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美容”宰客被判刑
2012-01-01孟亚生
记者观察 2012年3期
在闹市街头,我们时常见到一些美容院工作人员拿着卡片拉客,以免费美容诱惑顾客体验的景象。然而,江苏省启东市一女士却坚持认为美容院以免费美容诱惑顾客体验,然后强迫顾客掏钱消费是一种典型的刑事犯罪行为,遂向警方报案,最终获得了警方立案侦查。目前,启东市法院对这起江苏省首例“免费美容强迫交易案”作出了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课以刑罚,开江苏免费美容陷阱入罪先河。
审理法官说,今后那些美容院胆敢再以“免费美容”为幌子,强迫交易,那么牢狱之灾就会离之不远。
遭遇“免费美容陷阱”
2011年3月8日,黄莺在启东市汇龙镇逛街时,被一名四处散发传单的小伙拦住,对方介绍说为了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当天凭传单不仅可在一家叫“欧克莱美容店”的机构做免费美容,而且还能免费领一份欧克莱产品试用装。涉世未深的黄莺相信了他的话,紧跟其来到了美容店。
欧克莱美容店迎宾小姐热情地迎了上来,将黄莺带进一问2平方米大小的房间。一名打扮时髦的美容师告诉黄莺,美容前要对她进行皮肤测试。随后,黄莺的脸上被涂了一种粉底,美容师拿着一个金属探头在她面部轻轻地按摩起来。
“啊!不得了啦!你的皮肤因为不常保养,杂质、沉淀物堆在里面,皮肤都变黑了。”按摩了一会,美容师突然大叫起来。黄莺对着镜子一照,也着实吓了一跳,脸上皮肤果然黑黑的一片。
“如不及时清洗,会对面部肌肤健康造成损害,严重者会造成面部瘫痪。”美容师给黄莺递来一个小瓶,竭力向她推销营养水:“我们这个营养水,10元一瓶。”见仅需10元,黄莺想也没想,从钱包抽出了10元钱。
就在黄莺继续接受按摩时,一名自称美容店经理的女子步入房间,她查看黄莺的腹部后,说腹部寒气太重,劝说她做护理,“今天因为是三八节,办卡免费,你做脸部、腹部、胸部护理,一起打完折只要2.9万元。”
黄莺虽然担心自己的皮肤出问题,但一听说要花两三万元,还是拒绝了,可经理却站在一旁不停地劝说,并举例说之前有一个女士因为不肯花钱护理,最后毒素发作,脸部全溃烂了。
躺在按摩床上的黄莺见经理喋喋不休,便说自己今天出门匆忙,没带足够现金。然而,这丝毫没有难倒女经理:“你有卡吗?我们帮你去取钱。”黄莺当时躺着,实在没有办法开脱,只好把卡递过去,告诉对方密码。她卡里有2.2万多元钱,美容院的人帮她取出了2.2万元,经理很快帮她办好高级VIP卡,说每个项目一年做24次。
黄莺回到家后,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家人,家人知道她被骗了,于是和她一起找到美容店,要求对方退钱,但被美容店一口回绝。
无奈之下,家人向工商部门投诉,然而工商部门也很为难,在这之前,陆续接到不少类似的投诉,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美容店是骗取钱财,或者强迫交出钱财,只能从中调解,但如果美容店不买账,工商部门也不好责令强行退钱。工商部门还教育黄莺说,以后遇到免费美容之类的事情,不要轻易上当。
“美容店通过免费美容陷阱,诱骗我掏钱,到头来不但不被追究责任,反而怪起我来了,岂有此理!”愤怒的黄莺认为,美容店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于是转而向启东市警方报案,要求追究美容店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为这是江苏首起报案要求追究美容店“免费美容陷阱”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警方一时也无法认定,因此没有当即立案。但黄莺却没有罢休,她天天到公安部门督办,认为如果任由“免费美容陷阱”大行其道而不受到任何追究,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必将越来越糟。
在黄莺的一再坚持下,警方派警力从外围展开调查,得知从2010年8月份至2011年4月份,工商、消协等部门陆续接到十多起消费者涉及欧克莱和欧丽妍两家美容店关于“免费美容陷阱”的投诉,甚至有不少人是被强行拉去消费。办案警员觉得事态严重,向上作了反映。2011年4月10日,启东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利用大调解平台召集公安、法院、消协、质监、物价、卫生六个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是一起以美容服务为名的涉嫌强迫交易案件,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4月17日,启东市公安局正式组成专案组,立案侦查,对黄莺报案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周密部署行动方案。
警方立案侦查
专案组侦查发现,2010年5月1日,杨东伙同他人在启东市汇龙镇天鼎广场开设欧克莱化妆品店,同年9月1日,杨东、钱兵等又结伙在天鼎广场开设欧丽妍美容店。两家美容店在经营期间招募了多名男导购和多名女美容师。由男导购上街拉客,以免费提供美容服务为诱饵,将顾客拉去美容店内。美容师会按照店长等人交代的步骤,先在顾客的脸部涂抹一种“明艳”粉底,用金属探头按摩,造成顾客脸部变黑的假象。这时,美容师会谎称顾客脸部有毒素,要求顾客接受其他相关有偿服务。美容师在顾客掏钱包买10元的营养水时,会偷看钱包里钱、卡多少,继而视情况推荐产品,比较有钱的,就推荐收费高的。而一旦顾客产生怀疑,美容师会在顾客脸部使用含有辣椒油成分的减肥膏,造成脸部皮肤灼热甚至发红等症状。此时,美容师就会以此吓唬顾客,如果不使用店内的产品、不接受服务的话,可能产生皮肤红肿、毁容等严重后果。
而当消费者要求服务员清洗掉其脸上的减肥膏时,服务员会告诉消费者皮肤的免费测试服务已经结束,洗掉脸上的减肥膏需要支付人民币580元,并强迫他们在服务合同上签字,胁迫他们办理各种面值的美容卡,并在包间内取走他们的银行信用卡。在服务结束时又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让顾客消费,如发现顾客的钱没带够,就会让顾客说出密码,由他们的人带卡出去取钱,金额从几十元到上万元,最多的强行消费近3万元。
美容师还告诫前来美容的消费者说,手机辐射会损害美容院的机器,所以,不许顾客在店内使用手机。
经查,美容院里还存有不少客户资料,除顾客姓名、年龄等,还有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这都是美容师与顾客聊天套出来的,以此确定顾客是否有消费潜力。
掌握了大量的犯罪证据后,2011年5月22日上午,警方兵分多路对店铺、落脚点、拉客区域同时展开突击行动,一举抓获以杨东、钱兵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员28名。经审讯,查实欧丽妍美容店强迫交易93人次,涉案金额18.9万元;欧克莱美容院强迫交易42人次,涉案金额13.4万余元。
罪犯人财两空
2011年12月9日,启东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强迫交易案。
杨东等14名被告人受审,多名导购被另案处理。
庭上,杨东自我辩护说:“顾客见有毒素后才自愿做皮肤护理,不能说是强迫交易。”公诉人拿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期间走访资深美容师了解到的证据进行驳斥,“‘明艳’粉底含有较多重金属汞、铅,经含铁仪器摩擦后会变黑,是正常化学反应,而非顾客皮肤毒素”。公诉人还驳斥了被告人辩称的“手机辐射会损害美容院的机器”的说法。无论是通讯专家,还是资深美容师,在接受专案组走访时均认为手机根本不会影响仪器,美容院的目的只有一个:控制顾客手机,防止顾客打电话求助。
杨东的辩护律师认为,杨东的行为充其量是“合同纠纷”或“价格欺诈”,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公诉人当场反驳说:“被告人在顾客脸上使用辣椒油,导致皮肤灼热、变红,这就是暴力体现。进入美容院后,强迫不准用手机,虽然不是打耳光、动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暴力。”
2012年1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杨东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钱兵等12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分获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还有一名美容师被判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详释判决依据
此案在宣判前,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被告人涉嫌触犯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被告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法官说,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其犯罪构成中的主体、主观要件相同,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要件: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可见两罪的差别就在于在客观卜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
此案为什么没有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而定强迫交易罪呢?
法官解释说,此案之所以没有定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发出了什么样的敲诈语言,而且敲诈勒索犯罪一股是无中生有地进行索要,此案被告人毕竟还是为被害人提供了服务,充其量属于漫天要价,属于讨价还价的交易行为。如果此案定诈骗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隐瞒了哪些事实?就本案而言,如果按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定性,所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只能是对个体的权益进行保护,而对嫌疑人行为产生的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巨大损害、礼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产生警示作用。
本案定强迫交易罪更合适是因为,第一:行为人有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对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具体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第二,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了严重程度,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该如何认定呢?
法官说,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多次强迫交易、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此案中,欧丽妍和欧克莱两家美容店的涉案金额都达十几万元,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法院认为实际涉案金额远远不止这么多,因为报案的只是少数。
近年来,美容美发行业的此类纠纷呈现上升态势,这起强迫交易案件的宣判,必将对整个行业产生重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