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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移民、非法移民概念的界定*

2012-01-18罗刚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入境难民移民

罗刚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一、问题的缘起

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主要数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首次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纳入普查范围。在这次普查中,居住在我国境内并接受普查登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34829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1201人,台湾地区居民170283人,外籍人员593832人,合计1020145人。①

分析以上数据,会发现我国首次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纳入普查范围有其特殊意义。著名移民问题专家托马斯·哈马尔和格瑞特·布罗克曼对移民的定义较为一致,他们认为:移民是指移居到一个国家并在那里定居超过特定的一段时间(3个月)的人。[1]他们关于移民的定义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其“移民”概念属于狭义上的国际移民概念,排除了国内移民的类型;其次,移民的迁入或迁出都是跨越国境的人口流动,移居一个国家并在这个国家居留超过一段时间(3个月)的人;最后,该定义排除了那些短期逗留在一个国家少于3个月的人;同时,那些学者、学生、艺术家和其他以客人身份居住在一个国家超过3个月的人,也不被视为移民。②该定义与中国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指向的人群基本一致。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外国人应包括外籍人员及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是基于历史原因将其视为外国人。

国家统计局虽然首次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纳入普查范围,但并没有将其定性为“移民”。笔者认为,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移民的官方定义,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移民立法,学界对此亦无共识;其二,如提及“移民”,国人本能地反映是中国向外移民,这种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如在人口普查数据中出现“移民”一词,恐民众难以接受。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讲,完全可以将上述1020145人视为我国目前拥有的移民数量。当然,这个数字没有包括“居住在我国境内没有接受普查登记的”移民数量——非法移民的数量。那么,目前居住在我国境内的非法移民数量是多少?他们“移民”到中国的动因是什么?他们对当地的社会有何影响?如何对其进行治理?

研究我国外来非法移民的相关问题,必须从法律上界定“非法移民”的概念,这就必须首先界定移民的概念;同时,还必须进一步理解“非法移民”与“三非人员”、“难民”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二、移民概念的界定

无论是国内外学术界还是相关国际组织,对移民的界定尚未完全统一,甚至有学者认为,“对移民的界定毫无任何客观标准,一切取决于国家政策,而政策则是对政治和经济情况方面的需要以及对公众态度的反应。”[2]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虽然一个国家的政策是认定移民的重要因素,但相关国际组织一直在致力于对移民的统一认定,部分国际条约在移民界定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国内外学术界对移民的界定虽尚未统一,但具有共同性的认识在逐步增加。

(一)词典、辞典等工具书的定义

《大美百科全书》认为:“广义而言,人类的迁移是指个人或一群人穿越相当的距离而作的永久性移动。”[3]P61该定义认为,人类的迁移——移民的两个要素是“穿越相当的距离”及“永久性移动”。这里的“穿越相当的距离”是指移民的移动必须有一定的空间距离,但没有明确是否是穿越国家边界,即没有明确是否是跨境移动,表面看似乎可以包括国内的移动及跨国的移动,实际上是一种含糊不清的表述;同时,“永久性移动”显然是指移动后必须永久居留,这与现代移民在移动后居留时间多样化的现实不吻合。《社会科学大辞典》对移民的定义为:“移民是指人口在地理上或空间上的流动,从原住地移到目的地,因而居所发生改变,这种迁移是属于永久性的。”[4]P170该定义仍然没有明确是否跨境移动,同样强调迁移是属于永久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的定义为:“人口迁徙是人们离开原住地,超过一定行政界限,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移动,实行迁徙的人口则称为移民。”[5]P240该定义的特点是强调了人口跨越的是“行政界限”,但“行政界限”一般是用于一个国家内部的区域划分,国家之间的界限一般称为“国界”或“边界”,故该定义用于国内移民尚可,用于国际移民则不够准确。《应用汉语词典》对移民的解释更有特色:①[动词]移居到外地或外国去;②[名词]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定居的人。[6]P1483该解释首先将移民划分成移居的行为及移居的人,即认为移民包括行为及行为主体两个部分;同时,认为移民包括了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至于移居的时间则没有相应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英文里,移民也包括行为及行为主体两个部分,“migration”指移徙行为,“migrant”则指移徙行为的主体——移民者。而在中文语境里,上述关于移民的解释也包含这两层意思,但在具体使用时要结合相应背景才能做出判断。

从上述工具书关于移民的解释可以看出,移民包括国际移民(或跨境移民)及国内移民,包括移居的行为及移居的人;至于移居的时间、移居时是否跨越界限、跨越什么属性的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际组织的定义

国际移民组织的定义:国际移民是指居民跨越国境离开出生国或原国籍国,以短期或长期居留为目的前往他国的迁移。游客、短期商务考察者、医疗或宗教朝拜等通常不计入移民之列。③该定义的特点是指明了移民跨越的是“国境”,居留的时间是“短期或长期”(据此可将国际移民划分为短期移民和长期移民),并将“游客、短期商务考察者、医疗或宗教朝拜等”排除在移民范围之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定义:国际移民不仅是指居住在非出生地国家,并在该国取得重要社会关系的人口,还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的移民:(1)离开原国籍国不受本国法律保护,而处于其他国家领土内的居民;(2)不享受迁入国家法律识别权利(如被赋予难民身份、侨民入籍或其他类似单位)的居民;(3)不能基于外交协议、签证或其他协议享有基本法律保护的居民。④该定义的特点是指出了国际移民不仅有合法的移民,还有非法的移民。其列举的三种情况的移民既不受其本国法律保护,也不受迁入国家法律保护,还不能基于外交协议、签证或其他协议享有法律保护。这种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状态的移民应视为非法移民。

联合国的定义:除各国正式派驻他国的外交人员,除联合国维和部队官兵等跨国驻扎的军事人员之外,所有在非本人出生国以外的国家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口均为国际移民。[7]该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用排除的方式,将部分特殊的外交人员及军事人员排除在国际移民之外,二是明确规定国际移民的居留时间最短为一年。

(三)学者的定义

澳大利亚移民研究学者斯蒂芬·卡斯尔斯(Stephen Castles)认为,移民是超越政治或行政单元的边界,并至少定居一段时间的人。[2]P21著名移民问题专家托马斯·哈马尔和格瑞特·布罗克曼认为,移民是指移居到一个国家并在那定居超过特定的一段时间(3个月)的人。移民的迁入或迁出都是跨越国界的人口流动,移居一个国家并在这个国家居留超过一段时间(3个月)的人,对于接受国来说就是自外国迁入的移民(Immigrant),同时对于原籍国(出生国)来说,就是已移居他国的移民(Emigrant)。[1]P7这三位移民问题专家的定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他们均指明了移民的迁入或迁出都是跨越国界、政治或行政单元的边界的人口流动,并至少定居一段时间的人,后者则进一步指明定居时间不少于3个月。

我国学者能够明确区分国内移民(如三峡移民)与国际移民的不同,关于国际移民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吴前进认为:国际移民不涵盖从乡村到城市的一国内部人口迁移,也有别于难民,属于一种跨越边界的国际人口迁移现象和运动,来自于个人和群体的自由意志,没有政府的强制。[8]该定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国际移民不包括国内移民;二是明确国际移民不包括难民;三是明确国际移民不包括非自愿移民——强制移民,仅限于没有政府强制的自愿移民。(2)翁里认为:国际移民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是指一国公民依据其国籍所属国和前往国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到前往国或地区长期或短期居留的出入境活动。[9]P20翁里的定义显然基于法律的角度,但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仅考虑到依法迁移的合法移民,没有涉及非法移民;二是仅考虑到移民是一种行为——出入境活动,没有注意到移民概念还包括移民行为的主体——移民者自身。(3)郝鲁怡认为:国际移民是指在国籍所属国或出生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作一定期限的居留而出入国境的自愿或非自愿迁移行为。他进一步指出,就名称而言,国际移民可指迁移的行为(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亦可指迁移行为的主体(International Immigrats);迁移活动的时间性对移民界定不再具有主导性作用,移民的范畴随着时限的变化而不断扩大,既包括永久性意义迁移,也包括一定期限的临时性人口流动,如学生留学或期限较长的商务活动等。郝鲁怡还认为,由于各国对移民时限规定各不相同,导致移民范畴不尽相同,从国别角度研究移民问题应当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10]P11-12如果仅从郝鲁怡关于国际移民的定义看,该定义不够完善。它虽然明确了国际移民包括自愿或非自愿两种类型,但仍将移民限制在迁移行为一个方面。通过其进一步的说明,解决了移民既可指迁移的行为,亦可指迁移行为的主体。该定义对移民居留的时限进行了说明,认识到移民居留的时限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异,居留多长时间可认定为移民应该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自行确定。当然,这并不影响一个国家自愿加入相关国际公约而认可该公约关于移民居留时间的统一规定,这实际上是一种主权让渡的方式,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郝鲁怡关于国际移民的定义及其说明比较客观,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四)本文的定义

本文对移民的定义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首先是以上述词典、辞典等工具书的定义、相关国际组织的定义及国内外学者的定义为基础,充分吸收各种定义的优点;其次,结合中国的国情,将中国因素植入移民的定义之中;最后,笔者认为,关于移民的定义必须针对我国不同的区域作适当变通,如云南边境民族地区作为一个特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非法移民也应该具有特殊的含义。

“什么问题?对不起,我已经忘了。”曾真冷言答道,转身要走,张仲平急忙拦住:“别啊,你可千万不能把你的问题忘了,你一定得想起来,不然我会内疚的,我会遗憾终身的。”

移民包括移民者——移民主体及迁移行为两个方面。就移民主体而言,一般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外国人,他们从其国籍所属国或出生国跨越国界迁入其它国家或地区;本文的研究对象排除国内移民,仅指跨越国界的国际移民,同时,本文研究的是单向的国际移民,对中国人迁出至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移民、非法移民概念不予考虑,仅研究外国人迁入中国境内的移民、非法移民概念。严格来讲,中国领土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本文所谓“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境内,本文所谓“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

从主观方面来讲,要求国际移民有迁入他国行为的同时还应具有长期居留的目的。居留的目的属于主观意识形态,对其作出判断的依据只能依靠两种途径:一是直接面对当事人的访谈,或者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询问;二是考察其客观行为,依据“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理进行判断。从定义移民概念的角度,应该采取一种容易识别的判断标准,因此,本文将外来移民界定为:

“移民”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但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内短期停留的外国人;如就云南边境民族地区而言,还不包括探亲访友、过境耕作、放牧、宗教朝拜、赶集及进行短期商业活动等没有长期居留目的的人员。

理解该定义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该定义是仅针对外国人迁入我国境内的单向移民,没有考虑我国公民迁入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移民。如将两者均考虑在内,则可以形成一个更全面的国际移民定义:国际移民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内居住一定时间(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出差、旅游、宗教朝拜及进行短期商业活动等没有居留目的的人员。2.“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表述,既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居留目的的客观行为,也是对居留一定时间的具体要求。将居留时间确定为三个月,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其一,我国是人口大国,对外来移民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将居留三个月作为认定外来移民的时间标准,尽早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有利于对其进行适当控制;⑤其二,相关国际组织、国外学者及部分国家法律在认定移民居留时间时,虽具体时间不能统一,但有将三个月作为时限的规定,如此界定中国移民的时限,有利于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沟通;其三,如前所述,国家统计局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首次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纳入普查范围,其普查标准时点是在我国境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但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相关部门虽然没有将这部分人员定性为“移民”,但本文采用三个月作为认定移民的标准之一,有可能暗合相关部门及学者未来的立法意图。

三、非法移民概念的界定

移民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从是否跨越国界可分为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从移民的合法性可分为合法移民与非法移民;从移民的规模可以分为个人移民、集体移民和大规模移民;从移民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移民、中期移民和永久移民;从移民的动机可分为生存型移民与发展型移民等。[11]P6这些划分方法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研究角度,本文重点研究如何界定我国合法移民与非法移民。

徐军华博士对非法移民的定义做了深入研究,列举了国际移民组织(IOM)的定义、欧洲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后,又将国内学者的定义分为三种:其一是指行为主体;其二是指一种行为;其三采用混合定义,既指行为又指行为主体。他在分别列举了三种代表性的定义后,认为“非法移民”应采用混合的方式,即包含行为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侧重点在行为,对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侧重于对其行为的控制。同时,对于非法移民的分类从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依行为的主体分可以分为非法滞留移民和非法偷渡移民两种;从行为的角度可以分为非法出入境、合法入境非法居留两种。[11]P6-8本文赞同将非法移民的行为与主体合二为一的定义方法,在此前提下,对非法移民的治理或法律控制也应同时“合二为一”,不应该再区分什么侧重点。控制非法移民行为,同时也就是控制非法移民主体本身,再去区分侧重点,还是没有真正理解非法移民的行为与主体合二为一的特征。同时,对于非法移民的分类也就没必要从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可以将其划分为非法(出)入境者及其行为、合法入境非法居留者及其行为两种。但这种划分方法没有考虑非法(出)入境、合法入境非法居留的时间限制,容易与实践中的所谓“三非人员”混淆。

学者郝鲁怡将国际移民的主体分为四大类,即合法移民、非法移民、被迫移民及回归移民。[10]P14-23郝鲁怡认为,合法移民是指“基于国家的有关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规定,居民从国籍所属国或出生地国前往迁入国作长期或短期居留,包括就业移民(或称劳工移民)、技术移民、投资移民、家庭团聚移民等”;[10]P14而非法移民是指“在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件或未获得迁入国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进入该国的居民”,并将非法移民分为两种:一是“不按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而进入该国国境的人,通称为非法入境者”;⑥二是“虽然获准合法入境,但其在所在国的居留已超过了合法的期限,成了非法逾期居留者,或者是丧失了合法身份(没有有效的护照或类似的身份证件)者,通过使用涂改的证件,或他人证件而居留,被称为非法居留者”。[10]P15-16郝鲁怡关于非法移民的定义有几个特点:其一,虽然是从国际移民的主体来进行划分,但仍然没有离开(也不可能离开)“非法入境”和“非法逾期居留”两个行为要素;其二,对非法移民的时限仍然没有规定。

本文认为,对非法移民进行界定,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点:其一,非法移民是相对于合法移民而言,即非法移民是移民的一种非正常状态,非法移民仍然是移民,其定义必须建立在移民的基础之上;其二,界定非法移民应该将非法移民主体及非法移民行为合二为一;其三,界定非法移民必须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结合研究问题时特殊的语境,注意非法移民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何谓“非法”?非法与违法是两个不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非法是指某种行为的发生或某种事实的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受法律、法规保护;违法是指某种行为的发生或某种事实的存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非法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如非法同居),不一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违法行为一般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往往对“非法”与“违法”的区别不很清楚,一般认为“非法”就是“违法”,非法移民就是“违法移民”,就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此实然状态,本文所针对的非法移民,只能从广义上来理解“非法移民”,即非法移民包括了“非法移民”和“违法移民”两种移民主体及其移民行为。就移民迁入国来讲,这里的“法”包括迁入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迁入国与迁出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条约;迁入国与迁出国共同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文关于移民的定义,本文所称非法移民是指: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国境内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如就云南边境民族地区而言,不包括探亲访友、过境耕作、放牧、宗教朝拜、赶集及进行短期商业活动等没有长期居留目的、实际居留不足三个月的人员。

四、非法移民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非法移民与三非人员

“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下同)。严格来讲,“三非人员”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相关实务部门对特殊群体的习惯性称呼。

笔者认为,“三非人员”的认定比较容易,只要具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就业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行为的外国人,即可认定其为“三非人员”。其中,“非法入境”最为重要,它本身可以作为认定“三非人员”的一个条件,而且一个外国人一旦非法入境,入境后的居留及就业就处于非法状态。实践中,还存在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及非法就业;合法入境、合法居留及非法就业等情况。⑦非法就业的认定是基于就业者本身的身份,即其非法性是由于就业者非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或者虽然是合法入境、合法居留,但其签证类型不允许就业而导致。

“三非人员”与非法移民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一种包含关系: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是“三非人员”,而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国境内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就是非法移民。可见,非法移民与“三非人员”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时间不同而已,一旦“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国境内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留三个月以上,就转变为非法移民;换言之,非法移民就是具有一定居留时间的“三非人员”,或者说非法移民是附时间条件的“三非人员”(如图示)。

认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对治理非法移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关于治理“三非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实践经验,大多可适用于对非法移民的治理。当然,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区别,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非法移民的概念更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在对非法移民进行治理时,应该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非法移民与难民

难民与非法移民的关系较为复杂。郝鲁怡认为,被迫移民是指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广泛意义上还包括因环境恶化或建设工程失去家园而进行跨国迁移的人。[10]P18可见,郝鲁怡是从移民的主观方面来区分难民与合法移民、非法移民及回归移民。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何认定难民还是应该依据相应的国际公约。

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解决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的外交会议上订立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首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难民的定义和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公约第1条的规定,难民包括两类人:一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订立的有关协议、公约和议定书或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视为难民的人;二是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⑧我国于1982年声明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在“难民”定义的确定上,执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标准。但由于我国至今没有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在难民的认定及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虽然非法移民与难民的定义具有较大的差异,即两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明显,但在实际认定时则比较困难。除上述依据移民的主观方面来区分难民与非法移民比较困难外,两者还存在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可能。如当非法移民进入目的国后,部分非法移民会向所在国提出虚假避难申请以换取难民身份。如申请成功,则由非法移民转化为难民;而当其申请成为难民的虚假理由被发现并驳回申请后,身份仍然为非法移民。同时,从入境的行为方式看,难民一般也是非法入境,在其难民身份得到确认之前,一直处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状态,除时限的区别外,其身份应归属于非法移民。

徐军华认为,非法移民与难民除了概念上的差别之外,还有三个方面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难民的认定有相应的国际条约,即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由相关人员所在国或负责难民保护和救援的国际机构依据这两个国际公约加以认定;而非法移民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只能依据各国的移民法或国内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认定标准并不一致。2.法律地位不同。非法移民是非法的,是各国打击和防范的对象,除了基本的人权以外,在社会福利、工作保障等方面不受所在国的法律保护。而难民是国际法保护和救援的对象,国际公约和相关的法律文件给予难民以相应的法律地位。3.待遇不同。难民本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境内享受所在国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待遇。特别是“难民不被推回的权利”;而非法移民就没有这项权利,将被各所在国遣返至原居住国或国籍国。[11]P11-12

著名国际移民专家华金·阿郎戈提出:“移民的理论研究必须将难民作为它的基本对象之一”。[12]这里所谓“移民的理论研究”包括了合法移民的理论研究及非法移民的理论研究,也就是说,华金·阿郎戈认为非法移民的理论研究也必须将难民作为它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笔者的这一结论来源于逻辑推理,学者田源也有相同的看法。田源首先将非法移民纳入移民的范畴,[13]P15并进一步认为,移民概念确实不能将难民完全排除在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全球大部分难民人口中,只有相对较少的部分得到国际社会或输入国政府的承认,其余大部分没有获得难民身份。而未获得合法难民身份的跨国迁移人口并不享有难民的地位和权力,虽然他们中的有些人也居住在难民营中。很多难民逐渐转化为以谋生为目的的外国定居者或非法定居者。如将这部分难民排除在移民范畴之外,显然会影响对移民问题的全面审视和研究。[13]P14因此,在研究移民问题时,不应该将难民问题排除在外。

注释:

①这里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国境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境内”指的是我国海关关境以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参见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9_402722560.htm.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0日。

②关于移民的定义的特征分析参见徐军华:《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6页;笔者认为,其他以客人身份居住在一个国家的人包括了出差、旅游等人群。

③该定义转引自郝鲁怡:《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但在徐军华的博士论文《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中,其写到:国际移民组织认为,在国际层面上,并不存在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移民”通常被理解为涵盖所有情势下基于“个人便利”的理由并且没有对外驱逐因素而自由决定迁徙的人,该术语因此也适用于个人、家庭成员,他们迁徙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其物质或社会条件并提升他们或其家庭的发展前景。文峰在其博士论文《欧盟非法移民治理研究》(暨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3-44页中也有同样的表述。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郝鲁怡的最新资料,特此说明。

④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http://portal.unesco.org/she/en/ev.phpl.转引自郝鲁怡:《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⑤关于移民“定居”或“居留”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如联合国把居留1年以上的移居者看成是永久性移民,而其它国际组织或国家规定的时间标准有5年、3年、半年或者3个月以上等不同时限,在笔者有限的阅读材料中,3个月是最短的移民时限。

⑥梁淑英教授认为,非法入境的情形包括以下7种:1.持伪造或涂改证件,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逃避检查入境;2.冒用他人证件或用他人转让的入境证件而入境;3.未经允许而入境;4.被所在国宣布驱逐出境者在被送上离境的交通工具后再登陆而不离境;5.不按规定的期间、地点(入境口岸)入境;6.逃避检查而入境;7.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而获得入境许可者。参见梁淑英:《非法移民的处理措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7期。

⑦合法入境、合法居留及非法就业的情况在我国已经出现,如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持学生签证(港澳台居民持签注)、旅游签证在我国大陆境内非法就业。这里的“非法”是指就业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而不是指其工作内容的非法性(如卖淫等)。笔者注。

⑧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196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以上时间的限制。

[1] Tomas Hammar:European Immigration Policy——A Comparative Study,P.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Great Brochman,the Mechanism of Control.P.7,Berg Press,1999.

[2] 斯蒂芬·卡斯尔斯.21世纪初的国际移民:全球性的趋势和问题[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1,3.

[3] 大美百科全书[M].北京:外文出版社,1994.

[4] 社会科学大辞典[M].商务印书馆(台北),1973.

[5] 中国大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

[6] 应用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 李明欢.国际移民学研究:范畴、框架及意义[J].厦门大学学报,2005,3.

[8] 吴前进.当代国际移民概念及其全球化特征[J].现代国际关系,2004,8.

[9] 翁里.国际移民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 郝鲁怡.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1] 徐军华.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

[12] [西班牙]华金·阿郎戈.移民研究的评析[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1,3.

[13] 田源.移民与国家安全——威胁的衍生及其条件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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