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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出台

2012-01-27本刊通讯员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2年5期
关键词:准入条件废轮胎生产能力

本刊讯:国家工信部正式发布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的准入条件。该标准的发布,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的无序发展将成历史。

按照此次公布的条件,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同时,企业需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产生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以及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回收。

在此前的行业调查中,天津市正规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不足20家,非正规企业要远远多于这个数字。市轮胎循环利用协会负责人表示,为鼓励行业发展工信部在2010年出台了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政府的积极态度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但因为准入条件的缺失,行业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

工信部发布准入条件,市轮胎循环利用协会将围绕准入条件,研究确定推动本市行业发展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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