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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药品市场安全现状与监管对策

2012-01-25刘文丽

中国药业 2012年24期
关键词:假劣药品用药

刘文丽

(安徽省六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安徽 六安 237000)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安民之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药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进一步做好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农村药品市场安全现状调研分析如下,并针对现状提出监管对策。

1 农村药品市场安全现状

1.1 农民用药安全意识淡薄,识假辨劣和自我保护能力弱

受经济条件和文化素质的限制,大多数农民在就医用药时比较注重方便、便宜,对用药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用药安全知识了解不多。农村售药网点多、分布散、进货渠道不统一,游医药贩广泛存在,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和农民用药知识的缺乏等多种原因,造成在农村存在药品监管盲区,客观上为假劣药品、过期药品、违法药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1.2 药品质量管理不规范,存在不安全因素

农村地区受思想观念与责任意识等因素影响,重医轻药,对药品质量管理重视不够。药品从业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技能,非药学专业人员占很大比例。部分零售药房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对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等了解较少,不合理用药现象严重。同时,农村地区设施条件不能保证所贮存药品质量,许多农村以家庭为涉药单位,生活区和药品陈列贮存区不分离,场地狭小,药品摆放零乱,贮存环境差,连最基本的防潮、防虫、防鼠设施也没有,部分药品就地堆放,药品养护无从谈起,药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

1.3 购进渠道混乱,给销售假药埋下隐患

农村医疗资源较城市缺乏,农村药品市场充斥着多种非法进药渠道。药品经营企业从外地采购药品,或者几家药房捆绑在一起合伙以一家药房名义购进药品,部分药店从药品推销人员处购进药品。一些村卫生室、诊所直接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或者是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直接委托所在乡镇的卫生院代为采购。购进渠道不规范造成了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更无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助长了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法行为。

1.4 行政执法能力弱,游医药贩监管难

在农村时有不法人员以行医之名兜售所谓传统药、民族药,或以讲座或义诊名义销售药品,有游医以治病为目的销售药品。游医药贩多打“游击战”,行为比较隐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时难以发现,监督检查执行困难。当前执法主要以监督查处为主,方法是“事后监督”,未向“事中监督与服务、事前把关”转变。游医药贩成本低、转移快,不留帐目及工艺记录,现场检测难、取证难、查封难、处罚难,监管效能低,存在很大的药品安全隐患,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5 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

农村的药品监管部门专业执法队伍人员少,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实施全方位药品监管的需要。镇乡无药品监管机构,药品监督网络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实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以来,尚未建立配套的协管员培训及考评激励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假劣药品主要集中在农村基层,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农民,大量药品违法行为仅靠市、县级药监人员难以及时发现。

2 加强农村药品市场安全监管的对策

2.1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企业自我监管机制

针对当前基层药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比较淡漠,制度落实流于形式的现状,要重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及药品从业人员的药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购进验收、贮存养护、调配使用等各项工作,真正将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落到实处。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律意识。通过诚信建设、制度规范、教育培训等多种手段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2.2 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鼓励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实行乡、村用药统一配送,既方便农民买药,又让农民吃上便宜药。可采取鼓励和倾斜政策,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在农村开办连锁店的门槛,让每个乡镇均有药品连锁店。以县市级批发企业为主体,建立区域性农村药品采购配送中心,为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药品配送,解决好农村药品的集中配送问题,使合法企业充分占有农村药品市场。

2.3 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三级监督体系,着力保证药品质量

建立市、乡(镇)、村三级监管工作机制,构建起以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为主、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村级药品信息员共同参与的三级药品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把“三关”,着力保证药品质量。一是把好“资质审核”关。对外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审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经销人员资格等,建立外来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档案。二是把好“购进验收”关。规范农村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采购行为,严格药品采购渠道。杜绝在不具备资质条件药品商家及游医商贩中采购药品,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关。三是把好“贮存和使用”关。加强“规范药房”建设,按照《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要求,严格药品的贮存管理。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在保证药品贮存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特别是抗生素和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防止滥用;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等实行特殊的监督管理。

2.4 加强部门合作,完善联动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药监部门要认真执行“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与公安、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联合作战,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与工商部门及时沟通,形成“左右配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协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与邮政部门共同打击邮购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等。

2.5 加强宣传工作,普及农村安全用药知识

把基层农民的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育新型农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药品管理法、安全用药常识、假劣药品识别等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对药品监管的认知度,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用药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建立便捷、畅通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自觉抵制和举报假劣药品在农村的制售,形成农村药品监管的群防群治网络,真正使药品安全工作走进基层、贴近农民、融入民心,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用药安全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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