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与政策研究
2011-12-29唐玮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6期
摘要:资本市场存在的意义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文章探讨了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与政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
一、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
(一)配股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时,通过向其股东以一定价格和按照股东持有公司现有股份一定的比例发行股份的筹资行为。
(二)增发
增发是增发新股发行方式的简称,是指已经经历首次公开发行(IPO)并已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为满足公司新的投资项目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能力,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再次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投资者发售股票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途径。
(三)可转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发行可转债的上限为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二、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
(一)配股政策
自从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配股的政策和规定相继出台。1993年末证监会首次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条件做了统一规定,要求公司配股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与《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
1999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配股条件进一步放宽,规定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超过10%,同时任何一年最低不能低于6%,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
由于配股资格对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由10%下降到6%,上市公司对于年报的盈余管理也从10%演变成了6%。1999年增发再融资方式出现后,大量上市公司转向股权再融资标准低的增发新股方式融资,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逐步减少。
2001年证监会再次放宽配股资格要求,2001年3月中旬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规定连续三年盈利,且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不低于6%即可配股。当年净资产收益率“6%现象”收敛,但蔓延至净资产收益率“0-6%”比例明显升高。
(二)增发政策
1994年4月,上海石化首次进行增发。1998年,以纺织股为主的几家重组公司拉开增发的序幕,证监会同意上海三毛、太极实业、申达股份等7家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通过增发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优良资产,从此,中国证券市场增发新股开始大规模展开。
2000年5月,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依据,本办法对增发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2001年3月,证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配股和增发的条件都重新做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行为。
2002年6月证监会再次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对增发新股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性要求,提高了增发的门槛。增发的条件又变得较为严格,一大批公告增发的上市公司被挡在门外。
(三)可转债政策
1997年证监会为了加强对可转债的管理,规范可转债的发行,出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由于对发行条件中净资产利润率10%的较高限定,再加上可转债的利息负担及到期前的转换风险,相较配股及增发,可转债对上市公司的吸引力不大。
证监会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行为。该《办法》对发行可转债的筹资行为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均不得发行可转债。
2001年12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发行可转债的条件,降低了对净资产利润率的要求,只要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2002年,万科转债、丝绸转债、水运转债、阳光转债及燕京转债相继发行,可转债的总筹资额达到41.5亿元,2003年更是达到180.6亿元,2004年又创下了209.03亿元的纪录。
(四)关于再融资的新政策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对配股、增发、可转债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除了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还引入了配股发行失败机制。《管理办法》中的再融资新政更加体现出市场化趋势,标志着中国的证券市场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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