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公司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1-12-31杜云淑
经济师 2011年12期
摘 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全省高速公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文章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赔偿等方面的解读,并结合高速公路系统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说明了建立并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用工制度 影响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63-02
目前,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营通车里程为2752公里,共有189个收费站、55个养护管理单元、19个路政大队、47对服务区、9个片区信息监控中心。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系统现有职工16000余人,其中收费一线员工占7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全省高速公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必须依法规范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但不少公司和劳动者都对该法的宗旨存在误解,而对其细节问题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全省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构建全省高速公路公司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这已经成为山西省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树立规范劳动用工意识
我们必须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在背景下产生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和目标。其次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法》的继承与发展。劳动法除了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包括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基准法等等。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等。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在遇到问题时才能运用自如,不让自已处于被动的位置。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对新招聘员工试用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不管是否调换工作岗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过后,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专门用了十五条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并规定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