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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行为探析

2011-12-25徐光有袁年兴

理论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群体行为暴力行为刻板

徐光有,袁年兴

(1.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武汉430074;2.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行为探析

徐光有1,袁年兴2

(1.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武汉430074;2.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行为由群际行为决定,有自己的行为特征。从群际行为的角度看,主导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刻板印象的形成和弱势群体的范畴化;二是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群体行为一致性,从众现象出现。了解群际行为的特点,从群际行为的角度去理解群体性事件,有助于愈合社会的伤痕,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群体性事件烈度,使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群体;群际行为;群体性事件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利益调整期,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冲突日渐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成员同政府交流的特殊方式,影响极其复杂。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逐渐递延的三个方面:社会混乱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导致公共治理体系的瘫痪;社会共识的迁移导致反社会意识的形成”。[1]鉴于此,国内外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日益增强,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探讨,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其预防和治理方面,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但目前国内还没有文章专门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群体行为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人际与群际行为区别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及参与主体的行为做一些阐释和分析,以期对预防群体性事件有所补益。

一、群体的形成

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具体原因学者们多有叙述,就其性质来看,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般层次,单纯利益受损的诉求;严重层次,部分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受践踏的诉求。就某一次群体性事件而言,基本上都由某种偶发事件直接引发。一般表现为,个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有效的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接利益受损者倾向发动群体性事件,试图通过扩大社会影响的方式或对政府施加压力,或引起更高一级政府干预,希望在上一级政府的压力下,迫使当地政府能够对自己受损的权益进行纠正、补偿。当有发起群体性事件动机的个体发起群体性事件时,他就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组织者。当组织者发出信息和邀请后,一些与组织者有亲情或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或者与组织者有较为密切的社会和经济关联的社会成员接受了邀请,其构成了核心参与者。这一步是群体性事件群体形成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标志着行为主体由个体向群体的转换。随着群体性事件的扩大,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与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社会成员也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中,这些社会成员构成了边缘参与者。边缘参与者的加入是群体性事件群体的扩大。目前学术界已基本形成共识,不管其参与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这些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社会成员基本上都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或自认为的弱势群体,都曾因为各种情形遭遇到一些挫折,从人的正常本性来说,都有一种情绪需要发泄。概括起来,群体的成员有某种共同的经验或目的,在群体内能够有某种形式的交互,并且拥有一种相同的观念,他们的命运在某一方面是共同的。尽管这个群体同传统意义的社会群体有所不同,“所谓社会群体,指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所结成的有共同生活活动的稳定集体。”[2]但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他们是按照一个群体的方式在行事,也有国外学者将其称为“偶合群体”。

在群体性事件中,由于核心组织者发动,行为主体由个体变成了群体。应该看到,随着核心参与者的参与和边缘参与者的参与,这个群体是否是个体的简单扩大,这个群体是否止于其组成个体的总和。如果将群体现象简化为个体心理过程,则可以认为在群体性事件中偏见和冲突这样的现象同大规模的人际行为没有什么区别。通过大量的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群体具有“群体心智”,它在群体性事件中会导致群体一些行为经常出乎单独成员的意料之外。“群体心智”这种在组成其个体之外的意识,通常无法触摸和观察,人们往往通过与之相关联的一些群体产品来感知,如群体的标语、规范、价值。“群体心智”可以被群体成员内化并指导群体成员的个体行为,也可以指导群体的集体行为。正是因为“群体心智”的存在和内化,使主体的个体行为与群体成员的行为产生关联。

社会成员加入群体后,自我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现代心理学认为自我概念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认同,指个体人格特征的自我鉴定,如我是谁,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通常称之为“小我”。第二层次是社会认同,指以范畴成员资格为主要形式的自我鉴定,如属于哪一个群体,我们是谁,通常称之为“大我”。社会认同和个体认同是相互联系的,社会认同是个体认同的一种扩展,有时社会认同中包含着个体认同。一般情况下社会成员有多种和多重的社会认同,随着时空的变换,情景的变换,社会认同也可能发生变换。在多种和多重社会认同中社会认同度存在着差别。自我概念会外显为行为模式。自我概念的双重内涵、自我概念的功能会决定主体行为的多样性。个人认同决定的行为为人际行为,社会认同决定的行为为群际行为,群际行为通常因群体资格而出现。人际行为因个体的差异性而有一个正常的变化幅度,群际行为往往是一致的,变化的幅度较小。自我概念两个层次没有完全清晰的界限,主体的行为也呈现出多样性。一般情况下很难区分哪些行为是个体认同决定的,哪些行为是有社会认同决定的。主体的行为往往包含着两种认同,只是两种认同的程度有所差异。主体行为可以看做是一个连续体,在连续体的一端互动是由个人特征和人际行为决定的,在另一端互动是由社会认同、群体资格的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在这两端中移动。人际-群体这种连续但有所区分的度量,并不是非此即彼。任何人总是带着个体人格特征加入一个群体,群际行为也经常留下个体特征。社会认同的多样性也导致主体行为的复杂性。

二、群体行为的特征及成因解析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群体成员的行为有别于其日常行为,而体现出暴力性的行为特征。这种暴力倾向较个体的人际行为大幅增长。是什么导致群际行为较个体的人际行为更易出现暴力性行为?古斯塔夫·勒庞在其名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说,“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3]一般认为在群体情景下,惯常的社会约束消退,由于挫折引起的想要破坏、发泄的本能被释放,造成恣意的暴力和无理性行为。这种恣意的暴力和无理性的率性行为被描述为退化到一种原始的或凭借本能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称之为匿名效应,匿名效应后发展为“去个体化”理论,“去个体化”理论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行为模型。“这个模型包括许多输入变量,一些发生于其间的心理变化和导致的行为后果。……最重要的三个‘输入变量’是匿名、分散的责任和群体规模。……产生的‘输出量’行为则是‘冲动的’、‘无理性的’和‘退化的’。”[4]群体性事件中个体行为是以群体的名义进行的,日常生活中约束机制主要是制约着个体的行为,尤其是严重的破坏性行为(真实的或感觉到的),对群体行为的约束机制则相对要少要弱(也是真实的或感觉到的),即一种典型法不责众社会心理。这种匿名于群体之中削弱了行为主体对自我行为承担责任的恐惧心理,在遭受挫折时需要发泄的心理情绪被放纵出来,在群体情绪高昂之时,由于相互之间的感染和影响,由于循环的刺激反应,放纵出来的情绪被扩大。“群体的兴奋力量随群体中个体的数目呈几何级上升。”[5]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冲击政府,阻塞交通,甚至发展到“打、砸、抢”等破坏性暴力行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不是不知道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即使要承担责任也该由群体来承担,并且群体的规模越大,个体就越容易匿名于群体之中,个体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承担的责任就越小。“群体成员越无个性特征,作为个人的差异性越小,自我特征的感觉也就越小,他们的行为方式就越无负责性。”[6]正是匿名、分散的责任和群体规模等因素的作用,致使在群体性事件中更易于出现近乎本能的暴力行为。

“去个体化”理论及其所建立的行为模型是目前所提供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群体破坏性暴力行为的解释。但是,如果进一步的考察,“去个体化”理论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很多行为缺乏应有的关照,因而其解释的合理性是令人质疑的。

首先,匿名致使在群体中更易发生暴力行为。在“去个体化”理论中匿名也是首要因素,但是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体行为主体并非真正匿名,或者说并非完全处于匿名状态。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在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并不像一些抢劫事件的行为主体那样蒙面进行。发起者由于在群体性事件中特殊的角色基本上不是匿名的,同时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参与者由于同发起者的特殊关系也难匿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总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或居住在共同的地域,或职业具有相关性,即绝大多数参与者互相是认识的,所以他们难以完全做到匿名。事实上在现代社会里,由于科技和其它社会因素,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也无法完全匿名。如,现在城市里,摄像头分布非常普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大量媒体人员的到场,很多行为很小的细节都一清二楚,个体实难匿名于其中。

其次,匿名不一定会导致破坏性暴力行为的发生。很多群体性事件出现过破坏性暴力行为,但是也有很多群体性事件没有出现破坏性暴力行为。那些认为群体性事件一定会导致破坏性暴力行为的人,往往注意力过于集中在那些发生破坏性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中。匿名并不一定会发生破坏性的暴力行为。为了检验匿名情景下是否会一定导致暴力行为,美国社会学家约翰逊(Johnson)和唐宁(Downing)做了一个实验:先让一群人分别穿上三K党服装和护士服装(借以强调实验参与者的社会角色),对别人实施电击行为。后再让这些人通过戴上兜帽而匿名化,再对别人实施电击。结果发现,着护士服装的人在匿名情况下对别人电击的时间和强度显著减少减弱,即使是身着三K党服装的人,对别人电击的时间和强度也没有太多增多增强。这个实验证明匿名和“去个体化”本身并不会导致恣意的暴力行为。

第三,群体性事件中经常出现无理性、退化的行为,但是行为主体并不一定是无理性的。群体性事件一些行为被描述为恣意的暴力行为,事实上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冲击的基本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如果群体性事件没有恶性膨胀蔓延,而随意的打砸抢行为出现则不多,同时暴力行为也多局限在一定的区域。由此可见,无理性并不是对群体性事件各种行为准确客观的描述。

三、群体性事件群体行为的主导因素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方略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受什么样规律的支配呢?从常识中我们知道,主体的行为受多样性因素的影响,但是任何行为主导性因素却基本上可以析知,基本上接近事实的本原。通过对近年来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考察,从人际行为和群际行为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主导我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群体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两个:

1.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行为的主导因素。第一,刻板印象的形成和弱势群体的范畴化。对群体性事件行为特征的分析,不能局限于群体性事件具体的过程。当前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现代化进程也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人都对自己的未来持乐观态度,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变动的过程中,得利者认为理所当然,利益受损者心理落差较大,有一种深深的挫折感。诚然任何社会都会有部分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的情形,但在现代性发育较为成熟社会里,有各种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受损者可以通过常规化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利益受损,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来维护修复时,利益受损者的挫折感就无法释放。没有被释放的挫折感并不会轻易地消失而是处于潜伏和积累状态。一旦遇到条件,潜伏和积累的挫折感就会宣泄出来,从而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破坏性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在社会成员遭遇挫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刻板印象。刻板印象指的是人们对某一类人或事物产生的比较固定、概括而笼统的看法。这两种刻板印象一是社会弱势群体,并且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二是公共权力机关形象负面。这两种刻板印象的形成过程也是两种范畴化的过程。这些自认为属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一方面把自己范畴化了,另一方面对现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满。刻板印象的形成和弱势群体的范畴化使利益受损者在心理层面上形成了两个群体,“我”和“我们”是被欺压的群体,即“我们”的命运有相同的一方面;“他们”掌握着资本和权力者是欺压“我们”的群体。这种心理层面上的东西在群体性事件没发生时,更多的以隐性状态存在,表现得不是很明显、集中和激烈。

第二,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群体行为一致性、从众现象出现。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现实的群体马上出现,隐性存在的东西迅速凸现成显性状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的这种特定情境下,认识或不认识的参与者内在注意力更多地聚焦于群体,自我个体认同下降,群体的社会认同则上升,他们马上产生一种强烈的认同,“我”属于这个群体,“我们”的命运是相同的,“我们”应该采取共同的行动维护“我们”的权益。在群体状态下,参与者的行为因群体认同表现为群际行为,出现行为一致性,参与群体事件个人的行为与群体保持一致,即出现从众现象。群际行为的一致性、参与者的从众是因为:(1)思想上的迷茫和现实情形的需要。在传统和习惯上,政府是社会秩序的主要确认和保障力量,是政府在民众中的刻板印象。秩序的前提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基层政府的部分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怀疑一切成为社会的主要风气。传统和现实上的多种矛盾,传统和习惯上的刻板印象和现实中基层公共权力机关负面形象的刻板印象相冲突,引起民众思想上的混乱、迷茫和不安。这种迷茫和不安使原有的秩序也有一定程度的失范。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这种失范更易导致日常行为规范不在场,群体成员只能和同范畴的他人相比较以来确定自己相关信念、行为合适与否,从而导致同一群体行为的一致性。(2)重要群体目标的出现。两种刻板印象和两种范畴化导致在群体性事件特定的情景下,基层权力机关通常被界定为群体攻击目标。共同目标的出现也引发群体行为的一致性。群体事件发生是其发起者试图通过扩大社会影响的方式向基层公共权力施加压力使自己受损的权益能够得以补偿。目标的达成有赖于群体共同一致的努力。群体成员不但要在思想意识上达成一致,而且行为上也要求一致。这就是为什么在瓮安“6·28”事件中被焚烧的只有县政府、县委、县公安局大楼和警车,而周边的其它公共和私人设施没有遭到破坏的原因。(3)避免被视为“异常者”。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发出信息和邀请后,受邀者多与群体组织者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彼此有一定的社会联系。为了避免在以后被视为“异常者”,他们也被迫与群体行为保持一致。隐性群体的形成,显性群体的出现,主体行为一旦以群际方式表现即群体行为呈现一致性,释放挫折所造成的压迫感,一致性的破坏行为即出现。

2.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方略。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措施。从群体行为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几个构成要素: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范畴化、刻板印象的形成、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群体行为的一致性。所有这些要素都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即部分社会成员权益被剥夺。剥夺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境况,在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并非直接的当事权益者。这种剥夺往往指越过了一个可以接受的某一规范,被称之为相对剥夺理论。在中国社会现阶段,剥夺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权力与资本结合,对社会资源、财富有时有所顾忌的剥夺,在部分地区,权力、资本、黑恶势力相勾结,对社会资源、财富巧取豪夺,无所顾忌,这是绝对的剥夺。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体制追求效率的自然属性,社会财富倾向资本、技术、知识产权、信息等生产要素,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两者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是一种相对的剥夺。社会剥夺的前面是弱势群体、范畴化和两种刻板印象,背后是可感知的社会不公平。故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减少社会剥夺,避免社会两极分化,从而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消减弱势群体不满情绪。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经受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煎熬,被剥夺感强烈,心理严重失衡,心理积怨严重,出现一些异常行为进行反抗。[7]在政治上“往往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社会政治地位逐步下降”,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申,成为“表达上的弱势群体”,所发出的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说了也白说,意愿虽表达,问题未解决。……成为‘沉没的声音’。”[8]遭受社会剥夺者常被“排挤”出社会国家的福利,[9]在客观上将社会割裂。弱势群体的命运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相同的,范畴化和两种刻板印象的形成既是一种感知,也是社会运行的客观结果和事实。在群体性事件中,群际破坏性暴力行为是一个很正常的逻辑。对于一些弱势者要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以避免他们生活的极端贫困化。“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现金、物质和服务等救助,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10]社会救助可以减少范畴化,预防刻板印象的形成和固化,缓和群际行为,减轻群体性事件的烈度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区分人际行为和群际行为,了解群际行为的特点,从群际行为的角度去理解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的公平,愈合社会的伤痕,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群体性事件烈度,使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1]何哲.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J].理论与改革,2010,(4).

[2]风笑天.社会学导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119.

[3]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4.

[4][英]Rupert Brown.群体过程[M].胡鑫,庆小飞,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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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ames C.Scot t . Weapons of t he Weak : EverydayForms of Peasant Resist ance [M].New Haven:Yale Universit y Press,1 985:1 1 0.

[8]执政者要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N].人民日报,2011-05-26.

[9]Kat hi Wilsom.Linking Social Exclusion and Health:Explorations in Cont rasting Neigh bord hoods in Hamilt on,Ont ari,Canadian Journal of Urban Research [J].Vol.1 6,Issue 2,Winter 2007,p.p.1 26- 1 48.

[10]李航.我国转型期弱势群体社会风险管理探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65-166.

C912.64

A

1002-7408(2011)11-0029-04

湖北民委项目“民族关系评价指标体系与和谐湖北的构建”(HBMW200920)。

徐光有(1976-),男,湖北蕲春人,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09级博士生,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袁年兴(1975-),男,湖北阳新人,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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