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评价体系及成果应用分析
2012-01-23关阳
关 阳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州 510620)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环境公害频繁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在环境保护浪潮的冲击下,社会开始关注企业的环境责任。近年来,关于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问题屡见不鲜,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污染物的排放、生态环境的修复、公众的健康、安全等方面,企业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承担显得尤为重要,从企业环境责任角度出发,构建企业环境责任评估体系对于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问题的引入
1.1 企业环境责任的演进
企业环境责任研究是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而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部分研究理论均渗透着相关环境责任的内容。如“三个中心圈”理论认为内圈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即执行经济职能,中间圈层是社会环境责任职能如环境保护等,外圈则是更大范围的责任,诸如消除贫困等1;“三重底线”概念将环境底线作为企业应遵从的三重底线之一2,卡罗尔[1]等提出的CSR金字塔模型将社会责任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在其第二层和第三层均有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法律和道德方面责任的内容表述。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企业环境责任也开始在世界各国相关的文件、标准中有所体现:英国工业联合会于1973年发表一份声明,提出公司应履行“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后果包括环境后果方面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初,“海豚安全”政策3的提出意味着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理念的兴起。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首次提出“全球协议”,该协议中多条规定了公司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国际社会认为环境保护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责任。西方国家纷纷将企业的环境责任纳入到社会经济实践范围中,并制定了诸多环境标准和规范。如,英国标准协会制定的BS775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责任经济联盟提出的公司环境报告原则——CERES原则等。
1.2 国内发展现状
1.2.1 理论研究起步较晚
与国外企业环境责任研究相比,我国对企业环境责任研究的起步较晚且存在明显不足,我国第一部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专著是《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导向的法律制度构建》[2];2005年吴椒军博士出版了《论公司的环境责任》[3]。虽然近年来相关研究文献的数量有所增长,但出版的企业环境责任相关著作屈指可数,对企业环境责任研究的论文也为数不多。
1.2.2 开始加大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关注
近年来,国家层面开始关注企业环境责任,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发表了“呼吁中国企业的绿色责任”演讲,企业环境责任在国家层面被正式提出;2008年国资委在1号文件里明确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提出了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的全新机制;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9月中旬向社会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这是继环境保护部7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后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进一步细化,该通知曾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一系列规范文件的出台充分说明从国家层面开始加大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关注力度,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承担。
1.2.3 科研机构和地方城市纷纷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实践
随着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关注程度的增加,各地方政府及科研机构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和研究时,均将环境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部分。200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09)》开创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的先河[4],首次对我国100强企业进行全面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估,环境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该研究报告将环境责任分为环境管理、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三大方面,2010年出版的报告[5]对环境相关指标有所细化,但相比独立地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评价,很多基本指标如环境制度的执行、污染达标情况并没有囊括进去,二级指标分类层次存在重复等方面的不足。在地方试点中,山东省是推广国内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和试点最早的省份,并形成了国内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截至目前,山东省先后在烟台、威海、东营三个经济开发区和禹城市“三区一市”集中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其在构建环境指标体系方面,指标数量较少,不足以全面反映企业在环境方面责任的承担,具体指标有待探讨。杭州市于2010年9月正式推出的《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成为中国地级市以上城市政府出台的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其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相对较为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科研机构的研究和地方政府的试点实践充分说明,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需求将迫使环境责任评价逐渐独立和完善。
1.3 开展企业环境责任评价的必要性
1.3.1 企业环境责任系统性研究不充分
从社会责任相关文献来看,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尚没有定论,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初是一种道德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兼而有之。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起到了开拓性作用,但是目前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概念及评价机制等方面研究文献不多,企业环境责任尤其是企业环境责任评价体系的研究尚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
1.3.2 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承担需要进一步强化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之一。中国企业发布相关环境报告始于2001年,自2006年中国央企第一份真正意义的环境报告公布以来4,中国企业发布各类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但起步晚的现实使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承担仍不尽人意。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部分作了详细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环境责任履行部分内容质量较差,格式极不规范,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大部分是文字性描述,量化信息较少且内容缺乏相关性和可比性。因此,开展企业环境责任评价并推动评价成果广泛应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有助于规范企业环境责任行为,有利于将环境责任融入到社会责任范围中,继而成为企业战略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 缺少独立的企业环境责任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及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评价,但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价还比较少,大部分将环境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进行评估。这造成在构建企业环境责任指标体系时指标的全面性、针对性大大降低,评价的结果很难引起企业对环境责任的充分重视,因此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估十分必要。
2.概念的界定
2.1 定义
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目前大多数企业将企业的环境责任作为社会责任报告的一部分进行公布。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属于并列关系,如美国学者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三部分,三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樊英[6]认为企业环境责任除了使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以外,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刘佳妮[7]将企业的环境责任定义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在促进自身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吴晶[8]在谈及企业环境责任内涵时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其包括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是统一的、可以相互转化的。
综合众多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需遵守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自身的环境行为承担义务,尽量减少资源的利用和污染的排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行为规范。
2.2 分类
国内不少学者通过对责任内涵的探讨进行企业环境责任的分类,邓可祝[9]从责任产生的原因将责任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将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企业的环境道德责任、企业的环境义务责任和企业环境后果责任;刘佳妮[7]将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强制性责任、倡导性责任和道德性责任三个层次。本文将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两类,并依据定义分类构建企业环境责任指标体系。
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在建立、生产、经营、销售及终结等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义务,并相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鉴于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的现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规范时,对倡导性的环境责任义务并没有相关责任后果承担的规定,为了便于构建企业环境责任评价体系,本文将倡导性的责任义务纳入到企业环境道德责任范畴内。
企业环境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受环境伦理或者社会舆论的影响,企业自愿承担的环境责任,而非强制性义务。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环境保护日益受到社会重视,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并完善,越来越多的道德责任将会规范为法律责任。
3.企业环境责任评价体系构建
国内针对企业环境方面的评估实践并不少,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友好企业评价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中的环境责任评价等。这些环境评价多是针对不同的侧重点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的,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主要侧重企业遵纪守法、履行承诺等方面;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中的环境责任评价是作为整个社会责任评价的一部分进行的。本文基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及分类构建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指标,选取指标原则上遵从必要性、可比性、普遍性、可操作性。
3.1 企业环境责任指标体系构建
3.1.1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指标体系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指标体系构建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规定,因此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指标大部分是基本指标,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指标。为了避免某些指标遗漏或重复,本文根据企业行为的时间顺序进行构建,将企业分为创立之初(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企业规章的制定、企业理念的形成)、企业生产阶段(包括原料的开采、加工、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阶段(包括绿色营销、营销渠道节能)、企业后续治理阶段(包括产品的回收利用、污染物的处理、排放达标与否)、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等。具体指标见表1。
表1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指标体系
3.1.2 企业环境道德责任指标体系
企业环境道德责任涵盖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倡导性责任,还包括企业主动承担的部分责任,如国外已经开始的而国内还没有进行的强制性实施的部分责任。倡导性责任和主动性责任的不同之处体现在评价权重上,相对而言,倡导性责任的权重比主动性责任的权重稍大。具体指标见表2。
表2 企业环境道德责任指标体系
3.2 评价方法
目前关于企业环境行为指标的评价方法有多种,如单一指标判别法、综合指标评价法、定性扣分法等。指标评价过程是一个带有主观意识的过程,同时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每种评价方法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量保证评价方法的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例如,在评价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时,可采取单一指标判别法和综合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如果企业连最基本的法律责任都不能很好地承担,评价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就失去了一定的意义。因此,在选取评价方法时,本文建议采取具体评价指标具体分析归类的方法,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方面责任可以采取单一指标评判法,而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道德方面责任可利用权重赋值等综合指标评价法进行评价。
4.评价成果的应用
4.1 实现差别化管理
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企业环境行为的差别化管理,有助于完善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机制。例如,地方环保机构可以对企业环境责任评价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并实现差别化管理激励机制,对不同评价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建立与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管理机制,在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项目审批、企业环保荣誉评选、经济激励和社会宣传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差别化的环境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提高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承担。
4.2 实现多部门协同管理
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成果不仅有利于完善环保系统内部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成果可以成为环保部门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的纽带。以环保部门为评价主体的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成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的工商、海关、金融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发送企业环境责任承担情况到相关机构和部门,实现社会环境协同管理,依据环境责任成果所实施的差异化管理可以为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机构推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环境责任险等环境经济政策提供分类管理的信息基础,向环境政策一体化的实现目标迈进。
4.3 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方互动
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成果的公布和应用增加了很多政府、企业与公众间的互动环节,企业环境责任部分指标的评价需要从公众方获取资料,以调查问卷或随机调查的方式获取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满意度;同时公众投诉与媒体曝光这一指标的设置本身是政府、企业和社会互动的过程。在评价结果公示阶段,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评价结果的公开,有利于形成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协会施行绿色采购政策,将评级较高的企业纳入绿色采购对象,公众将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规范自身消费行为,以绿色消费模式约束评级较低的企业。虽然环境责任评价所形成的三方互动并没有规范化、体系化,但企业环境责任评价从指标设置、评级、结果公示、成果应用等方面均将公众参与纳入其中,逐步将环境责任评价社会化。
[1] 阿奇B.卡罗尔,安K.巴克霍尔茨,黄煌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27.
[2] 高桂林.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建构[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
[3] 吴椒军.论公司的环境责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 陈佳贵,黄群慧.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5] 陈佳贵,黄群慧.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0)[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6] 樊英.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D].福州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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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晶.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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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胡涬.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