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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瘦肉精”及其监管措施

2012-01-25文学红蒋明新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4期
关键词:瘦肉精检疫养殖场

文学红 蒋明新

(云南省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永仁 651400)

1“瘦肉精”及其危害

1.1 概念

“瘦肉精”是指一类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流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对心脏以及神经有刺激作用,有强而持久的松弛支气管平滑肌的作用,可以治疗哮喘,在医学上被用作平喘药。由于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加速脂肪转化和分解,加快生长速度,提高猪的瘦肉率的作用,所以称之为“瘦肉精”。

1.2 危害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或养殖户为了谋取暴利,违法将“瘦肉精”添加进饲料中。“瘦肉精”进入猪体内代谢缓慢,药物残留严重,主要分布于肝脏和肌肉中,它的理化性质稳定,需加热到172℃才能将其分解,一般的蒸煮、炒闷等加热均不能将其破坏。人们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心慌、心悸、四肢无力、手脚颤抖、甚至心脏骤停,直致昏迷死亡等中毒症状,特别对高血压、心脏病、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1.3 影响

“瘦肉精”已在全国各地造成多次恶性中毒事故,成为危害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隐型杀手。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影响极坏。让人们“谈肉色变”,“瘦肉精”变成了“毒肉精”的代名词。

我国畜产品产量约占全世界第一,但出口却不足1%。制约我国畜产品出口因素有2方面:(1)动物疫病。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A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B类、C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2)兽药残留超标,卫生标准达不到进口国要求。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纷纷被进口国退货,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

2 监管措施

“瘦肉精”的监管问题已引起国家和各级府的高度重视。2000年,农业部和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2001年,国家农业部、经贸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农业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楚雄州畜牧兽医局又相继先后转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文件的紧急通知》;上述一系列文件和措施的制定与出台,对保证生猪产品质量,打击和震慑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犯罪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处罚标准低,可操作性差,多头管理。目前涉及“瘦肉精”监管的部门有畜牧、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等机构,形成分段、分部门多头管理体制。这种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涉及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和利益分配问题时,矛盾较多,协调起来比较困难,有时难免会互相推卸责任,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如何杜绝生猪饲喂“瘦肉精”现象,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间题。

3 永仁县“瘦肉精”监管措施

3.1 组织领导

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下发了永食安委【2011】3号《永仁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县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和以局领导班子为成员的2个督查组,对全县“瘦肉精”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3.2 检疫管理

严格落实各产地检疫报检点、驻场检疫室、屠宰场和检疫人员动物产品安全责任,规范检疫程序,严格检疫操作,落实以生猪为重点的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严格查证验物,保证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正常运输。

3.3 宣传教育

全面开展健康养殖、守法经营教育,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广大群众发放《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和“瘦肉精”的监管知识宣传单。对生猪养殖场(户)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配制饲料,建立健全动物养殖档案,并把养殖场(户)日常监管责任逐村、逐场、逐户落实到人。

3.4 检验检测

推行试剂条快速检测方法,加大抽检、增强检测频率,对年出栏百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抽检面不低于2℅,严防有问生猪出栏。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管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同步,2011年共开展猪尿中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残留检测192份(规模养殖场35份、生猪定点屠宰场157份),全部为阴性。

3.5 强化源头监管

对全县饲料加工企业、兽药经营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销户、养殖场(户)自配料等关健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 饲料、劣质兽药产品;加强对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监管,现场检查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兽药的采购记录,查清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坚决杜绝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加强承诺制管理,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确保生猪生产安全。

只有采取全面出击、强化监管职责、部门联动、上下互动、市民参与、综合治理、监管常态化、形成高压态势、严查重惩等措施,面对现实,正视困难,持之以恒的抓好“瘦肉精”监管工作,才能使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瘦肉精”才会得到有效控制和彻底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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