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2011-12-29刘艳丽
新闻世界 2011年6期
【摘要】“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不仅直接影响着中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治国理念,也左右着中国民众的诉讼观念。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无讼”思想的形成,剖析“无讼”法律思想蕴含的独特价值,将其中契合当代社会的合理因素进行归纳与诠释,使之转化并溶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当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无讼” 法律文化 依法治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脉相承、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从西周至清末,经历了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拥有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有独特地位。“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不仅成为中国数千年封建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纲领,而且直至今日依然左右着中国民众的诉讼观念,影响着现代法治的进程。
一、“无讼”法律思想及其主要特征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意指没有纠纷或者没有争讼。“无讼”思想最先由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①这句话表明孔子对于诉讼的态度,即不提倡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从儒家所倡导的传统道德来说,治理国家应当多进行教化,采取道德和礼治的办法解决社会问题,使大家各守本分,从而相安无事,形成礼教秩序。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逐渐被推崇为历代王朝治国理政的根本指导思想,“无讼”论亦从此奠基,并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
“无讼”传载了古代统治阶层建立没有纠纷、争诉的和谐社会政治理想,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诉讼所持的厌恶和鄙视的态度。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中,“无讼”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主要特征:
1、重视教化、多以调处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国一体化,家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起源于国家形成初期的氏族社会,氏族内部的血缘纽带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形成而断裂,而是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进一步加强。这种社会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乃是“家务”,家长父权制被引入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也自然成了“父母官诉讼”。既然国民争讼乃是家庭不睦的延伸,身为百姓父母的州县官员在处理诉讼时,所采取的方式也就如同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之间的争执。于是,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最常见的司法形式。
中国古代评判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就是诉清狱结。官员重视对百姓进行教化,并以调处的方式解决纠纷,尽可能减少诉讼。调处实际上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调处不成,才能对簿公堂。就连明朝的大清官海瑞也对“多讼”深恶痛绝,他曾说:“词讼繁多,大抵皆因民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竟。”②时至今日,这种重视调解的传统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被延续。
2、限制诉讼、禁止讼师
在封建专制社会,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需要远远超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他们一方面大力宣传教化、劝讼、止讼,另一方面对“好讼”者采取坚决镇压手段,绝不手软。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程序就是:把“犯人”拖上堂:不问青红皂白: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哪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③。在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专制社会里,为了减少诉讼,封建政权除制造“无讼”舆论以外,还从制度上限制民众的诉权,譬如不得越诉(不经调解而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而妇女、废疾人的诉讼权,要么是有限的,要么完全被剥夺。
中国自古虽有关于讼师的记载,但讼师却并非是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它与西方的律师制度也有天渊之别。古人把讼师直接称为“讼棍”,可见人们对讼师的厌恶。由于讼师天生就有“扰乱”司法的嫌疑,所以清代以前的官府都是严禁讼师活动,讼师在封建社会一直都是一种非法的职业。直至晚清,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律师才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出现在司法领域。
二、“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价值取向的思想根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原农业文明相伴而生,以血缘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所产生的熟人社会遵循伦理规范,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处理国民争讼如同排解家庭纠纷一样以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这便是“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价值取向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无讼”思想的产生还有深刻的思想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历代圣贤对“和谐”的追求
和谐观念是中国古代文化的特征,如儒家的“礼之用,和为贵④”,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⑤”,都是赞美和谐的。汉代大儒董仲舒总结出“天人合一”的哲学观点,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这种观点认为:人作为天地自然间的一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和自然融为一体。天地万物一切都是那么和谐有秩序,人间应顺应自然求得和谐。
正是基于这种和谐观念,古代统治者确立了自己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建立一个没有纷争,人与人和睦相处的“贵和持中”的理想社会。因此,在社会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