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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是指导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2012-01-23曹凤中

中国环境管理 2012年5期
关键词:矛盾环境保护环境

徐 云 曹凤中 曹 葵

(中关村绿色国情与战略研究小组)

我国经济持续30多年的高速增长引起了世界的瞩目,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所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如何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已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我们不能用停止发展的办法来解决环境问题。但人口众多、资源禀赋差、生态环境脆弱的特殊国情决定着我们在发展中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环境问题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不可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坚持科学发展将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将是必然选择,而“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将是适宜我国环保新道路的发展哲学。

1.“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是指导我国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战略思想

对立统一规律指出:矛盾既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对立统一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分析方法之一,对研究社会经济现象具有普适性,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与环境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始终是不可分割的。

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社会发展以经济为基础,经济发展要依赖自然资源,资源不合理地利用必然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而环境如水既能载舟也能覆舟,失去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就难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都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没有环境保护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经济与环境普遍联系的根本所在,环境是重要的发展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与环境的关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在“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是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深刻阐述,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战略思想,指出了经济与环境遵循对立统一规律,并且突出强调了经济与环境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等,这必将推进经济与环境的高度融合,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就要求我们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融合,把优化产业结构与推进节能减排结合起来,把企业增效与节能环保结合起来,把扩大内需与发展环保产业结合起来,把生产力空间布局与生态环保要求结合起来,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多赢。

2.“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的哲理分析

2.1 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同一性”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从国家的政策导向来看,邓小平根据“拨乱反正”后的形势,提出了“发展就是硬道理”的理念,极大的推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被人忘却的是公共物品非理性消费将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这一属性导致了人们对环境资源的无限制“进入”和“劫掠式”开发与使用,而较少顾及选择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的意愿。加之地方政府追求GDP的狂热,项目或工程的决策者考虑经济效益多,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少,造成严重的“公地悲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这看似对立的两者之间同样存在着统一性。对立与统一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能否正确认识并处理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这就要从事物的基本矛盾出发,提出适当的政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发展就是硬道理”,对过去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第一次否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再次进行了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提升了生态文明水平。

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矛盾诸方面的平衡状态,是解决矛盾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完全忽略了它们之间相互的联系、依存、促进、转化的对立统一关系,都是不正确的观念。任何事物都有矛盾, 社会要发展, 必须保持其矛盾在各个方面的同一性。

2.2 强调经济与环境矛盾的“转化”

矛盾的同一性,指的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接的属性与趋势,表现为:矛盾双方互为前提而存在,相互依存而发展;矛盾双方以一定的条件而转化。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贯穿了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经济的发展必是以特定的环境因素作为发展的依托;另一方面,保护和改善环境也需要经济的支持,经济发展可以为环境的保护提供所必须的资金和更为先进的技术。

作为对立的统一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环境因素可以促进或阻滞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也可以优化或恶化我们的环境,现在我们提倡“环境优化增长”也正是这个道理。经济与环境矛盾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即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矛盾双方的转化是现实的有条件的。我们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促使矛盾向有利的方向转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促进矛盾向有利方向转化的基础。没有科技创新,经济增长缺乏强劲支撑,环境保护也将是“镜中花、水中月”。科技在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就意味着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 既可以不断扩大可利用资源的范围来弥补资源的短缺,又可以将废弃物资源化,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推行循环经济,实现物质、能量最大化利用和废物最小化排放,从而形成一个完整、健康、低污染、低耗能的生态产业链,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环境的污染,将经济与环境的对立面转化为统一面,实现经济与环境的高度融合,实现经济与环境矛盾的统一。

2.3 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同时性”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就是强调“同时”,而不能“先发展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或“先保护后发展”。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可以从量变到质变, 这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经济与环境两个矛盾的因素互相作用所引起的。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首先强调必须牢牢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护环境已成为进一步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此必须转变经济的发展方式,要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紧密的结合起来,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转型的轨道,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把保护环境融入重大项目布局和建设的各个环节,以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布局,以环境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以环境成本优化增长方式,以环境标准推动产业升级,坚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确保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2.4 强调经济与环境的“特殊性”

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特殊性指的是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经济与环境是矛盾的统一体,同样具有矛盾的特殊性。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的认识事物的基础,是区别事物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针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充分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到解决具体矛盾的正确方法。不能单纯强调统一性,任何工作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进行“一刀切”的方式注定是无效或失败的结果。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于“十二五”新建项目,要严格环境准入,通过产污强度硬约束,为产污强度高的生产工艺设置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行各业都要从产品设计开始,直至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节能降耗减污,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产污强度。对于现有项目,要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产污强度。对于落后产能,要坚决予以淘汰,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探索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与产污强度准入制度,将产污强度作为新建项目的准入门槛,作为现有项目的生死红线,作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

3.“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强调需要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人类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无疑应该把人类利益作为发展的目标, 但也应同时尊重自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环境引发的健康问题也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有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疾病经济负担达到了1.2万亿元,占GDP的10.3%;如不采取有效的环境对策控制空气污染,到2020年由于健康损害导致我国GDP的损失将达1%。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原则。发展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祉,环境问题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类文明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客观要求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把人类的内在需求和客观世界的外在环境统一起来,运用综合决策制度协调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保持和维护最佳的综合利益与效益,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结合,保障代内人类利益和代际人类利益。

4.“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深层次地说明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内因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深层次说明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即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内因,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首先,环境保护要求把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促使经济行为主体努力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尽量利用再生资源,激励其通过发展绿色产业获得新的经济效益。其次,环境保护制约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而不会阻碍经济发展,这一结论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了印证。瑞典、德国、美国等国家都经历过用严格的环境政策促使经济转型的历史阶段。那些经历了严格环境政策“洗礼”后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很多已发展为先进生产力的典型,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最后,环境保护的要求改变了市场准入条件,使那些落后的技术和产业被淘汰出局,从而使先进生产力得到更大的发展机会。目前我国采取“先导、倒逼、增值、提质”的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就是这个道理。“十一五”以来,全国累计淘汰造纸、炼焦、酒精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分别为500多万吨、3000多万吨和50多万吨、淘汰火电装机容量达1587万千瓦,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图1 节能减排政策与GDP的关系

图1中实体黑线为原能源消耗水平,通过节能降耗,能耗水平下降到图中虚线位置,此时能耗比下降,能耗比斜率变小。而该能耗比的变化必然同时伴随产业调整或者技术升级。进而带动经济发展,从图中可以看到,通过能耗比的下降,在维持原来总能耗水平不变的情况下,GDP水平得到快速的提高。而如果维持原来能耗水平,要达到新的GDP水平必然导致能源消费的巨幅上升。而现在则通过产业升级、节能降耗,在维持原来能源消耗水平的情况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如果政府有意识的降低经济增长目标,则会引发能源消费的下降,减轻环境压力,有利于环境的改善。

5.探索环保新道路是实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战略思想的根本路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立统一却已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矛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践反复证明,脱离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离开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博弈”哲学关系,如果两者形成对立——只顾发展不遵循自然规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就会产生“零和”甚至“负和”博弈结果(如云南滇池被污染的治理成本将远远超过周边地区发展产业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目前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在我国部分地区依然十分严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很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我们只有在借鉴发达国家曾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经验与教训基础上,在“统一”中探索出适宜我国的政策和措施。

科学发展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就要统筹考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加强管理,促使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因此,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握好环境保护的方向、目标和力度,努力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相融合,把环境保护的要求全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使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积极探索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

探索环保新道路源于环保系统三十多年的客观实践,已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成为引领环保事业不断前进的鲜明旗帜。探索环保新道路是实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战略思想的根本路径。环保新道路的内涵为“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根本要求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融合,核心是以建立可持续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着眼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目标是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探索环保新道路就是要求我们充分理解并运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发展哲学,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融入新理念、探索新政策、创新新技术、进行新实践,把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1] 周生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V].“人民日报”,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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