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获批准
2012-01-01
职业 2012年1期
宋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08年5月初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3月22日,就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宋某的父亲突发脑血栓住院,作为唯一的儿子,宋某决定回老家伺候父亲,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宋某写书面辞职报告,否则按旷工对待。宋某递交辞职书后的第3天,家里来电话告诉他父亲的病大为好转,不需要他回来照顾了。鉴于此情况,宋某又继续上班。3月26日下午下班前,宋某在工地正工作时,一块铁皮踏板突然由在建的高层上飞落下来,砸在宋某的头部,经医院治疗确诊为9级伤残。此间,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并全额支付宋某3月份的工资。事后,宋某主张公司按工伤待遇承担责任,可公司拿出宋某的辞职书及公司领导“同意”的签字,回答说:“你的辞职书已经被公司批准,那么从批准之时起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公司只同意不索要垫付的治疗费。辞职获批后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A:该公司的说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公司应承担宋某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宋某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之情形,对此不应存在争议。但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与法有据的。一是宋某提出辞职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其劳动合同仍然处于继续履行中;二是公司虽然认为宋某辞职已经公司批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通知宋某,宋某也正是因为未接到批准通知才继续上班工作的;三是公司领导虽然已经在宋某的辞职书上签字批准,但并未立即为宋某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反而还支付了宋某3月份的全月工资。这说明在3月底之前,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处于存续期间,因此,宋某应当享有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