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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现状探析

2011-12-31白丽云

考试周刊 2011年8期

  摘 要: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本文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了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相关建议,重点研究了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标准及评估机构等内容。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现状 完善建议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与建设,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一、高等教育评估取得的成绩
  (一)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成绩显著。
  1.促进了学校进一步理清办学思路,明确办学定位,强化办学的质量意识和特色意识。开展教学评估以来,“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思想深入人心,促使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学校发展的目标与定位。
  2.促进了教学投入,加大了教学条件建设的力度。为了迎接教学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不断加大了教学投入力度,高校的教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场馆、网络等硬件条件得到了普遍充实和更新。
  3.促进了高校教学改革,加强了规范教学与管理。高等学校接受评估、参与评估,其本身就表明高等学校在按照新的评估方案要求主动改造与现有评估标准要求相矛盾的原有观念、原有模式,进而主动探索和构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办学体制和新人才培养模式。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教学效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日趋成熟。
  1.学科评估运行模式日益科学、合理。我国目前学科评估主要采取国家重点学科评估与学科排名两种方式。为在实践中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学科评估运行模式,减轻参评单位的负担,学位中心目前仍采取“自筹资金、免收评估费用、自愿参加”的评估模式,坚持“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了主观和客观结合的指标体系。而且,为了减轻参评单位的负担,学位中心每三年完成一轮81个一级学科(不含军事学)的评估,①给学科充足的发展时间,使学科评估更为科学、合理。
  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类型更为多样化。近几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逐渐将重点引导到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开展了多种类型的评估活动。既有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的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评估,又有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的学科评估;既有合格评估又有选优评估,既有综合评估又有针对学位论文,管理水平,以及授予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等进行的专项评估,②逐渐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评估形式。
  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现状分析
  (一)教育评估内容不全面。
  首先,从范围上看,教育评估范围一般涉及院校、学科、专业及主题这几方面,院校评估是对高校所有活动进行的评估,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管理、设施等;学科评估通常是对专业课程中某一学科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专业评估是对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所有活动进行评估;主题评估主要针对教育过程中某一特定主题的实施和效果。③我国目前院校评估与学科评估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主要属于一种院校层面的评估,教育部从2001年开始的高等教育重点学科评选工作属于学科评估,这两者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水平和效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目前专业评估仍然处于探讨阶段,针对教育过程的某一特定主题(如学生咨询工作的实施与效果)开展的评估更是少有涉及。
  其次,从办学类型与层次上看,我国高等教育目前的办学层次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与专科四个层次,办学类型主要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高等教育等,目前的高等教育评估主要侧重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其他办学类型和教育层次的评估重视不足。如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有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政府主要通过对申请单位申报的学科状态信息进行评估,以提高促进学位授权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严格来说,这只是一种侧重于学位授权的评估,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评估,缺乏一个完备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最后,从环节上看,我国目前的评估重输入环节而轻过程与结果。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4年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共包含了7个指标④,即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其中前四者就是属于教学输入环节的指标,对输入环节的重视可见一斑。但是,输入只是教学环节的一个因素,教学过程与学生学习结果的产出才是体现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质量评估内容的单一势必影响到评估的质量。
  (二)教育评估主体力量失衡。
  伯顿·克拉克在讨论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时提出了一个“三角协调图”,他认为高等教育系统处于国家权力、市场和学术权威的三角协调模式中。⑤在高等教育评估的实施过程中,评估的主体一般可划分为政府、社会与高校,这三者具有不同的价值需求与质量主张,价值需求的不一致往往导致利益的冲突与关系的紧张,而协调这种冲突的力量可以是国家权力,可以是市场,也可以是高校的自治权力。这三股力量发挥的方式与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评估模式,如以国家控制为特征的大陆模式,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以及院校自治色彩浓烈的英国模式。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现有评估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从属于大陆模式,虽然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一直强调“政府转变职能”,但在高等教育评估实施中政府的控制力仍很强,呈现出国家力量一边倒的状况,高等教育系统的“三角”并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政府强制性色彩浓烈。一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从评估标准、政策的制定到评估实施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布都是由政府一手包办,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直接的行政控制,大陆模式的强制性色彩浓烈。我国目前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虽然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但其性质是教育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它主要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和开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目的是为教育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2.社会力量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作用不强。随着我国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一些专业性的相对独立的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相继产生。但由于目前还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评估市场无法真正开放,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的竞争力远远不如那些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评估机构,逐步面临着生存的问题,难以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
  3.高校缺乏内在动力,迎评过于被动。高校在迎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高校评估更多的是“要我评”而不是“我要评”。高校不是由于内部的需要而主动参评,并没有深刻意识到评估的重要性,只是把评估工作看作是上级对自己工作的检查,而并没有把评估真正置于督促、指导其整体性长远发展的地位。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很多高校会出现一些应付的行为。
  (三)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存在某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指标体系是外部质量保障中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在评估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问题。如我国目前的本科评估主要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作为评估质量的标准,该标准是根据2002年的评估方案修订而成的,整体上与教育目标较好地保持了一致性,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标体系与各高校的教学实践适切度不高。由于办学条件存在差别,学校的历史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我国高等教育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类型的特点。顾明远先生认为:“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该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学校也应有不同的质量要求。”⑥我国教育改革以来,也一直致力于“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⑦但是我国目前的评估指标体系过于单一,与各高校的教学实践和办学目标适切度不高,既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层次结构和类型的多样性,又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多样性;既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经历的不同,又不能体现学校生源的差异。
  2.指标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不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委托的调查研究发现,被评高校和评估专家一般认为现行的指标体系需要进行修改,目前指标体系中仍存在一些不合理和难以操作的观测点,减弱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如指标体系中的双语教学的观测点作为导向性指标是需要的,但与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教学实践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这些指标难以反映出各高校的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实际问题。其次,指标体系对一些不宜和不易量化的指标和观测点,如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文化心理素质,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及社会声誉等指标,⑧缺乏相关的内涵说明和清晰的概念描述,因此评估专家很难把握其区分度,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不便。
  (四)教育评估机构监督力度不强,专业性不够。
  目前我国教育评估机构从类型上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官方机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专项划拨的评估经费,隶属于各省教育厅或各市教育委员会,如江苏、广东、辽宁、上海等教育评估机构;第二种是半官方机构,如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由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在教育厅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但评估中心挂靠在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依托研究院学术力量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种是民间机构,如江西省高等教育评估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高教评估资格,但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费主要来源于被评估单位。前两种机构主要依托政府来赖以生存发展,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的直属单位,后一种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其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市场需求。近几年,我国民间评估组织发展很快,但缺乏有力的监督,对民间评估组织的准入缺乏监督与资格审核环节,相关的行业规范与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教育评估机构,都尚未有专业化的高校评估人员。我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专家一般是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从各个高校抽调的教师与管理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组建,评估专家的身份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身份。虽经过短期的培训,但其专业程度还远远不够,评估相关的理论与政策可以短期进行熟习,但是评估过程中的访谈技巧及评估经验必须经过专业的锻炼和大量的实践才能获得。而专家培训结束后又没有进行专家资格认证考核的工作,评估人员的确定把关不够严实,导致评估人员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了高等教育评估的质量和权威性。其次,评估专家的人员构成过于单一,缺乏高等教育系统外部专家的参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因此,专家的来源需要多样化,需要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整个评估过程更具权威性。
  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议
  (一)评估内容尽量全面。我国本科教育评估在内容上应实现教育输入—过程—输出多个环节并重。高等教育质量不仅取决于物质资源与办学条件,而且依赖于高校教育过程与教育输出环节的监控。因此,应改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方案中教学输入环节指标比重过大的现象,建立一套涵盖各个质量环节的指标体系,并将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结合起来,引导高等学校正确对待评估,改变目前迎评过程中高校过于注重教学硬件设施更新的现象。
  (二)评估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在不断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慢慢走向融合。原来以政府为主导的大陆模式国家越来越重视市场和高校的力量,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的国家也加强了政府监督和调控的力度,通过对评估组织的元评估来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注重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是国际趋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也应改变政府一统天下的局面,积极引导社会与高校这两股力量共同参与到评估实践中去。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指挥棒,因此,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意义重大。针对我国评估指标与高校教学实践适切度不高的问题,对评估指标进行等级分类,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制定不同的教育质量标准,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评估主张分为研究型大学与一般本科院校两个层次,在一级指标的设计上,要尽量体现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共性要求,而在二级或三级指标的设计上,可以较多地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教学实际与特色发展。此外,还需注意定性指标的可操作性问题,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尽量对指标内涵进行详尽的说明和清晰的概念描述,避免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
  (四)建立教育评估综合治理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都有一个全国性的元评估组织,负责对各质量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与审核。我国专业性的评估机构与大学排名机构虽然有所增长,但是缺乏相关的监督、协调与指引。因此,根据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实践,应建立起全国性的、专业化的综合治理机构。这个综合治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担当,也可以由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当,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机构,政府部门都需要承担监督的职责。这个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与制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质量标准明确与清晰化是各国教育质量保障的共同趋向,如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网络(ENQA)就制定了明确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和指导方针,规范了欧洲质量保障机构的行为。什么是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检测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评估机构的现状,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不与国际标准脱节的质量内涵与保障标准,成为治理机构的首要任务。这包括对全国教育评估机构的目标、过程、决策、结果公布,以及后继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设定明确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评估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2.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考核,是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制定质量评估机构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杜绝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入到评估行业和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清退,这些都是综合治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资格认可周期性地举行,教育评估机构要获得资格认可,首先,需要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自我评估和交纳相关的费用;其次,治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结合教育评估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展开实地考察;最后,治理机构对评估机构是否通过作出判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整个认证过程是自由、自主的,不采取强制性的机制,促使教育评估机构在竞争的环境下向自律的方向发展。对认可结果不满意的评估机构可以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诉,如果理由充分,治理机构将展开重新的审查。
  3.统筹、协调全国教育评估机构。作为全国性的治理机构,应对教育评估机构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各类机构能各施其职、各尽其能,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明晰各种评估机构的权责。我国目前某些教育评估机构存在职能重叠的现象,因此,治理机构除了在认证时对教育评估机构的职责进行审核外,还应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运作的监督,避免出现越职、失职的行为产生。其次,加强各种评估机构的合作。治理机构作为综合性的认证平台,有条件对各种教育评估机构的良好做法进行总结和传播,并定期开展评估专业人员的交流、培训活动,促进教育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最后,受理申诉案件。申诉制度使教育评估机构认证制度与教育质量评估行为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是程序完善的一种体现。综合治理机构应设立相关的子部门,监督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不合程序、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建立完善的申诉制度,使高校教育质量评估更公开、更透明。
  
  注释:
  ①学位中心.第二轮学科评估(2006年度)的有关说明[EB/OL].http://edu.sina.com.cn/l/2007-03-14/1633137639.html.
  ②周学军,王战军.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产生、发展与未来趋势[J].扬州大学学报,2005,9,(1):3-7.
  ③余源晶,许明.欧洲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类型、过程及启示[J].当代教育论坛,2004,(9):130-133.
  ④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EB/OL].http://www.edu.cn/20040920/3116210.shtml.
  ⑤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浙江: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59.
  ⑥顾明远.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与质量的多样性[J].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1,(9):17-18.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 208&infoid=3334.
  ⑧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EB/OL].http://www.edu.cn/20040920/3116210.shtml.
  
  参考文献:
  [1]孔祥沛.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面临的十大挑战[J].评价与管理,2006,4,(4).
  [2]杨晓江.试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立[J].云南教育,2002,(24).
  [3]吴献金.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7,(1).
  [4]朱永江.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问题及对策[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22,(4).
  [5]高耀明,张萍等.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高校教学工作影响的调查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6,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