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责任道德核心论
2011-12-29蒋艳清
北方经济 2011年17期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种观点:唯经济论和多元社会责任论
企业从产生之日起,就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内容却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根据当时社会的道德准则,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不同,也就赋予了企业在不同阶段的不同使命和不同角色,由此企业也就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个含义较广因而也是歧义较多的一个概念,但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两大学派:唯经济责任论和多元社会责任论。
唯经济责任论认为,企业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赚钱。在他们看来,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团体,只要企业竭力为企业所有者或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即等于践行了其对社会的应尽之责。除此之外,企业无其他责任。Drucker是较早提出这一思想的学者。他指出:“牟取利润是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绝对的,是不可放弃的。”弗里德曼是持此观点的另一位代表。他指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能,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弗里德曼的结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
这种将企业社会责任完全等同于企业经济责任的观点在西方古典经济理论中占有很大的市场,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