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目的论:对等论的继承与发展

2011-12-29罗虹

考试周刊 2011年49期

  摘 要: 对等论是一直以来是传统翻译理论的翻译标准和指导原则。随着人们对译论的深入探索,对等论的弊端日趋显露,翻译流派呈现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的局面。其中,目的论作为德国功能主义学派的奠基理论,它基于对等论提出翻译行为由其目的所决定,其充分性的翻译标准更符合翻译实践。目的论是对对等论的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 目的论 对等论 发展
  
  1.引言
  翻译标准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一方面,只要有翻译实践,人们就会对翻译标准进行探讨,翻译标准与翻译实践同时存在。另一方面,翻译标准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和背景息息相关的,是人们通过不断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而不断发展的。这无疑为翻译标准的动态性作了一个客观性解释。在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以系统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为指导的翻译研究蓬勃发展,对等翻译理论应运而生。在西方,美国的奈达(Eugene A.Nida)提出了形式对等、动态对等和功能对等;英国的贝克(Mona Baker)编著的《在语际之间:翻译教程》中提到词的对等、词组对等、固定说法对等、语法对等、语篇对等和语用对等。在国内,范仲英在《实用翻译教程》一书中提出词的对等、形式对等、灵活对等、意义对等和风格对等。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将翻译看做一种语码转换,尽管翻译单位是从字、词、短语、句转移到语篇层面,但都是基于语言学框架下的原文和译文相比较而言的。“翻译是创作使其发挥某种功能的译语文本。它与源语文本保持的联系将根据译文预期或所要求的功能得以具体化。翻译使得由于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障碍无法进行的交际行为得以顺利进行”(Nord,1991)。由此可见,翻译活动不是一种单纯的语言符号内部的转换,不能片面地追求语言内部的对等。静态的对等翻译理论渐显其弊端,人们开始对对等翻译理论提出质疑,期待一种新的翻译理论的出现。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开始兴起,其代表人物有凯瑟林娜·雷斯(Katharina Reiss)、汉斯·费米尔(Hans Vermeer)、贾斯塔·赫滋·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及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其中,Vermeer所提出的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它为翻译理论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发展了对等理论。
  2.目的论概述
  德国功能学派翻译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赖斯首先在文本对等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的语言功能所对应的不同文本类型会导致不同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的选择。她主张原作是衡量一切的标准,认为译文应该从语言形式、概念内容和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与原文的对等。尽管她承认,在实际翻译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对等的情况,甚至根本不需要对等的情况,这时候应当考虑的是目标文本的功能和类型,而不是对等翻译。但是其理论框架仍然是建立在对等论的基础上而创立的一种原文与译文在功能上等值的翻译标准。随后,赖斯的学生费米尔在《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一文中提出:“首先,翻译不纯粹是也并非主要是一个语言过程;其次,语言学还没有相应的理论供我们解决问题之需。所以我们得寻找其他途径。”他提出要突破等值论狭隘的空间,创立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skopos”一词来源于希腊语,费米尔将其应用到翻译理论当中意指翻译的目的或翻译行为活动。目的论根据行为理论,认为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二字本身,顾名思义,都可以视为一种行为(Vermeer,1989b:173f)。目的论是对赖斯的文本对等论的发展。一方面,Reiss的文本类型理论是基于功能对等基础上的理论,同时它又有助于译者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采取合适的翻译策略,达到不同的对等层次。另一方面,Vermeer认为“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的受众而生产的语篇”。该理论突破了对等论的语言学框架,已经发展成为普通翻译理论的基础,涉及了处理特定的语言和文化的理论。
  3.目的论是对等论的发展
  3.1翻译标准:“合适”翻译
  弗米尔认为翻译就是在译语环境中为译语目的和译语读者而生产的译语语境中的文本(Nord,1997:12)。翻译即为文化的比较,某一文化素(cultureme)被x文化成员认为有意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将其与y文化中相对应的社会现象相比较,我们发现,这种文化素是x文化当中所特有的。目的论认为作者根据原文读者的兴趣、期望、社会背景、生活经历、知识水平提供原文文本,这是作者的无意识的必然倾向。而译者是原作的真正且唯一读者,他必然考虑预期译文读者的文化专属性(culture-specificity),在目的语文化环境下其呈现给译文读者。显然,作者和译者分属于不同文化范畴,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因为作者和译者一般都分别被视为对源语和译语文化十分熟知的人,否则,作者就会用译语而译者就会用源语来完成文本。因此,译者在理解原文时必然按照译文读者的期待来实现原文的翻译过程。
  目的论所提倡的翻译标准是“合适”(adequacy)翻译,而不是“对等”翻译。“合适”翻译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个与翻译行为过程有关的动态概念,指的是以翻译目的来选择符号,这些符号都被视为适合于翻译纲要中所确定的交际目的,译文要充分满足翻译纲要,达到功能上的充分对等。而“对等”是一个静态概念,是一个以翻译结果(即译文文本)有关的静态概念。其要求翻译以语言学理论作为翻译框架,比较原文与译文的对等关系。强调字、词、句等语言层次上的语义一致性,或是指文本之间在功能或是语用上有着同等的交际价值。翻译活动复杂的多层面性决定了单一的“对等”原则的不可行性,对等翻译只关注原文内部意义,忽视了外部存在的多种因素。这样,是否是直接否定了“对等”翻译原则?相反,目的论将对等翻译原则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Reiss认为“翻译目的决定合适翻译要求的对等形式”,对等是翻译中一个可能的目标,但不是能够视其为一个永恒的有效翻译原则,要根据翻译的目的选择合适的对等形式。充分性翻译标准是对等翻译原则的继承和发展,突破了对等论的束缚。对等不再至高无上,而是当翻译目的要求译文具有与原文同样的交际功能时的一种充分或合格的表现形式。Reiss认为,对不同功能的文本进行了文本类型的划分。他基于卡尔·布勒(Karl Buehler)所提出的语言功能三分法,将文本类型分为传意性文本、表情性文本、使役性文本,通过不同文本的划分,有助于译者确定特定翻译目的所需的合适的对等层次,从而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
  3.2翻译策略:目的准则
  奈达认为:传统上,人们一般在源语与目的语的词汇与语法的对应程度的基础上来判断翻译的准确性,这种对应被称为“对等”。对等翻译理论以语言学理论为指导,长期以来居于统治地位,以“忠实”、“等值”和“对等”为翻译标准。我们并不否认,翻译离不开语言学理论的指导,并且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翻译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语言学有着“二元对立”之说,提出“作者”和“译者”、“原作”和“译作”等二元对立关系。这样导致了语言逻各斯中心,“翻译是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与影响的真空条件下进行的;源语文化和译语文化是出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对话的”(吕俊,2006)。这样翻译是完全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下的语言文字之间的转换。
  
  根据目的论的翻译原则,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其最高的准则就是“目的准则”:翻译行为是由它的目的所决定的,即目的决定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我们大致上可以区分三种目的。一是,译者在翻译过程当中的一般性目的(比如为了赚钱),而是译文的交际目的(比如为了教育读者);三是使用某种特殊的翻译策略或步骤达到目的(比如直译为了说明源语语言中的语法特殊结构)。然而,skopos这一术语通常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除了目的准则以外,目的论当中还有连贯准则(coherence rule or intra-textual coherence)和忠实准则(fidelity rule or inter-textual rule)。连贯准则是指译文能够被接受者所理解,译文在目的语交际环境和文化中有意义。忠实准则是指译文和原文具有语际间的连贯性,类似于对等翻译理论中的“忠实原文”,但是忠实的程度和形式由翻译的目的所决定的。其中,忠实准则从属于连贯准则,而这两者又从属于目的准则。
  3.3译者地位:目的性的能动
  翻译对等论认为原文是译者唯一参照的标准,译文是原文在字、词、句等层次上的对应。原文和译文是被复制品和复制品之间的关系。Koller曾认为任何不与原文对等(或尽可能对等)的译文都不能称之为翻译。作者处于主动地位,译者则出于一种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利,作者和译者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完全出于价值中立,语言是透明的,意义是通过语言规律设定的,所以译文与原文是完全可以到等值的(吕俊,2006)。在目的论中,作者在完成作品之后,给予译者的仅仅是一些毫无确定意义的语言符号而已。原文只是给译者提供的可利用的多种资源中的一种,并非出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面对原文所提供的信息,译者根据目的进行选择,选择他们认为有趣的、有用的,或是能有效地传达目的的信息,这些信息选项将通过使用译者认为能充分表达即定目的的言词转移到目的语文化当中。在Vermeer看来,翻译是源语文化和语言所提供的某些信息在目的语文化中的重现。这样在目的论中,原文的地位明显低于对等论中原文的地位。至于原文在翻译行动中占据何种地位,它必须由译者这个专家来决定,而译者作出决定的关键因素则是特定情境中的交际目的,而不是原文文本本身的地位(谭载喜,2006:256)。但是译者有着很重要决定权,一般来说,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需要一个文本,他发动译者进行翻译,这样事实上,委托人就充当了翻译发起人,他将会制订一个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说明翻译的目的,译文的目的,译文的接受者,预期文本交流的时间、地点、场合及媒介,等等。需要指出两点是,第一,当委托人对于需要何种文本存在模糊或者不正确的看法时,委托人和译者共同协商目的。第二,翻译纲要并不会具体而清楚地写明译者应该如何翻译,采取什么样的翻译策略,因为委托人(在某种情况下的发起人)并不知道也不能提供一个完善的纲要。其实这样就意味着完全依靠译者的责任心和能力从翻译情景中推断出特定的目的。因为一个文本由于不同的目的可以翻译成不同的译本,并且甚至可以创造出优于原文功能的文本,如商标翻译。“What the skopos states is that one must translate,consciously and consistently,in accordance with some principle respecting the target text.The theory does not state what the principle is:this must be decided separately in each specific case.”(Vermeer,1989/2000:228)译者必须有意识地、前后一致地根据有关于译文的特定原则进行翻译。该理论并没有说明这个原则是什么,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论中译者的权力显然大于对等论中译者的权力。此外,在翻译过程中,决定翻译目的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译文读者,即Vermeer所指的译文所意指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已有知识、兴趣、需求和译文期待。目的随着接受者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的接受者对同一文本语言符号将解读成不同意义,有多少位接受者者也就有多少译文。所以译者的任务应该是尽可能地保留各种反应的范围,换言之,而不是降低读者的能动作用。
  4.结语
  翻译的目的论理论是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奠基理论。它是对等翻译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首先它解构了以原文为最高参照物的神话,原文只是为译者提供一种信息来源;译文与原文的对等性是不确定的。与此同时,目的论将译者至于翻译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他将主宰翻译活动,且给翻译提供了包括对等标准在内的多元化翻译标准,解决了翻译中诸如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直译和意译等两难的问题。然而,目的论仅将翻译定义为“目的决定手段”,这样使得翻译标准存在不确定,概念太宽泛,容易使翻译偏离原文,而缺乏一个“矩”的规定。此外,译者因赋予了更大的权利,也容易造成对原文的把握不够。但是,我们在翻译过程中,每一个翻译工作者心中都在追求某种程度的对等,如果译文与原文从形式到内容,从语篇到功能都完全不对等,那也就不成其为翻译了(李委清,2003)。
  
  参考文献:
  [1]Nord,Christiane.Text Analysis in Translation[M].Manchester:St.Jerome,1991.
  [2]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Manchester:St.,Jerome Publishing,1997.
  [3]Vermeer,H.Venuti,L.,ed.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Chesterman,2000.
  [4]李委清.论英汉对等翻译[J].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3,(6):154-57.
  [5]吕俊.翻译学——一个建构主义的视角[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6]谭载喜.西方翻译简史(增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