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和经济动员机构的“授权-合作”模式研究
2011-12-29袁建阳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6期
摘要:依托行业协会进行国民经济动员是国民经济行业动员的一种有益探索和新型模式。国民经济行业动员要研究如何与行业协会的对接。文章阐述了行业协会和经济动员机构的“授权-合作”模式,分析了构建该模式的实现的基础,应突出的重点,并对该模式雏形构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济动员;发展模式
当前,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面临着调整工作重心和转变动员形态的繁重任务,经济动员面临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在发展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如何利用行业协会这种市场经济组织,构建新的工作模式,正确认识和把握国民经济动员的功能拓展,是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分权是“授权-合作”模式的基础
经济动员机构与行业协会的“授权-合作”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所以分权既是合作的基础又是平等的保障。改革开放初期的分权首先体现为体制内的分权,这种体制内的分权一开始就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作用于国家和社会,从而形成了强大的经济动员和政治动员。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这对我国社会权力关系的发展来说,意味着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在总体上超越了传统体制限制,进入相对自主的发展时期。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20世纪90年代权力关系发展的主体取向仍然是分权。这种分权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建立后,“就公共行政而言,可以预见的变化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公共权力的重新划分和配置,即国家治权在民众和国家机构之间,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行政组织的上下层级之间,以及高层领导和技术专家之间同时存在着集中和分散两种趋势。二是政府地位的重新定位。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达使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播更为便利,社会组织、个人的知识量及其相互间的交流增加,其独立行动能力以及协调能力增强。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政府可能不得不依靠他们。因而,工业社会中的政府绝对优势将不复存在。社会中将会出现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局面。“因此,最重要、最深刻的分权是国家、市场、社会诸种权力的划分、调整和配置。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一定是三种权力制衡和三层结构均衡的社会”。
就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的分权而言,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与动员机构的关系既不是传统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也不是美国式的建立在双方平等基础上的对立-制衡关系,而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授权—合作关系,原因在于:一是行业协会具备“独立自主”的管理职能。二是我国的现实,重大社会经济政策和法律一般不是在立法机关里形成的,而是在行政机关内形成的。行业协会的权力是以经济动员机构为代表的政府机关主动赋予的,是政府分权给行业协会,所以行业协会不会与政府对立-制衡,而只能是建ZOouHg5snJjrKLXBA6X9LA==立在政府与行业协会分权基础上的“授权-合作”关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动员中心与经济动员机构的分权具体表现为:实现动员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分权;动员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分权。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是管制者,而在治理理论中要求政府以服务理念为中心,这是对立的角色转换,舍其一才能就其二。
二、寻找利益共同点是“合作”稳定的决定因素
那么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为什么要进行合6zyQfSVt1Dwp4iUBCtYiqQ==作,双方的目的和初衷是什么?这些问题的思考是合作实现的前提。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梦见之所以走到一起并达成合作是因为二者目标的一致性,这是合作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决定因素。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宗旨是为企业服务。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目的是经济利益,所以行业协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实现它的经济利益。经济动员机构是政府机关,是经济动员的管理机构,其目的是通过增强经济动员潜力,提升经济动员能力来提高经济动员应变力,所以企业的利益和行业协会的发展是增强经济动员潜力的前提条件,都在动员机构的利益范围内。企业的利益最终要归结为社会的动员潜力,经济动员与行业协会合作的目的是要分享企业与行业协会发展给经济动员发展带来的效益。促成合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经济动员机构与行业协会资源的互补性,行业协会具备信息搜集和传递、专业技术和市场快速反映等能力,这为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提供了现成的平台,而经济动员机构与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联系紧密,这些部门手中拥有政策决定、国有资产使用、外贸保护等权力,这种权力彼此不能转移但又都需要对方手中的资源,只有通过相互合作来实现资源共有的目的。也正是这种互通有无的关系才能成为合作更加稳固的基础。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基于某些利益上的共同性,在发生冲突时也必须要维系彼此之间的团结,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进行虽然也有一些利益冲突,但基于是一种长期的依赖关系,因此在合作中双方又都需保持一种谦逊和相互尊重的态度,表现出一种对异见的容忍与宽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彼此的长久合作。这样的互动状态才是我们要建立的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的良性关系。“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够参加一种实践,每个有效的规范将会得到他们的赞成”。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公约,以此来约束彼此的行为,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主体之所以接受并遵守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框架,原因在于它相信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三、行业动员以突出以行业动员中心为主导
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的关系方式为“授权-合作”,这种合作的性质正如治理理论提出的“元治理”一样,是行业动员中心主导型的合作。行业主导型的合作,其含义不是行业动员中心事事做主,而是行业动员中心在合作中采取主动,积极与经济动员机构合作共事,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便利,并在合作中充分发挥行业动员中心的职能。但要注意的是,主导型并不意味着负主要责任,经济动员活动是国家行为,应该由经济动员机构在合作中承担主要职责。在当前,行业动员所依托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还是一个需要扶助的对象,行业协会今后的发展仍然需要动员机构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支撑和保护。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政府的职能转变不会一步到位,所有制的调整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这表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并不完全具备,行业动员中心的发展也只能逐步完善。当前,“要推动行业动员步入良性、规范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阶段,动员机构自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各省市的经验看,在政社关系当中,政府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经济动员发展的大方向是需要经济动员机构来当舵手,仅凭借中介组织自身的力量,行业动员发展的程度是有限的,给企业带来重要影响的有形或无形资源也只有政府才能提供。我国当前的经济动员的发展状况要求动员机构在合作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这同时也要求动员机构在与行业协会进行合作时提高自觉性,能够严格自律,严守契约,不侵权,不推卸责任,如此才能具备与社会中介组织合作的先决条件。“如果政府不是把自己的职能限于为自主自发的增长提供基本的框架,而是把自己变成一个全知全能的全权性机构并且大包大揽地去满足唯有通过众人共同努力方能满足的需要,那么这种做法必定会对公民真正参与公益事业的努力造成最严重的恶劣影响”。一个想真诚为国家安全需要服务、并立志进行体制改革的经济动员机构,是有能力承担责任,并敢于让中介组织起主导作用的。
四、遵守法律是行业动员长期稳定的保障
经济动员机构除了主动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更应采取措施维护和保障这种良性关系的形成。首先,加强经济动员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国防动员法》,但更细化的《经济动员法》还未出台,而且对行业动员的依托对象——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也还没有比较成熟的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有学者将积极研究和起草《经济协会法》、《商会法》作为工作重点。我们不仅要制定正式的法律来规范行业动员,还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指导行业动员的发展。只有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配套相应的政策制度,才能构建行业动员健康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经济动员的生存空间和社会认知才能得到拓展,才能真正承担起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重任。其次,经济动员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和沟通必须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但目前,动员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还未形成长期的联系和对话制度,双方之间由此都将错失一些动员信息的传递与反馈的渠道和机会,这无论对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都意味着资源的浪费。行业动员中心的专职人员应以国家普通公务员为标准招收,这样才能保证其经济动员的目标。有些非领导性质的公务员既能在政府任职也能同时在行业动员中心工作,这样可以便利和加强经济动员机构与行业动员中心的沟通。动员机构在做出决策时也要给予行业动员中心一定的参与权,使决策体现他们的意愿,二者协商的结果才能收到更多实效。最后,行业动员中心必须增强自身的履约能力。经济动员机构向行业动员中心转移职能,这对行业协会甚至是社会来讲都是事关稳定的大事,必须稳步推进。并不是每一个社团为依托的行业动员中心都能承接起动员机构转移出的职能,应该说只有那些比较成熟,具备一定规模和实践经验的社团才具备承接动员机构转移职能的必要条件。所以,行业动员中心自身建设的完备,中心的承接动员机构授予职能的能力都是行业动员中心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
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的“授权-合作”关系模式的实现,给经济领域带来收益的同时,对经济动员的影响更是意义深远。动员机构给行业协会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而行业协会回报国家的则是高效的动员支持。行业协会作为制度性的中介组织也可促成动员政策的有效贯彻,使经济动员获得稳定的支持来源和控制权。影响更加深远的是行业协会发展对经济动员改革的反作用。从表面上看,我们在行业协会与经济动员机构的合作中要求政府的太多,但从内部看这种要求不仅仅是口头的倡导,而是有其内在的制约机制。动员机构真的是热情、主动地把自己的权力拱手让给以行业协会依托的行业动员中心吗?是行业协会以自己在动员方面的实力从动员机构手中争取来的。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的行业动员中心发展起来之后,“行业协会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怀,并且也企盼政治体制为其经济利益提供保障,因而,其必然要关注国家的行动,并对其实施规划的监督和制约”。这就在社会层面上给经济动员机构的改革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在直面动员效率下降的情况下积极寻求管理方式的转变与创新。
行业动员的发展必然会带动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而且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对社会整体的发展与进步又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是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呈正比例的发展和完善”。“在复杂的社会中,最为稀缺的资源既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力,也不是公共管理中的导向能力,最为稀缺的是即将被耗尽的自然资源和处于崩溃过程中的社会团结”。行业动员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和谐的经济社会,而行业动员与市民社会之间又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从市民社会的理论演变而言,行业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构成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行业中介组织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体系里面,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的前身)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他认为其是构成国家的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廓源,在黑格尔看来,在市民社会中,自在自为的同业公会绝不是封闭的行会,它毋宁是孤立商业的伦理,这种工商业被提升到这样一种领域,在其中它获得了力量和尊严”。行业协会被提升到这样一种道德的和基础性地位的同时也反映了行业协会能够在行业动员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黑格尔至现代,都强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构成市民社会结构性要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中,其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体。西方市民社会的模式于我国是完全不合适宜的,但经济性行业协会与动员机构的“授权-合作”关系的路径选择将成为经济动员“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良好开端。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