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思考
2011-12-29吉文丽鲜文新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5期
摘要:运行机制是一个组织的核心和灵魂,内部运行机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作组织的经营绩效和自身的凝聚力。文章从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现状入手,分析了运行机制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了完善运行机制的五项举措。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一个组织的核心和灵魂,运行机制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能否顺利的发展。内部运行机制的好环直接影响到合作组织的经营绩效和自身的凝聚力。
一、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剧增。截至2009年底,新疆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311个,是2007年的4.5倍,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2133个。成员人数达15.1万户,比2007年增加7.9万户,增长109.7%。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45.4万户,比2007年增加34.5万户,增长316.5%。2009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1.25亿元,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2.6亿元,入社农户增收在20%以上。培训成员和农民13.9万人。
从整体情况看,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质量并不高,主要问题在于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以昌吉州为例,在全州现有283个各类专业合作社中,松散型合作社226个,占总数的80%;半紧密型42个,占总数的15%;以股份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紧密型合作社15个,占总数的5%,其中股份合作社10个。但是,78%的专业合作社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章程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有的即使建立了章程,也是纸上谈兵,没有严格按章程制度去运作。二是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日常经营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说了算。三是财务制度不完善,有的合作社设立后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账目,有的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建立成员账户;合作社档案资料管理不够规范,没有专人收集、整理、管理档案资料。四是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大部分合作社的“二次返利”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返利”。
二、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因素分析
(一)领导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创建和有效运营离不开具有合作精神、愿意为广大成员服务的关键成员,这些关键成员在最初的制度订立和日常管理决策中都有突出的影响力,他们的素质、水平甚至个性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运行和发展。新疆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资源及历史沿革等原因,工业化和市场化发展缓慢,各类优秀管理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加上农业又一个相对比较艰苦的行业,农业经营收入不高,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缺乏对外来优秀企业家的利益诱导能力,难以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机制、有效运行的一大障碍。
(二)成员主体意识
农民组织化的主体是多元的,但最基础的主体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这些主体中最关键的不是多数小农户,而是专业大户。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民办、民管、民受益”,但还是客观存在着关键成员(能人、领导者、大股东等)和普通成员之分。小农户参与合作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的销路和增加收入,在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小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在农产品普遍处于过剩阶段,合作社解决产品销路,也就解决了农民的头等大事。卖得越多,农民得到的实惠越多,所以农民很少想到在卖出产品后还要参与“二次分配”。加上合作社投资比例中,大户投资占的比例大,往往占有合作社绝大部分的日常控制权。因此,农户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的意识淡薄,无论监管与否,涉及自身利益不大。这是制约合作社规范运行的主要因素。
(三)地方政府职能定位
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初期,普遍受到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约束,地方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容忽视。但地方政府介入一定要适当,否则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地方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应依法管理、政策引导、服务支持、登记许可。从技术扶持、资金资助、产业项目到销售支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有效服务。但是由于操作不当,往往存在拔苗助长现象,加大了组织运行风险。同时,行政过分干预,民主管理不能落实,直接关系到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三、建立健全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对策
(一)健全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建立健全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前提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的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是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章程中详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部游戏规则和法律要求应当规定的内容,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基础。因此,对于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并一致通过,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合作社的支柱和行为规范,是营造民主管理环境和氛围的前提,同是也是保障合作社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合作社应在会员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等,使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1)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加工、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2)健全财务制度。财务制度的完善是作为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的前提,也是保护成员利益的基本要求。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3)生产管理制度。合作社必须依托产业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经营管理环节上的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规定。(4)建立规范的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各自制定的章程及成员大会的决议,将当年盈余返还给成员,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明晰合作社产权
从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来看,股份合作制是普遍采用的一种产权结构方式。应从以下方面规范成员出资行为:
1、提倡和鼓励合作社有条件的成员都出资
法律虽然没有要求合作社的成员都要出资,但为了体现成员享受的经济责任的一致性,也为了体现资本报酬分配上的合理性,有条件的合作社还是要鼓励合作社能出资的成员尽量出资。成员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完善成员出资结构
在股权设置上,原则上坚持股权比例与投售规模相协调,并适当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避免股权的过分集中,尽量避免一股独大现象。在具体划分股份比例时,要注意保护(生产者)成员的利益,使投资者的收益体现在以投资为主的收益上,生产者的利润体现在产后交易和市场交易上,其盈余的享受比例按对产品的市场风险的比例享受,并留出一定的股份,积极吸引技术、品牌、网络、资本、管理等无形资产加盟合作经济,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充足的养分,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3、明晰合作社产权关系
要严格区分和明确界定成员入社资产和成员家庭经营资产的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例如,专业大户发起设立的合作社,专业大户将自己相关的实体加入合作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将这些服务实体作为单位成员入社,服务实体只为成员提供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实体的产权及服务收入仍属专业大户个人,而不属于合作社;将这些服务实体作为大户对合作社的出资入社,这种形式下服务实体产权及其相应的服务收入就直接归属于合作社。
4、规范成员出资手续
合作社应当向所有出资成员出具出资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如果成员出资总额发生变更,还应当在做出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规范组织机构和民主管理机制
1、规范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其中,成员大会和理事长是合作社必设的组织机构。规模大的合作社还可以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根据法律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都必须是本社的成员,并应当依照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但是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规范民主管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额较大的成员,可以按照所在合作社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不能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合作社成员在行使选举和表决权时,应当按照这些规范的要求来实施。合作社应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形成决议存档备查。形成“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
(四)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搞好盈利分配是合作社增强凝聚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了明确界定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律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将该成员对本社的出资,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账户中。并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大会决议进行利益分配。
(五)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合作社应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经营活动;农业经管部门从业务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引导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合作社通过内部设立的监事或监事会,一方面对财务管理及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实行财务、社务公开,严防共有财产流失或浪费,加强对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对成员的生产环节或者原料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经营项目的质量,为合作社品牌的创立奠定把好质量关。
参考文献:
1、孙艳华.创新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研究[J].上海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