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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窃取他人放在身边的物品是否构成扒窃

2012-01-28顾武修淡亚峰

中国检察官 2012年4期
关键词:李梅人财物人身

文◎顾武修淡亚峰

公然窃取他人放在身边的物品是否构成扒窃

文◎顾武修淡亚峰

[案情]李伟强是当地有名的惯犯,经常在人多地方实施扒窃行为,每次都是因为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者无证据证实而逃脱法网。2011年6月25日16时许,李伟强像以往一样趁着人多,在集市上开始了行窃行为,被害人李梅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提着手包,当李梅在一地摊上停下买袜子时,李伟强就趁李梅不备,将李梅顺手放在地摊旁的手提包盗走,包里有现金23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行为是否属于扒窃。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扒窃。

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以非暴力手段作用于他人财物,取走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而原来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惩治,因而将扒窃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意义上的扒窃,应该是指在“物”和“人”没有分离的情况下,趁人不备实施的盗窃行为。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来看,不应对“扒窃”做狭义上的理解。“扒窃”行为区别于普通盗窃之特征在于,其发生在公共场所,极大地影响了被害人和一般公众的安全感;是不法行为人近距离的、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扒窃可能接触被害人身体,存在着近距离的人身接触、被害人即时知晓、即时制止的可能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应对“随身携带”作广义的解释,不论是附着在被害人身上的财物还是被害人放在身边的物品,只要没有脱离被害人随时控制的范围,同时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可能随时会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都应属“扒窃中的随身携带”。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检察院[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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