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的思考
2011-12-31杨二霞
经济师 2011年12期
摘 要: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个人账户一直处于“空账”状态,近些年,更有扩大的趋势,从2004年到2010年,短短六年的时间,“空账”规模几乎扩大了一倍,文章从根源上分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以期提出解决“空账”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空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72-02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有关个人账户方面,《决定》提出:个人必须缴费,但是个人缴费要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开始时缴费额应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从此,以个人缴费为主要特征之一的企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我国首次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该《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速度可以适当加快。应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但企业缴费应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逐步降低到3%。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随后,原劳动部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对同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个人账户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并附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方案》对个人账户提出了新的调整政策,如:从2001年起,企业缴纳本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划拨到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尽行调剂;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费,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左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基本不变。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保障的论述: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4年9月,《我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记载:2001年,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在21世纪的前20年,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进一步对个人账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如:为与做实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