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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代销经营方式涉税研究

2011-12-29丁春波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10期

  摘要:文章在简要分析商业地产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代销方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重点讨论了商业地产经营之中代销方式的可行性及税务筹划空间。
  关键词:商业地产;代销经营
  一、商用地产及税法依据分析
  商业地产一般指是以租金收入和资产增值作为投资目的的投资行为,而不是商品房之类以销售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类地产产品。商业地产行业在欧美比较发达,在中国,按照大连万达集团王健林的分析,商业地产在中国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最初的阶段是开发公司阶段,其实质是商品房开发销售,所追求的是销售利润;中级的阶段是投资公司的阶段:所追求的是持有收益;最高级的阶段就是金融公司的阶段。中国目前的商业地产还处于投资公司阶段。
  商业地产的经营模式,一般是确定一个整体的商业规划,由于销售商铺行不通,开发商往往确定只租不售,然后统一招租,追求长期稳定的租金回报。一般地,商业地产的具体经营方式又有所不同,单纯“只租不售”是一个目标理念,商业地产在具体经营方式下又有多方面的拓展。从会计的角度来理解,商业地产是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资金占用成本大投资回收期长的房产。从税务角度分析,商业地产租金回收方式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地方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等多项税务负担,收入税务占比大。所以,对商业地产涉税法规深入分析研究,改变“只租不售”的纯租赁方式,合理合适丰富商业地产的具体经营方式,在相当程度上能获得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商业地产的具体经营方式中引进代销方式,改变商业地产纯租金收入这一单一收入来源,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税负变化作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分析可能存在的税务筹划空间。
  二、代销方式的引进提议
  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第二种方式: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对于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对纳税没有影响。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单从购进和销售来讲,进项税等于销项税,没有增值,没有影响增值税的缴纳。从所得税角度来看,受托方虽然没有做销售处理,但也没有结转成本,即使做销售同时结转成本,收入与成本数额也相等,对损益也没有影响。
  不同于会计处理,受托方的会计处理,按税法规定属于平销行为。对于平销行为征税,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对于部分店面的品牌租户,我们可以考虑以“代销”的方式实现从“出租”到“自营”的转变。例如,有些厂家不适合在商场内设立分工司或注册成立其他类型营业单位,就可以与商业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经营方式则由店面出租转为代销零售,是零售行为,属商场自营行为,消除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商场零售一般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种方式,两者比较易于区别,经销一般是购进货物之后予以销售;代销一般是按照厂商的供应价格予以销售并按照销售数量(销售额)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商场来说,经销的管理难度比较大,收入会高些;代销则比较简单,收入会低些。
  代销方式在商业城经营或者零售业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是其零售业务的自然延升。代销合作方式相比于单纯租赁,业务复杂程度有所增加,但尚处于可控制程度之内,该方案的实施相比与设计“投资联营”的模式更易操作。
  三、代销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以商业地产常见租赁经营业务范围为例,引进代销这种经营模式比较适中,按照代销管理的主要环节,本文将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成本点。
  (一)管理理念的突破
  首先,寻求代销供应商。代销供应商的寻找要求商业地产在招商政策方面有所调整,要从单纯出租转变为寻找可能的厂家,进行代销业务的合作。政策调整及其影响是一个看不见的成本,可能涉及到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或者人员的增减变动等。
  在代销方式之下,店面销售、营销员的管理、工资支付等可以由供应商负责,营运管理的重点没有太多的变化,但财务管理需要加强,集中在销售业绩、收银管理、财务结算、税务安排等工作事项上,如果能开创一定的模式,则拷贝执行倒也不难。
  (二)契约成本
  代销方式之下,与代销供应商的谈判要点,主要集中在利润率、结算、发票管理、营业员管理、收费项目等等,目的是保持利润率的提高。
  代销模式要以合同约定双方的合作具体方式,包括店面销售、收银管理、财务结算、税务安排等,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代销合同的编制撰写要针对我们的营业模式及要求的回报进行撰写,且要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是一个需要创意的构思。对于我们来税,契约成本是有限的,而且可以在合作过程中逐步修正完善。
  (三)合作方的控制成本
  一般来说,代销方式的收益方式,一般为收取固定手续费或者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结算。店面销售人员配置、店面管理一般全部由厂家负责。因此,对代销方式的控制具体包括:销售额的控制;结算的控制;税票管理的控制。这些控制内容也是代销合同的主要合作内容。
  (四)税务管理
  按照税法约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收入,均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这个税率与按照租金收入缴纳的12%的房产税及5%营业税合计相比,为简要分析,地方税费简略,从形式上看,税率一致,但有非常大的实质差别。
  消费者买单消费,是租金和税收的最终承担者,如果以消费者支付的店面租金这部分消费支出为依据计算整体税负,租赁和代销的整体税负相差非常大。假设商场的租金收入为A,计算方式区别如下:
  租赁方式下整体税负:租户需要缴纳增值税,为支付租金收入必须取得A/(1-17%)的销售收入(由消费者支付),才能有足够的收入缴纳租金,商场房产税及营业税为A*17%,则整体税负为32%,即(A*17%/(1-17%)+A*17.05%)/(A/(1-17%))
  代销方式下的整体税负:要保持与出租同样的收入A*(1-17%)(忽略0.05%),则商场原先的房产税及营业税转为现在的增值税,商场至少要取得增值额A,A即来自于代销供应商的进销价差价,供应商把A以差价方式支付给商场,实质上是销售额减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此,整体税负是17%,即A*17%/A。
  从上述理论分析来看,整体税负相差15%,这个差额分配流向了税务局。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及税务实务中,增值税税率会依据商户的具体经营规模而确定,如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方式,增值税税率比较低,没有17%那么高,因此,两种方式之下的整体税负差异不会有15%这么大的差异。
  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在成本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将税负的差异通过合约的安排留在租户和商场之中,或者是让利于最终消费者。如果代销合同安排合适,其普遍的可行性比“投资联营”更高,而且成本会更节约,能够避免“投资联营”可能的很多潜在分险。
  四、研究结论
  商业地产是中国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由于其追求长期效益,并在就业、税收等各个方面创建社会效益,在相当程度上为政府所支持。因此,适时研究分析与商业地产相关的税收法规,并创在一定的条件,充分利用政策法规,在相当程度上能够为企业创造税后利润。商业地产精英过程中,代销方式的引进,在相当程度上能减少商业地产企业税务收入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S].国务院令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