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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帽子”的灰色地带

2011-12-29徐凯

财经 2011年21期

  单纯的推荐股票行为,与利用推荐股票的机会而“抢帽子”,两者本来就存在难以界定的灰色空间,很难划分清楚。
  不只是汪建中,就是高盛、摩根士丹利这类华尔街大投行,都普遍存在这类争议。
  一般布局完整的大型券商,内部主要有负责股票销售的经纪部门、负责股票推荐的研究部门、负责协助一般企业股票上市的承销部门、负责操作券商自有资金的自营交易部门等四大板块,四大部门各拥资源,理论上不可互相往来,否则可能有侵害客户或大众投资人权益的情形出现。
  例如,自营部门如果从经纪部门处得知,有基金经理人要拿大笔资金买进某只股票,自营交易员率先买进该股票获利,就产生内幕交易问题。因为这会使得大众投资人处在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失去公平买进这只股票的机会;同时,自营部门先买进股票,会使股票价格上涨,垫高了基金经理买进股票的成本,对于基金经理并不公平。
  信息在券商各个部门内流窜,还可能衍生出各式各样的内幕交易问题。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等而侵害大众投资人权益,券商内部设有“防火墙”(Chinese wall),《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禁止券商部门间的信息流通。
  例如,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券商承销部门为企业进行IPO(初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时,研究部门不可以对投资人发送研究报告。因为券商自己承销股票,握有股票上市的第一手消息,研究部门很难保持中立;如果向投资人推荐股票,很可能影响股票价格,造成操纵股市问题。
  但事实上,券商行业内本来就有很强的趋利倾向,这类问题防不胜防。许多负责大客户股票销售的股票经纪,往往在推荐股票时直接告诉客户,因为自家研究部门的市场号召力强,一出报告马上能影响个股涨跌,而股票经纪可以先拿到报告、替客户进入股市先行布局,所以能保证获利。这是十分常见的股票经纪推销手法,甚至大型券商也很难防范信息不对等问题。
  2010年震惊全球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控告高盛证券案,就是因为高盛交易员率先得知著名对冲基金经理人鲍尔森(John Paulson)有意放空房地产市场的消息,涉嫌为鲍尔森找寻买方,向多家银行推荐做多商品,让买方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形下大亏。SEC怒告交易员明知市场即将下跌,还诱骗客户买进。
  这类案件很难在法庭上说得清楚。高盛证券最为有力的抗辩,是买方自己身为极富经验的资深投资人,对交易并非毫无判断能力。这个抗辩其实隐含深意,实务上,买方很可能也有自己的一套信息交换系统,只是这套系统不如鲍尔森的灵光罢了。
  和汪建中更为相似的案例,是上半年喧腾一时的中国公司在美国遭狙击事件。一家名为“浑水”(Muddy Waters)的研究机构,锁定多家财务报告有疑问的中国公司,先进股市放空股票,然后公布这些公司的利空消息,在股票暴跌后获利。
  浑水的行为跟汪建中所为几乎如出一辙,购入(放空)—推荐(反推荐)—卖出,但是浑水却被美国股市视为英雄。一些投行人员对浑水的行为颇感不平,“如果今天这件事情发生在高盛、大摩身上,那市场会说什么?”一位投行业者评论。
  比汪建中幸运的是,这些券商、研究机构拥有较为雄厚的政经资源,美国前财政部长保尔森(Henry Paulson)即出身高盛证券,这类机构在法庭上未必处于弱势,即使SEC贵为高盛的主管机关,最后也只能和解收场。
  和解的结果,也说明了这类案件不易胜诉,SEC很难证明高盛交易员不是为买方找寻一个交易机会,而是单纯的诈骗;也因此,即使是主管机关涉诉,都不见得有胜诉把握。
  监管从来都跟不上市场。现行的“操纵市场罪”涵盖范围小、针对性不够,有人提议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将“抢帽子”交易列入市场操纵的特定形式进行规制。直到2010年10月,中国证监会才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禁止荐股后两日内的反向交易行为,并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严格执行隔离墙制度,以防止汪建中案的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