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手段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2012-01-26张茂章
张茂章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执法责任制的推进和各种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依法行政,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坚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管理河道及水工程,实现人水和谐,是广大水政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作为基层水政工作者,本人就参与查处的一起涉河项目案件的体会,浅谈法律手段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情介绍
某县水务有限公司为了生产发展需要,申请从位于县城西郊的某河道取水,即在该河道的节制闸上游640m处建立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并进行相关的泵房工程建设以及管道施工等配套设施。设计日取水规模2.5×104t,取水泵房建在河滩地上,为圆形固定泵房,下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直径12m,地面以下埋深12.35m。进水管道两根钢管伸到河道,出水管道两根钢管穿过大堤进入厂区,属于典型的涉河项目。
该公司前期均能按涉河项目报批程序,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并随文上报相关审批部门。经层层报批,最终由省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原则同意该项目。但由于该工程泵房布置在主河道内,减小了河道行洪能力,要求其对因取水泵房阻水减少的河道行洪断面进行补偿,即在设计洪水位不变的情况下,既要恢复所在河段的行洪能力,又不能影响河道岸坡和堤防的稳定与安全,以及将来河道断面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进行拓宽。具体措施是在左岸以切滩或降低滩地高程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为泵房中心轴线上下游各100m(含渐变段20m),补偿面积为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泵房阻水面积的1.2倍。同时强调该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河道断面补偿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该公司按批复要求,补齐了相关的防洪影响评价及行洪断面补偿设计等影响处理工程的资料,并送交河道管理单位备案。
但到了工程真正开始施工后,该公司并未严格按承诺进行:行洪断面补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而是只进行了主体泵房的施工。并且待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仅对河道岸坡和堤防进行了简单的抛石护岸防护措施,认为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洪要求,随后直接撤走了人员与机械,想逃避费时费工又费钱的行洪断面补偿工程,企图敷衍了事。为了人民生命财产与水利工程安全,河道管理单位水政部门承担起监督职责,负责与该公司就未完成的后续工作进行敦促与交涉。
二、处理过程
1.案情梳理
本着对全县人民负责和为企业做好服务的原则,河道管理单位组织县河道局、闸管处的水政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水法律法规解释与宣传工作,希望他们能按设计文件做好行洪断面补偿工程,保障沿河及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交涉数次后,他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实施行洪断面补偿工程,也不愿支付实施相应工程的钱款交由河道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考虑到取水泵房布置在主河道内,缩窄了河道行洪通道,不实施行洪断面补偿工程可能会在洪水经过时,对沿河及全县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预估的威胁与损失。水政工作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必须具备的七个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种目的、何果,对各要素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经过收集取证,发现该公司不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没有完全按照文件批复及设计要求,同步实施行洪断面补偿工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且符合法律追究时效,属于在河道管理职权管辖权限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调查。因此,河道管理单位决定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纠正该公司违法行为。
2.执法分析
该公司不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拒绝按照文件批复及设计的要求同步实施行洪断面补偿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河道管理单位水政工作人员履行了催告义务,在掌握该公司所有的违法证据材料后多次与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了责令该公司于次年汛前(5月1日)严格按批复及设计文件要求完成行洪断面补偿工程,并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程序及时向该公司送达《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负责人及委托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河道管理单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称他们在接到告知书的同时,已经派人进行河道断面补偿工程的施工,并将严格按照批复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此工程,况且此前也进行了部分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施工,请求河道管理单位酌情考虑,撤销罚款的决定。同时表示不要求听证。在对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后,鉴于该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人水和谐精神指引下,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便于长期管理的目的,河道管理单位对处罚内容作了相应的更改,对该公司只下达了责令其限期严格按照批复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行洪断面补偿工程的通知书。
随后,该公司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施工,达到了河道管理要求。一起水事违法案件在法律手段的干预下得到了圆满解决。目前该水源工程运行良好。
三、执法体会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手段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也提醒水政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河道和水工程,及时消除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
1.加强河道的依法管理
实现人水和谐,河道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不仅要搞好工程管理,还要搞好社会管理和管理单位的内部管理,实现对河道全方位管理。从事河道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自觉将依法管理作为水利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实际问题,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2.加强涉河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河道和水工程完整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等主要功能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河道管理单位不但要重视行政许可审批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技术要求认真审查,而且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强项目实施阶段的跟踪、监督和检查。认真执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按批准的方案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制止,努力将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以防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逃避、敷衍的手段,影响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稳定与安全,甚至出现损坏水工程设施的现象。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穿执法全过程。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及建设单位对违法事实的认识进行综合考虑,加强行政手段的调处功能,注重宣传教育。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立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加大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性,维护河道管理单位的权益。争取用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教育违法者,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纠错,达到执法目的。切实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和法律法规的庄严。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水法制意识
河道管理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水法规宣传,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提高水法规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宣传上门到户。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水法律法规和水忧患意识,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河道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结语
随着资源水利和现代水利建设的稳步推进,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水利法制建设工作得到大力加强与发展。河道管理不仅仅是水工程的维护及建设管理,更是社会管理。水土资源的日益短缺,人们与河争水、争地的现象更加突出。水政工作者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灵活处理纷繁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切实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完整,实现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