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网络维权问题
2011-12-29马金凤马德俊王永生
新闻爱好者 2011年20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利用网络这一大众公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本文在对网络维权及其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网络维权产生的影响及其需要改进之处,以期构建更加和谐的维权环境。
关键词:网络维权 力度 渠道 成本
引言
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在给社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影响和变化的同时,也在公众权利的维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网络作为一种综合了传统媒介优势的大众化媒体,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使得信息的分享更加便利,不但可以制造出许多新的“声音”,而且也明显地拓展了人们行使自身权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渠道;另一方面它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增强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方面的优势也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化力量。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网络维权作为一种数字化生存的方式以及它所带动的人们维权方式和途径的变革方兴未艾。
网络维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概念。近年来的网络上发生的公共事件都有个统一的命名:网络维权。网络维权是科技赋予时代的又一新生事物。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上访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但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利用网络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日益成为人们的一种新的选择。目前关于网络维权还没有权威的定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维权是人们利用网络进行自身权益维护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具体讲,网络维权意指公民通过网络爆料的方式呼吁网民、相关的政府领导、政府部门关注受害者或者弱势群体以及违规、违法的事件,①使某些个体性事件转化为公众事件,从而形成民意,利用公众的力量来帮助人们解决问题的一种维权方式。
特点。(1)公开性。公开性是指当事者采用网络进行维权时,在开放式论坛、博客或微博Twitter等上面发的帖子通过网络的传播可能会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从而将个体性事件转化为公众事件,这就增加了维权的可能性。(2)虚拟化。虚拟化是指当事者只需要利用互联网这种媒体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需要关注网络技术本身。其所发信息的传播和沟通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来实现他们需要的一切,甚至包括法律专家的支持和帮助。(3)便捷化。便捷化一方面是指与传统的维权方式进行比较,利用网络进行维权没有那么繁琐的程序;另一方面对维权者而言,他们只要有一个可上网的设备就可以将自己的遭遇如实发布到网络上。(4)成本低、见效快。在网络上,只要当事者的维权帖文受到关注,有点击有回复就可能会得到答复,而不需要像传统维权那样的繁琐程序和高昂费用。从效率上讲,网络帖文一经爆料往往会导致各类媒体甚至是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积极介入,事态的进展也会得以不断地跟进,其影响力也会持续扩大。
网络维权产生的影响
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天然具有即时性、海量性、互动性、全球性、多媒体性和新媒体特性等诸多优势,网络媒体的这些优势使得它具有了比传统媒体优越得多的传播条件,成为对社会与公众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传播媒介。②
加大了公众维权的力度。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的便利,人们在了解各种生存环境变化信息的同时,也参与对生存环境的多元描述与多元解读;网络技术的实时互动与异步传输并举的功能打破了信息垄断,瓦解了统一舆论,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有公共领域的组织界限和特征,在为公众维权打开一条全新之路的同时也加大了公众维权的力度。如“黑砖窑事件”,当《400位父亲呼唤在黑砖窑中做奴工的儿子》的帖文出现在天涯杂谈时,得到的不仅仅是高点击率以及海量的回复,更重要的是大量的评论,评论人不仅有著名的报纸评论员还有普通的网友,当互联网铺天盖地都是关于黑砖窑的评论的时候,政府部门想视而不见都是不可能的。③这些事件无不表明网络让公众的力量拧成一股绳,比单个行动更有力量。同时,这些事件也表明了在中国社会已经逐渐显露出了网络舆论时代的新特征。
拓宽了公众维权的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已成为创造文化、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网络的无边、无形、无限为人们在第一时间获取新闻提供了理想的信息平台④,也为各种信息的社会传播与全民通达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网络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也应该为公民的维权提供可以借用的机会,同时它也正在成为公众交流信息、表达意见的自由论坛,为公众维权提供了一个无所不在的民意广场。随着互联网这种传播自由度很高的信息平台的开通,不断地开辟了公众的话语空间,也为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比如近些年关于产品的维权,基本上都是当事人通过传统的维权无法得到解决才到网络上曝光,而商家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不得不答应事主的索赔。
减少公众维权的成本。随着网络影响力的增强,民众更愿意采取网络维权的方式,这主要是其成本低、见效快。以往维权者经常单枪匹马作战,维权成本还比较高,打官司的结果常常是“胜负皆赔钱”。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了信息传播手段的革新,同时也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权提供了便捷、低廉的途径。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的兴起,使得维权行动的成本大大降低。维权人士可以很方便地利用互联网、手机,将维权案件的材料通过文字与图片,快速地传遍世界的各个角落。引发海内外广为关注的“邓玉娇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网友纷纷写诗、立传,印带有邓玉娇头像的文化衫声援邓玉娇。⑤
增大了公众“博弈”的空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大量社会性软件的出现,它也对各种活动提供支持,提供丰富的交流方式,如移动飞信、移动QQ、移动博客、视频博客、论坛等,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移动虚拟网络社区。另外,网络所提供的公共“话语空间”与“透明开放、兼容并包”的精神不谋而合,其实质正在于可以超越一切狭隘的一己之言,通过大家的相互沟通而达成共识,并广泛地融合形成舆论,真正代表了民意,从而可以潜移默化地促进社会的认同。正如C.泰勒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维权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段时期以来,王帅帖案、公安局长拐卖民女案、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案等,一系列借助网络维护公民权益的事件,显示了网络这一新传播技术的社会威力。⑦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利用网络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越来越成为公民维权所选择的一种重要工具和途径。但在网络维权中,一方面事件在传播中,真实与虚假信息并存,维权与诽谤难辨;另一方面,中国的网络维权目前毕竟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在真实事件上大规模地具体运用上仍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公众维权意识与知识有待提高。网络的力量再大,也只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自由发言的平台,公众维权的最终实现还得借助于法律途径来解决。由于一些维权者对于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是很熟悉,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的障碍,结果也不甚满意;还有一些维权者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上,往往不能抱着正确的心态而且态度也不够冷静,对于维权的各项事由也不能做到有理有据,而是一味地求全责备,结果就只能增加权益维护的难度。事实上,如果广大公众具备较高的维权意识并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那么他们就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这样也就能够有利于实现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网络维权的合理、有序、有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众的维权意识、文化水平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政府立法的加强、引导规范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维权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政府应出台相关的网络维权政策,不断完善立法的过程,使网络维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广大群众维权提供畅通的渠道,将网络维权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公众参与度的不断扩大,网上维权的力量也将不断增强。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的无限性和自由性,它在给人们提供维护自身权利渠道的同时也为某些人滥用网络自由、造谣惑众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对网络舆论的监督也必须遵循传统舆论监督的规则,现实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应在网络上得以延伸和遵守。网民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应拒绝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⑧
加强行业维权。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进行维权可以得到公众支持,在结成联盟、经验分享、形成舆论声势等方面的确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当面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维权问题时,维权者的一己之力难免会显得力不从心。例如,网络盗版问题,由于网络的无限性、网络盗版的隐蔽性以及盗版技术的不断提高,单纯依靠著作者本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非易事。这时,网络维权的任务主要不应该让著作者自己承担,而需要社会和行业来共同承担。比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站出来,代表广大作家向Google搜索引擎讨回公道,一向强硬的Google在文字著作权协会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不得不同意纠正他们过去的做法。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使我们看到了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力量。⑨
加大对微博、手机等新兴网络媒体的管控力度,同时引导社交网站的本土化发展。由于微博的信息发布门槛较低,存在不够专业全面、容易制造虚假新闻等缺点,极易成为谣言的温床。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大对其网站有害信息的管控力度,同时加强对本土社交网站的扶持和引导,帮助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手机媒体,我们既要以积极开放的态度来对待手机媒体中的民意,以畅通民主的渠道引导舆论。同时,还应加快手机媒体管理的法制化,加快手机实名制的落实工作。⑩
结语
利用网络来维权不仅可以成为化解现实矛盾冲突,保证社会平衡运行的重要途径,而且也预示着社会民主机制向高级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它在推动社会民主进程中也将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必须注意到,“网络维权”是一把双刃剑,公民在通过这种方式维权的时候,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如果偏离事实,就会给他人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网络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新的话语空间、开辟了新的平台,对于正当的维权,我们应该大力支持。然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利用网络媒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公民维权意识、知识水平、法律规范和社会文化等诸要素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但笔者相信,网络维权的前途是光明的。[基金项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课题批准号:CX10S-022R)]
注释:
①④《网络维权成为新兴的维权方式》,http://www.55188.com/viewthread.php?tid=3286961.
②常凌翀:《新时期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现代视听》,2009(8)。
③赵振宇:《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探析》,《青年记者》,2009(6)。
⑤⑦⑩程晓乐:《浅谈互联网时代网络维权的新特点和应对之道》,《江苏邮电报》,2010(6)。
⑥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公法评论》,2001(2)。
⑧范明献、王年妹:《传统媒体应积极扮演专业角色——谈传统媒体在网络维权事件传播中应承担的责任》,《青年记者》,2009(8)。
⑨周洪立:《网络维权前途是光明的》,http://www.chinawriter.com.cn.
(作者单位:马金凤,徐州医学院医学信息学院;马德俊、王永生,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