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水产养殖安全现状与对策
2012-01-25杨志桂
杨志桂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芷江 41910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水产品的要求不再是供与需的关系,而是是否吃的安全、吃的健康。但不科学的养殖方法,使得当前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导致病害及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质量安全事件,使人们对水产品的安全备受关注。
1 现状
我国水产养殖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制约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1993年我国因病毒性虾病的传播,全国养虾业遭到致命打击,经济损失达100亿元。2004年4~10月,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对74种水产养殖品种的126种病害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到2004年4~10月,水产养殖因病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44亿元。比2003年的105.84亿元增加45.60亿元[1]。
2 水产养殖不安全因素
2.1 水域污染
2.1.1 水体自身污染
在高密度水产品的饲养中,大量投喂饲料和重复养殖使水质恶化,影响了养殖品种的生存与健康生长。具体表现:第1,当池塘的淤泥过厚或水体富营养化时,水体的酸性增大,削弱了水体的载氧能力,造成鱼类缺氧症,同时腐蚀鱼类的腮腺组织,使腮腺的黏液分泌增多,影响了腮的正常功能。第2,由于池塘的高密度养殖和大量的投喂饲料,在水体环境中生成氨氮等有害物质,导致生长减缓及抗病力下降,易诱发鱼类流行性疾病的发生。第3,池塘在水体下层由于氧气不足而产生的硫化氢对鱼的皮肤和体内的氧气运输产生影响。
2.1.2 环境污染
第1,选择的场地遭受重金属污染、工厂中有毒废水、农田中的农药及生活污水大量的流入水体,污染水质及富营养化,致使养殖动物的呼吸器官受到影响,窒息而死;第2,水产动物与水接触的部位受到毒物影响而遭到损害使水产动物中毒、畸变、导致大批死亡;第3,通过食物链或直接从水体将有毒物质吸收到体内,组织器官受到破坏,产生不良的生理影响。
2.2 饲料
第1,受到污染的饲料有时含有对生物有害的过量的无机污染物,如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元素及氟、硒等非金属元素,也可能污染一些有机物,这些污染物都具有在环境、饲料和食物链中富集、难于分解、毒性强等,对饲料安全和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使水产动物和人类发生“三致”作用。即致畸、致癌、致突变。第2,由于饲料不合理存放,导致霉变,这些毒素将通过饲料的投喂被水产养殖动物吸收,从而影响其健康生长和上市质量。
2.3 病虫害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养殖品种的不断扩大,地区间苗种、亲鱼运输日益频繁,并不时从国外引进一些新的养殖对象,给区域性鱼病,甚至国外的鱼病向各地传播、蔓延制造了条件,水生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
2.4 药物
我国水产动物的病虫害防治大多是借用人药、兽药,药物种类较多,用药范围较广。这些药物是导致水产品出现药物残留的主要原因。
2.5 防疫、检疫不到位
由于水产的特殊性,水产养殖和水产品管理应有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但在许多地方这方面工作大都由畜牧所代管,无法行使其应尽职能,而渔业行业组织和渔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造成疾病有机可乘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质量下降。
3 对策及建议
3.1 科学养殖,做好技术服务和法规培训
3.1.1 按照健康养殖技术标准,严格执行
选择优质水源,抓好良种场、养殖场、饲料场的标准化生产,建立养殖生产基地。坚持以养殖户为主体,普及健康养殖相关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意识,通过为养殖户提供规划设计、苗种供应、鱼病防治、养殖技术指导,建立生产有记录,销售有去向,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由以往“重生产,轻管理,粗放养殖”向“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养殖”转变。
3.1.2 科学放养
养殖生产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自然承载力,按品种、池塘的生产条件、资金、技术及市场需求等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放养模式与密度,对池塘适时“轮休”或“休养”的方法,改善池塘养殖生态环境,控制病原体。
3.2 加强对饲料安全的监管
高度重视饲料生产和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饲料质量监测体系,质监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生产和销售的饲料及添加剂进行严格抽查,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加强对养殖户饲料安全和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工作重点应从对营养指标监控为主转向以饲料安全监控为主,促进饲料安全工作的开展。饲料要求质优、营养均衡,粒径适口,鲜活饵料新鲜并且不带病原体,不应对水体造成污染,鼓励使用安全不发霉变质饲料,禁止在饲料中加入抗菌药物、激素、增重剂等。
3.3 科学使用渔药
在养殖过程中,从药物、病源、环境、水产动物本身和人类健康等方面,选用的药物需符合《动物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养殖生产禁止使用药物》等标准,应是兽药典中所列品种,尽可能选用中药,或选用已经临床试验、安全性好、品质保证、残留量少、残留时间短的药物,从而提高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防治效果及水产品品质。
3.4 做好水产养殖的防疫和检疫
3.4.1 有效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水产技术人员开展水生动物疫情测报预报,负责对疫情的普查、收集、上报,强化对突发疫病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现疫情,迅速组织人员现场进行诊断、分析、快速处理,达到预防和控制重大鱼病的发生。
3.4.2 严把种苗检疫关
水产苗种引进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水产苗种生产应依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生产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水产种苗生产企业必须持《种苗生产许可证》生产,对出场种苗必须出具管理部门的检疫合格证。
3.4.3 强力推行水产品安全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
实现从“饲养到餐桌”全程监控,一旦发现安全问题,自下而上进行追溯,直至追查出不安全食品及违法纪的从业者和生产者,实行产品召回,并将案件曝光。
总之,水产养殖安全是确保绿色水产品的一个重要途径,它不仅关系到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下,水产养殖安全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保障。
[1]陈爱平.2004年中国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报告.科学养鱼,2005(9):48
[2]杨四秀,蒋艾青.水产养殖安全用药常识.内陆水产,20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