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区域差异研究
2011-12-31刘继红郭仪
经济师 2011年11期
摘 要:信托公司创新能力已成为信托业是否具有竞争能力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提高创新能力对我国信托业当前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信托业创新能力发展还很薄弱,存在很多问题。文章运用加权TOPSIS模型方法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36家信托公司进行创新能力评价分析,对比中、东、西部地区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对区域信托公司进行创新能力评价的同时,分析区域创新能力特点。研究旨在为今后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托公司 区域 TOPSIS模型 创新能力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085-03
一、引言
我国自1979年重新恢复开办信托机构以来,作为四大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发展道路历经坎坷,期间经历了五次全行业的清理整顿,明确了其在金融业中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活跃的信托创新成为推动信托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在信托行业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严重的行业隐患。在法规体系和监管政策方面,信托公司的发展受到束缚,难以充分开展业务以发挥其独特优势;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信托公司缺乏专属的经营领域,受到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同质金融产品的激烈竞争;在信誉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信用不佳,业务基础薄弱,在金融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提升信托创新能力是我国信托业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独特的优势,使其真正成为与银行、保险并驾齐驱的金融机构,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西部和中部地区信托公司的发展远落后于发达的东部地区,解决区域信托公司创新能力极不均衡发展的现状,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是极为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无论是从信托特有的制度构造和制度功能来看,还是从信托业以往的坎坷历程以及未来的发展之路来看,研究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区域差异化都应该是信托领域的主旋律,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研究现状的分析
自从熊彼特1912年提出创新理论以来,对创新的研究经历了50年代创新理论的分解研究及技术创新理论的创立阶段、70年代技术创新理论的系统开发阶段、80年代以来的技术创新理论的综合化、专门化研究阶段。1971年,Achilladelis、Jervis和Robertson等人发表了名为Sappho的创新成败研究成果,开辟了产品创新研究的一个新领域。Hustad(1994)认为产品创新是多因素的综合过程,新产品是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交织作用的结果。Eugene R.Carrubba和Ronald D.Gordon(1998)提出了以统一、计划、组织、控制、评价、改善等为原则的产品精益化保证体系。
我国关于信托创新的理论并不成熟,对于信托创新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信托创新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陈大纲(2004)阐述了信托法和信托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对信托创新(包括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方向与可持续发展途径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夏建英(2007)从我国银行业居民个人储蓄、保险业、证券市场中的私募基金及国有企业等方面探讨了加快信托产品创新问题。粟玉仕(2007)结合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产品的发展以及我国当前信托产品发展状况,对我国信托业进行了展望。认为各信托公司应塑造和凸显主营业务,大力发展公益信托和基金信托,克服以往重融资轻投资的价值取向。赵永康(2010)对基础设施信托业务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分析,并提炼总结出了当期业务中一些主要的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