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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形成机制分析

2011-12-29张宝珠张静

北方经济 2011年12期

  摘 要:近年来,有关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的问题不仅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甚至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进程。文章对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形成机制进行剖析发现,国有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主要来源于行政垄断,而利润上缴比例低、所有者缺位、缺乏监管、公平偏好都是使高额利润转化为高额收入的“催化剂”。最后,本文还分析了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行政垄断 高收入 形成机制
  
  我国当前的垄断行业主要指的是那些依靠国家特殊政策或专有技术垄断整个行业生产与经营的行业,如石油、烟草、盐业、电信、金融、供热、自来水、煤气、电力等。近年来,有关国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甚至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进程。然而,国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来源于哪里?它的形成机制是怎样的?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哪些影响?这些都是本文力求回答的问题。
  一、形成的前提:行政垄断
  经济学认为,当特定的个人或企业对一个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能够显著地决定其他使用它的个体的权限时,垄断就存在了。曼昆从进入障碍的角度把垄断分成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是指因市场力量自身所导致的垄断,也称为纯经济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个产品或劳务时,就形成了自然垄断;而行政垄断是人为垄断,在许多情况,行政垄断的产生是因为政府给予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排他性地出售某种物品或劳务的权利。行政垄断也是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特点。长期以来,政府就像对待温室里的花朵一样,对国有垄断行业倍加呵护,不仅通过行政手段为它们攫取垄断资源,还为它们建立起难以逾越的进入壁垒,使得这些行业内部缺乏竞争,并常常能够以各种名义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或优惠,具有完全的市场优势。
  2010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利润非常可观。要获得利润,价格是关键,而行政垄断所带来的价格优势就是这些高额利润的直接来源。国有垄断行业并不像竞争市场上的其他企业那样,根据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而是依据其地位和特权,对其产品或服务实行高价策略。它们获得了国家的大量资源,控制了市场的经营权,理应为居民生活服务,价格只降不升。但现实却是国有垄断行业往往以亏损为由,运用“提价倒逼”机制,使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只升不降。以油价为例,2010年国际油价有升有降,崎岖前进,而国内成品油价格却三次提价,民航燃油附加费增加。在全国人民都在为高油价而发愁的时候,中石油宣布2010年,其实现净利润1398.7亿元,同比增长35.6%,折合每天净赚近4亿元。
  二、形成的过程
  企业是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而员工获得高收入意味着企业的利润被侵蚀,因此高额垄断利润并不足以成为高收入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在高额利润与高收入之间还有一些“催化剂”,促成它们之间的转化过程。
  (一)利润上缴的比例低
   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经历了几次改革: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实行统分统销,国有企业利润必须全额上缴。1993年,国务院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规定应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统一税率征收,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的负担较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决定暂停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直到13年以后,也就是2007年,国家才决定恢复对国有企业利润的收缴,并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按5%或10%的标准上缴利润。按照这一规定,尽管2010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将近2万亿,但实际上缴国家的红利只有440亿,平均只占2.2%。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应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40%,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也普遍高于我国的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高达其税后利润的70%-80%之高。如果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按照这一标准来实行,那么企业内部除了进一步用于扩大再生产外,根本没有“闲置资金”用于增加职务消费,滥发奖金、超额福利。所以,利润上缴的比例过低,企业留置利润过高,是诱发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第一要素。
  (二)所有者缺位
  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来看,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而委托人应该是谁呢?根据国有垄断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是它的所有者,但是每一个公民都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是不现实的,只能由政府代表公民行使权力。然而政府不是法人组织,也不可能成为国有垄断企业的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利,只能把它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这些部门再向国有垄断企业分派法人代表。从公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人代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面对这样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处于最末端的法人代表,在名存而实亡的委托人和所有者面前,自然不会像普通的自然人那样关心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增值保值状况,甚至诱发了其瓜分垄断利润、派发超额福利的动机。同时,由于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者并不具有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作为一个理性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派发高福利也是其进行利益输送的重要手段。
  (三)缺乏监管
  尽管所有者缺位,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但是只要外部监管得力,垄断行业经营者依然是难以得逞的。然而,令人事与愿违的是,一方面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制度不完善,国资委与党委组织部门分工不清晰,造成管资产与管人事相分离,企业内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和力度令人怀疑:国有垄断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单位成本不但没有向公众公布,不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反而堂而皇之地把高额的职务消费、畸高的员工福利算进企业的成本,让全国人民为他们的账本“埋单”;本应用于规制国有垄断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就变成了“价格听涨会”,逢听必涨;国有垄断行业的工资及福利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任意性,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工资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的不完善使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在确定工资方案的时候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出资人的义务,对国有垄断企业违反分配政策肆意发放高额福利的现象视而不见,更没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让这些“灰色收入”在无人监管的环境下不断滋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公平偏好
  国有垄断企业的内部仍然保留着传统国有经济“大锅饭”、“平均主义”的色彩。对公平的偏好促使其经营者在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往往不是从“资方”的角度维护国家的资产,而是站在“劳方”的立场,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或降低向国家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份额,甚至不惜以企业的亏损为代价,增加员工分享利润的比例,使利益的天枰向员工倾斜,让企业内部的员工享受高收入和高福利待遇。这也是出现国有垄断企业内部分部分配“过公”的原因。
  三、形成的结果
  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结果,为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第一,扭曲人力资本投资。国有垄断企业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使教育、经验这些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的机制中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抹杀了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动机和欲望,还可能会损失企业的效率。这就意味着,国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并没有带来行业的高效率,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被侵蚀,还招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第二,扩大行业收入差距。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曾表示,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