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2-01-22
(本溪县种子管理站,辽宁 本溪 117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探索种子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分开,推进以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存在轻视、削弱种子管理的现象,种子管理体系出现了缺位、错位、断层状况,机构不全、职能不清、经费不足、队伍不强等一些问题,影响了种子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建立和完善管理科学、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是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强保障。
1 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工作基础
1.1 理顺关系。按照“种子行政管理与种子生产经营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审查审批、技术推广、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加快改革步伐,切实改变种子经营与种子管理合二为一的状况,实现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彻底脱钩。
1.2 健全机构。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是保障种子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展示示范体系和信息宣传服务体系,配备开展种子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必备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各项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3 明确职责。种子管理机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业发展规划和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推广计划;组织开展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组织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承担法定权限范围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审核;开展对种子技术人员的种业数据的搜集统计、编报及种业信息服务等培训工作。
2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秩序
2.1 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2 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对举报投诉的案件及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查处,健全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做好大案要案跟踪查处工作。
2.3 完善种子抽检制度。对市场销售的种子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检中质量较好的予以表扬、鼓励、扶持,对假劣种子依法查处并予以曝光。
2.4 完善“五查制度”。定期对种子市场进行“五查”,即查包装,查来源,查标签,查档案,查质量。通过“五查”,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2.5 完善新品种展示示范制度。加强对新品种信息的搜集,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认真筛选适宜当地种植的新品种,总结新品种的配套栽培技术。在科学试验、品比筛选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适宜当地大面积推广的主导品种和配套技术,帮助农民选购良种,使用良法。
2.6 完善诚信责任制度。将种子经营户的管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教育和引导经营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提高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农民自觉到守法经营户选购合法品种的优质种子。
2.7 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建立方便群众的举报方式,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弥补市场检查空白,完善种子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程序,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3 配套种子管理装备,保障管理工作开展
3.1 建立品种试验示范基地。随着农业新技术迅猛发展,新品种更新加快,种子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品种试验示范基地。通过试验示范,推广适应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品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3.2 建立种子质量监测体系。种子是有生命的生产资料,在其运输、贮存、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到种子的播种品质。种子管理部门应配备与市场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保障流通领域种子质量检验覆盖率,防止播种品质不达标的种子投入生产。
3.3 建立种子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种子信息服务体系是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责义务。作为种子管理部门,应把种子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利用“种业信息网”和“种子语音专家系统”等信息服务平台,为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政策法规、专业技术、品种审定等涉及种子管理各方面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向用户提供直接或间接的个性化服务,促进种子信息服务向社会化转变。
3.4 配齐必要市场巡查办案取证设备。建立现代化办公场所,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摄像、照相、通讯、交通工具等执法装备,彻底改变种子执法无车辆、无电脑、无检测设备、无音响摄像器材的“四无”状况。
4 建立种子管理队伍,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4.1 配备种子管理人员。种子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应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2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增强种子管理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3 加强种子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来约束、规范种子管理行为,努力构建科学完善的种子管理体系,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切实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