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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职业精神的哲学思考——从职业规范的视角看职业伦理

2012-01-24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个体规范精神

邱 吉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说:“纪律也是人性本身所需要的。这是人性通常用来实现自我的方法,而不是嫉妒贬低人性或破坏人性的方法。在物质上,他是这个宇宙的一部分;在道德上,他是社会的一部分……当一个人起而对抗规范时,人们对规范之必要性的感受一定会比以往更为深切。当一个人向规范发出挑战时,他总该记住,他不能没有规范。所以,这种表面上与规范相矛盾的 例 外, 反 而 起 了 确 证 规 范 的 作 用。”[1](P52-55)规范在职业活动中,既是对人性加以约束的必要条件,也是职业生活秩序得以维持和个体追求幸福生活的保证。职业规范是进行职业精神教育的起点,挖掘职业规范中蕴涵的道德精神要素,是职业伦理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职业规范是职业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

职业生活中的职业规范是对从业者职业意识、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加以引导的主要手段,它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所具有的规约和引导功能与一般的社会规范功能一样,具有同质性。

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罗国杰教授对规范作了如下界定:“就一般意义上说,规范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准则,这种准则或标准,既可以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制定的。最常见规范的地方,是法律生活领域和道德生活领域。”[2](P178)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总是遇到并会与各种不同的规范 “打交道”,如风俗习惯中约定俗成的规则、交通规则、行政法规、岗位规章、公司法、劳动法、婚姻法等等,因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规范既是主观的,同时又具有客观的社会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3](P142)这说明,规范一方面是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对人的客观要求,这种要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风俗、习惯等等;另一方面,规范又内在地凝聚着人的主观思考和认知结果,是人对社会生活中某种客观关系的特殊反映形式。因此,规范是客观的社会要求与人的主观意识相统一的结果。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将 “礼”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一套简单易行的行为准则,也是整个儒家伦理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以儒家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仪文化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4](P282)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说,封建社会的全部道德规范可以概括为一个 “礼”字。章太炎先生在其 《检论》中如是说:“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为官职、刑法、仪式是也。”[5](P399)在儒家看来,礼仪、政教和风俗是浑然一体、不可分离的。社会通过 “礼仪”导入 “仁”、“义”之内容,用礼仪规范濡化社会人文精神,以礼仪规范为手段,把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和人文精神内化为个体的内在品质,并体现于 “立功”、“立德”、“立言”的具体行动中。礼制的核心是以文化为基础,陶铸尧舜以培训文武、塑造个体、整顿吏治。从周代开始,“礼”逐渐系统化。《周礼》把 “礼”归纳为“五礼之经”,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礼记·王制》中有 “六礼”、“七教”、“八政”。从揖让进退到饮食起居,礼仪规范涵盖了封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儒家的礼仪规范不仅包含 “礼”的形式,而且也包含了通过“礼”所承载的 “德”之内容,以及 “德”的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旨在促进个体对道德知识和社会规范的接受和内化。

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宗教的 “清规戒律”。世界上的几大宗教,无论是佛教、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非常关注对人的欲望进行有效引导。为了实现此目的,各大宗教均在自己的教义中设置了大量的戒规、戒律,以严格抑制人的感官享乐,由此,戒规、戒律成为引导和戒除人的某些欲望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佛教有十诫、十重戒、四十八轻戒、十诵律、无分律等;道教有五戒、八戒、十戒;基督教有十戒;伊斯兰教也有关于饮食、婚丧嫁娶的诸多戒律。这些戒规、戒律有三个共同特征:一是条文内容与国家法度有关,涉及社会道德风俗和习惯;二是条文内容与个人修炼有关,涉及个人道德修养;三是条文内容与神有关,涉及对神的信仰、敬畏和遵从等。一旦有人违背之,将会受到比世俗社会规范更加严厉的处罚和制裁。在清规戒律的约束和规整之下,人们不得不小心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通过清规戒律使教徒达到自我规约是宗教的重要目的之一。

职业规范是职业道德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从上述情况看,规范是道德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社会功能,因为道德总是以规范的形式发挥着作用。“伦理学也常常因此把对道德规范的研究放在首位,这就是为什么人类数千年来的伦理学多被称 为 ‘规 范 伦 理 学’ 的 原 因。”[6](P65)但 是,在20世纪初,西方的元伦理学,即语义分析伦理学,曾经主张依据伦理术语的意义和道德判断来研究伦理问题,以反对规范伦理学。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元伦理学被实践证明行不通,最终,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规范伦理学在西方又得到了复兴,并在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地运用于企业管理实践,使资本主义精神通过职业规范而深深地扎根于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之中,形成了极具代表性的以职业规范为基础的 “职业化”精神,即要求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职业行为达到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水平,其目的是在规范的约束下达到产品生产和服务水平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最终促使职业组织和从业者个人协同发展。

职业规范作为一种调节从业人员职业意识和行为的规范,是依据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状况而制定的,对应的是从业人员的现实行为,提出的要求指向从业人员的善行。这是基于职业伦理既关注到人的贪婪和惰性,又关注到人有抑制自身不良行为的阀门—— “意志”力量的结果。职业规范是通过外在约束力量的引导,来调动从业者对社会理性和职业精神的认知和服从的,这既体现了社会和职场规则对从业者行为的约束力,也充分体现了职业道德的实践精神。因此,职业规范在本质上也是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结果。一方面,它是社会对一定职业关系的客观反映,是职业活动对从业者行为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它内在地包含着主体对其活动过程的抽象、概括等主观思维活动,它总是以概念、范畴、判断、要求和规范等形式被固定下来,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因此,职业规范是对社会职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职业发展客观要求相统一的产物。

职业规范是一个立体交叉的网络系统。从广义上讲,职业规范包含岗位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三个基本层次。其中,岗位规范和法律规范是职业活动的 “刚性”要求,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和完成的 “规定动作”,处于职业活动的表层。职业道德规范则是从一整套支配从业者职业规范体系构成要素中提炼出来的、规约从业者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的深层次内容,是职业活动中的 “柔性”要求,处于职业活动的最深层 (核心)。

从狭义上讲,职业规范一般通过职业礼仪、职业准则、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等形式表现出来,通常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界定。职业礼仪也称职场礼仪,是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并确定下来的、职业人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必须按照一定的仪式和程序对他人表示尊重的行为规范,它是职业行为的基础内容,是职业素养的外在表现,需要深层次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作支撑。职业准则包含着更高的职业智慧和更多的理性思考成分,是更加明确的道德命令,明确告诉从业人员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具有更加明确的善恶倾向。职业义务除了告诉从业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之外,还包含着 “必须”的命令成分在其中,它是职业人必备的职业要求和职业素养,其命令成分高于职业准则。职业义务与职业责任在要求上基本保持一致,但二者之间又存在明显区别:职业义务强调社会的客观要求,无论从业者是否意识到或是否认同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义务,义务对他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其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职业责任强调的是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觉性——自觉意识到自己的职业义务,并尽心竭力去为之努力和付出。由此可以说,职业责任是对职业义务的自觉,是从业者职业精神的真实体现,是职业活动的核心要素。由此可见,虽然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各有特点,但它们之间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

二、职业精神是人类在生产活动中改造物质世界和不断超越自我的文明成果

所谓职业精神,是指人们在一定的职业生活中能动地表现自己,反映职业性质和特征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职业精神既是人类在改造物质世界过程中被激发出来的活力和意志的体现,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特征;也是对从业者职业意识、职业思维和职业心理状态的反映,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同时还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素质的具体体现。

首先,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职业精神是一个历史范畴,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发展密切相关。职业和职业精神的本质皆是生产和服务,而生产和服务既深刻地打上了社会发展的烙印,也打上了行业发展和个体进步的烙印。法国学者孔多塞说:“如果我们在同一个时间的某一空间之内对每一个个人都存在着的那些结果来考虑这同一发展过程,并且如果我们对它的世世代代加以追踪,那么,它就呈现为人类精神进步的史表。”[7](P2)这说明职业实践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不仅反映着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赋予人类认识和改造自我的意识和机会,并通过个体在职业活动中沉淀下来的职业精神要素,将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统一在人的历史活动之中,使群体和个体在其中获得共同进步和发展。

其次,从职业发展的角度看,职业精神是人类精神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职业活动效率的内在动力。在人类精神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来自自然和其他同类群体的威胁,人 (个体)必须使自己归属于某一特定的群体或组织,将自己的价值追求与群体或组织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建构一种维护该群体或组织利益的精神信念来整合并积聚强大的群体力量,以应对来自自然和社会同类群体的威胁,建立起自己心中的 “理想国”。当人们在改造物质世界和改造自身的过程中形成的职业精神经过提炼并以某种客观形式 (如职业要求、岗位规范等)而存在时,它又会反过来对从业个体的心理、思想产生极具渗透力的影响,使从业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体现出群体或组织的特征和意志,最终影响群体或组织活动的效率甚至是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正因为如此,美国学者麦克基认为:“所谓精神生活,本质上就是一系列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团体之间的交流,并在交流中得到满足,同时也改善社会。所以,精神生活也不是纯粹的个人生活,人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既使自己的精神升华,也使社会沿着自由和公正的向度发展。从这一点上看,精神生活同样具有政治价值。”[8](P231)因此,职业精神既是人通过职业活动对物质世界进行改造的结果,也是对人自身进行改造和思考的结果,是人类意志在职业活动中以充分体现的佐证,它使人的精神和灵性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延伸。

第三,从个体存在价值角度看,职业精神不仅反映并表现着个体精神世界的内容和层次,而且内在地影响着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方向。职业精神是 “个体存在的深层尺度”。[9](P18)人们在分析和评价个体职业活动的质量和贡献大小时,通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关注到职业精神的问题。个体职业精神与一般精神一样,由知、情、意、行几个部分共同组成。职业精神以认知为基础,以情感为纽带,以意志为核心,以行为为目的,但由于人们在知、情、意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建立在认知、情感和意志基础上的精神认同、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也必然存在对错、高下之差异。实践证明,人对利益的谋取、对幸福的追求,包含着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就谋求物质幸福的方式而言,古人把它分为四种:“损物”以致 “益己”;“益物”以致 “益己”;“损人”以致 “益己”;“益人”以致 “益己”。而人类谋求精神幸福的方式也有四种形式:“益物”以致“损己”;“益物”以致 “益己”;“益人”以致 “损己”;“益人”以致 “损人”。职业精神对从业者个人生活和行业发展的影响表现在:首先,人们对职业责任的坚守程度会影响其生活目标的确立和人生道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巩固。其次,人们对职业活动方式、职业利益和职业义务的认识,能够促进其对于具体社会义务的文化自觉。这种文化自觉可以促使从业者将他律要求转化为自律,自动、自觉地服膺于职业规范的应然要求,最大限度地为群体、组织和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也使从业者个体的自我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再次,职业情趣、爱好和作风反映着从业者在职业品质和境界上的特殊性,而这些带有个人倾向性的心理要素和行为偏向,又会反过来对个体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环境、性质、内容、方式以及职业内部的相互关系产生无形的影响。从人性发展的角度看,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反映着从业者的人生追求,折射出他们的精神生活层次。无论是对类的存在价值的追寻,还是对从业者个体全面发展的期待,高层次精神品质的培育是职业精神的根本追求。从职业发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高层次精神品质是引领职业持久发展的主导力量。因此,培育高层次职业精神品质成为当代社会的迫切需要。

三、职业规范中的道德规范是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

职业道德包含着很多要素,如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荣誉、职业良心等,综合起来看,其基本内涵无外乎 “敬业”、“诚信”和 “公道”等内容,它们既是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第一,敬业是职业精神的显著特征。敬业就其基本内涵而言,它要求从业者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对 “敬”有很多解释。 《诗经·大雅·板》对 “敬”的解释是:“敬天之怒,无敢戏豫。敬天之渝,无敢驰驱。”孔子把专心、认真对待工作的态度叫做 “执事敬”,即尽心去做,做好做成。北宋陈淳在 《北溪字义·敬》中说,“程子‘主一之谓敬,无适之谓一’”,进而对 “一”和“敬”作了进一步解释:“主一无适之谓敬;尤分晓……敬者无他,只是此心长存这里,不走作,不散漫,常恁地惺惺,便是敬。主一只是心做主这个事,更不要把别个事来参插。若做一件事,又插第二件事,又插第三件事,便不是主一,便是不敬。”朱熹把 “敬”解释为:“不怠慢、不放荡之谓也。”“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将上述先哲们对 “敬”的解释加以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敬”不仅是从业者对待工作的态度,也是一种工作精神,还是一种规约从业者的职业规范。它包含四层基本含义:一是全神贯注、一心一意地工作;二是严肃认真地对待职业;三是勤勉努力地工作;四是以一种畏惧谨慎之心去看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10](P187)从这个角度看,“敬”的要求有层次差异。对于 “业”,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敬业与乐业》一文中发问:“业有什么好敬的呢?为什么要敬业?”他为此作了如下解释:其一,人不仅是为了生活而劳动,也是为了劳动而生活,劳动、做事就是生命的一部分;其二,无论何种职业都是神圣的,“事的名称,从俗人眼里看来,有高下;事的性质,从学理上解剖起来,并没有高下”。在社会分工链条上,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11](P3330-3331)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敬业”,可以把它对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归纳为如下四个基本层次:坚守岗位;勤奋努力;享受乐趣;精益求精。

现代社会,敬业在内涵上有了新发展,尤其在近代西方,通过宗教改革,新教将敬业视为人的天职,凡间俗人不能与之抗拒。由于上帝毫无例外地为每一个人安排了一个职业,职业是上帝向人们颁发的在尘世谋求生存的命令,因此,尘世的人们必须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才能赢得上帝的欢心,死后方可进入天堂。新教伦理要求人们视职业劳动、赚钱和成功为自己的天职和最高的人生目的,但赚钱不是为了挥霍,而是从盈利中抽取一部分为上帝做慈善。新教伦理同时要求从业者在这一过程中做到合法合德、精于计算、讲求信用、提供优质服务、克勤克俭、顽强奋斗。马克斯·韦伯在总结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时说:“那种为职业而献身的精神……曾经是而且至今仍然是我们资本主义文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2](P52)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敬业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成为具有普遍价值导向的资本主义精神,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求通过勤业、精业和乐业三个层次来实现敬业所要求的最高境界——精益求精,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从业者个体的精神成长。 “勤业”是对从业者在职业态度上的要求,要求从业者勤奋、刻苦钻研业务,做到眼勤、手勤、脚勤、脑勤,以 “勤”的态度保证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的履行。“勤”的态度必须是以 “结果”为导向的,如果离开了 “结果”导向,“勤”仅仅是一种毫无实质意义的现象。“精业”要求从业者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和精神不断提升技术和业务水平,精湛的职业技能是从业者职业精神最鲜活的呈现。“乐业”要求从业者把职业看做个体实现自身理想的有效平台,在实践中培养职业情感、发现职业乐趣,沉于其中,乐在其中,以 “精于此道、以此为生”为最高职业追求目标。

第二,“诚信”是职业精神的内在道德准则。“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如下含义:尊重自然万物的客观实在性。 《礼记·中庸》曰: “诚者,天之道也。” “诚”是对 “天道”的真实反映。《中庸》曰:“诚之者,人之道也。”“诚”是指在待人接物方面所具有的尊重客观事实和忠实本心的态度。[13](P106)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包括对事要忠于客观事实、交友要言而有信、治国要取信于民等内涵。“诚信”作为一种关系范畴对职业活动加以规范,它反映的是从业者个体之间、个体与人格化的群体和组织之间的某种约定和契约关系。“诚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它要求从业者自觉遵守职业约定、践履承诺。“诚信”作为一种职业品质,反映的是从业者个体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自觉履行诚信要求后积淀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态度和价值取向。“诚信”作为一种结果,反映的是从业者通过自身的诚信品质营造出的一种相互信任的和谐环境。通常情况下,职业活动中的 “诚信”是指真实无欺、遵守约定或践履承诺的态度和行为。从业者只有真诚坦荡、不自欺、不欺人、量力承诺、努力践履,既忠实自己也忠实于职业服务对象和自己的职业委托人,做到三位一体,才能在职业人格上实现真正的统一与和谐。只有这样,职业环境和社会环境也才能得到切实改善。

第三,“公道”是职业精神的基本要求。公道一直是人类社会在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可以从字义上分解为公道、正义或公正等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 “公正”的解释是 “品行、作风规矩,严肃、光明”。

在西方,关于 “公道”的解释最早源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4](P254)亚里士多德则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强调正义,认为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 “正义是一种习惯”。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正义有了更通俗的说法:“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17](P254)穆勒也说:“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到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16](P68)当代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如是总结道:“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 应 得 的 本 分。”[17](P56)公 道、 正 义 发 展 至今,通常被人们从制度、行为和品行三个方面加以关注和论及。

在职业活动中,公道、正义是制度设计的灵魂。职业设计、职场行为、职业品行如果离开了公道的原则,就使随后的制度贯彻实施失去了平衡,使职业的 “责”、“权”、“利”失去了统摄的灵魂,失去了平衡三者之间关系的杠杆,导致职业活动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对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8](P3)他认为,公平正义是一种应当的价值取向,追求的是一种值得过的生活 (无论是以个体或是以集体的方式生活),由此,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法律和制度是怎样有效而巧妙的设计,如果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予以改革和废除。以此为参照,正义可以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管理和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

在西方,加尔文进行宗教改革后,将基督教伦理中的 “克己利他”精神引入职业生活,以保证商业信用和公道价值在市场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但这种 “引入”,不是简单的 “移植”,而是将其道德要素有机地嵌入到相应的商业法律制度中,与西方的法治精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有效规约市场经济的 “无形之手”——信用经济制度。到20世纪,一些国家通过职业道德立法的形式,将道德的要求、规范以法律的强制方式加以贯彻实施。比如,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从政职业法典》,作为规范政府官员的职业准则,英国颁布的 《荣誉法典》也是一部典型的职业道德法典。这些法典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从业者的职业活动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措施,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的一种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手段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以法律为保障措施的信用机制建设具有极为迫切的现实性。

从宏观角度来看,敬业、诚信、公道等作为社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所反映和概括的是社会职业生活中重大的、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所表现和规定的是全社会共同的职业行为要求。例如,我国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要求便具有这样的意义和作用。从中观角度来看,敬业、诚信和公道作为某一行业、某一组织的职业规范,是行业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所反映的是行业或组织共同的行为要求,可以有效规约行业、组织内部员工的职业意识和行为,能够充分体现行业、组织内部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追求。从微观角度来看,敬业、诚信、公道等规范,既是从业者个体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有效保障,也是其职业人格得以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职业规范教育是职业精神培育的基本 “切入点”

当下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与职业精神危机是分不开的,而职业精神的危机,既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和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密切相关,也与职业信仰和信念的缺失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如何培育职业精神?笔者认为,职业规范教育是培育职业精神的一个基本切入点。

第一,用职业规范中隐含的纪律精神引导从业者,促使从业者履行职业义务、强化对职业的热爱,从而为敬业精神的培育打下良好的基础。职业规范的目的是使从业者的行为符合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这是现代职业生活职业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职业规范天然地预示着既定的条件下循环往复的职业行为,其中隐含的纪律精神是现代职业精神的基本元素。在职业活动中,感觉和物质欲望只表达身体的条件,不能表达观念和复杂的情感。只有通过精神性的权威力量,才能对感觉和物质欲望产生影响力。当人们的欲望和需求与各种职业性要求相参照而变得过度时,职业规范中的权威性精神力量就会与之形成对抗状态。规范中的 “限制性”给了从业者明确的指向,让其在有限的条件下和具体的要求中适应职业生活,获得对职业价值与人生意义的关联性的体认,为爱岗敬业精神的培育奠定现实基础。

第二,规范中相对 “硬性”的要求可以引导从业者深刻理解规范背后的合作内涵,自觉地将自身行为和利益融入到群体和组织的发展中,培养集体主义的大爱情怀。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个体的行为只是指向行动者的个人生存目的——谋生,而不顾其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就不可能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个体必须通过与其他人的合作才能生存,只有通过社会合作才能过上比独自生活更好的生活,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促使个体自觉遵守职业规范中对相互行为进行约束与合作的规则。强制性规范要求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遵守既定的规则,按照 “规定动作”行事,甚至通过对个体违反规范的越轨行为进行谴责直至严厉制裁,以保证个体具有社会所期待的规范性行为。这样一来,个体既在与社会 “一致性”的感受中获得被认同、被接纳后的 “安心”,又在对社会的奉献中获得持续价值成就感和幸福感。

社会不仅要通过必要的方式和机构,使从业者在实际训练中习得性地获得对规范的认识、理解,而且要通过强制的惩戒措施使其遵守规范,在最大限度保持自我克制的基础上实现合作效能的最优化,进而实现群体或组织效能的最大化。实践证明,只有当从业者通过职业规训教育而意识到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一致性时,才能够充分体认到团队合作的价值。因此,职业规范不仅对维护职业生活的有序展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也是个人获得所期望的利益不可或缺的工具。涂尔干说:“事实上,引导我们行为的依据,不是理论的洞见或普遍的程式,而是特殊的规范。唯有这些规范才能适用于任命所控制的特定情景……法律和道德规定着我们的行为。”[19](P28)职业人只有通过职业规范的学习和遵守,才能逐渐学会在特定的环境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野蛮与无知行为的发生,才能获得自己期许的利益和幸福。因此,正是与实践紧密相连的具体规范的鲜活性和规约性,才赋予规范以强大的生命力,使规范承载的合作精神得以不断延续,推动职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职业规范的外在他律要求为切入点,引导从业者全面内化并服膺于规范中隐含的职业信念,在自觉践行职业责任的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推动职业活动朝着人类的理想目标前进。规范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要求,一方面因为 “社会超越于我们,所以它才会控制我们,命令我们;另一方面,它在凌驾于我们之上时,又会渗透于我们之中。因为它构成了我们的一部分,所以它会借助一种特殊的吸引力引导我们,鼓励我们去追求道德目的”。[20](P98)当职业人通过周而复始的规范性要求养成一种习惯时,就不会逾越自身的权利去践踏他人的权利,也不会在外在的诱惑下轻易放弃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懂得义务既是职业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职业精神的本质要素。它既 “是反思性的个人意志得以形成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解放和自由的工具”。[21](P50)自觉履行职业责任,并在履行职业责任的过程中追求活动更高层次的人生目标,完成对自我的超越。这是职业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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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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