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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运用探讨

2011-12-31岳海生卢金旺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19期
关键词:低价中标评标

岳海生 卢金旺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出现时间不长,却在一定程度上积极推动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发展,在规范招投标、控制工程造价和促进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1 低价中标的意义

1.1 低价中标有利于降低工程资源消耗

低价中标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降低工程资源消耗。其对业主的投资控制作用是明显的。在以前按预算定额进行投标的过程中,许多工程招投标都是按建设单位规定采用的定额标准,确定一个下浮比例进行招标。由于施工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熟悉概预算的相关规定,可以钻定额中的一些空子,投机取巧使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投资失去控制,工程建成后不但没有减少投资,反而工程结算超过概预算的现象极为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后的低价中标,并辅之以严格的标准合同条款,就可以将建设投资控制在项目预算造价范围以内。

1.2 低价中标利于建筑市场融入国际市场

我国建筑市场同其他行业一样已经初步融入整个世界,形成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建筑市场开始进入国内,国内建筑行业已进入国际市场参加竞争,这种大趋已经形成。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招投标惯例,多数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国内要融入世界经济并与其接轨,就必须采取同样的竞争规则,特别是我国参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实行,按照此协议中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工程终将采用无标底招标,且中标者应为最低投标价。因此,采用低价中标的方法是今后的的大趋势,也只有采用和适应了低价中标的规则,国内建筑市场才能进入国际市场并参与竞争。

1.3 低价中标原则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较为突出。而究其原因,大多出现在工程的承包和建设的全过程。在以前的工程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中,建设单位采取对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标底和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的方法,这种评分方法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人为的因素较多。如感情分、条子分,致使工程招标过程缺乏公平、公正性进而滋生腐败。如果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的低价中标做法,就不会被人随意操纵。对于同一项工程谁的报价谁就可以中标。从预防腐败的源头上有所缓解。因为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是通过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后才被邀请投标,都有胜任该建设项目的技术能力,由于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和履行承诺的能力,通过施工企业内部挖掘资源潜力和互相竞争,施工工艺的改进和投标人采用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到造价的高低。评标时对低于“拦标价”下限值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要接受专家评委现场低价询标,报价澄清主要是解释采用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节约的措施项目费用。并作相应的承诺其投标报价才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类项目列入中标后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 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设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可见,低价中标法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不断降低施工成本,不断提高整体效益。

3 最低价中标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及一些注意事项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过程中一些无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标价格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构成,笔者认为,我们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管理部门在确定成本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2、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间接发生的费用。3、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率。4、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根据以上因素所得出成本价和投标报价,才是建设工程发承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由于我们目前采用的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一些发包单位与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招标认识的偏差,因此,目前大多数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与预算造价的差距较大。针对这个问题,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额执行情况、以及市场的运作情况,及时拿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成本价计算范围,在确定计算范围时我们应按“固定量、放开价、控制费”的原则来考虑。第一,所谓“固定价”就是把现行预算定额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实物性消耗量,即直接投入的材料消耗量,对这部分定额含量可以原定额为基础,结合目前的施工技术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执行。第二部分为非实物性形态的费用,如:超高增加费、塔吊增加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和安拆费等,对这部分费用可以放开,让各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实力考虑收取的高低;第二、所谓“放开价”就是能放开的尽量放开,如: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我们可以分为主材和次材二种,主材即八大材及饰材,次材主要指价低用量少的零星材料。凡是放开的人工、机械、材料单价,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及时发布价格信息或参考系数;第三,所谓“控制费”就是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市场情况、人力资源的现状,企业的实力等因素测算并发布的的各类工程的最高和最低的取费幅度范围,发布的费率应包括间接费、利率及相关费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造价部门根据以上口径,测算各类招投标工程的下浮幅度范围,这样既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又规范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

此外,投标价格的评审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程序在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该程序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要求评标委员会不能武断地、单方面地做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而应当在仔细审阅、分析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由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即应当给予投标人申辩的机会,认真遵守该程序,不仅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使标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减少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争议和投诉。

除此之外,在进行投标价格的评审中,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评标委员会负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原则;技术标与经济标相结合的原则。

4 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我们必须从最低价中标的真正内涵出发,创造性的结合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各方面完善最低价中标的这一评标方法,才能更好的规范招标各方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使我国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以后,能在国际建筑市场承揽更多的任务,这在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面对国内更多的失业人群,具有更突出的意义。

[1]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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