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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止损”是上策

2011-12-29

中欧商业评论 2011年8期

  民营企业在多元化的现实经营过程中,嵝似案例中大延这样遭遇政策原因而被终止合作的项目不在少数。多的不说,彼时刘永好黯然告别宁波建龙钢铁项目便是典型一例。
  按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民营资本就可以参与其中,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便法律没有禁止,在操作层面仍需具体的政策指引,且政策随时可能变化,一旦遭遇政策红线,识时务者能做到项目戛然而止便了结,不识时务者可能身陷囹固而无从辩解。反之,政策允许的项目也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
  有人说,法律是长期的政策。在特别关注短期利益的当口,法律常常被淡化;政策是短期的法律,在为应急之需时,政策已然被赋予法律应有的权威。政府如此,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案例中,大延之所以能够参与晟莱广电局的合作项目,缘于政策;项目终止同样缘于政策。但大延之“困”,根本还在于自身对决定项目成败的政策动态风险估计不足,进而“被”纠纷;在于迎政策而动时,忘却了法律这把“戒尺”。在与平光、晟莱广电局的合作中,大延在享受利好政策的同时本应站在法律的视角去审视,一以贯之地关注每一个环节,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好自身的利益,以便政策改变时也能淡定而退。但案例中的大延却迷失在难得的商业机会和主观的良好愿望中,为困境埋下了种子。
  破解大延面临的难题,核心还在于大延应首先确立基本原则。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最近被法律撞了一下腰、继而被推至风口浪尖的马云。自称做了一个认为是“正确但不完美”决定的马云,以支付宝合法获得牌照的名义,挥别了业内通行广泛但合法性存疑的“协议控制”。毕竟政策的关注点总是随着社会、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看来,马云选择的原则在于确保支付宝持续合法经营,由此可能带来的其他一切影响均位居其次。相比之下,大延应对广电局合作失败后的退款纠纷,同样应以合法为基本原则。
  换句话说,如果大延选择与平光协商,通过平光退回自己的投资款,任凭平光与广电局的诉讼继续进行,那么即便平光胜诉,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在有关政策层面也是无法接受的,广电局当然也不会就此罢手。从深层次来说,大延趟了这一浑水,同样面临风险。因此,大延在合法原则的指导下,直接将案件真实情况告知最高法院、参与到平光和广电局的诉讼中,便成为其顺理成章的选择。在诉讼之中,大延应以“止损”的心态,积极推动三方和解,争取早日退回投资款,是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