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持续给力
2011-12-24刘武俊
■刘武俊
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日,新华社发表专稿《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最引人瞩目的重大主题,同时也已经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立法重心正在由经济领域立法转移到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民生立法全面驶入快车道,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一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民生情怀。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十六大作了重申,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过去的2010年,一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险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等十几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都纷纷出台或进行了修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搭建的最后一批“支架”。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概念,而是老百姓可以切身感受到的现实:那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支架的重要法律——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等等,几乎每一部都和老百姓的生活和权益休戚相关。不少法律如物权法、车船税法等在出台之前,都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立法民主。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智慧的结晶。
诚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确是值得大书特写的重大立法成就,但也不能对此抱一劳永逸、盲目乐观的态度。毕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将更为艰巨。预计“十二五”期间,会有更多关涉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的民生法律出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把各种基本的和重要的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依然有不少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依然存在一些立法空白。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和科学,应当保证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体系内部应当结构合理,体例科学,逻辑严谨,上下有序。
笔者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立法工作要善于运用“加减乘除”法则,精心做好“加减乘除”。所谓加法,就是要加倍重视提高立法的质量,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立法工作从来就不是简单的法律数量的增加,而是要始终坚持“质量为本”、“以民为本”的原则。所谓减法,就是立法工作要在立的同时更要重视法律的改和废的问题,及时修改法律和废止不合时宜的规定,让法律与时俱进。“减法”的要义就是要解决法律不合时宜的问题。所谓乘法,就是立法工作要善于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发挥公民参与立法的乘数效应,扩大开门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吸纳民间立法智慧,努力打造“良法”。所谓除法,就是重视法律清理工作,采用“包裹立法”等立法技术消除法律的“硬伤”,消除新旧法和不同层级法律的冲突,实现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只要立法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巧妙运用“加减乘除”法则,精心做好“加减乘除”,就能够更上一层楼,不断完善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要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起点上,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领域立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立法后评估,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一言以蔽之,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起点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立法工作依然要在加强民生立法和完善法律体系上继续给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夯实了坚固的基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恢宏的大厦还在热火朝天的建设之中,需要我们继续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