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不需要民治主义
2011-12-29邵建
财经 2011年15期
1919年《新青年》7卷1号有一篇专论民主的文字《实行民治的基础》(陈独秀)。这是《新青年》谈民主的重头文章,重就重在它不但要把民主扩张于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而且还找到了启动这种扩张和管制的路径。
民主在《新青年》那里,有时也译为“民治”。此篇“实行民治”即为实行民主。陈独秀说,“原来‘民治主义’(Democracy),欧洲古代单是用做‘自由民’参与政治的意思”,现代不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民治主义的意思也就日渐扩张”。
“无论政治、社会、道德、经济、文学、思想,凡是反对专制的、特权的,遍及人间一切生活,几乎没有一处不竖起民治主义的旗帜。”这是民治扩张的广度,这种民主已然没有边界,是民主无疆。
该文如此介绍四种类型的民治主义:“(一)政治的民治主义,就是用宪法保障权限,用代议制表现民意之类;(二)民权的民治主义,就是注重人民权利: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居住自由之类;(三)社会的民治主义,就是平等主义:如打破不平等的阶级,去了不平等的思想,求人格上的平等;(四)生计的民治主义,就是打破不平等的生计,铲平贫富的阶级之类。”这种分类不免混淆,有的甚至说不通,比如什么叫“民权的民治主义”?
《新青年》是北洋时代积极介绍西方政治思想和社会文化思想的一份杂志,它在这方面的功绩自不待言,但错舛也因此被遮掩起来。高一涵、陶孟和、张慰慈、胡适之等人对欧美思想的介绍固无大碍,然而像陈独秀这样留日革命家出身的文人,对欧美自由主义的学理并不熟悉,他的介绍就流于宣传和鼓动,因而缺乏必要的知识内涵,更易留下价值上的隐患。
比如这个说不通的“民权的民治主义”,其民权所指,分明就是“个人的权利,或曰‘天赋的权利’”。将这种权利称之为“人权”显然要比民权更合适也更合惯例。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理念,天赋人权是不需要民主染指的;换言之,言论、信仰、居住等个人自由,委实应当成为民主的禁区。
如果民治主义可以在个人权利的领地里竖起它的旗帜,这种民治主义的内囊已经转换为极权主义了。当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指控为不信神并以这种思想毒害雅典青年,这正是那个时代作为群体专断意志的民治对个人信仰的侵犯。
当这种侵犯以审判的名义出现,雅典人其实已经丧失了信仰以及不信仰的自由,同时也丧失了对信仰作各种表达的言论自由。
《新青年》似乎不明白,“注重人民权利”,靠的不是民治或民主,而是法律。“民权的民治主义”不但不通,而且危险,其危险性就在于它的无度扩张。当民主“遍及人间一切生活,几乎没有一处不竖起民治主义的旗帜”,这绝非个人自由的幸事,也并非民主本身的职能。
《新青年》这里所触及的,已然是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关系。潜沉于这关系之中的内在紧张,《新青年》当然无以察觉;但在它所推出的政治概念的谱系中,民主无疑是最耀眼的明星。这就连它自己都意识不到,可以作为旗帜挥舞的民主,如果没有法律规约(不幸《新青年》对法律向取蔑视之态度),完全可以成为自由的敌人。
个人权利不需要民治主义。以上民治的四个类型,除了政治上的民治主义,其他三个无不属于民主的扩张。民权的民治主义不论,社会的民治主义和生计的民治主义亦有问题。
比如社会的民治主义是要打破不平等的阶级,追求人格上的平等。可是,任何社会都有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也必然存在,否则无以称阶级。这里人格上的平等只能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不同阶级的人平等地享有法律对各自权利的保障,也平等地接受法律的惩罚。
除此之外,一个社会设若能用民治的方式让不同的阶级和阶层的人在经济上平等起来(这正是生计民治主义铲平贫富的诉求);可以想象,这该是一种多么巨大的强制力量。面对这种强制力量时,尽管它以民治的名义出现,我们每一个人的自由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作者为南京晓庄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