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及其预防对策

2011-12-29杨玉民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5期

  摘要:文章概述了新生代外来工概况与基本特征;通过对“新生代外来工”的犯罪特点及原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来切实关注“新生代外来工”及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关键词: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30年多来,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由于农民工一直作为中国城市边缘化的特殊群体而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第二代农民工”也称“新生代农民工”生于80年代,于90年代末或新世纪初进入城市。作为一个群体已经出现:他们与农村渐行渐远,在城市中游荡漂泊,而渗透于城市生活的“显歧视”和“潜歧视”,正日益加剧他们的“底层化意识”,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正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经成为监狱押犯增长的主要因素。怎样减少和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何谓“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也称“新生代外来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个亿。他们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另一方面,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而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新生代外来工”年龄为18岁-30岁,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年龄集中在22岁-29岁之间。他们中有九成人是童年时曾被称为家中“小太阳”、“小皇帝”的“80后”。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1、“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六成以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亿人,其中,16岁-30岁的占61.6%。据此推算,2009年外出“新生代外来工”数量在8900万左右,如果将8445万就地转移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考虑进来,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外来工”总数约在1亿人左右。这表明,“新生代外来工”在我国2.3亿(2008年为2.25亿)职工中,已经占将近一半,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2、平均年龄23岁左右,初次外出务工岁数基本上为初中刚毕业年龄。根据当前三项规模相对较大的“新生代外来工”调查数据,“新生代外来工”的平均年龄为23岁左右,这要求我们在认识“新生代外来工”时,必须关注与其所处特定年龄阶段相关的一系列特征和问题。
  3、近80%的人未婚。据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的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已婚者仅占20%左右。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当时农民工中80%以上的人已婚。数据对比显示,“新生代外来工”主要是一个未婚群体,这意味着,这一群体要在外出务工期间解决从恋爱、结婚、生育到子女上学等一系列人生问题,这与外出期间80%已成家的传统农民工相比,存在很大差别,这是我们考察“新生代外来工”问题不可忽略的方面。
  4、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水平相对传统农民工有所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在“新生代外来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岁-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而2008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在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0%。同时,“新生代外来工”中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36.9%,高出传统农民工14个百分点。数据对比说明,尽管“新生代外来工”仍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职业技能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相对传统农民工,他们的文化和职业教育水平已有较大提高。
  5、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上升,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下降。“新生代外来工”就业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两升一降”特征,即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建筑业中呈下降趋势。《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的比重分别为33.3%、21.7%和22.9%;而国家统计局2009年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的比重分别为39.1%、25.5%和17.3%。数据对比可以发现:5年间,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上升了5.8和2.6个百分点,建筑业则下降了5.6个百分点。这说明,相对于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外来工”显露出了行业倾向性,开始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
  6、成长经历开始趋同于城市同龄人。从成长经历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没有经历过父辈那样从农村到城市的变化过程,与城市同龄人更为趋同。很多“新生代外来工”自小就跟随父母移居城市,或是在农村初中(高中)一毕业就到城市“谋出路”,因此他们对城市生活环境比对农村生活环境更熟悉、更适应;即使出生、成长在农村,他们在务工前也同城市里的同龄人一样,大多数时间在学校读书,不熟悉农业生产。据统计,89.4%的“新生代外来工”基本不会农活,37.9%的“新生代外来工”从来没有务工经验。而且,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城市,在农村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据安徽阜阳市统计,全市无地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26.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这一群体势必将越来越大。此外,“新生代外来工”大多只有一、两个兄弟姊妹,“较之父辈,生活是优越的,没有挨过饿,没有受过冻,温饱问题在他们头脑里没有什么概念”,“忍耐力和吃苦精神远不及父辈”,这一点与城市同龄职工也颇为相似。
  (三)“新生代农民工”与其长辈的区别
  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第二代及90年代以后出生的第三代农民工的市民化。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回农村,“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农民工的主体。这部分人的成长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与其长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代“新生代农民工”:20世纪80年代成长起来的农民,随着90年代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外向度大幅提高而外出打工,他们是目前农民工中数量最多的。“外出进城打工”是这代农民工有别于上代农民工的显著特点。他们一般都有10年左右的打工经历,大多在建筑业、加工业、纺织业、出口企业打工。他们的城镇化走向呈现分别:一部分有技能、有管理能力的人成为企业生产骨干,留了下来;还有一部分有文化的女工也留了下来,不少嫁给了城里人;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随着年龄增长,挣了一些钱而选择回乡。
  第三代“新生代农民工”:20世纪90年代后出生的农民工,模糊一点也包含80年代末出生的,可统称为“90后”。估计有4000万人左右,最近几年新增加的农民工主要是这部分人。他们基本是进城打工,主要在服务业就业,如卖服装、卖保险、搞推销的较多。把出来打工作为寻求进城的机遇和途径,根本不想再回农村。
  二、“新生代农民工”以成为犯罪主体
  “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单调、无聊,虽然他们身处城市,却离城市的精彩很远很远……;因而精神生活孤独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导致犯罪——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吸毒等。
  
  (一)典型案例1:抢走巨款20万元巨款——好赌
  2010年9月8日14时44分,龙湖区周厝塭工业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正在发放本厂工人工资,突然间,2名脸捂口罩、头戴鸭舌帽的男子驾驶摩托车持刀、枪窜进工厂楼下财务室,将放在二个塑料箱内准备发给110多名工人的194529元工资款抢走。案件发生后,龙湖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大量细致的摸查、走访工作,办案民警发现曾在该公司务工的河南人“陈贺”(80后出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0年9月9日23时,办案民警掌握到重要信息:“陈贺”准备在9月10日一早在澄海区上车逃回河南老家。于是,9月10日早上6时,连续作战的专案组民警立即赶往其必经之路布控。8时15分,当“豫R19×××”大巴行驶至汕汾高速公路湖心入口处时,民警犹如神兵天降,将犯罪嫌疑人郭某(化名“陈贺”)、张某抓获。
  经审讯,郭某、张某交代了作案经过。原来,郭某、张某生性好赌,每当晚上下班后就去会所或酒楼开房赌麻将,有时通宵达旦,每个月工资发下来不够几天就花光,并且还欠人家很多钱。郭某曾在该公司做过工,对其工资发放规律清楚,辞工后萌发抢钱的念头,遂纠合老乡张某一起作案。9月8日下午,郭某驾驶摩托车载张某进入厂区,郭某持一支塑料手枪和一把刀、张某持一把刀闯进工厂财务室,抢走巨款,前后不到20秒钟。
  (二)典型案例2:9名“90后”结伙劫财——挥霍玩乐
  一伙“90后”“新生代农民工”从贵州、四川、湖南等地来到汕头后,整天无所事事,经常夜晚在网吧、溜冰场消遣,臭味相投很快结识,多次实施持刀抢劫。2010年8月11日晚上11时,当唐某义等9名男青年再次在潮汕路西龙村一带物色抢劫对象时,被巡逻伏哨的金平公安分局岐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8月11日23时许,岐山派出所10多名民警和联防队员在该路段伏哨时,发现有9名男青年驾驶3辆摩托车在附近兜兜转转,行迹可疑,便上前盘查。9名青年见状分头拼命逃窜,伏哨民警迅速展开包抄,将其全部抓获,现场还缴获作案工具西瓜刀2把,摩托车3辆及手机3部。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唐某义等交代其分分合合先后在潮汕路西陇村一带抢劫过路群众财物5宗的犯罪事实。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9名犯罪嫌疑人在当晚被抓获前还对一名骑自行车经过西陇路段的男青年实施抢劫,抢走1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这些犯罪嫌疑人年仅15岁-19岁,分别来自贵州、四川、湖南等地,他们将抢来的现金和赃物销赃后得来的钱全部花在上网吧、喝酒、玩乐等,钱一花完又再次作案。
  (三)典型案例3:劫取财物杀人灭口——好逸恶劳
  2010年9月28日,汕头市中院举行宣判大会,依法对四宗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宣告上级法院的刑事裁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林伟杰、尹胜兵等四名罪犯会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2岁的罪犯林伟杰是汕头市人。2008年4月,林伟杰在报纸上看到被害人廖某刊登的交友热线广告,遂到廖某的住处登记交友,他发现廖某单身独居,萌发了抢劫之念。之后,林伟杰邀约卢某彬(同案罪犯,已判刑)密谋作案,并购买了作案工具。2008年4月28日14时许,罪犯林伟杰、卢某彬以询问交友情况为由来到廖某家,后趁廖某进卧室打电话之机,持刀冲进卧室,用胶带捆绑廖某。在室内抢得人民币900余元、2本存折及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及手机,林伟杰、卢某彬逼廖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卢某彬用刀割廖某颈部数刀、刺廖某胸部2刀,致廖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林伟杰、卢某彬作案后逃离现场,从廖某的银行账户中取款人民币9000余元、美元100元。林伟杰将笔记本电脑销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对林伟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罪犯尹胜兵,26岁,是四川省中江县人。2007年10月,尹胜兵、刘某平(同案罪犯,已判刑)与吴某(在逃)预谋在汕头市结交有钱女性,伺机劫取财物。同年11月底,尹胜兵经吴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之后二人经常来往。2008年2月20日21时许,王某约尹胜兵见面,尹胜兵乘坐王某驾驶的本田轿车来到滨港路一沐足馆附近,二人在车内后排座聊天。其间,尹胜兵向刘某平发手机短信,让其赶来。当晚22时30分许,刘某平携带作案工具赶到,并进入车内发动汽车。王某发现后呼救,尹胜兵就将她压在后排座上,扼其颈部,致王某昏迷。之后王某苏醒,尹胜兵、刘某平合力用绳子勒王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尹胜兵、刘某平搜得王某的手机2部及现金700余元,将王某的尸体装进编织袋,放入汽车后尾箱。随后,刘某平独自驾车至东莞市,将王某的尸体抛入东莞市一水库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尹胜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王哲君伙同同案人密谋杀害被害人彭某后抢劫其出租车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亚迪为筹钱吸毒和赌博,入户盗窃,为掩盖罪行杀人灭口也依法被判处死刑。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宣判后,四名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四名罪犯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每天晚上经常到夜总会消费(喝洋酒、抽高档烟、请小姐),钱一花完又再次作案。
  (四)典型案例4:去迪吧跳舞——吸毒
  笔者从汕头戒毒所了解到:刘某来自饶平一偏僻山村,今年21岁,来汕头2年;在汕头一大排档推销啤酒,不到半年就结识一帮不三不四的年轻人。晚上下班后感到无聊,经常和这帮人到迪吧跳舞、喝酒;在迪吧先是吃“摇头丸”,后来吸上“k粉”,从此上了毒瘾。2010年10月被警方抓获送到汕头戒毒所戒毒。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类型具有多样性:一是侵财性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入不敷出,在贪欲的影响下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二是暴力性犯罪突出。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对现状不满,通过故意杀人和伤害等犯罪报复社会。三是性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新生代农民工在缺少良好教育的条件下,他们的性道德的形成往往落后于身体发育;部分人追求低级趣味和感官刺激。
  (二)犯罪形式团体化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愈益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地域性。地域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主要是由来自同一地域中的老乡、朋友等组成,不同地域的犯罪团伙成员,犯罪内容和手段存在差异。二是血缘性。血缘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三是集居性。集居性是指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同一社区,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四是从众性。从众性是指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在周围人员的影响下,个体产生的一种随大流的、与其他人相一致的越轨行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有着更强烈的物质和精神诉求,一旦现实不能满足诉求,团伙犯罪更易演变成对社会攻击性的群体犯罪。
  (三)被告人无固定工作,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从就业状况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流动频繁,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生活来源不稳定,超过80%的被告人无业或打临时工,被告人有固定工作的不到20%。
  (四)冲动性、暴力性犯罪突出,初次犯罪多
  从犯罪是否有预谋来看,超过90%的被告人没有预谋,是一时冲动的犯罪,蓄谋已久而犯罪的被告人不足10%。从犯罪手段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倾向于使用暴力实现犯罪目的,90%以上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等暴力手段,多发生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类型的犯罪。
  
  (五)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难度高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在城市没有固定的住所,流动性强,社会对其管理相对弱化,因此,对于新生代民工犯罪的预防和犯罪控制的难度较大。另外,由于新生代民工心理不成熟,易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违法犯罪具有较大的反复性。
  四、犯罪成因及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深刻的原因,主要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
  (一)客观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逐渐拉大,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普遍不富裕。二是现存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未能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一个稳定、安全、公平的生存空间。三是由于教育制度、家庭条件和新生代读书观念等诸多因素,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缺乏专业技术、技能。四是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学历较低、缺乏专业技能等原因,工作普遍不稳定,有的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甚至长年找不到工做,生活来源难以保障。五是由于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以及工厂、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的存在,新生代农民工常常入不敷出,满足不了当今日益丰富和多元化的生活、娱乐需要。六是工厂、企业对管理不严、漏洞百出,使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有可乘之机。
  (二)主观原因
  一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为独生子女,从小骄生惯养,没有务农经历,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二是新生代农民工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追求时髦,泡网吧、玩游戏、跳的高、穿名牌衣服、用名牌手机等,花钱不注意节制。三是新生代农民工受苦少、阅历浅、自尊心强,从落后农村走进发达城市后,工作辛苦、收入低、受冷遇,被城市边缘化,找不到归属感和认同感,容易产生自卑、抑郁心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注重沟通协调,容易盲目冲动,用打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五、预防和遏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城市的社会治安与和谐发展,要遏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势头,不能简单地依靠一两部法律来禁止,而是有赖于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去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教育环境,破除城市人对农民的心理歧视,给予新生代农民工应有的关怀和理解,引导新生代农民工自强不息,这样,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才可能得到较根本的解决。
  (一)改变管理制度,破除城乡歧视
  我国当前实行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截然分开,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城市社会保障之外,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农民工的赔偿标准远低于城镇居民,这种政策性的歧视必然引发社会生活方面的歧视,刺激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不满,加剧城乡矛盾。因此,应彻底改革户籍制度,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废除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等级差别,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地位和待遇。所以,改革户籍制度,让进城农民获得在城市发展的机会,才符合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才能不断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让他们更加热爱城市,主动维护城市的每一片安宁。
  (二)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
  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当然,需要解决的远不止这些问题,农民工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
  我们期望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的实行,不久之后即能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三)以法律道德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定期不定期地进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同时,政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或继续教育学校为平台,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此外,应丰富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权益,如免费电影、文艺晚会、提供健康的文化书籍,免费开放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等。
  (四)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首先,完善农民工登记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对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农民工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家庭状况、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向民政部门申报。
  其次,高度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解决乡亲、邻里、同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做好纠纷调处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
  再次,积极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
  (五)完善法制建设,维护合法权益
  以有利于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进一步完善立法设计和政策制定,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要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应用是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各项制度,降低法律援助的条件和成本,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方便快捷地享受的法律的引导和保护。一方面,各级普法部门应当运用更灵活更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的投入,使之成为社会公益事业惠及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公民。
  (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劳动收入。
  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管理,更重要的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引导新生代农民工提升职业技能,增强自主创业的能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银行、信用社制定相应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新生代农民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新生代农民工有固定职业、有稳定收入、有固定居所,完成经济储备,实现安居乐业,从源头上杜绝犯罪。
  (七)注重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
  政府和企业要强化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增强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心理素质的不稳定性和性情的多变性,有关部门、企业可考虑设立服务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咨询机构、举办心理健康讲座等,对他们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指导,引导他们通过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对农民工集中居住点设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使农民工在业余时间有场所看电视、看报刊、上网,方便学习、娱乐,满足新生代农民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
  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
  再次,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
  六、结论
  中国“新生代外来工”登上历史舞台。在中国,“新生代外来工”开始成为农民工中的主要群体。要“着力解决‘新生代外来工’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这个词,传递出中央对这一群体的关切。“我们应该感谢农民工,他们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这个受到感谢的群体也应该被全社会温暖相待,其实善待他们,也是善待自己。农民工问题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中国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根源问题,特别是如何有效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以及在生产、生活、生存方面的诸多问题,修复被“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参考文献:
  1、魏鑫.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及其预防对策[DB/OL].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