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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性别平等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11-12-29陈美贞

关键词:基本国策两性妇女

陈美贞

(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党校,福建泉州,362000)

推动性别平等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陈美贞

(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党校,福建泉州,362000)

性别平等是我国五大基本国策之一,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中,其法律、政策地位很高,但在社会矛盾众多的现实中,这一基本国策被忽视了,在落实过程中也被打折扣,这不利于激发女性投入经济社会的建设中,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有从思想重视到建立长效机制,从外力推动到女性自身素质提高等多方面同时着手,构筑一个长期的、立体的对策体系,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性别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普遍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贯彻这一基本国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性别平等;和谐发展;问题;对策

1995年9月4日,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北京)上向全世界庄严承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性别平等)的宣传与贯彻从此在中国翻开了新的一页。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别统计制度,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和不断的深入发展,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妇女参政、妇女发展、两性共同进步、两性共同享受成果等等,更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推动两性和谐的重要现实意义

男女平等(性别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由政策地位提升到法律地位,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现实社会要和谐、全面小康的社会要追求、社会文明要进步,都离不开女性的参与、努力和发展,性别平等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发展的主体是人,人类由男女两性共同组成,因此,两性关系是社会各方面中影响最大、最普遍、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国际上都非常重视男女两性关系。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签署《千年宣言》,把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就“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等提出具体的目标和要求。2011—2020年的十年妇女发展纲要也在制定之中。以上表明,从国家层面上把性别平等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得性别平等不仅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推动力。就家庭中的性别平等而言,它的重要性更是凸显。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没有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而家庭和谐的前提是性别平等。由于妇女特殊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互敬互爱,这个社会才是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就整个社会而言,平等就业、平等参政、资源占有平等、劳动分配的平等及其他方面的平等,都以最广泛的形式把性别平等纳入其中。

(二)性别平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人是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所有人,为本的“人”天然地包括了女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公平性,公平的目的是让所有人得到公平、自由的发展,性别平等是社会公平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只有男女两性在整个社会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这个社会才是公平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充满着性别不平等,那是不能称之为公平的社会;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性,性别的差异、性别的不平等往往被其他差异所掩盖或是与其他差异交织在一起,如果城乡差异、工农差异、区域差异得到重视,而渗透于这些差异中的性别差异却被忽视了,那将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性原则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性,在这里可持续性表现在代际间的可持续性,它不仅满足当代人的发展,还要关注下一代人的发展,妇女的发展关系到后代的可持续性发展。性别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它的宗旨就在于:国家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逐步实现男女两性在各方面的发展权到发展资源的平等,从而推动实现人类的全面、公平、可持续的发展,最终更有利地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包括女性。

二、当前推动性别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995年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定义后,从国家高层到地方到各领域对性别平等问题的重视度都有了相当的提高,然而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各个方面的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导致性别平等的研究与落实逐渐被忽视,推动性别平等的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更加不利于女性发展和社会发展。

(一)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有误区

一是认为性别平等就是性别相等。该误区的理论根源来自于毛主席的名言:“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和“男同志能做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做到”。很多人误认为“一样”就是“相等”,就是“平等”,于是,将女性男性化,甚至以对待男性的方式对待女性,混淆两性差异来达到性别平等,这种肤浅的认识成就了表面上的性别平等,而表面的性别平等更掩盖了真实的不平等下的冲突,使女性在男性占优势的领域里承受更多的痛苦,这是对毛主席号召的最大误解。二是认为性别平等就是性别对立。这是一种心态上的误区,是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常有的性别对立心态,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凡涉及到性别平等问题,激进的女权主义者便会把男性放在对立面,认为女性遭受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男性,男性成为不折不扣的敌人,而不是社会或是文化上的原因。事实上,如果女性以一种对立对抗的态度去要求平等,势必导致男性从女性的视野中出走,也势必导致女性从男性的世界中大规模消失,是不利于最终实现性别平等的。三是认为性别平等实际上是向女性要求平等。持这种认识误区的往往是身有体会的男性。家庭成员的关系中,随着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社会关系中对物质利益追求的提升和人际关系中男性表现出极大的自尊,让男性对性别平等的体验有了彻头彻尾的改变:传统的男高女低升级成现实版的男低女高,使得男性无所适从。这种侧面、片面、低层次的对性别平等的认识误区迫使我们有义务要更准确、更全面地宣传性别平等的真实内涵。

(二)把性别平等简单化

性别平等简单化的具体表现就是两性化、女性化、形式化。两性和谐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不仅仅只是男人和女人的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妇女问题、妇女组织的问题,如果只用妇女的今天和过去进行纵向比较,展示妇女取得的重大进步的话,那么两性问题就出现简单化;两性的和谐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男性和女性的问题,两性和谐的实现必须是男性和女性共同努力的结果,向那些推动女性发展进步的男性表示敬意;当然两性和谐更是女性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女性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两性化、女性化只是没有认识到性别平等的实质,而形式化则把实质和表象都忽略了,取而代之的是可见的、单调的、枯燥的形式,这是对宣传基本国策最令人生厌的误解。

(三)性别平等落实虚弱化

确认男女平等为基本国策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之一,而不是一部专门的男女平等法,法理层次相对较低,说服力与执行力也相应减弱。同时,对触犯性别平等、破坏两性和谐的责任追究不明确,违法惩治措施存在空白,或是惩治过轻,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此外,执行政策的各级领导们总会有意无意地轻视性别平等这一基本国策,例如借口当前社会矛盾焦点没有集中在性别问题上而得出性别平等不是问题的结论,既然都不成问题了,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更不必要宣传、贯彻和落实了。这是一种缺乏政治感触、缺乏前瞻性的短视行为。

三、推动性别平等的建议与对策

性别平等实质是社会问题,那么它就有理由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包括高层面法律、政策制定,各级决策机构的重视,机制的建立以及妇女自身的努力。也正是由于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我们有理由相信,性别平等是能够实现的。

(一)观念先行

对于理性的人,特别是社会组织者、政治领导者来说,观念总是产生于行动之前。思想指导实践,观念引导行动,而正确、先进的观念将会把行动引导到积极的方向。

其一,有平等意识是前提。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对性别平等的关注相较于其他问题的关注要少得多,而对女性在主客观方面评价性的歧视却广为存在,这是不利于两性共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统一的,为此,我们必须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以观念引导行动。一是领导者要有重视性别平等的意识;二是社会要有呼唤性别平等的意识;三是男性要有协调性别平等的意识;四是女性要有主观自我的性别平等意识。只有这样,全社会上下形成性别平等意识的氛围,才能为推动性别平等迈出第一步。

其二,以正确理解为推手。“性别平等”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和机会。这里的平等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法律上的平等,即法律上权利和地位拥有的程度;二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即实际生活中权利和地位的拥有同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吻合的程度。性别平等的实质是使妇女发展更快,缩小男女的距离,从而实现男女两性的双赢。但要注意:男女平等的内涵不包括所谓的“结果平等”或“结果均等”。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漫长的过程,即使完全实现了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的平等,也不会出现所谓的结果平等,因为在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原则下,男女个人的参与能力、参与意愿和人生追求也千差万别。

(二)外力推动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内因是决定性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外因在推动事物发生变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决策机构

首先,党委、政府、人大等决策机构要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层面。在这一点上,国家层面做得比较好,国家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把妇女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各省也同步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也正在制定之中;其次,决策机构要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策制定的决策主流。女性的参政水平、参政程度、参政范围将是这一问题的重要表现,决策机构对确保女性群体权益和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方面要做进一步的政策推动;再次,决策机构要把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决策层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性别平等往往被置于边缘的境地,而事实上,重视性别问题、重视女性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有利于调动女性为政府开展其他工作,从而影响着政府工作的效率、执行力以及社会影响力。

2.非政府力量

首先,妇联在推动性别平等的过程中要担负起义不容不得辞的责任,并且要始终处于核心和重要的位置。妇联作为在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之一,是我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妇女团体,有完善的工作机制、丰富的工作经验。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成长,妇联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面向基层的女性群众展开,倾听她们的心声,关注她们的生存、发展状况,从而赢得女性群众的支持和信赖。其次,其他的非政府组织,如共青团、残联、科协、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在扶持贫困母亲、救助失学女童等方面给予更多实际的帮助,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反家庭暴力热线、收容所等也应得到资金的支持,从而增强这些机构完成使命的可持续性。

3.社会力量

性别问题的实质既然是社会问题,那么它的最终解决就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首先是企业的配合。企业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就业方面消除性别歧视,从招工到男女同工同酬,从女性特殊时期的特殊待遇到对女性的人性和心灵的关怀,把推动性别平等当作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使命来抓;其次是媒体推进。提高大众媒体的管理者、制作者、传播者的性别意识,规范媒体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构建平等、和谐、健康、文明的性别文化;再次是公共服务扩展。政府公共服务的目标和内容之一是要保障人口占一半的妇女能够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公共服务的扩展承接的是家庭服务的向外延伸,如幼托、养老、家政等,解放家庭妇女的束缚,从而把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有效地整合起来,提供更多的资源给女性选择。

(三)自我提升

起决定作用的内因毫无悬念地落在女性的身上,任何外在的观念、政策、环境、信息等因素在女性自我提升面前都显得黯然失色。女性自身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着子女和家庭的整体素质,而且决定着女性的地位。女性能力与素质的提升可以通过教育、培训等来实现,当然自我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是自我提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不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因此,参加社会劳动是女性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发展中的经济活动对女性的能力和素质会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以外在压力的形式迫使女性不断地提高能力和素质来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良性的互动推进了女性——能力素质——社会经济活动这种良性循环的完成;其次是自我提升基本素质。基本素质可以很广泛,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如思想理论修养、经济独立能力、政治参与能力等。

(四)适度倾斜

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性别之间的生理差异是无法消除的,而现实的两性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可以认定:向女性倾斜的理由来源于女性天生的、传统的以及现实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处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特殊权益的另一种含义是用特殊的办法才能实现,这种办法就是倾斜。由于倾斜是在尊重两性差异、两性平等对待前提下的适度倾斜,所以不会制造出新的不平等与不和谐。

1.法律、政策层面向女性的适度倾斜

新中国的成立翻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同时也把中国女性的命运带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时代。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性别平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规为中国女性与男性在法律上获得平等权利提供了更为明晰的保障依据。2005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此外,《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业促进法》等对性别平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可见,在法律层面中对女性的适度倾斜是比较明显的。

政策的推动是向女性倾斜的重要途径和重要资源保证。首先是领导者的重视,领导人的重视更是对一个问题的解决进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毛泽东对男女两性的论述“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妇女能顶半边天”,“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女并驾,如日方东,以此制敌,何敌不倾”;邓小平在60年代的讲话:“党的事业需要妇女群众,妇女解放也只有在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过程中才能逐步实现”;江泽民在1990年纪念“三八”妇女节大会上的讲话: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是文明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胡锦涛与中国妇女十大部分代表座谈,做《不断开创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新局面》的重要讲话。2008年10月28日至31日召开的中国妇女十大会议,会议上审议通过《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总则部分:把“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单独列项。任务部分第二条增加了“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总地来说,国家层面上在法律的制定方面给予性别平等很高的重视与支持,在政策的推动方面各种相关政策也应进一步完善、发展,与法律实行相适应。

2.加强对法律实行与政策落实的监督

法律、政策的公平只是权利平等的起点公平,并不代表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所以有必要对法律实行与政策落实进行监督。首先是监督落实奖励和优惠政策,在升学、就业、培训、救助等方面要优先照顾;其次要打击违法的性别歧视行为,如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贩卖妇女等;再次要监督用人单位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政策。虽然当前关于向女性倾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文比较齐全,但缺乏相配套的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缺乏相应的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而且当前推动性别平等的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妇联等,它们的职能要么太广,要么职权有限,只限于协调、指导、调查,有时只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自查自检自觉了。因此,监督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3.加大对女性发展的支持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妇女的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促进性别平等,推动两性和谐,是在承认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妇女在得到应有的生存权、人身权后,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妇女应享有的发展权,包括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在重视妇女发展权的同时,不能简单地将女性作为弱势群体仅仅给予物质上的支持、精神上的鼓励,而应重视女性在整个社会发展的地位、在推动历史进步中的作用,因而在道德伦理、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渗透进妇女发展权的内涵。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认为从纵向看,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主要体现在两大领域,一是教育领域,二是政治领域。

在教育领域中:普通高校中女生所占比例为[2]:

2007年~2008年52.9%~54.7%年份女生比例1957年~1980年23.2%~23.4% 1988年~1995年33.4%~35.4% 2004年~2006年45.7%~49%

以上数据表明,在普通高校中女生所占的比例已经逐渐地超过男生,女性在教育方面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我们只能说从念书、考试上来说,男女之间的差距正在缩短,而在劳动力市场的长远表现来看,男女之间的差距没有缩小得这么快。

在政治领域中:女性参政比例为:

从女性代表所占比例看: 从政治高层女性领导看[6]:十一届人大:21.33%[3] 中央政治局常委:无十一届政协:17.7%[4] 中央政治局委员:1中共十七大:20.1%[5]

通过对以上资料的分析,我们得知:在女性发展阶段的现状来看,教育领域基本上实现了与男性的平衡,而在政治领域中女性与男性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因此,提高女性参政比例成为当前女性发展的主要目标。可以通过改变观念、扩展视野、政策扶持等渠道来实现,如执政者、政策制定者要改变“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旧观念,向北欧等女性参政比例较高的国家学习,在政策方面制定培养女性干部的政策和规划,给予女性更多、更大的空间。当然女性也要做好一切参政议政的各种准备。只要全社会都重视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发展问题,就能找到解决的途径。只要内外合力,女性参政问题就不成为问题。

4.重视对特殊人群的照顾

女性在先天、传统和现实中的相对弱势状态成为适度倾斜的合理理由,而女性中还有更为特殊的群体更需要政府、企业及社会各方力量的关注与照顾,如职场中的单身母亲。在职中的单身母亲一个抚养孩子、承担家庭责任已经让该群体的女性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如果失业了,她们所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内外压力更是无从想像。而当前中国所有的法律与政策中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和照顾仍处于空白境地,有待于填补和完善。另一个特殊群体是孕妇,在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她们归属于被照顾的对象,然而仅仅只是把孕妇作为一个个体来对待,却忽视了附属于她身上的另外一个生命——胎儿的生存状况,因此笔者建议法律法规中除了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考虑孕妇的工作环境,如噪音、高温或粉尘等对胎儿发育的危害以及在这些恶劣环境中成长的胎儿在出生后的生理缺陷也应归于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为了避免这些纠纷产生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孕妇远离这些危险地带。此外,对于贫困母亲、失学女童也应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至于老年妇女、残障女,则没有太大的性别差异,都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

(五)长效机制

性别(男女)平等做为五大基本国策之一,与其他四个相较而言,它仅仅体现了基本国策的外在表现,而其真正的内在特征却显得很虚很弱。普遍约束力和长期稳定性是该国策的两个显性特征,而有效协调性的重心只落在协调性上,是否有效则不得而知,至于权威强制性这一特征基本是荡然无存。既然是基本国策,就应该体现它的最根本的特征,即权威性。只有当其真正成为各级领导决策、各级行政干部、全体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时,它才有执行的严肃性。因此,为了匹配性别平等作为基本国策的高层次国家政策的真实内涵,有必要对性别平等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其它基本国策: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如计生委、环保局、国土局之类的机构;其次要建立考核机制,如计划生育国策一样,制定详细的量化标准,每年要自检、自上而下检查,对当地的性别平等执行情况做评分考核;再次要建立奖惩机制,在量化考核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奖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如参照计划生育国策实行一票否决制等。

有了以上五大对策和建议并不意味着性别平等的实现就一帆风顺了。性别不平等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不可能一下子彻底消除的。一方面我们不能急于求成,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和目标;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无所作为,消极地等待自然而然地实现性别平等。实现性别平等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有关部门、团体,依靠全社会广泛的参与和通力协作。事实上,党和政府,各地及各地有关部门在推进妇女发展上,已经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我们相信,经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加速女性发展、真正的性别平等一定会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也一定能实现。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1.

[2] 张国.女学生“占领”高等学府[EB/OL].http://zqb.cyol.com/ content/2010-11/08/content_3439926.htm.

[3] 女检察长代表和委员话两会[EB/OL].http://live.jcrb.com/ html/2008/211.htm.

[4] 李建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EB/ OL].http://www.npc.gov.cn/npc/zfjc/fnqybzfzfjc/2010-06/ 25/content_1579621.htm.

[5] 中共十七大代表名单[EB/OL].http://www.Chinadaily.com. cn/hqzg/2007-09/28/content_6143525.htm.

[6] 中共十七届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简历[EB/OL].http://www. chinadaily.com.cn/hqzg/jianli.html.

C913.14

A

陈美贞(1970-),女,本科,讲师,研究方向为科社理论和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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