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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社会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研究*

2012-01-27□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警务协作主体

□王 锦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生态社会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研究*

□王 锦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从生态社会的视角来研究区域警务合作有一定的意义。针对生态社会背景下区域警务合作的梗塞,从组织结构创新和机制创新两个层面,提出区域警务合作的改进路径。

生态社会;区域警务合作;整体性治理;多agent系统

一、文献综述

(一)有关生态社会的综述。默里·布克金在1970年发表的著作《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中,从社会生态学构建的角度正式提出社会生态学这一概念。罗伊·莫里森是最早正式提出 “生态文明”(Eco Civilization)概念的学者,他强调生态社会是从生态学的角度去理解自然[1]。白志礼(2004)[2]基于生态哲学的角度提出,生态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关系和谐化、生态化,并于2010年提出了生态和谐社会概念,认为生态和谐社会是一种高级的社会形态,是生态和谐与社会和谐二者的结合与统一[3]。包庆德(2011)[4]提出生态社会不是和物质社会相对应的概念,而是和工业社会相对应的概念。徐传谌(2011)[5]认为,生态社会应该是以系统论为统领,以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思想的综合为理论依据,旨在改变工业社会的生产、消费方式和文化、制度观念,高效合理地利用一切可再生的资源,“由以碳为主的经济转变为以氢为主的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效合一的社会。

(二)有关区域警务合作的综述。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社会理念的深入,区域警务合作也日益提上了研究日程。魏永忠(2004)[6]对西部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作了深入研究,于2009年[7]出版了论著《跨区域警务合作论》,将区域警务合作的研究揭开了序幕。珠三角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研究者们(2009,吴沙[8];2008,广州市公安局课题组[9];2010,珠海市公安局课题组[10]),针对珠三角的特殊的经济社会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生态社会理念在各个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政府等各个领域,具体的提法有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文化和生态政府。本文主要是将生态社会的理念移植到区域警务合作中,从而给正在成为一种趋势的区域警务合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生态社会倡导节能减排,改变工业社会的生产、消费方式和文化、制度观念,高效合理地利用一切可再生的资源,强调将生态责任纳入自身责任体系之中;而区域警务合作强调资源的共享,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从最终的目的来说,两者实现了高度的统一,所以从生态社会的视角来研究区域警务合作有一定的意义。

二、生态社会背景下区域警务合作现状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主动适应生态社会背景下治安一体化新形势,逐步形成区域安全责任共担的共识,积极倡导以沟通、合作、共赢为核心理念的协作机制。

1985年,江浙沪刑侦战线为有效打击日益猖獗的流窜犯罪,以刑事侦查工作为主题,以区域协作为纽带,以提高整体打击犯罪效能为目的,建立了江浙沪刑侦协作机制。

20世纪90年代初,徐州市会同周边四省十市公安机关积极建立苏鲁豫皖协作机制,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对维护苏鲁豫皖交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11月,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了泛珠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区域联动、整体作战效能,促进了泛珠三角地区公安工作的共同发展。

在2010年6月26日至29日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代表们提出了“建立区域警务合作、警种合作机制,形成社会管理整体合力”的建议,在公安部的大力推动下,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很快行动起来。9月1日,苏浙皖沪公安经侦部门率先在全国公安经侦系统创新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9月10日,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正式建立;9月26日,环首都7省区市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9月26日下午,苏浙皖沪正式在刑侦、禁毒领域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10月12日、21日西北地区和泛西南地区先后建立了警务协作机制,这是自2010年9月以来公安机关签署的第六个区域警务合作协议。在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里,长三角4省市、东北地区、环首都7省区市、西北地区、泛西南地区相继建立了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一浪接一浪,势头强劲,波及大半个中国。这一系列的动作表明,区域警务协作将成为未来警务发展的全新走向。

2010年11月,苏浙皖沪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上海签署协议,三省一市区域警务合作由此揭开新篇章。这一合作的核心,是将由上海世博会建立的临时安保措施转变为常态警务协作机制,推动苏浙皖沪公安机关“无缝隙”合作,协同解决区域间在维护稳定、治安管理、实战指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

三、生态社会背景下区域警务合作的梗塞

(一)资源共享存在壁垒。虽然在生态社会背景下要求各主体实现资源共享,但基于区域警务协作主体决策的理性角度,运用“囚徒困境”来对参与警务合作的主体进行博弈分析可知,当警务主体在决定自己的资源是否共享时,不知道其他参与者的选择,双方都从自身利益来考虑,资源不共享是他们的占优战略选择,都期待对方能够选择资源共享,双方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都采取保护措施。但显然,这样的选择却是最差的。对整个区域而言,将损失整个区域社会福利,违背生态社会发展宗旨。资源共享存在的壁垒是根深蒂固的,要想打破此壁垒的存在,需要从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层面影响理性的警务主体的选择。

(二)警务空间内耗过大。目前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警务模式,带来的是信息不对称、打击不合拍、管控不同步,造成的是治安防控上的重复投入、重复建设、重复配置,无形中加大了治安运行成本,也不符合生态社会的节约原则。由于客观上存在的打防“缝隙”和“盲区”,也导致出现“跷跷板”、“游击战”等现象,违法犯罪的“海绵效应”十分明显,往往一地部署开展严打整治集中行动,周边城市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冒头、反弹,如果打防措施没及时跟进,此消彼长极易沦为“治安洼地”。

(三)协作主体快速反应能力不足。多agent系统强调,协作主体的快速反应能力主要取决于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协作性和异构部件有机集成三方面[11]。但目前警务协作的运行状况反映出,警务协作主体缺乏主动性,协作意识不强,异构部件有机集成不完善,要强调在生态社会背景下以生态理性代替纯粹的经济理性。

1.警务协作主体缺乏主动性。在生态社会中,社会系统论、整体论思想深入人心,真的世界观会逐渐取代原有的现代性所提倡的“二元对立”。各警务协作区在这种生态社会思想的影响下,逐渐体现主动参与其中的愿望,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警务主体协作意识不强。目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警务协作,但是,这种协作是不充分的,各警务主体只解决各自领域内的问题,对那些处于问题领域边缘,或者横跨几个问题领域的情况,各警务主体无法经过协商获得满意的结果。

3.警务协作异构部件有机集成不完善。异构部件集成是指允许各警务主体的功能、数据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但要求各警务主体通过标准接口与系统平台保持联系,并提供警务系统集成所需的共享数据。目前虽然已经有了公安大平台的建设,但数据的共享仍存在诸多瓶颈。

四、生态社会背景下区域警务合作发展路径

根据上述现实困境的分析,在生态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从组织结构创新和机制创新两个层面,探索性地提出区域警务协作的改进路径。首先,在组织结构层面上解决统筹协调的问题;其次,在机制层面上提升各警务主体的积极性。

(一)组织结构层面上的创新。在组织结构层面上,宣传生态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签订各警务协作主体的互助协议,成立由警务主体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制度化协作契约、网络化协作机构和整体化协作流程包含在警务协作区的体制创新中,为警务协作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从而在制度上打破资源共享的壁垒,避免了各警务主体之间的内耗。

1.制度化协作契约。作为一种区域间协作安排,签订各警务主体的互助协议,为区域警务协作提供了合法性机制——将区域警务协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各警务主体创建了区域警务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推进警务协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与整体化,有效地提升了警务协作行动的能力,有利于在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损失大小快捷、有序调动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真正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签订区域警务协作的互助协议的前提假设很简单:没有任何警务主体有应对所有突发事件的所有资源,区域警务协作比每个警务主体单独行动更为有效。

2.网络化协作机构。区域警务协作的互助协议是一种跨地区协作契约,它的执行不是依靠科层制组织,而由一个网络化组织来进行管理,具体运行则由几个警务主体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在需要情况下,此网络化组织和各警务主体联合行动,确保各种信息顺利畅通,警务协作工作顺利进行。

3.整体化协作流程。区域警务协作运作过程中,求助主体向援助主体发出请求到接受援助的基本流程包括:准备、启动、请求、调配和补偿,此流程的成功运作依赖于警务主体之间的有效协作,强调通过网络化协作机构来促进环太湖警务协作行动。

(二)机制层面上的创新。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认为,引起人们工作动机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因素,二是保健因素。只有激励因素才能够给人们带来满意感,而保健因素只能消除人们的不满,但不会带来满意感。根据此理论,通过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可以给警务主体带来满意感,而通过整体性治理的创新来消除各警务主体的不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减少内耗的目的。

1.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的创新。组织平衡论指出,组织发展的关键是,通过组织不断的发展壮大来掌握更多的诱因,而这些诱因主要是通过利益协调和补偿体制,实现各警务主体利益的再分配,从而实现各方共赢,这也成为了推动区域警务协作区的根本动力和内在原因。区域警务协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主要是由于利益协调体制不畅所造成的,在警务协作区内所有资源的转移都会改变各警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各警务主体要本着利益协调的原则,互通有无,尽量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查伦·斯普瑞特奈克说过,“在地球共同体上,每一个宇宙生命的形式都是以它自己的方式来到世上的,然而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是孤立地到来的。无论有生命的,没有生命的,都是我们的亲戚,都在我们周围存在。”[12]。在生态社会“世界是整体的”观点的影响下,有时为了整体利益的考虑不得已牺牲自身利益,但是在观点影响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和扶持政策。一个运转良好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能够从根本上提高跨区域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2.整体性治理的创新。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传统合作理论和整体主义思维方式的一种复兴,强调用“整合化”的组织形式,以“问题的解决”为一切活动的逻辑起点,通过正式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各种伙伴关系、网络化结构等方式,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协作问题的共同解决[13]。整体性治理强调“整体性”合作的氛围和价值,以整体价值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强调整体效果的最优和公共利益整体最佳。同时,整体性治理强调地方利益在合作中的实现。“协同治理的信任关系建立最终取决于协同主体间利益的同构性,只有利益需求一致,各个治理主体才能继续合作并有了更深的信任。”

[1]罗伊·莫里森.走向生态社会[J].明空译.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10(4).

[2]白志礼.新发展观催生生态社会[J].生态经济,2004(12).

[3]白志礼.生态和谐社会:社会观的创新[J].生态经济,2010(1).

[4]包庆德.从“工业社会”到“生态社会”:生态现代化研究进展[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5]徐传谌.从工业社会到生态社会:政府的功能与定位.中国行政管理,2011(1).

[6]魏永忠.关于西部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初步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

[7]魏永忠.跨区域警务合作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8]吴沙.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9(7).

[9]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课题组.关于推进珠江口西岸区域警务合作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2010(2).

[10]广州公安局课题组.关于区域警务联动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8(1).

[11]伍尔德里奇.多Agent系统引论[M].石纯一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12]查伦·斯普瑞特奈克.真实之复兴:极度现代的世界中的身体、自然和地方[M].张妮妮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233.

[13]高建华.区域公共管理视域下的整体性治理:跨界治理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10(11).

D631.1

A

1674-3040(2012)04-0057-03

2012-04-25

王锦,江苏警官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

*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资助项目“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下辅警管理模式之探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SJB630019。同时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王玉叶)

编后语:此作系“中国警学期刊方阵”合作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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