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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不还

2011-12-29廖保平

做人与处世 2011年5期

  要和谐,不要威胁
  
  据媒体报道,亚运会期间被彭帅妈妈掌掴的安保志愿者,日前因其在事件中打不还手、有礼有节处置了事件,单位拟为其申报二等功。
  有网友站出来反对给这个志愿者申报二等功,认为换成任何一个志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应当做到掌掴后不还手,因为这是符合职位要求的一种例外标准。而这种标准,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工作纪律规范。并举例说,2008年时,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男子却大施拳脚。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
  是不是亚运会组委会和詹朝龙所在部门,都明文规定他们在工作中必须“打不还手”?我查实的结果表明,没有这样的规定。
  不过,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当做“行规”的并不少见,尤其在公交、保安、医院以及银行等服务行业,企业会在员工守则等规定中明确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受到谩骂甚至殴打时,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并设立委屈奖来奖励能忍辱负重的人。也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这样做,比如重庆某区的城管,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当成文明执法的一条铁的纪律。
  这里面可能需要区别对待。对于公职人员,我们可能会对其赋予更多的职责和道德要求,有必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仅因为他们与纳税人是供养与被供养的关系,还在于他们往往是强势群体,对他们要求严格一点儿,才能与民众形成一种平衡。但一般情况下,退让不等于把自己变成别人练功的木桩。不还手与不还口精神可嘉,但不以加剧矛盾冲突为目的的保护自己,躲避危险,并不值得道德伐挞。宽容与纵容在此只有一线之隔。
  而企业员工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往往是企业以牺牲员工的权利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是不可取的。当一个人受到伤害时,有权以正当防卫的方式加以制止,也可以选择消极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后者等于自动放弃权利,对这种自觉牺牲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成就高尚的人格,并为企业换取良好形象和经济效益的行为,企业给予适当的安抚和补偿是必需的。但企业不能强制取消员工的正当权益,否则就是霸王条款。
  当然,推崇“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因为很多人认为,被打被骂者勇于克制,是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为社会创造和谐。
  和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等于没有矛盾和冲突。我们固然反对以暴制暴,但绝不等于无原则、无底线,而是主张把矛盾冲突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处理。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表面上看是为了友好和谐,背后隐藏着非常冷漠残暴的东西。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健全,或者说法治精神并没有成为一种坚定的信念。法治社会应该减少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那些看似左右讨好,折中公允的,甚至冠以人性化的土办法、行规、潜规则,实际上很多是超越法律或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公信和执法者的权威,迁就助长损害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行为。
  编辑 张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