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风险如何降到最低限度
2011-12-29龚维斌
人民论坛 2011年2期
改革发展稳定一直是中国现代化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在今天,一些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时候,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侵害普通群众的正当利益。一些人急功近利,追求政绩工程,违背群众意愿、违反客观规律、超出群众承受能力,以“大手笔、大气魄”推出各种改革措施,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现实利益,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和重要。
不少领导干部扮演着社会稳定的灭火队员和守门员的角色,不是积极主动地从源头上着手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社会稳定虽说也是十分重视,但是,常常是不出事情不重视,只是等到出了事情以后才紧急启动社会控制程序,大多数时候采取的是事后控制的手段。不少领导干部扮演着社会稳定的灭火队员和守门员的角色,不是积极主动地从源头上着手消除可能产生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因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在于事前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提出风险的级别和能否实施的建议。对于决定可以实施或部分实施,但是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要研究制定化解风险的方案和应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这就把防范和化解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稳妥决策,周密部署,慎重实施,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社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公共政策顺利实现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政府赢得民心、树立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的决策必须反映群众的意愿、代表群众的利益,维护群众的权益。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形势下,政府的决策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何能够既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兼顾少数人的特殊需要,是各级政府官员必须面对和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习惯于调查研究,不习惯于广泛充分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在作出重大决策时简单轻率,不加以详细论证,以为民办实事、替民办好事的心态进行公共决策,结果群众不买账,“好心办了坏事”。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凡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在决策前,认真评估这些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和体现。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也就是说即使决策从长远看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但是,群众现在不理解、不支持,配套措施和条件跟不上,也不能出台,要做到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群众的承受度“三度”统一。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要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要求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这些都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和体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挥真正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界定应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范围。要避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地方政府在作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科学、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切身利益而且容易造成利益失衡的事件,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其次,应当科学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过去一些地方也搞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是,收效不大。其中的一些原因在于,一是要么“偷工减料”,简化评估程序,搞走过场的风险评估,不是严格按照决策本身的要求来实行科学民主的评估。二是程序虽然十分到位、严谨,但是,评估主体不专业、不敬业,评估对象的选择缺乏科学性和代表性,甚至有意选择有利于决策通过的对象来参加评估论证。三是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座谈走访、收集资料、听取意见,浮光掠影,以偏概全,不够深入和全面。这样的评估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它浪费了时间、人力和物力,为错误决策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错误决策提供了推卸责任的借口。
再次,要实行科学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促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倒逼机制。如果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虽然有“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这样的原则,但是,政府的实际决策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有时,一个决策的主体会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有时,决策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涉及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有时,从地方来看,决策并没有问题,但是,政策刚刚出台国家或者上级机关的相关政策改变了,使得地方政策处于被动局面;有时,社会稳定风险不是政策本身造成的,而是执行政策造成的。这样就给责任主体的确定带来了困难。理论上和政策规定上,对于应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未严格按照规定办法进行评估的、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要实施问责。但是,到底要过失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仍然只是原则的要求和规定,仍然处于比较笼统和模糊的规定状态。如果责任主体不清、责任承担的程度不清,出了问题要么找一个替罪羊处罚了事,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作用。
因此,重大事项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个好事,但是,这样的好事要办好并不简单。而且,它只是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的一个办法、一个环节而已。要从根据上改变各地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的局面,还需要进行深刻的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