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店截访记
2011-12-29
财经 2011年22期
2011年8月16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局信访科人员接到一文印广告部报告称,一名老人正在该部打印信访材料,数量较大,可能是进京上访人员。
接到报警后,该信访科民警立即向分管副局长作了汇报,同时在巡警队的配合下,将石姓上访人“稳控”,当场收缴信访材料60余份。
这是8月17日稷山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外界无法猜测发布这条微博的动机,但该微博甫一发布,迅速蹿红。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公安系统对公民合法的上访行为,如此严防死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基于此,2005年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开宗明义,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然而在现实中,信访体制已扭曲变化。一方面,政府三番五次重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听取人民的意见,并且设置了信访制度,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诸如地方政府雇佣保安公司非法拘禁访民、发红头文件要求信访“销号”、对正常上访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等事件层出不穷,针对访民的打压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潜规则。
发生在稷山县的这起事件亦是典型。上述石姓上访者,今年57岁,多次赴京、省城上访,被芮城县公安局列为重点信访稳控对象。2002年以来,在问题得到解决并写了停访息访书后,仍越级上访,故被稷山县公安“抓获”后被移交到芮城公安。
从稷山县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在国内各地普遍采用的对付访民的办法,已形成一张密布的“维稳网络”:
第一,要求上访人员签写“停访息访书”。这是许多地方政府和访民谈判要求访民答应的条件之一,而上访反映问题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不能因其他事项而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
第二,建立重点信访稳控对象名单。因为上访会影响各层级政府官员的考核成绩,因此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打压、控制上访人员。这些措施之一便是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管控。
芮城县的办法是建立重点信访人员稳控名单。凡是被列入名单的人员进行日常监控,尤其是举办大型活动之时,监视这些人员的行踪。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个人自由,但在全国却非常普遍。
第三,非法限制重点上访人员人身自由。在已披露的众多案例中,公安部门对待信访人员除了采用法律上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手法外,还经常采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的“稳控”手法,但却不明说何为“稳控”。此外,上访人员被稷山县公安局“抓获”,却移交给芮城县公安局接返,上访并不违法,跨县移交法理何在?
诸如此类的信访怪现状举不胜举。这些大规模发生的侵犯访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伤害的不仅仅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也伤害到包括公安部门自身,却至今未引起重视。
公安系统在其中也苦不堪言。今年3月,公安部党委曾发文,严禁警察参与征地拆迁活动。但由于公安部门受制于属地管理,该文件未有明显效果。信访工作与此相类,正常的上访人员的权利本应得到公安部门的保护,但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以及个人仕途,使得公安部门承担起监控、打压访民的“重任”。
9月7日上午,《财经》记者致电芮城县公安局办公室人员,询问8月16日发生的上述事件。对方却表示对此事不知情,拒绝作出回应。
本刊记者 谭翊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