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创新研究
2011-12-31刘宏波
经济师 2011年12期
摘 要:我国已经建立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但有的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大学生的需求。因此,必须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体制、资助制度法制化、资助资金筹集、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贫困生资格认定、资助社会效益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创新高校学生资助制度。
关键词:高校 奖助学金 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 管理体制 信用征信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118-03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国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各项资助制度,建立了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教育,顺利完成学业。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学生资助制度有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成为学者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资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后,高校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为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于1983年国家制定了《国家奖学金制度》,1986年在全国85所高校试行。1993年,原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在高校设立“特困补助”基金,资助特困生解决生活问题。1994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学基金的通知》,在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工薪报酬相结合的资助。1995年,原国家教委又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1999年在高校实行扩招的情况下,国家制定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为贫困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贷款。2004年国家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同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家于2007年比较系统地对高校大学生资助制度进行完善,连续公布了几项重要制度,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随后,2007年国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发布《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2009年,制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基本上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助学体系,对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家奖助学制度。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全国的资助面是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有20%的学生可以获得资助,每人每年3000元;国家临时性补助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制定临时性的补助措施,解决学生经济生活困难。
2.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申请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为6年以内,贷款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本人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在生源地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的贷款,学生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属信用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4年,贷款利息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
3.勤工助学制度。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时间安排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每小时8元。
4.学费减免与代偿制度。师范生免费。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特困生学费减免。国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学费国家代偿。从2009年起,国家对部属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学费和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5.高校和社会资助制度。高校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当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很多高校都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中央和省级教育部门相应,但基本上都是处于学生处管理之下的三级部门,并且,机构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机构不健全。很多高校基本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成立了贫困生资格认定小组,建立相关制度,但没有细化认定标准和规范程序,操作上出现很多问题,如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真实性鉴定问题,学生贷款只需出具生源地乡镇政府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乡镇政府随意性很大,难于准确界定。此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定量指标较难确定,对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缺乏数据评价;没有实行学生信息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生活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有的学生可以出现经济生活条件好转,而有的可能出现新的经济困难的困境,高校没有及时调整,出现不公平现象。
2.学生资助制度没有法律支撑。我国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还没有立法,法律还是停留在设想阶段上。如助学贷款,没有法律方面的条款来对学生贷款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助长了学生还款的随意性,产生贷款拖欠行为,造成学生贷款违约率高;又如对资助主体没有法律保护,也没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向高校贫困生捐款资助的法律。
3.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健全。2006年,我国建立了“信用征信系统”,但目前征信系统所采集相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还不够完善,而且很多领域、行业的数据也没有“对接”,信息的覆盖面小,而且利用效果不明显。高校学生个人征信体系没有建立,目前广东作了尝试,但效果不显著,也不完善,造成学生个人信息不能“对接”,对贷款学生的处罚约束并没有起多大作用。
4.国家奖学金资助功能欠缺。国家奖学金是我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高校按教育部规定通过综合测评方式确定对象。但奖学金制度不能有效顾及贫困生,资助功能存在缺失,获得者与贫困生并不有对等,贫困生中获得者不多,事实上并没起到资助作用。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占在校生的23%,基本解决部分学生的经济困难问题,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评定过程中,往往出现学生你争我夺,或拉关系的不公平的不良现象,产生功利化思想。
5.助学贷款规模设计脱离实际。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主要还是由商业银行承担,这种信用贷款,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实现最大的利润化来说,造成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信息的不对称,银行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的热情不高,主要依靠政府和高校提供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抵押来经营运作,实际也是一种担保形式。银行对贷后管理不力,学生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贷款手续繁琐,还款程序复杂,系统操作技术落后,而且系统不稳定,随意性大,银行在人力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把贷后催款职责无条件地推向高校,增加了高校管理成本。加上国家没有法律约束,毕业生拖欠贷款现象严重,违约率很高。
6.高校勤工助学资金增长缓慢。校内勤工助学有利于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可以减轻经济压力。但是随着高校招生人数增加,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也大大增加,需要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增多,但在运行中也面临着经费不足、岗位有限的问题。
7.困难补助学生界定不科学。困难补助体现了国家和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对“特殊困难”的界定无统一标准,能得到特殊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较少;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了解不全面,只凭学生提交的乡镇政府证明或学生申请书中的说明,容易导致信息失真的问题,评审中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
四、创新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对策
1.建立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体制。高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高校二级部门,下设助学贷款部、奖助金部、勤工俭学部和综合部。职能工作: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校内校外勤工俭学,资格审核资料管理咨询服务和调查研究调查等工作。运作上要做到“三到位”:人员配备到位。高校要按在校生1:2500的比例配备,具备财务、金融、法律和信息管理专业知识等能够胜任贷款工作的能力的专职人员,院系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资助工作;办公设备到位。要有专门的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档案室、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网络、长途电话、咨询电话等;办公经费到位。学校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资助工作管理经费,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
2.推行学生资助制度法制化。通过立法约束违约贷款者的行为。国家要制定大学生资助法律,出台一部完整的大学生资助法律法规,推行学生资助制度法制化,解决大学生资助存在的立法“空白”问题,避免受资助对象拖欠银行贷款或逃避应该承当的义务等不良现象发生;制定法律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公众和个人力量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各种组织和个人资助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维护社会资助力量的合法权利,推进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组织企业和个人向高校贫困生捐赠的积极性。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向高校捐赠,并在税收上得到相应的全免税优惠,给捐赠者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
3.加大学生资助经费筹集力度。随着高等学校的不断扩招,我国大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越来越多,学生资助经费不能满足众多学生的资助需求已经明显突出。因此,国家和高校层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集学生资助资金。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资金是解决贫困生经济问题的主要方式,中央和地方财政必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证资金到位。实现4%目标,增加财政资金,这是前提。扩大贫困生资助面,争取更多学生受惠。实现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覆盖面达26%,国家助学金额达4000元。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要采取措施,做好资金转移支付工作。优先解决地方资金困难的问题,保证资金到位,一方面可以确保助学贷款利息得到及时支付和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一方面可以保障贫困生的各次资助实现财政教育资金的效益性和公平性。
全面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有的省份还没实行生源地信用贷款,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财力问题,另外,政府与银行理顺方面还不协调。如广东省还未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既方便学生贷款,又便于生源地管理,同时,可以减轻高校管理成本,建议全国各省全面推行这一助学贷款方式。
增加高校奖助学经费。为保证资助经费增加,学校要做好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严格按照当年事业费收入的4%~6%的比例提取经费,除保障优秀学生测评资金之外,注重如下几项:一是增加勤工助学资金,设置更多岗位,争取高校每一办公室配一名学生助理;二是增加资助金额,高校对特殊专业学生的生活补助应提高标准;三是增加学生社会活动经费。资助资金应更多地倾斜于高校开展“自强之星”、“助学贷款征文”、“感恩教育征文”和“奉献爱心捐款”等社会活动,提高资助工作的社会效果,充分实现资助育人功能作用。
鼓励社会和个人设置奖助学基金。鼓励社会方面如企业、组织、个人向高校捐赠,或鼓励企业在高校设立有关专业奖助学金,或鼓励国家急需专业人才奖助学金。在这方面,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采用税收减免或专业培养挂钩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参与学生资助事业,促进资助主体多元化。
4.扩大国家助学贷款规模。不断完善和创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扩大贷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的35%~45%的幅度给予贷款;贷款限额,可根据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对于艺术专业学费情况增加贷款总额到15000元/年;延长贷款期限,针对当前有的毕业生就业困难或就业质量不理想、工资收入较低、生活经济比较困难、还贷能力有限等状况,应适当延长贷款还款期到15年。国务院及国家银监会应采取措施,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为低息贷款,不再按商业银行当期借款利率,应降低为2%以下,或按当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实现低息贷款。
5.建立贫困生资格评估体系。成立贫困生资格评审小组。贫困生资格认定机构是保证资助工作有序、公正、有效进行的关键,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保障。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贫困生资格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院(系)成立了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副书记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贫困生资格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形成校院二级评审体系。
严格规范资格评审程序。高校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做好评审的前期准备,举办辅导员专题座谈会、班级学生代表座谈会,让他们理解和把握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对评审办法达成共识。学校和院系都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的监督。对有质疑或有投诉的,进行复核并深入进行了解情况,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建立贫困生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贫困生电子档案,对贫困生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贫困生名册和档案信息。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好转的学生,应重新认定,确保资格认定准确,实现财政资金的效应作用。
6.注重资助资金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是实现资源利用的基本要求,高校的资助工作要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教育公平,达到资助资金有效利用的社会效益。一是全面覆盖贫困生。扩大资助面,经济资助方面要覆盖每一贫困学生,一般高校贫困生占在校生的26%,农业院校30%。同时,又要防止在同一年度个别学生同时获得多项特殊奖助项目,变成“富裕”学生,造成有实际困难的学生得不到资助;二是兼顾个别。根据学习和生活的需求,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各层次的大学生实施不同等级的资助;对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适当提高相应的资助标准;对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大学生实施不同等级的资助;三是照顾特殊专业。国家已经采取政策对师范生进行减免学费。国家和学校对农业专业学生在资助学金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但尚未提出对农业类专业学生学费实行减免政策。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国家应鼓励更多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农科专业,从事农业知识学习和研究工作,为农村输送更多的农业专业人才。并鼓励农业专业学生到农村就业,为建设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减免农业院校农业专业学生学费;四是奖励社会急需专业。为国家发展需要,国家要采取措施奖励一些特殊专业学生学习,鼓励学生报考国家急需的专业学习,将来参加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做贡献,这方面外国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7.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征信是国家委托有关机构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库,用户可根据需求对征信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我国信用征信系统2006年已经建立,但是由于征信系统涉及内容、形式、法律等相关方面比较复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建设步伐比较慢,还不具备在各个领域全面利用。因此,国家层面上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高校层面要建立学生贷款“个人征信系统”档案,如学生信用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与国家“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诚信度,降低学生贷款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
[基金项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课题:“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创新研究”(编号G3100086)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崔邦炎.介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EB/OL].http://www.gov.cn/zxft/ft30/wzzxg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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