药品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在内的各类负面问题,这无疑已成为制约生物产业发展的一个最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生物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为国家实施相应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前提,使得法律的干预与调整成为必要。“在这种背景下,一场生命伦理的法律化运动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逐渐兴起”,16产生了数量众多的、旨在引导和规范生物经济发展的国际和国内立法。
1.生物经济的国际立法概况
作为现代生命法与国际经济法相交叉的一个重要部分,生物经济立法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小组”(联合国粮农组织也于1991年加入该工作组),开始关注生物产业发展所引发的安全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同年,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发表了《关于重组DNA安全问题的蓝皮书》,将转基因生物体使用的安全问题列入大规模工业生产规范之中;此后,该组织还于1986年发布了名为《重组DNA安全因素》的报告,使之成为全球生物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国际技术指南,并于1992年对该报告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有关生物安全的概念与生物技术安全操作的基本原则。1991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通过了《UNDO秘书长关于生物体环境释放行为的自愿性准则》,就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及处置进行了规范,对向环境中引入转基因生物体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而联合国粮农组织也制定了《影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植物生物技术行为守则》。1995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技术准则》,成为后来制定《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主要辅助文件以及各国制定生物技术准则的最主要参考蓝本。尽管上述国际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国际立法之推进方面以及维护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方面,还是发挥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有关生物经济发展中的生物安全问题的第一个全球性的重要公约,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基本目标,对生物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此后,有关生物经济发展所引生的安全问题的国际立法开始获得进一步推进。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1994)以及作为WTO一揽子协议中的《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等,便都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这些国际立法都对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负面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并将生物安全问题与贸易问题直接挂钩,使之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显性问题。2000年,作为细化《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开放签署,推进了生物经济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2001年缔结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其重点是保护农作物基因资源的多样性,以促进世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成为保障国际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文件。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国际卫生组织等发布了一系列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应对生物经济发展中的安全问题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之重要作用的文件,如《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指南》(1982年)、《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1995年)、《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1996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2001年)以及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取用基因资源并公平及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等等。
在规范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以引导生物经济健康发展方面,除了以上普遍性的国际立法之外,还产生了大量相关的区域性国际立法。早在1990年,欧共体就通过了《关于封闭使用基因饰变微生物的90/219/EEC指令》与《关于向环境有意释放基因饰变微生物的90/220/EEC指令》,对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在此推动下,有关生物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国际法获得了极大进展,产生了多部涉及生物产业发展问题的区域公约或法律文件,如1997年通过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1998年通过的《保护与生物与医学运用有关的人权与人类尊严公约禁止克隆人的附属议定书》与《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2001年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生产和销售的新规则》、2003年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的法令》、《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法令》以及2004年的《关于开发和设立转基因生物独特标志系统的指令》等等。这些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也在引导生物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2.各国生物经济立法概况
尽管在发展生物经济方面的利益不尽一致,而立法管制措施也多有差异,但出于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考量,各国还是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将生物经济纳入了法治的视野。就其类别来看,各国生物经济立法基本上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传统经济领域的立法;其二则是有关生命科技方面的立法。
首先,就传统经济领域的立法来看,主要是指各国在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之经济关系的各类立法,如各国的产业政策法、金融法、投资法、企业法、税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立法是各国用以规制本国经济运行活动的,对本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生物经济也是一种经济形态,它并没有脱离经济这一总体范畴,因此,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传统的经济立法也都发挥着重要的调节机能。例如,证券法通过规范生物科技企业的证券发行活动来发挥其对生物经济的调节作用,投资法通过规范生物科技企业的投资活动来发挥其对生物经济的影响,税法则通过税收这一杠杆来影响生物产业的发展,而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生物科技产品之质量监管与生物科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的角度对生物经济之健康发展提出相应的需求。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能够涉及的传统经济领域,而这些领域又都有相关立法,则这些立法就都会在各自的立场上对相应生物经济活动施以影响,从而形成生物经济法。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发展生物经济的过程中,围绕其生物产业而引生了众多法律问题,如生物科技企业的成立、投资与融资、劳动雇佣、对卫生隐私的获取与利用、技术获取与转移、管理创新、产品销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的介入调整;而美国传统的经济法在该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其《公司法》、《蓝天法》、《健康保险携带与责任法案》、《专利法》、《劳动法》、《民事权利法》、《工人收益保护法》等,都在调整相关的生物经济活动方面发挥了指引作用与调整作用。17
其次,就生命科技方面的立法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内容极为广博,涉及动植物品种保护、生物技术操作规范、转基因生物生产与销售监管、药品控制、生化武器研究、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例如:美国于1938年制定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1970年制定并于1989年与1994年两次进行重大修改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75年制定的世界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1983年制定的《罕见药品法》以及1986年制定的《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日本1990年与1992年分别出台的《关于医药制品临床试验的实施基准(GCP)》与《关于医疗用具的临床试验的实施基准》,日本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于1992年颁布的《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食品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部门的应用准则》,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制定1992年颁布的《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以及1997年生效的《器官移植法》;印度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1989年出台的《危险微生物、遗传工程生物或细胞的生产、应用、进出口和贮藏细则》;丹麦1991年发布的《环境与基因工程法》与《运输和进口转基因生物法令》;挪威1993年发布的《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生物制药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运输和进口条例》;英国1985年制定的《代孕安排法》,1989年颁布的《遗传操作规则》,1990年颁布的《人类授精及胚胎学法案》,1992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条例》以及1997年修订发布的《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等等。这些立法都在规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生命科技活动,以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三、当代生命法学的发展机遇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18法学的产生通常需要存在两个基本前提:其一是立法的蓬勃发展,其二是存在一个职业的法学家群体。生命法学是以生命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专门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有关生命法的理论体系。它的产生也是建立在前述两个基本前提之上的。
首先,就生命法学产生的第一个前提来说,大量生命法的蓬勃涌现是生命法学产生并得以不断发展的要件。生命法是伴随着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尤其是生物科技产业化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部门法,是因应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发展而产生一个法律群。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为了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保证人与其他生命体的和谐共处,曾经制定了大量的生命法律规范,这些生命法律规范最初是寄生在民法、刑法或其他部门法之中的,适应调整简单生命社会关系的需要,并成为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而随着人类生命科学的日益发展及其对传统部门法所带来的冲击,生命法律规范开始逐渐从传统部门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为一个特殊的法律群。例如: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相继制定的《代孕安排法》、《器官移植法》、《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案》、《转基因生物条例》、《脑干死亡诊断之准则:包含确定和管理潜在的器官与组织捐赠者的方针》等法律、法令;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之后相继制定的《药物伤害法》、《医师法》、《基因技术法》、《胚胎保护法》以及《器官移植法》等法律;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相继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类遗传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甚至国际社会层面上也涌现出了有关生命健康保护的大量法律文件,如《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欧共体关于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利用指令》等等。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生命法这一法律群中的立法多兼有公法与私法的特征,即“它们不仅是私法性质的,而且还具有公共秩序的性质”,19在对相关生命社会关系的调整上也多需要借助于跨越公法与私法乃至法律之外的伦理、教育、技术等多领域的调整手段,成为其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跨越各个传统部门法且无法为任何一个传统部门法包容的一类特殊法律规范。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产生了需要将生命法作为一个特殊法律门类来专门加以研究的必要性。于是最终,生命法学紧步生命伦理学发展之后尘,成为生命科技时代下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学学科门类。
其次,就生命法学产生的第二个前提来说,生命法的客观存在及其迅速发展推动了一个专门从事生命法研究和实务工作的职业群体的产生。自1997年国内第一个生命法学的专门研究机构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诞生以来,中国生命法学研究已经渐成气候。在生命科学技术产业化的日益推动下,一批富有远见的法学家开始将视线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模式中转移出来,尝试用跨学科(如伦理学、社会学、民法学、刑法学、犯罪学等)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生命法律现象,生命法、生命法学这样的概念被提了出来,有了诸如“生命法学导论”、“生命法学的特点”等这样的论题。一个职业的生命法学研究群体已经逐渐形成,并正在日益成为影响中国法学研究乃至中国生物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正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所指出的,“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20伴随着生命法在各国日益发展为一个复杂和广泛的整体以及因法学研究内部出现了新的研究分工需要而出现的一个专门从事生命法学研究的职业群体逐渐形成,生命法学作为一个法学新学科开始真正产生。
生命法学的产生来自于生命法这一特殊部门法发展的现实需要,或者更为具体一点说,是来自于研究生命法调整围绕生命科学技术而引生的社会关系之基本规律的现实需要。就此而言,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生命法学产生的基本理论前提,没有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就不可能有生命法学的产生,生命法学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生物经济的发展则无疑为当代生命法学的繁兴带来了良好机遇。如前所述,伴随着生物经济在各国的飞速发展,生物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重点领域。各国政府都在本国生物经济发展上采取了战略先行的策略,纷纷抢占“生物经济”的制高点。美国向来是重视生物技术发展的国家之一,生物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在不断地加大推进力度。2002年,美国把每年的4月21日至28日确定为“生物科技周”,并确立了“人类基因组计划”、“国家植物基因组计划”、“微生物基因组计划”等几个重要研究方向。欧洲各国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计划。德国政府将2001年命名为“生物科学年”,生物技术成为其科技投入最多的领域;英国2000年发表题为《生物技术制胜——2005年预案和展望》的战略报告,将目标定位于保持其生物技术世界第二的地位。法国也制定了《2002年生物技术发展计划》,将生物技术和环保技术列为本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的重点。印度率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部级的“生物技术部”。总之,不少国家政府都已拟订了生物科技发展规划,全方位加大资金投入,全力支持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21而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生物经济的发展显然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与规范,尤其是以调整围绕以人为主的生命体之生命健康问题的生命法的引导与规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生命法这一新兴部门法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在全球生物产业化浪潮的席卷下,迅速获得了各国法学界的认可与重视,并因其在引导和规范生物经济发展方面所特有的作用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今后,伴随着生命科技进步所必然带来的生物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深入研究生命法律问题尤其是生物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推进生命法制建设的完善,必然会成为各国政府法制建设的最重要任务之一。而要实现这一任务,客观上必然需要各国政府加强对生命法学研究的力度,强化对生命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这必然会为生命法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与发展空间。
具体到中国来说,中国生物经济在近20年来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国生命法学的勃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20年来,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基因工程制药产业发展更为迅猛。2000年至2008年全国医药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达20.45%。2008年生物医药产业抗风险能力表现突出,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全年医药工业实现产值8666亿元,同比2007年增长25.52%。而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整个生物医药行业(包括医疗服务)获得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3亿美元,约占同期中国所有投资额的20%。22不仅如此,我国已建成全球保有量最大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和亚洲最大的微生物资源库,拥有约26万种生物物种,1.28万种药用动植物资源。23中国生物产业总规模已超过万亿元,生物产业正在成为中国高技术领域新的增长点。在此背景下,2007年4月,我国发布了《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十一五期间生物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重点与思路,为我国生物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把我国生物产业的发展纳入了政策指引的轨道。此次会议认为,必须抓住世界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机遇,将生物产业培育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要以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和生物环保产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生物产业。《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物经济即将步入一个快速发展期。生物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政府对生物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客观上必然会产生强烈的立法需求,而研究这些立法需求和把握生命立法规律以强化和推进我国生命法制建设及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客观上为我国生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有利于进一步彰显生命法学这一法学新学科在中国当代法学研究及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推动这一学科在我国的进一步繁荣。
四、当代中国生命法学的基本使命
“社会需要是学科产生的动力,学科产生后,社会需要就成为学科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构成学科的直接任务,即我们所说的学科任务,从而显示出学科的理论价值。社会需要是学科的生命,学科任务是社会赋予学科的社会历史使命,在宏观上体现和决定着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是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最原始和最高的体现……。学科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义务,适应社会需要,贯彻学科任务”,24伴随着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新世纪正在孕育生物经济,生物经济将促使全人类进入一个崭新的新时代”。25这是一个属于生命法学研究并展现生命法学研究魅力的新时代,其到来既对当代生命法学的繁荣提供了空前的机遇,也赋予了中国当代生命法学新的使命。
(一)生命法学应关注和研究现实的生命法律问题
“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都应当立足于人类生活本身。”26为此,作为以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必须时刻关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并为这种发展与变化谋求应对和解决之道。作为现代法学新学科的生命法学显然亦在此列。现代生命科学的飞速发展以及生物技术产业化所带来了诸多利益与风险,对当代立法提出了挑战,也为生命法学的繁兴提供了空前良好的机遇与环境。在生命科技产业化过程中,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旦生物技术产品被开发出来,则有关其利用是否适当和如果适当将由何人来利用与为何种目的而利用以及可否用利用生物技术获取的信息做些什么等一系列新的争论便会产生”。27例如,有关基因专利的争论、有关人类遗传物质资源惠益分享的争论、有关人体器官移植商业化操作的争论、有关代孕合法化的争论、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争论等等。这些争论作为生物经济发展给当代社会带来的重要现实问题,无疑都成为生命法学研究所必须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与研究显然会为中国生命法学的发展提供良好机遇。“当今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如试管婴儿、基因诊治、克隆技术、胚胎干细胞研究等,对人的生老病死的干预,乃至对人的权利、尊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伦理、法律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作为以调节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进步为己任的法律,不能不认真地面对这种新的形势和要求。生命法学所肩负的,正是这样崭新而艰巨的任务。”28中国生命法学应当以关注和研究现实的生命法律问题尤其是生物经济法律问题为己任,以有助于推动和完善生命法制建设以保障中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提升自身的学科发展,为中国生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中国生物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引导和智力支持。这是即将到来的生物经济时代赋予中国当代生命法学研究的一项光荣职责,也是中国生命法学所必须努力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二)生命法学应加强自身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理论是构成学科的要素,学科的成熟,不能离开理论的成熟,尤其是基础理论的成熟,“基础理论是任何一门成熟学科不可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处于学科的第一层次,是学科的主导思想”。29这一点对任何学科而言,都是如此,对作为一个法学新学科而急需基础理论研究来支持的生命法学更是如此。当前,尽管生命法学作为一门法学新学科在我国的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其发展程度却还远不如人意。从近年来的总体趋向来看,中国生命法学研究更多地侧重于对生命科技立法及司法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探讨,如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赔偿、器官移植立法、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与立法保护、非法人体实验的司法干预、克隆人的立法应对策略等,对生命法学的理论建构、体系建构、学科建设以及法理分析等方面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够。易言之,目前国内有关生命法学自身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极其匮乏。这种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生命法学自身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也间接制约了我国生命法制建设的完善,使得我国生命法还难以真正满足人类生命科技进步尤其是以人类生命科技进步为基础的生物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加强自身的理论建设势必会成为当代中国生命法学研究所必须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作为一门应用法学,生命法学研究需要立足于“问题取向型”的应用对策性研究,但应用对策性研究如果脱离了基本理论的武装与指导,势必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将难以维继。因此,在生物经济发展引生之立法需求所推动的当代生命法学的研究中,更需要强化对生命法学自身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对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及时作出宏观的科学概括与抽象,以增强生命法学自身发展的原动力。这是推动中国生命法学进一步繁荣的内在需要。以此为立足点,强化自身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以推进自身学科理论的进益成熟与深化,显然是当代中国生命法学所肩负的另一个基本使命。
注:
1刘长秋:《生物经济发展的国际法律需求和对策研究》,《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
2邹丕盛主编:《现代科学技术与军事》,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3董良:《21世纪是生物经济的世纪》,《中国经济导报》2005年11月15日,第C02版。
41959年至1962年间,前西德、美国、日本出生了许多没有胳膊、没有腿,象海豹一样的婴儿,人们把他们叫做“海豹婴儿”。这一怵目惊心的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之后经过3年左右的研究,人们最终发现,导致产生如此大量海豹婴儿的祸首就是深受孕妇欢迎的“反应停”。反应停是前西德研制的一种对妊娠反应有良好控制作用的镇静药,曾在西方国家风靡一时,但应用最多的国家受害也最严重,如在1962年5月至1963年3月之间,前西德、美国共生了13000多个海豹婴儿。“反应停事件”成为药物发展史上的最重大悲剧性事件之一,其造成的危害令全世界为之震惊。
5CadetHand.AreCoralsReallyHerbivores,Ecology,1956,37(2):384-385.
6Bokum.Bioeconomy:MatriarchyinPost-Captitalism,VistaBooks,1994,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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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13郑玉波:《法学绪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3页。
14[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15曹丽荣:《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呼唤着法律》,载倪正茂、刘长秋主编:《生命法学论要——2007年“生命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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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关美国传统经济法对美国生物经济活动的调整,可具体参阅HughB.Wellons,EileenSmithEwing, etc,BiotechnologyAndtheLaw,ABAPublishing,2007。
18葛洪义:《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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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枚:《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25刘林森:《人类将进入生物经济时代》,《苏南科技开发》2000年第9期。
26喻中:《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2009年第2期。
27AshleyR.Melson.Bioterrism,Biodeffense,andBiotechnologyintheMilitary:AComparative AnalysisofLegalandEthicalIssuesintheResearch,Development,andUseofBiotechnological ProductsonAmericanandBritishSolders,AlanyLawJournalofScienceandTechnology,2004, (14):497-534.
28沈铭贤:《寻找科学与伦理的谐和》,《社会观察》2005年第4期。
29黄宗忠:《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再探讨》,《图书馆论坛》2006年第6期。
(责任编辑: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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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9512(2012)07-0080-10
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本论文入选上海市社会科学界2011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