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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研究
——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为例

2012-01-03蒋先福

关键词: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

蒋先福,黄 捷,王 朝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

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研究
——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为例

蒋先福,黄 捷,王 朝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

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由法律本科生经过选拔训练,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代理出庭、代书法律文书、回应法律咨询等服务,实现了法律教学与司法实务的无缝对接,增强了法律实践教学的真实性,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推动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和推广应用的实例。

团队式;司法实践;实践教学

法学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法律实践教学则是实现这一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法律教育界陆续引入了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尝试把法学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尽管上述实践教学模式各有侧重,且为国内法律院系广为采用,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无法克服法律课堂教学和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1]。本案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中发现有益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新优势和新特点,以期推动我国法律本科生实践教学的深化和优化。

一、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的由来、特点及其绩效

(一)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的由来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肇始于2009年法律本科生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在此之前,虽然也有媒体报道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曾于2008年联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请求撤销“驾考合一制度”,但这一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仅以个案为中心,其师生组合是临时和松散的,尚不具备常规性法律实践活动的特点。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生司法实践活动则是以团队的形式组成的,且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其活动开展也具有经常性。

论及该活动的由来,既有偶然性的因素,也有必然性的因素。所谓偶然性是说在2009年暑假期间,法学院的部分大二年级学生代理了由长沙市岳麓区凤凰山庄居民小区委托的拆迁维权案,这部分学生围绕凤凰山庄拆迁案,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体现出了一种强烈的团队精神。随着代理维权活动的开展,这些初涉法律实务的“楞头青”们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征得有关老师指导的基础上,将该案的焦点集聚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出土地收回令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上,抓准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在后来的庭审中赢得了这场看似毫无希望的“民告官”官司。[2]所谓必然性是说,该案的胜诉体现了团队式合作的优势,同时,也为崇尚正义、热衷于法律实践锻炼的在读本科生指明了一个方向。后经同学倡议,一支由法学院大二年级本科生组成的法律实践团队正式成立,并命名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该团队自成立以来,在领衔教师的指导下,旨在培养团队成员专业学习兴趣,提高队员专业水平;促进队员交流与合作,增强团队的协作精神;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队员专业实践能力;增强队员法律实务意识,关注社会法制发展;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帮助,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该团队通过选取一系列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由团队成员集体讨论案情,精心取证、撰写法律文书,通过竞选方式推选出庭代理人。一旦有代理案件结案,又通过例会形式加以讨论,将在实践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讨论,把课外法律实践活动和课堂内“三基”学习有机结合起来,逐渐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

(二)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的特点

1.由学生全权充当案件代理

该模式的学习性质不同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实践。如前所述,模拟法庭等教学实践活动都是以课堂形式为载体的,科任教师在其中充当主体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该模式则是在课堂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直面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以法律本科生为主体,以案件为中心,从阅读案件材料、撰写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直到代理出庭,均由团队成员全程参与。也就是说,在该模式下,团队成员不仅参与法律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而且拥有全权处理的权利,从而实现了将被动的课堂接受式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探索。

2.主动性、能动性作用突出

法律实践团队自与当事人签订案件代理协议开始,便有团队成员的分工和协作,由承办人深入实地考察,积极主动了解案件的发生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权利诉求,以当事人的实际案例为基础和突破口,精心策划和设计维权方案,经由团队成员集体讨论之后,及时发现其中的不足,并督促相关成员调整知识结构,熟悉应对技能,主动消除知识和技能方面的盲区。同时,由于该模式也没有与当事人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纠葛,极易诱发成员的好奇心和成就感,全身心投入到对案情的研判之中去。

3.试错性强

法律实践团队不以代理案件作为唯一目的,而是将其当作群体性研讨学习提高的手段,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搬上“课堂”,彻底改变了以往针对“虚拟案件”探讨的学习方式。自该团队成立以来,在领衔教师的指导下,团队成员在案件研讨中踊跃发言,互相取长补短,尤其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与当事人和法官交流沟通的技能、各种法律文书的表达逻辑和技巧、证据的收集理和提交技能等,这些对于每个团队成员原本新鲜和陌生的东西,都能够在团队集体的气氛中互相矫正,逐渐熟练直至运用自如。在出庭代理前,团队成员往往互相鼓劲,做到不怯场、不畏生、不失态,即便是新加入的团队成员,也能在庄严的法庭上通过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一轮轮辩论逐渐变得沉稳老练。

(三)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的绩效

冠名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致力于新型法实践模式的探讨,该团队成立3年来,历经三届,先后有82位队员加盟其中,他们利用课余时间为当事人代理各类法律案件数十起(详见附表1),提供法律咨询3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0余份,在校内校外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附表1 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代理的案件一览表

一是法律本科生以团队式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表征着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样式。如由该团队成员代理的长沙市岳麓区凤凰山庄27户居民诉长沙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违法案,因为其由法律系学生代理的背景,就被媒体喻为“法律系学生的一堂实践课”[3]。

二是法律本科生通过团队成员的身体力行,促进了社会的法治进步。如前所述,由该团队成员代理的长沙市岳麓区凤凰山庄27户居民诉长沙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违法案,自始至终受到有关媒体的关注,特别是其胜诉判决经本市媒体报道后,国内许多网站和报纸纷纷转载或刊发评论,甚至还有媒体比照该案撰写发表《以法律的名义向野蛮拆迁说“不”》的社论[4]。该案还被湖南省依法治省办评为“湖南省2010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5]。有关专家学者也以该案为例,为法治湖南建设建言献策[6]……所有这些,都彰显了该司法实践样式的良好社会效应。

三是法律本科生通过团队式司法实践的锻炼,其专业素质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因为在该类型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律本科生既不是表演者,更不是旁观的看客,而是实实在在的亲历亲为者,他们基于法律正义感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常常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需要既动手又动脑,需要群策群力,有时甚至需要“临阵磨枪” ……恰恰是这种“倒逼式” 司法实践锻炼了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主动精神,并且转化为专业素养,团队中的许多成员同时也是专业学习中的佼佼者(详见附表2)。

附表2 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与年级司考、考研情况

二、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可能的推广应用价值分析

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活动作为一种值得推广应用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行的。就其必要性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模式增强了法律实践教学的真实性。与其他几种实践教学模式相比,该模式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实践的真实性强。如由学生亲自接待当事人,主动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过程和因由,使之能够直面鲜活案件的全部,而在案例教学中,授课教师往往会有目的地省去和增加一些信息,另外,案例教学中很多案例没有及时更新也广受诟病;又如,由学生亲自调查取证,并进行判断和取舍,掌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则多是根据已经审结的现成的证据进行表演;至于由学生亲自动手撰写法律文书,去法院立案,乃至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都由学生全程参与完成,更能使他们在实践中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操作技能,深刻感受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魅力。

其次,该模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试错性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特点。课堂上的学习是零散的知识吸收和整理过程,学习成绩一时的好坏不会对学生有直接的影响和作用,也不会有责任和义务的承担;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研究又是需要极其严谨的思维,注重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现阶段的本科教育远远没有达到这种水平,本科生远远不具备这种能力。该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参与诉讼的能力,把课堂上碎片化的法律知识加以整合,在指导老师的严格把关下,一定程度上允许学生犯错并及时总结、归纳、提高,全方位定位、培养人才。

再次,该模式为法律教育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随着团队的进一步发展,团队所办理和接触的案件范围也扩大,教师在讲授各个部门法时,将团队所办理的部分案件带入课堂,成为广大同学讨论和进而启迪思考的重要切入点。广大同学对身边同学参与办理的各种真实案例的兴趣和感染,进一步引导广大同学看到法律是活生生的社会活动。感受随案件的进展而呈现出的喜怒哀乐,结合所学课程提出值得同学们思考的问题,进行理论思考。对于启发广大同学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和吸引力。

最后,该模式为单纯由学校培养人才,转变为由学校、司法机关与社会共同培养人才提供了一座桥。通过团队式司法实践活动,学校与司法机关、社会的距离拉近了,学校也进一步受启发,与许多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共建法学院学生实践基地,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接纳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证明,与司法机关共建法学院学生实习基地,规范学生实习活动,是有效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重要途径。

就其现实的可能来说,应该说该司法实践模式是符合我国高校法律院系培养复合型法学应用人才的教育教学理念的。勿庸赘言,在整个法学教育的不同层次中,法律本科教育承担着法律知识传授、法学理念灌输、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等三大基础性任务。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活动在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掌握相关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由指导教师等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并付诸实践,同时,让法律本科生参与法律实践,既不受缚于目前大学本科教育的整体性,即在具有自己特色的同时又不失本科教育的共性,同时又有很强的系统性,使得课程设置、教学改革、学生学业标准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

再者,该司法实践模式在我国高校法律院系广泛推广应用还有充足的师资保证。如前所述,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活动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指导教师是整个团队的核心灵魂。因为对于羽翼未丰的在读法科生来说,无论是前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还是模拟庭审时的点评和指导,以及所代理的案件结案后的经验总结,都离不开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点拨。现行体制下,许多高校的法律教师同时担任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学院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也培养了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其师资力量是有保障的,如果法律院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这些教师担任法律实践指导教师是毫无问题的。

尤应指出,该司法实践模式在高校法律院系广泛推广应用是深受学生欢迎,能够得到他们积极响应的。因为单纯由课堂传授法律知识,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的演绎,味同嚼蜡,这是导致很多法学本科生厌学、厌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则为激励大学生们主动学习、迎接挑战提供了新的选择。从漾翅法律实践团队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每年报名想加入该团队的人数差不多都达到了该年级人数的半数以上,以至为了控制规模,还必须依一定条件遴选,且自加入团队之后便没有队员要求中途退出。由此表明,该司法实践模式的推广普及是有其广阔的前景的。

[1] 孙振江. 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 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2] 叶子君.“拆迁令程序不合法”,27居民告赢市政府[N].三湘都市报,2010-3-31.

[3] 谭 君.告赢市政府,法律系学生的一堂实践课[N].晨报周刊,2010-4-14.

[4] 新京报社.以法律的名义向野蛮拆迁说“不” [N]. 新京报,2010-4-1.

[5] 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暨法治事件评选揭晓[N].湖南日报,2011-3-31.

[6] 陈云良.凤凰山庄案胜诉是法治的胜利[J].国土资源导刊.2011,(4):56-59.

Law Undergraduate Team Judicial Practice Patterns Study——A case study of Yangchi Legal Practice Team in the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JIANG Xian-fu, HUANG Jie, WANG Chao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China)

Law undergraduates team type judicial practice mode from legal undergraduate training after selection, directly for the parties to provide agency to appear in court, and legal documents, response law books consulting service, the realization law teaching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seamless docking, enhance the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of authenticity, to cultivate and strengthen the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legal practice provides a reference and application examples.

team type; judicial practice; practice teaching

D911

A

1673-9272(2012)06-0191-04

2012-11-04

蒋先福(1956-),男,湖南桂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黄 捷(1962-),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程序法基本理论。

[本文编校:杨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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