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当今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1-12-30郭永强
郭永强
(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 吴江215200)
我国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中指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同时指出,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现状
1988年在我国建设领域试行了建设监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了我国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了强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真正成为建设领域必须实行的重要制度。
2001年8月29日、2007年6月26日我国相继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更加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颁发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作出的调整,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业而言意义重大。
2 当今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在开始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今已有22个年头。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起步晚及其他种种原因,从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一确立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具体表现如下:
2.1 招投标过程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有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了承揽业务,在招投标时,采取挂靠监理单位、转包监理业务、同体(或连体)监理的方式,这些方式均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监理企业的壮大和发展。
另外,在招标时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作用认识程度不够,迫于国家对工程监理范围的强制性规定,才委托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故而将监理费用压得很低。对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来讲,现今充斥市场的是众多而小型的监理单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为了保资质、保业绩,投标时迫不得已降低监理费费率。实质上这种做法,其结果是降低了整个工程监理行业的从业水平,从而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2 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
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因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亦应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始终。但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这会造成监理人员在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的前提下,就开始监理,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但是在实际工程中,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监理常常成为摆设;第二种情况,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某些监理人员为了经济利益,与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监理单位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和职责,起不到其应用的监督作用。
3 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建筑业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
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活动中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对于在投标中采用挂靠等手段的,一旦查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报主管部门进行严厉惩处。
在制定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高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度、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等所占的权重,适当降低工程监理费用的权重。
3.2 使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
一般来讲,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招投标和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这样做不利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因此,应督促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施工招投标前,先进行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投标,使监理单位能够参与施工招投标,在施工招投标时就介入工程,以便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3.3 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成为互相独立的三大主体
只有使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独立,才能有效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从以下两点做起:
3.3.1 规范业主的行为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依靠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为业主提供的高职能的监督管理服务。作为业主来讲,不应干涉监理单位工作的正常实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监督作用。
3.3.2 加强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由于我国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时间较短,我国的监理队伍整体年龄偏大,学历低、知识老化,缺少技术、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与一体的高素质、高水平、综合素质人才。因而,应继续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和监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监理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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