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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对违禁书籍的查处

2011-12-29张运君

出版科学 2011年2期

  [摘要]晚清政府对书籍的检查,重点是审查其有无“违禁”内容。清政府既沿用传统的查禁方式,又采取前所未有的新手段。对“违禁”书籍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书”与“人”两个方面,其中对“书”的处理,一般有禁止售卖和销毁两种途径,而对“人”(作者、出版者、印刷者、售卖者)的处理,则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限制和惩罚。对于清廷实行的严厉的书籍检查政策,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反应不一。晚清政府力图通过言论控制以稳定统治,但效果甚微,反而刺激了被禁书刊的广泛传播,促进了革命势力的壮大,加速了清王朝的覆亡。
  [关键词]晚清 违禁 查处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1)02-0095-08
  在中国历史上,书报检查的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一般认为书籍的检查至晚从秦始皇时期就已实行,后历经两宋、明清、国民政府时期,书籍检查政策日益苛严。晚清中国遭遇“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政治局势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文化事业出现重大转型,书报业的发展尤为兴盛,清政府加强了对“违禁”书籍的查处。晚清的书报检查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新情况,久为学界所关注。学者们对清季书籍检查的研究,成果约可分为五类:第一,关于禁书和文字狱的研究。第二,关于戊戌变法史和辛亥革命史的研究。第三,关于晚清政府查禁淫书的著述。第四,关于书史方面的著述。第五,关于图书检查、图书出版立法与版权史方面的研究。迄今为止,有关晚清书籍检查的研究,成果甚多,为后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在各类成果中,对书籍检查的方式、对违禁案件的处理、对朝野各界的反应等方面的探讨尚可进一步深化,本文于此试作较为细致的考察。
  1 旧与新:对查禁方式的考察
  晚清政府对各类书籍的检查,重点是审查其有无“违禁”内容。所谓“违禁”,系指不合封建道统、或者危害、威胁王朝统治。光、宣年间,所见最早的政府查禁书籍的记载当为光绪十二年(1886)上海县奉苏藩、臬两司查禁《金瓶梅》《红楼梦》等“淫书”事件。此后,对各类“违禁”书籍的查禁越来越频繁。为彻底清除各类“违禁”书籍的影响,政府采取了多种查禁方式。
  第一,由中枢机构饬令地方官进行查禁,为历代统治者普遍采用之方式。由皇帝或中央各部发布命令,书籍的检查能够得到更为有力的执行。晚清朝廷一般甚少主动审查各类书籍,但对各种“违禁”书刊的查禁则异常活跃,由中央各部门直接通令各地进行查禁的情况屡有发生。光绪二十六年(1900),因陈鼎所著《注<校邠庐抗议>》“多主逆说”,朝廷令湘抚俞廉三、晋抚鹿传霖“严拿监禁”。光绪三十年(1904),军机处电咨赣抚:“革命党私造诸逆书,名目数十百种,请即查禁”,赣抚当即饬令警察各局“遵照办理”,“警察委员某君亲诣普益、开智、广智诸书肆,谕令将现有之以上诸逆书悉行缴出归官烧毁,不得私存,并取具以后不再贩卖,违者自甘坐罪切结”。宣统二年(1910),民政部通咨各省,谓“近来京外逆书邪说昌言不讳,到处流传,恣意煽惑,深恐扰乱人心,妨害治安”,要求各省督抚“一律查禁销毁”。
  第二,商请外国政府进行查禁,为清政府所采用的“新”方式。清末维新派、革命派往往以租界或海外作为宣传重镇,诸多“违禁”书刊皆发行于此。清政府鞭长莫及,只好商请外国政府进行查禁,列强也屡屡为此献计献力。所见列强及其在华机构配合清政府查处“违禁”书籍的最早记载是在光绪十六年(1890),江苏布政司张贴布告,禁止书店出售淫书,并将此布告寄给工部局董事会。工部局董事会在收到布告后,“决定将此布告与上次会议记录一起发布”。光绪二十九年(1903),中国政府致信上海租界领袖领事,要求工部局协助禁售两本煽动叛乱的书籍,工部局董事会“指示为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无政府主义刊物《新世纪》在法国巴黎创刊,主编人为吴稚晖、李石曾等。该刊鼓吹大同主义、无政府主义学说,介绍各国社会党、无政府党的活动,赞扬暗杀,激烈抨击清政府。清政府如临大敌,电告驻法钦使刘式训,“从速与法外部交涉,立即查禁,以遏乱萌而睦邦交”。但终无所成,故《中国日报》评论说:“吾对于清国欲禁留学生所出之《新世纪》报与《自由杂志》之事,而卒无所成,乃愈觉其卑污狡狯之手段之可怜、可哀矣!”
  第三,由各地海关、邮局对过往书籍、函件进行搜检、查阅,亦为清末出现的检控新途径。晚清,康梁维新派、孙黄革命派在海外活动重地发行的书刊经常被秘密运送回国,清政府便在各关道进行严密检查。由于日本为革命党人汇聚之地,朝廷便电饬沪、津等关道,要求对寄自日本的书信进行严查,“凡经过之信函、书物、箱驮等类,必拆开备细查阅搜检,始准放行”。在徐锡麟刺杀恩铭事件发生后,清廷在各关道强化了对过往书刊的检查,甚至私自拆阅书信。据《申报》载,“皖案”发生后,“手枪、炸弹日震骇于一二秉政者之心目,杯蛇市虎,几几有不可终日之势”,清廷官员便私拆各地往来之书信,“以遂其密探之阴谋”,“谓徐锡麟留学生也,则日本之书信当拆;秋瑾浙人也,则浙省之书信当拆:其他如两广之名区、湘汉之险阻、北京东三省之要地、长江一带之口岸,凡为革命党所注意者,无不欲拆阅函件,以密为之防”。对此举,《申报》进行猛烈抨击,认为“书信自由之利正所以保社会之安宁、进人民之幸福,为立宪国民必有之利益”,而现在政府私拆书信是“以预备立宪之国”行“此暗无天日、暴戾惨酷之举动”,“足大伤国内之感情,引起国外之交涉,而无预防革命之目的,仍有损而无益也”。如果政府一意孤行,“惟以拆阅书信为侦缉之妙策”,其后果必然是“惟恐俄国虚无党之不剧烈而更促之为法国之大革命也”。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再次下令各地关道、邮局加强对革命党往来函件的检查。十一月初九日,清廷发布谕旨,谓“海外逆党乘国家多难之际,妄思煽乱,肆意捏造谣言”,“复敢刊印函单,分致京外各衙门署局所学堂,淆乱是非,多方簧鼓,居心尤属险恶”,要求各地邮局“认真拣查”,“遇有自外洋寄来汉文函件字迹封式在五件以上,分致上项各处者,立即拆阅;倘语涉悖诞,即刻一律焚毁,其各埠外国邮信局、社亦由该处地方官婉商仿行,共保治安”。邮传部随即致电各省督抚,要求饬令所辖关道及商埠“一体钦遵办理”,并拟定切实办法电复邮传部。各省接到邮传部所传谕旨后,纷纷采取切实措施,严查革命党书信。苏抚当即札示藩、学、臬三司,要求对寄自日本的各种书函‘嗵饬各属一体严密查禁,毋任传播”。苏学司亦札饬各学堂“将日本寄来悖逆信函截留焚毁”,并要求各学堂校长、教员“当即谆嘱各学生,如接有此项信函,立即焚毁消灭”。江苏学务总汇处、师范学堂及长洲县高等小学校等处在收到寄自日本的信函后均“将原函销毁”,“以免传播。
  在各级官员的层层督促下,江苏各地查禁了大量寄自日本的书函。其后苏抚在电复邮传部的咨文中,作了详细汇报,谓对于东京寄来的各种书信,已经“通饬各属及军学警各界严行查禁”,“并饬各送关道谕令税司于轮船进口时认真搜查销毁”,还“一面电致宁鄂及驻日胡钦使设法查办”,并吹嘘效果斐然,“现在各内外人心甚属安靖”。而浙江巡抚增韫为了更好地查禁寄自日本的书函,拟定了三条检查办法:一、各学堂、军营、衙署须专派检查信件之员,于大门内设一收信木箱,令邮信各局送信人将函件投入箱内,每日早晚两次由检查员派人启箱取信,检查之员逐细查验。二、查验各信时其寻常信函、家报可以随时转交本人,倘有外洋寄来形迹可疑之信件,应唤受信人至当面拆阅。三、如查获逆信,须询明受信人是否知情,如果实系不知,即将原信焚毁,以免辗转传播,祸人观听。邮传部电政总局还订定了《检查逆电章程》十四条,咨行各省,通饬各局遵守。对于清政府拆阅邮信的行为,列强或直接、或含蓄地表示支持:“英总领事现又照复沪道,略谓如系香港所辖寄来函件,数在五封以上者应由中国邮局派员来局拆阅,如果查出逆信等件,应仍退回香港。又俄领事照复谓,各国寄沪之汉文信函,向交中国邮局分别转送,华官自有稽查之权。而日本领事则谓东京所辖递寄之件业已电达东京外部请应,应俟复到再行照复。”对函件的检查一直持续到清王朝覆亡前夕,其时瑞徵督鄂,还要求对湖北各学堂学生所收到的函电进行严密检查,规定“凡以共公名义寄来函电,均送警司披阅,不准迳交学生”。
  第四,在学习西方国家的基础上,朝廷制定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书籍的检查与控制。晚清以前,朝廷并无专门的书报检查律文,只是在刑律等律例中有个别条款涉及到书刊的检查。清初制订的《大清律例》中的“盗贼类”有关于“造妖书妖言”的规定。这是清政府长期以来查禁各类书籍所遵从的法律条文。而在晚清,特别是“新政”开展后,“学堂竞设,士人争著书立说……或译自外洋,或摭诸报纸,或编成读本,或集为类书”,要对大量涌现的书刊进行规范和检查,《大清律例》已明显不能适应需要,因此出现了制订“书律”的呼声。当即有人站在政府的立场,撰文阐述了制订“书律”的必要性,认为当时书籍市场太过混乱,“谬托维新,阴主作乱,诱人以口戈犯上之事,导人以排满灭清之言,侈口铺陈,无非革命流血;狂言煽惑,类皆平权自由”,此等书籍充斥书摊,“列之市尘,购者不知其纰谬;课诸学校,读者遂误其步趋”,“官吏不严以禁之,学者且争先购之”。因此,“当设著书之律以绳之”。经过数年酝酿,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颁行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对印刷人、印刷所、印刷品等作了具体限制和规定:凡印刷人、印刷所、印刷物均须向京师印刷总局及各地方该管官注册登记,违者以犯法论,予以监禁或罚款处分;凡印刷物“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者,即构成“惑世诬民”之“讪谤”罪,地方官员有权查封印刷物,逮捕有关人犯(包括作者、印刷人、报馆经理人、发卖人和分送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设立法律馆,修订《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主持,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共四百一十一条。其中有数条是关于图书审查内容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关涉军略之文书图画交付敌国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知为军事上秘密之事项,图书物件而刺探收集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罚金”;第一百三十五条“知悉收领军事上秘密之事项图书物件而漏泄或公表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其系因职务知悉收领者处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但是,此律在清末“因官吏反对者众,未及实行”,“光复后,始援用之”。
  宣统二年(1910)。清廷颁行《大清著作权律》,共五章五十五条。其中关于著作物的注册管理,规定:凡是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予执照(第二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份,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第三条);著作物经过注册给照,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条)。关于对著作物的禁例,规定:凡是经过注册给照的著作,他人不得翻印仿制,不得用各种假冒方法以侵损其著作权(第三十三条);接受他人著作者,不得就原著加以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但经原主允许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对于他人著作权期限已满之著作,不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第三十五条);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已之著作,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对于发生的著作物的侵权行为,也有详细的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科以四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之罚金,知情代为出售者,罚与假冒同(第四十条):因假冒他人而侵损他人之著作权时,科罚外,应将被损者所失之利益,责令假冒者赔偿,且将印本刻板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没收入官(第四十一条)。《大清著作权律》因辛亥革命的爆发,“未及实施”,但是“对近代著作权立法和观念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基本内容、原则、体例为1915年北洋政府和1928年国民政府的著作权立法提供了不少借鉴”。
  晚清政府颁行的有关书籍检查的法律法规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第二,其内容趋于严密,其相关条款也更具可操作性;第三,学习和借鉴了日本及西方各国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又带有强烈的本土色彩;第四,由于在书籍检查过程中长官意志的强大作用,也由于晚清政府的迅速覆亡,各种律规在晚清发挥效力的时间甚短、空间有限、作用亦不明显,但是这些法律条规的精神在民国以后多得以沿袭。
  2 书与人:对违禁案件的处理
  对有关违禁书籍案件的处理,需涉及“书”与“人”两个方面。
  对禁书的处理,一般来说有禁止售卖和销毁两种途径。《大清律例》中有关于禁止售卖淫秽书籍的条文。以此为依据,光、宣年间清政府各地官员多次发布文告,禁止售卖淫秽书刊。光绪十八年(1892)御史文郁以小说淫词有伤风化请求朝廷严禁售卖。对于违禁书籍,清政府严禁售卖是力图不使人们接触到此类书籍,故各级官员还不时派人检查各地书坊有无私售违禁书籍。光绪三十一年(1905)鄂督张之洞就一面查拿革命党,一面“稽查各书肆有无私售禁书”。清政府甚至还派专员前往各书坊调查,“有与教育违碍及撰述不纯者,概禁出售”。
  对于业经查获的违禁书刊,清政府一般都是予以销毁,杜绝流传。戊戌政变发生后,清廷谕令各省将康有为之著作“严查销毁”,江督刘坤一即札饬金陵官书局总办“立即到局督令司事”,“将所刊康书六种悉数毁去,用车载至惜字会焚化”。粤督谭钟麟将从康有为家里搜获的书函“悉数焚毁”。直督裕禄亦令天津府饬县晓示,“如存有康有为书籍板片者,即行烧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即拘牵重办,决不姑宽”。矧。在清统治者看来,销毁各类违禁书籍无疑是“息邪说、正人心”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无论是淫秽书籍,还是宣传维新与革命的“悖逆”书刊,在被查禁后都难逃被销毁的命运。经学家廖平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因“离经叛道,行检不修”被革职,其所著各书即被销毁。次年,军机处电咨赣抚,谓“革命党私造诸逆书,名目数十百种”,要求查禁,赣抚遵即派人办理,“谕令将现有之以上诸逆书悉行缴出归官烧毁,不得私存”。陶成章所著《中国民族权力消长史》介绍中国民族发展的历史,宣传排满革命,在江督端方的要求下,沪道瑞潋即“责成商董迅速查明销毁”。
  对禁书作者、出版者、印刷者、售卖者的处理,清政府也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限制和惩罚。对于作者,朝廷一般力主捉拿惩办。尤其是著书宣传维新思想与革命学说者,朝廷屡次下令“严拿惩办”。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十四日朝廷发布朱谕,将康、梁“著一并严拿惩办”,一年后,朝廷还在要求沿江沿海各督抚“悬赏购线”缉拿,“以申国宪”。当然,康、梁等一再被朝廷缉捕,不仅是因为著有“逆书”,更重要的是他们是维新变法运动的领袖人物。另一位具有维新思想的人物——翰林院编修陈鼎,因所著《注(校邠庐抗议>》“多主逆说”,亦被“严拿监禁”。维新派人士如此遭遇,著有“逆书”之革命派人士更是未能幸免。光绪三十年(1904)于右任所著诗集《半哭半笑楼草》被陕抚升允斥为“有心倡逆”,“其词意则语语革命,语语劝人为叛逆”,其时于右任已到河南参加会试,升允还致电朝廷令河南地方官“密拿该逆”。蒯光燮在武昌开办湖北教育普及书店,因出售《革命军》《兄弟歌》等书,致书店被封,蒯本人被捕。后鄂督批复,认为蒯是“意图煽惑军心,实属丧心病狂,不法已极”,“……发江夏县监禁十年,以示儆戒”。
  对于违禁书籍的出版者、印刷者、售卖者,清政府则施以警告、罚款等不同处罚。上海天禄书局刘善夫翻印沈仲礼所著《自强军算学新书》,被查知后,以“罚洋一百元,拨充楱流公所经费”而结案。光绪三十三年(1907),直督袁世凯发现自日本流入国内之各种书报,“每有革命排满之说”,要求各地警察局严禁,并不准售卖,否则“照原价加罚一百倍,以做效尤”。更有甚者,“浙江人曹阿狗因演讲《猛回头》,为金华县令嵩连杀害”。
  3 宽与严:朝野各界的反应
  对于清廷实行的严格的书籍检查政策,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反应不一,各种评论皆主要集中于“禁书”。总的来说,“朝”趋于“严”,“野”趋于“宽”。
  一定的政策是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和阶级利益的反映。清廷统治者推行严厉的书籍检查政策是维护其自身统治的需要。长期实行的书报检查,也使得政府一些官员深受影响,他们不能容忍新思想、新学说,甚至连官员的奏折中出现新名词也难以忍受。光绪三十三年《申报》有一则新闻,谓某御史参劾某督(实指张之涧),云“该督向以经史为重,所订学章内亦以经史为学堂必须之专科,日素以尊孔为宗旨,乃检阅其章奏中多用新名词,未免有背道而趋”,因此请求朝廷“饬下各督抚嗣后于章奏中一概不准擅用新名词,以重国粹”。此折上奏后,虽然朝廷是“一笑置之”,但在当时,仇视新书、新报、新名词,赞成对书报进行严厉检查的无疑还大有人在。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清政府的书报检查政策在官僚阶层有一定的支持面。
  有的官员主动采取行动来推动政府书报检查政策的执行。光绪二十九(1903)年,南京各学堂总办联名颁布《条例》:“禁阅新书新报。凡属康梁著述,及日本近来刊行之各种报册,均不准携入学堂。”进士出身的湖南候补道沈祖燕,“尝从事于调查革命书籍,用以献媚满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向北京各处派送调查“逆书”种目,并附说明书,谓:“近年来革命党人,倡为逆说,编辑成书,甲辰(1904年)之岁,湘中亦遍行流布。偶于友人处见之,大为骇异,询所自来,则以书肆购售,及有人分送对。因微服诣市查阅,见罗列满布者触手即是。惊诧之余,莫名愤懑。”据此,分两次开列了“逆书”种目,计四十余种。
  报界对清政府禁书的态度亦不一致。有的站在朝廷立场,主张严禁。1905年前的《申报》,其基本立场略呈保守,诸多言论皆支持政府立场。如该报“论说”栏目的许多文章都对清廷的禁书政策表示赞赏,对各种新潮书籍进行谴责。梁启超的《戊戌政变记》刊行后,《申报》谓该书“大抵于逃亡之后犹思死灰复燃,因逞其谬妄之谈”,“恐天下无识之流皆将误信其簧蛊谣言之起,此后当更无已时矣”,主张“严以禁之”。康有为著《中西学门径七种》亦被该报指斥为“狂悖之词充塞满纸”,危害甚大,“每有尔雅温文好人家子弟,一阅此种书籍.或甫入此种学堂,即趋向顿乖,议论顿异,日以君民平等之说昌言于大庭广众之中”,因此对于此种邪说“宜严杜”。
  对于稍后印行的革命派书刊,该报更是连续地口诛笔伐。当上海地方官严行禁止《革命军》《警世钟》等时,该报便指斥上述书籍为“荒谬乖戾,诚有害于世道人心”,“在作是书者无非欲煽惑人心,酿为世变,其意固不可胜诛”。特别是对《警世钟》,《申报》评日:“此书一出,无识者势必奉为圭臬,而杀教士、焚教堂、戕洋人、毁洋栈,种种祸乱自此而生,不待创为革命之谈,而朝廷己岌岌可危,时局乃由之益坏”,故不能不严禁此等“逆书”。这一时期的《申报》不仅主张对新书严查厉禁,还提出书籍检查的具体操作办法,即由书肆公延一人专司检书之事,“凡市上所有书籍逐一详加检阅,果系用意不乖,有益于世,始可为之发售;如稍有违碍,即传知同业不为售卖。如是则好事之徒虽日著荒谬乖戾之书籍,而各书肆断无人再敢为之代售,既足以防闲世道人心,而各书肆亦不致暗中蹈不测之祸事,两受其益,无有过于此者”。
  与此相反,1905年前,代表民间进步势力的革命报刊却在不遗余力地抨击政府的禁书之举。在直督袁世凯颁发禁书公文后,《警钟日报》进行抨击,认为“非第不合中法,亦且扰乱环球”,袁世凯禁书是草率的,“第见其名目之可骇,而遂禁之,初不必尽读其书之内容也”。
  从总的趋势来看,早期的报界言论多与清政府同调。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报界对新书、新报的态度发生变化。一向立论比较保守、曾积极为清政府的书报检查出谋划策的《申报》,立场亦发生显著变化,由原来的“支持”变成了如今的“反对”。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北教育普及社书店以出售《革命军》《兄弟歌》等书籍被封,店主诸人被捕。《申报》发表系列论说,对武昌教育普及社被封禁表示同情,认为《革命军》诸书,“不惟不必禁,在上者正可借以觇政治之得失、民智之高下焉”。当巡警部勒令有正等五书局停止售卖新书报之后,《申报》刊登论说,对此举进行猛烈的抨击,认为此为“闭人文、愚黔首之拙术”,是“害于人群”,其法“愚不可及”,因为“凡阅书之人得之愈难,则求之也愈切,求之愈切则读之也愈奋,读之愈奋则其受感化力也愈速,此为事理所必至者”。
  不惟《申报》如此,其时众多报刊渐具日趋强烈的反清倾向,它们顶住压力,积极宣传革命。光绪三十四年(1908)《江汉日报》公开刊发广告,负责代销被清政府视为禁书的各种革命刊物,有《云南》《河南》《中国新女界》《竞业旬报》《广益丛报》等9种。《苏报》案发生后,《江苏》刊文对此进行评论,认为清政府通过查禁《革命军》来压制革命思潮的传播徒劳无功,因“今日《苏报》之被禁,章、邹之被锢,其势固已激荡于天下”,使更多人知晓清廷制造此案是由于“满族实汉族之世仇”,“以此而互相问答,互相传说,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万”,于是,“排满之一主义,遂深入于四万万国民之脑髓中”。对清政府的严禁革命书刊的政策,《中国日报》发表社论,指责晚清王朝“禁书禁报之文示,飞腾各地,不惜贻中外人笑柄,亦毅然行之”,并分析了清政府严禁书报的原因:“自欧风美雨,冲浪而来,门户轰开,彼之力无束其民;又益以泰西学术日益侵人,神灵之裔,智慧渐发,不满数载,民族之观念日热,革命议论如狂潮怒涌,猛不可扑。满洲政府不能施其祖宗遗策,以恣蛮力,及至今日,始行其消极之禁书之义,明知无效,突叹其莫可如何。报界在清政府的高压政策下,表现了惊人的勇气。
  对于晚清政府制造的禁书案,书业界亦积极抗争。光绪三十年(1904)东大陆、启文等书局因出售《警世钟》,遭到上海租界公廨的惩治。而上海的各书肆认为祸因著书人起,“今不将著书者科以重罪,反罚及售书之家,深恐此书业中人不免动辄得咎”,因此禀请上海道,要求对那些受到惩治的人员“稍予从宽”,并要求上海县和租界公廨以后“将应禁书籍随时出示申禁”。上海的书业界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牢狱,采取措施,由文明书局俞复等“邀约同业会议建设书业公所,举董事数人专司查察新书,一有新出之书即行会议传观,倘稍有侵犯之处应即随时禀请示禁,庶免动辄得咎”。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为了加强对书籍、报纸等印刷物的管理与控制,制定了《大清印刷物专律》,而上海市书业公会认为此律“剥夺出版业权利”,从而“集议对策”。
  清政府对革命书籍的查禁,效果不佳,正如其时《扬子江》所刊《查禁书报之效果》一文所评论的,清政府企图通过严查革命书籍,“使内地无销售之路,士林无购阅之人”,但其效果却恰恰相反,“各埠书肆之生涯日以盛,有储之货为之一空”,革命书籍是禁不止的,其流传也将更加广泛。《中国日报》亦指出,清廷之禁书实为被禁之书大作广告,“以予所闻,则年来之书报,初出者未尽流通,及一经彼辈示禁,而该书遂大扩销场,洛阳纸贵矣。梁启超作为清末学界的重要人物,其著作多被查禁,他对清政府的书籍检查又有自己的一番见解,认为清廷的禁书、禁报是“操术之拙,未有过此者也”,因为“凡禁书皆然,书愈禁,则求之者愈切,读之者愈熟,而感受者愈深”,“凡人于其所愈难得之物,则其欲得之之心愈切,幸而得矣,则其宝之之心愈甚”,“故禁而求,求而读者得十百人焉,以视不禁而读者得千万人,其力量尚或过之,此一定之比例也”。并指出,“时势者可顺而不可逆者也,苟其逆之,则愈激而愈横决耳”。清末知识界普遍认为,清政府的禁书,不仅不能阻止,反而是大大地促进了被禁书刊的传播。
  晚清政府进行书报检查,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人们言论的控制来稳定统治,但实行起来却难以如愿,甚或适得其反。清廷书报检查政策虽然严酷,但险恶的国际国内环境促使绝大多数有良知的国人去冲破清政府的罗网,去关心时事、关注时局,他们以书刊为阵地,以笔墨为武器,以激扬之文字指点晚清江山,刺激了被禁书刊的广泛传播,促进了革命势力的壮大,加速了清王朝的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