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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路初探

2011-12-29张志军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5期

  摘要:我国网络事业发展速度惊人,网民速度正在呈现几何数量级增长。然而,与之伴随的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的个案也屡见报端。虚拟财产保护在实践当中遭遇了重重阻碍,如何寻找相应的对策解决这些问题,对虚拟财产予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这将是文章的重点。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保护;完善途径
  
  一、虚拟财产法律性质问题的界定
  虚拟财产是指基于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依法支配和排他享有的以数字化形式虚拟存在的财产信息资源的总称。我们常见的网络游戏账号、游戏道具、QQ号码、游戏金币等就属于虚拟财产。在理论界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有“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知识产权说”等观点。虚拟财产虽有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特殊性,但因其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的特征,虚拟财产权“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笔者更倾向于物权说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虚拟财产权无疑属于物权法当中关于物权概念界定的范围。
  二、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缺乏相应的立法保护
  我国网民人数增长突飞猛进,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4.2亿。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网络经济尤其是网络游戏正在形成巨大的产业链,它所创造出的巨大财富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人铤而走险选择从事了盗窃和倒卖网民虚拟财产资源的勾当。然而,对于在这些广大网民当中的虚拟财产享有者来说,也许立法予以保护状况并不乐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均没有涉及。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虚拟财产享有者一旦出现遭受损失的情况,由于无法可依,维权之路往往举步维艰。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面对屡屡发生的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作为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维护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自然责无旁贷。
  (二)价值考量尺度不易掌握
  要实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一般情况下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如何核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特殊从属性,虚拟财产不可能脱离网络环境,其价值也仅仅对网络用户才有意义,因而对它的价值确定有较大的难度。目前来说在实践中当中。虚拟财产的价格确定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自行确定;二是由玩家在交易时自主确定。但是,稍作思考不难发现这两种方法都各有缺陷。在第一种方法当中,由于开发商或运行商出发点是以盈利为目标,其自行确定的价格难以反映物品的真实价值。而且,很多情况下这些商家会有打折或促销情况的发生,倘若某甲先购买后遭遇商家打折或促销,那么这时候虚拟财产价值的衡量怎么确定莫衷一是。另外,同一件物品在不同服务器当中的价格甚至不相同,这些都给认定虚拟财产的价格带来的极大的不便。第二种方法看似妥当,实则也不尽然。一个买家往往面对的是大量卖家(相反情况亦是如此),这时虚拟财产的价格受买卖双方供需市场影响较大。消费者行为学告诉我们,这些买家当中还可能有部分属于冲动型消费,因此用这种方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格也有待商榷。
  (三)举证难问题突出
  1、虚拟财产的转移很难取证。“武器”、“装备”、“金币”、“宝物”说白了只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别人盗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繁杂的查询。如果是服务器运行出现问题造成的数据丢失,也有可能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仅是证明不见的虚拟财产是上述哪种原因引起的本身就是一件不易的事情。
  2、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难度颇大。在虚拟网络环境下,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除了一个ID账号,人们不清楚对方的任何情况,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很难确定侵权主体。即使在确定责任主体后,由于很多虚拟财产同质化现象严重,同一种名称或类别的物品可以被不确定多数人享有,失主又面临二次举证责任问题。以上列举的是举证方面遇到的难题,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必然少不了质证,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数字化虚拟形式,质证同样也会遭遇比小的难题。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选择及完善途径
  (一)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法规范畴,加强立法保护
  从不同角度,具体可以有两种思路供参考:
  1、我们在实践中就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现行法律法规范畴。例如,可以扩大《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于“物”的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物的客体。进而,如果再有类似侵害虚拟财产案件的发生,就可以依据相关诉讼程序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在做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候,也可以对“财产”的范围做扩大解释,使其能够涵盖这种新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且对虚拟财产也做出进一步的细化,鉴于目前仍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定义的条文,也可不失时机的将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加入其中。
  2、制定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法规文件。我们先来看看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首先看美国,1997年12月16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电子盗窃禁止法》(E1ectronic Theft,NFT Act),该法主旨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和版权以及虚拟电子信息数据,根据这个法案,玩家的游戏ID也列入其保护范围。韩国方面,在刚开始对虚拟财产也是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后来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虚拟财产的交易难以阻止,最终转向地下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最终韩国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以上所介绍两种方法,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简单易行可供我国借鉴。
  (二)确定虚拟财产价值赔偿机制
  上文中有关于虚拟财产价值考量难的论述,我们完全可以换种思路解决涉及虚拟财产价值赔偿的案件——既然价值核定起来比较困难,我们想办法回避掉这个问题。依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形式。遇到虚拟财产侵权案件,虚拟财产所有权受侵害可以要求游戏运营商或社区管理员恢复虚拟物品或进行虚拟货币的赔偿,这在网络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虚拟财产作为一段加密数据是不可能从物质上消失的,是可以进行数据恢复的。因此,所有权人不得要求现实货币的赔偿,虚拟财产当然也不具有价值考量的必要。通过此举我们可以回避虚拟财产价值不确定带来的诸多弊端,这基本上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可以广泛应用于涉及虚拟财产价值赔偿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可以被用做为虚拟财产价值的赔偿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用户与服务商或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以往,每个服务商或供应商制定的用户协议虽不尽相同,但仍可视为是合同形式当中的一种。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若一方违背相关条款另一方可依据此协议追究其承担责任。目前很多服务商都有用户丢失数据的免责条款,个案当中有黑客攻击了服务器引发用户虚拟财产遭受损失,而服务商却以免责条款加以抗辩,这对广大用户显然有失公平。我们应该看到,既然服务商通过某种方式吸引了大量用户而盈利了,那么其就应当承担其责任范围之内的义务,这种义务显然包括了对由于网络安全问题而带来的,对用户虚拟财产遭受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因此,上述用户协议当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对于广大的用户而言,其有义务填写个人真实资料(当然这也有赖于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检测控制)。这样做有两点益处:一是在发生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时可以成为索赔方索赔的有效依据;二是一旦身份确认了,也便于较快锁定嫌疑人。这就自然解决了虚拟财产损失的当中的用户身份确定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就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理论与现实问题做出分析,以求能引起社会关注,能得到相关专家更深层次的研究。希望我国能早日出台或完善相关法规,从而实现保障用户利益、促进网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性质论[J].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