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现代远程教育之版权保护
2011-12-31吴峻郑伟
编辑之友 2011年7期
基于互联网与数字传播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远程教育进入了现代化网络教育时代,其无可比拟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以及超越时空限制的特性,极大地方便了学习者,是传统高等教育无法企及的,也最大限度地培养社会所需专门人才。传统教学环境下,作品复制和传播媒介相对确定,版权归属也较明确,但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远程教育市场的开发,集文字、图形、图像、颜色、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作品、录像讲座以及通过光盘或在线提供的远程教育课程等版权作品大量出现,资源访问者通过登录,可以轻易地复制和传播这些资源,即使诉诸法律也很难确定真正版权所有者和传播侵权者,因此,现代远程教育中的版权保护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一 现代远程教育中作品版权的归属
现代远程教育中的作品含有大量的网络技术,涉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其产生的途径也多种多样。既有个人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创作,也有教研室的集体性作品,还有外聘教师的个人作品或职务作品。这就首先要解决作品是谁“写”的和作品版权归属的问题。从大学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开发利用的角度考量,将版权赋予大学则有利于远程教育的发展,也有利于被精英教育淘汰的贫困、残障等“弱势群体”的教育平等。可是这些作品许多是大学教师教学、研究工作的成果,并被大学教师用以完成其聘用任务,版权归属高校则会极大打击他们创造的积极性。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作品及其创作的具体情形不可能预见性,远程教育作品版权的不确定性导致争议不断。
远程教育作品往往使用了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多种形式的媒体或媒体的片段,通过计算机网络表现教学内容和实施教学活动。以实现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教学活动的教学作品的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瓶颈性问题深深地困扰着数字远程教育机构和在线课程开发人。我们分四种不同情况加以具体分析解决:第一种是项目开发者创作的作品。网络教育学院委派本校教师或是项目小组进行自行开发网络课程,《著作权法》第16条认定为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第二种是学校委托软件公司制作的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规定,“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著作权归属十分明确。第三种是合作作品。远程教育学院与公司、企业联合开发的网络课程,或者自然人之间、学校之间联合开发的网络课程作品,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最后一种是外聘教师的个人作品,版权理应归个人所有。
二 远程教育中版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现行的网络版权立法渊源主要有TRIPS、WCT和WPPT等国际公约;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管理条例、解释;还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与WCT和WPPT相比,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只包括删除、改变以及向公众传播明知或者应知未经许可删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邻接权保护对象等三种行为,范围规定明显过窄。立法法律位阶较低,仅《著作权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他多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其部委的规章,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没有专门针对远程教育的版权的立法,《著作权法》对于网络版权保护也只是体现在个别条文上;《保护条例》则将重点集中在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与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是很完备。
(二)合理使用制度规定欠妥
为了服务于教学、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对作品数字转化为网上资料,应视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而《保护条例》规定仅有8种,其条文本身又过于简单和抽象,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之进行完善,不利于实践操作。关于合理使用,法律采取明确列举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随着技术迅速发展和新现象的层出不穷,法律必将难以穷尽列举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这就需要对合理使用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对于远程教育中的合理使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加上“使用”难以界定和“使用”行为本身并没有排除信息网络传播,使是否可以推定其适用于现代远程教育的网络环境尚有争议。“翻译”与“少量复制”等词本身比较模糊,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一般把个人使用限于“复制”,对合理使用限制过于狭窄,这也为各种纠纷埋下了伏笔。
(三)网络传播中版权保护不力
现代远程教学的网络作品一般通过学校网站在线数据库(包括试题库、答疑库等),提供海量支持。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案,仍把数据库当做汇编作品来讨论其著作权问题。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等其他权利,否则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对他人作品进一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又将涉及作品的演绎权问题。对作品的上网传输使读者超越时空的充分利用,又涉及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使是非商业性无偿宣传、推荐而擅自将他人作品传输上网的共享行为,仍可以界定为侵权行为。“远程教育是分散进行的”,学员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录、阅览、复制、下载利用网上的电子资源,“分散教育内容最后结合为一个类似于课堂讲授的文件包”,在扩大数据库内容的网络传播的同时,可能使电子数据库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提供方可能在不可控制状态下,违反事先签署的使用协议,导致电子资源著作权被侵权。
国家教育部网络教育文件中多次提到资源共享问题,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是远程教育发展的优势所在,共享可节约设计费用,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课件等作品设计的标准化。在推动资源共享过程中,既要避免对作品版权保护的忽视不顾,又要避免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影响资源信息的传播,然而这恰恰是实践中最难以把握的问题。
三
完善现代远程教育版权保护的基本构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网络远程教育虽然起步较晚,却发展迅猛,而针对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归属、作品版权合理使用等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对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应完善对远程教育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修改补充《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专门制定《远程教育法》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根据现代远程教学的特点,使其获得作品的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复制权等授权。
在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针对现代远程教育的版权保护,高校自身可以制定自己的相应政策,以保护电子资源合理利用,实现远程教育课程共享。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高校都有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美国调查结果显示,开设网络教育的大学中有51%采用了某种著作权政策,另有16%正在研究。目前我国只有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少数网络学院有远程教学资源著作权保护的规定。高校之间可以在此基础上交流探讨,形成统一可行的版权保护政策。
(二)建构合理使用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美国的《TEACH法案》是其立法机构对远程教育中使用版权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和思考做出的立法举措。法案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远程教育,允许远程教育自由免费使用版权作品,但同时也充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对远程教育中合理使用作品的具体细节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资料限于正式注册学生存取,不能扩大为其他用途,教师在远程教学中不可以任意使用整部作品等。《TEACH法案》使现代远程教学需要与版权人的权利之间达成了一种妥协、一种新的平衡。我国立法应当把“对作品合理使用”,从“为学校课堂教学”拓展至“为学校教学”的现代远程教学。有必要赋予现代远程教育机构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为了教学目的而将所需部分作品进行数字化,但要避免对他人的整部作品进行数字化。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明确使用范围、适应方式等。
(三)鼓励事先签署著作权协议
依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现状,考虑现代远程教育本身的网络特殊性,一定要尽可能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其著作权的归属不失是一个明智之举。鼓励参与开发网络课程的各方当事人在进行课件制作前签署一份著作权协议,对协议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和要求,以减少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尤其是参与开发的教师在远程教育机构任职期间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约定著作权归属,划分职务作品的类型,明确著作权归属,实施许可证制度,学校只能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教师的课程资料,甚至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成立中立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办理事务,居中评判。
(四)建立版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超速扩散、高密度传播,使得作品使用者寻找版权人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不仅很难实现,而且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过高。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版权人仅仅依靠自身维权无异于天方夜谭。借鉴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办法,即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相对可行的路径。《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规定,《管理条例》予以具体化。例如中国音乐著作协会是我国第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及广播权。
(五)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的著作权
技术措施的方式一般可分为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两种。访问控制在服务器层次上实现,即对用户在访问网络的过程中进行各种限制;而使用控制则是采用如加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水印等方式,防止作品被任意复制、发行和传播,尤其是不能任意修改作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象不仅是针对校方或教师的版权作品,而且还应包括被他人合理使用的版权作品。面对网上对作品的海量复制与侵权,技术措施成为著作权人自力救济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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