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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

2012-01-27本刊编辑部摘编

中国环保产业 2012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部限值空气质量

(本刊编辑部摘编)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

(本刊编辑部摘编)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出台新标准,满足人民群众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的需求,2012年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新标准配套,环境保护部同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与《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环发2012〔11〕号)。

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卫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是与世界“低轨”相接,要真正实现与世卫组织提出的指导值接轨,我们国家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针对现行空气污染指数(API)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等问题,新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进一步强调了AQI服务于公众健康指引的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新标准实施问题,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通知》同时提出,环境保护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制定达标规划、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等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早日达标,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此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这些转变都将对我国环保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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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77(2012)03-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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