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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问题的文化化和法治化*
——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反思、改革与完善

2011-12-24刘东亮

广西民族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民族主义族群苏联

刘东亮

论民族问题的文化化和法治化*
——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反思、改革与完善

刘东亮

民族问题是中外人权对话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从有利于与西方进行人权对话的角度出发,用人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族群”(ethinic groups)概念替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中第二个层次的“民族”概念,值得认真考虑。“民族”问题话语体系的调整或有助于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许多外交与内政上的困难。近年来边疆民族问题的凸显,也昭示着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存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空间。

民族;族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化;法治化

如果不对“民族”这个字眼以及由它派生的有关词汇有所了解,简直就无法对人类最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作出理解。 ——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

当我用语言来思想时,除了语言表达式以外并没有什么“意义”呈现于我的心灵之中:语言自身就是思想的载体。 —— [奥]维特根斯坦

一、导言:人权对话与民族问题

在人权领域,与国际关系中的其它领域一样,对抗非但不能解决问题,且往往成为制造问题的根源。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人权对话——由中国政府率先倡导的政府间的人权对话既不是正式的外交会谈,又不同于一般的学术研讨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形式。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官方与学界共同参与,有问有答,开展交流——是一种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减少分歧,求同存异,寻求共识,促进合作的有效形式。事实上,一系列人权保障方面的国际协议就是人权对话的结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本身也是一个在人权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的国际专门机构。

就已经举行过的历次中外人权对话来看,对话的议题范围非常广泛,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妇女儿童权利到法律人士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等等,几乎无所不谈。对话的主题也不局限于双方本身的人权问题,有时还会针对一些国际热点比如难民问题交换意见。而从近期几次人权对话的内容来看,特别是西藏拉萨发生“3·14事件”和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暴发以来,外方显然十分关注中国的民族问题。外方不仅关注中国政府对骚乱的处理,而且关注中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问题。

那么,中方该如何向外方说明中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以消除对方心头挥之不去的“人权疑惑”呢?

二、“民族”概念的对译问题:“民族”还是“族群”?

要说明中国的民族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民族”概念如何对译。研究表明,汉语中原本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民族”一词系由梁启超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戊戌变法失败后滞留日本期间从日文中转借而来,而日文“民族”则是由明治维新时代的学者从西语文献中的“nation”翻译而来。①[1]

在人权对话中,包括在其他对外交流活动中,如果我们向外方介绍说,我们中华民族 (Chinese nation)是一体,同时我们又有56个“民族”(nations),那一定会令对方吃惊不已,因为英文“nation”具有“民族”和“国家”双重含义,例如联合国即用“United Nations”来表示。当谈到我们的56个“民族”时,使用“nation”一词是明显不恰当的。②

我们自己当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使用另一个英文词汇“nationality”及其复数形式“nationalities”指称“民族”。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译名即使用“The 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而许多民族院校的英译名直到今天还使用“××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周知,“nationality”在现代英语中的主要含义是指“国籍”。当一个中国公民填写某种外来表格时,如果他在“nationality”一栏填写的不是“China”而是他的“民族成分”,西方人对此的反应要么是迷惑不解,要么会怀疑该填表人是否有民族分离主义倾向,而事实上可能他根本就没有这种思想。我们的56个“nationalities”对应的当然不是56个“国籍”。——如此看来,把“民族”翻译为“nationality”也极易造成误解。

“民族”一词的翻译问题一直是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造成这种困扰的根源在于中文里的“民族”一词含义非常丰富,在不同的语境中它可能指称不同的事物。例如民族英雄、民族工业、民族艺术、民族服饰、民族节日、民族矛盾、民族压迫、民族主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等等。不结合特定的语境,就无法知晓“民族”一词究竟何所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十分熟悉的“民族”一词,其确切含义实际上并不容易讲清楚。

在人权对话中,在介绍我国的“民族”时,就会产生这种问题。——根据费孝通教授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56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2〕也就是说,我国存在两个层次的“民族”概念。——当使用同一概念,指称两个不同层次的事物时,毫无疑问会产生混乱。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 (Ludwig Wittgenstein)曾经指出,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即一套精确的符号系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它具有防止无意义的句法规则;它具有其意指总是唯一确定的单一符号。〔3〕换言之,我们可以给一个事物以两个名称,但是绝不能给两个事物以一个名称。否则,逻辑上的混乱使得这种语言根本不能清楚地表达我们想要表达的思想。

在“民族”概念的翻译问题上所遇到的尴尬非自今日始。从20世纪60年代起,民族的译名问题就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激烈争论。学界虽然逐渐认识到“民族”概念统一译为“nation”或者“nationality”显系谬误,但究竟如何翻译最为恰当,至今没有一致意见。有人甚至主张,在与外国进行对话时,最好用汉语拼音“minzu”来表示“民族”,特别是用来表示我国政府认定的56个民族。③——可是,采取这种做法,我们又需要费多少口舌才能向外方解释清楚“minzu”究竟是什么?不难理解,“minzu”的译法并无多少交流意义。

从功能等值 (functional equivalence)意义上来说,与“56个民族”中的“民族”相对应的,是西方社会学上的“ethinic groups”,即20世纪60年代为港台地区所采用,90年代以后逐渐传入内地的“族群”概念。所谓“族群”(ethinic groups),是一个不含政治色彩,而是从文化的角度区别不同族源群体的术语。④作为文化符号的“族群”,与汉语中“56个民族”的“民族”,含义最为贴近。——因此,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译名由过去的“The 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改为“The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但由此也使得关于“族群”(ethinic groups)译名问题的争论更加激烈。⑤

主张采纳“族群”译名并在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引入“族群”概念的学者建议把“中华民族”译成英文的“Chinese nation”,使中文的“民族”与英文的“nation”对应起来;同时把中国的“少数民族”改称为“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从而把这些侧重文化和血缘意义的“族群”与英文中的“ethnic groups”对应起来,而对56个原来称为“民族”的群体只称为“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称“汉民族”、“蒙古民族”),并统称为“中华民族的56个族群”。[4]反对采纳“族群”译名的人则认为,在世界人们共同体演进的过程中没有“族群”的位置,不宜以“族群”取代民族,也不宜以“族群”表达民族以下支系;“族群”概念的使用会给我国的民族研究带来困惑,使得原来就比较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混乱。⑥

不难发现,反对引入“族群”概念的学者多半是受到前苏联民族理论的影响。然而,前苏联的分崩离析已经证明了其民族理论的局限性。对于苏联的覆亡,民族问题虽然不是唯一的因素,但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在苏联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刺激下,民族意识的高涨,国家认同的缺失,导致了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分裂为15个独立的民族国家。[5]一个曾经相当强大的苏联,在没有战争和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一夜之间轰然倒塌。这其中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从长远的历史视野来看,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民族”概念是西方的舶来品,是18世纪欧洲民族国家 (nation-state)时代的产物。民族概念引进到中国后,它的内涵从西方的观念逐渐转变到了按照苏联话语体系来展开。正是这两者 (特别是后者)带来的沉重的历史束缚使我们今天连“民族”译名这个疙瘩都难以解开。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有关民族问题的话语体系的改变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译名选择问题。

三、解决民族问题需要新的民族知识体系

(一)前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虽然多处提到过民族问题,但马、恩并没有对民族问题做过专门系统的论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往往从阶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民族问题。因此,民族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6]

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推翻沙皇政权的斗争中,主张俄罗斯帝国统治下的各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并将这项原则作为自己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他表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7]十月革命胜利后,“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个对外政策性文件《和平法令》(1917年11月8日)宣布苏维埃政权“将保证俄国境内各民族都享有真正的自决权”;1922年12月29日,宣告苏联成立的《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宣言》确认了“为每一个共和国保证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以后的几部《苏联宪法》也都郑重地重申了这项权利。——正是这项退盟权成为1991年各加盟共和国相继宣布退出苏联最终导致苏联瓦解的法律根据。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只是为苏联的解体埋下了伏笔,在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中,真正起主要支配作用的是斯大林的民族观念。1913年1月,斯大林发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对“民族”作出了如下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8]斯大林同时认为,这一民族定义所包含的四项特征缺一不可,“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被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奉为经典,不容置疑。

值得注意的是,斯大林在确定“民族”时特别强调“共同地域”,而淡化了文化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在民族形成和延续过程中的作用。例如,他坚决否认俄国境内的犹太人是一个民族,因为犹太人“在经济上彼此隔离,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操着不同的语言”。基于同样理由,他也否认俄国境内的日耳曼人是一个民族。这使得他所使用的“民族”一词带有明显的政治实体的含义 (即英文的“nation”)。斯大林之所以把“民族”看作政治实体,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形势的需要。⑦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斯大林的民族观念就具有浓厚的政治化色彩。

斯大林民族观念中的“民族”,仍然是欧洲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抛开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否科学不论,该定义以后在应用于构建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异,而且斯大林对这种变异所做的理论说明也与其原定义出现了矛盾。然而,鉴于斯大林的权威地位,苏联民族学界长期致力于使这种矛盾自圆其说,以致于把水越搅越浑,其结果恰如同陷入了一种天文学上地心说的“晚期托勒密式”的困境,并最终造成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国家构建的实践完全背离。⑧

在理论上,苏联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国际联盟。除了各个加盟共和国,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都被认为是民族国家构成体。——苏联的联邦制原本是以解决民族问题为出发点的,苏联是各民族 (нация)的国家联盟。然而,在实践中,苏联却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这一点在斯大林时期即已确定。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命名民族实际上并不具有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国家的主权,它们也根本无法行使本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很多职权;同时,在高度中央集权的联盟国家层面也并没有形成一个“苏联民族”。所以有人说,实际上,苏联就是一个民族无“国家”、联盟无“民族”的多民族国家。⑨

苏联成立后,在“各民族之父”斯大林的领导下,苏维埃采取了“族裔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的基本政策。⑩苏联民族国家的构建这一社会工程的首要任务就是有关族裔民族的发明,也就是说,哪里需要就在哪里杜撰民族。1926年进行的第一次苏联人口普查,要求公民们填报他们的“narodnost”(即“民族”[nationalities])。这种试验产生了一种蔚为奇观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大约190种不同的认同方式。这份认同清单随即成为学术的研究对象和政治操作过程的议题。其后,官方所承认的“民族”清单不断发生变化。到苏联行将终结的时候,存在53个全国性的政治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它们代表着128个族群,每个族群的人口从数百人到几百万、几千万人不等。[9]

在苏联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中,关键的步骤是把“族性”(ethnicity)政治化和制度化。苏联时期,人们填写过无数表格,表格里的“民族”一栏必须填上,即使是一张图书馆借阅卡也得填上。通过人口普查与身份护照这样的双重程序,整个国家、每个共和国和行政区域、每个工厂或机构,直至每一个人,都很熟悉各自的“民族成分”。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却把“民族”这个定义与公民权利相联系的任何机会都弃置不顾,以至于70年后,苏联解体后的各国公民在按照“国籍”(nationality)填写护照申请和其他文件时,依然遇到一些困难。生活在俄罗斯的鞑靼人或乌克兰人理解不了这种文件上所要填写的是国籍和公民身份 (citizenship)而不是族属 (ethnic affilia-tion)。[10]

由于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客观上起着不断剌激非俄罗斯民族“民族意识”觉醒的作用,地方民族主义的兴起是无可避免的。为巩固苏维埃国家联盟的统一,当局自然不能容忍地方民族主义的产生。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打击是在“大清洗”的阶级斗争氛围中展开的 (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即阶级斗争问题的观念也由此确立)。⑪在打击地方民族主义的同时,大俄罗斯民族主义也日甚一日。早在戈尔巴乔夫“改革”之前,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已经成为官方推动的主流意识并漫散于苏联社会但不为俄罗斯人所感知,而地方民族主义则在阶级斗争式的高压政策下被浓缩、固化,成为社会意识中的潜流。当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为苏联人打开所有的“悲惨记忆”时,地方民族主义如同“潘多拉”魔盒中的怪物被释放出来一样,成为冲击苏联社会的一股迅猛的“反弹”力量,而本已社会化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也在汹涌而至的地方民族主义的冲击下,迅速收缩在本民族的范围内。各个所谓的“社会主义民族”所张扬的极端民族主义和迅速收缩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最终成为促使联盟“大厦”顷刻间倒塌的一种合力。于是,苏联解体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11]

在从成立到解体的70年间,在庞大的原沙俄帝国的废墟上,苏联在同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中日益向沙俄帝国回归。或者说,苏联日益发展成为一个以“苏维埃”面貌出现的俄罗斯帝国。有人说,苏联的解体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失败,也不是西方人所说的“民族主义战胜共产主义”,而是地方民族主义战胜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12]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回顾《明斯克协定》和《阿拉木图宣言》的签订过程可以发现,不仅是“苏联人抛弃了苏联”,而且是作为“带头大哥”的俄罗斯带头抛弃了苏联。因此,更接近事实的说法是,地方民族主义和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共同摧毁了苏联。⑫

总之,苏联的崩溃决不是偶然的。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具有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苏联奉行族裔民族建国理论,认为每一个民族都享有真正的自决权直至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斯大林及其后的领导人又采取了极为严酷的民族压制政策。这就好比一手给人以希望,另一手却把这种希望无情地掐灭。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希望破灭者面对希望破灭时的那种心理感觉。

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问题却缺乏反省的能力。从1936年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以后,苏联当局便否认苏联存在民族问题。苏联时期,“族际冲突”这个概念不允许正式谈论,它被委婉地说成“矛盾”、“困难”,如此等等。时至今日,虽然旧制度及其意识形态已经崩溃,但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科学知识”的专业生产者那陈旧的思想状况和行为方式依然故我。苏联解体后的知识分子及政治表演者们都过多承载了陈腐知识的遗产。[13]

可以说,苏联民族学这个学科迎击当今挑战是完全失败的。没有人会想到,苏联时代的民族理论竟成为今日那些族裔创业者们 (entrepreneurs)和分离主义者的暴乱宣言![14]苏联解体后,政治上出现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族性”在政治动员方面起到了首要作用。旺盛的民族主义迅速填补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消亡后所形成的思想真空。更令人忧虑的是,在有些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如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等地,高涨的民族主义有朝向种族主义发展的趋势,某些力图保持民族“纯洁性”的种族观念和种族主义思想甚至已经通过官方制定的人口政策表现出来。在俄罗斯,那种很容易找到的霸权型民族主义也有向俄罗斯式的法西斯主义演变的趋势。[15]

当然,尽管解体后的苏联存在很多问题,但过度的悲观也是不必要的。瓦列里·季什科夫教授,这位1992年曾担任过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部部长并曾亲身参与过车臣问题谈判的学者指出,在充分认识到“族性”是致使世界动荡不安的根源之后,苏联解体后的各国已经开始采取某些促使族裔和谐的策略。在拆解旧学说、寻找新规则的过程中,俄罗斯正朝向以文化多元眼光把政治意义的民族理解为共同公民身份而迈进。这种重大的学理变化过程,不仅在俄罗斯,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一些国家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立陶宛等也已经启动了。季什科夫教授建议,应当从学术语言和正式语言中把当作一个族体范畴 (ethnic category)、当作族裔民族 (ethnonation)的“nation”这个术语消除掉。同时,他倡导使用“俄国民族”(Rossia nation)这一新概念来指称俄罗斯联邦境内全体人民。这一倡议正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虽然还有不少人反对使用这一用法。⑬季什科夫同时指出,在根据公民身份以及个人权利构建新的政治秩序的过程中,要把新词汇引入学术文本、政治行话以及大众思想,尚需时日,但是这些变化是不可逆转的,它们要扎根于大众的心目和语言中,需要的仅仅是时间。⑭

(二)当代西方的民族理论与国内族群政策

英国学者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说,欧洲近代史是因民族主义的兴起而按照“民族原则”重新拼制政治版图的历史,与此同时,各种民族与民族主义的意识也影响到周边地区与殖民地。因此,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发展演变构成了近现代历史的主旋律。[16]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欧洲近年来的趋势是前苏联和东欧走向分裂,而西欧却在不断推进联合的进程。在同一个大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反差呢?在民族/族群问题上,西方社会采取了什么样的灵丹妙药?

1.对民族主义 (Nationalism)意识形态的学术批判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学术界对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作出了深刻的剖析和批判。人们认识到,作为法国大革命两份同样重要的精神遗产,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民族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的背离。特别是经过与纳粹斗争的洗礼,民族主义的双刃剑作用,尤其是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一面,更为人们充分认识。一些研究民族主义问题的杰出学者,例如英国政治学教授埃里·凯杜里指出,民族主义主要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他断言民族主义和政治自由是绝对难以相互协调的;民族主义显然不是繁荣的保证书,或者是可信任的好政府的保证书。相反,民族主义将使专制政权更加完善和巩固。[17]另一位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认为,民族主义是民族意识的一种“发炎红肿”的状态;民族主义这种暴烈的集体情绪最为丑陋的表达形式中,最核心的似乎就是种族仇恨,至今仍恶兆频频。其危害性和其它给人类造成阴影的威胁是一样的,比如环境污染、人口过度膨胀、核屠杀等等。[18]我们前面已提到的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认为,民族主义、排外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可能只是一体的多面。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民族主义比原教旨主义更具有危害性。⑮此外,还有人用精神分析心理学分析了族裔民族主义的崛起,认为它是病人的行径,从防御性憎恨到施加憎恨,使他人成为自身挫败和潜在冲突的替罪羊。⑯——这种心理学分析方法在解释德国纳粹主义和近年来出现的法国“勒庞现象”时很具有说服力。

总之,在当代西方,民族主义受到了全面的批判,民族主义几乎被看作是“分离主义”的同义语,甚至有人将其称作是“人权的大敌”。⑰

2.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重新审视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安东尼·史密斯指出,作为一种复杂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者说“政治宗教”,民族主义在社会动员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惊人的。民族主义在“人民”中的鼓动和共振作用,只有过去的宗教能与其媲美。[19]民族主义在鼓动“人民”时,其所根据的基本教义之一就是所谓的“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原则。

关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人们通常会追溯到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 (Immanuel Kant)。康德的“意志自律” (autonomy of the will)学说被认为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伦理学基础。——在康德之前,《查士丁尼法典》写道:“自由是一个人做他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然能力,除非他被武力或法律加以制止。”但是,推导其逻辑结论,这样一种解释很难自圆其说,因为按照这种观点,任何人也不能完全自由,除非世界上仅存在他自己,或者作为其他所有人的统治者,否则,总有某人挡他的路和妨碍他的自由的可能性出现。但是这还不是全部,因为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人,他依然没有自由;他依然要服从他身体的要求,必须吃、喝、睡。因此,基于这一观点的自由带有如此局限性,简直令人怀疑能否将它称为自由。康德的学说则摆脱了这些困难。康德认为,当一个人服从道德法则时,他就是自由的。道德从自我立法出发,不能被原来的事物所束缚。惟一合法的限制是自我强加的限制。其他的限制对自律的人没有任何意义。[20]虽然康德并非是一个民族主义者,但是,他的继承者和追随者,特别是费希特和赫尔德等人,从康德的这一学说中得出了具有广泛意义的政治结论。在费希特和赫尔德看来,个人的完全自决最终要求民族的自决,也就是要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⑱

在哲学上的民族自决观念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有“意大利建国三杰”之一之称的朱塞佩·马志尼 (Giuseppe Mazzini)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马志尼认为,上帝把世上的人类分成不同的群体,从而播下了各国的种子,人们应该遵从神授的蓝图,以各个民族的自然疆域为基础建立国家。除非民族与国家完全重合,否则就得不到安宁和欢乐。马志尼还以民族性为基础,颇为自信地预测了欧洲未来的布局。[21][22]这就是被后人称为“马志尼主义”的“民族原则”(Nationality Principle),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one nation,one state;one state,one nation)。——简单地说,每一个民族都应该建立自己的国家而且仅仅是一个国家,而一个国家也应该只有一个民族。马志尼主义把民族和国家完全划上了等号。

马志尼主义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它一经提出即在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共鸣。整个19世纪的欧洲历史就是一部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进入20世纪,列宁和伍德罗·威尔逊又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动机和意图,先后提出了自己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在列宁和威尔逊的激励下,民族自决原则从观念的世界进一步深入到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中。随着以民族自决权为旗号的民族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诞生了一大批现代民族国家:巴黎和会之前,欧洲有12个国家,之后则是26个国家;在亚洲和非洲,民族独立解放运动风起云涌,相继掀起了两轮民族主义浪潮,到20世纪60年代,一大批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实现了民族独立。联合国成立后,随着《联合国宪章》(1945)、《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52)、《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的宣言》(196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以及《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和重申,民族自决原则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也获得了广泛的接受和认可。[23][24]

然而,过去的历史和当前的现实都表明,与马志尼等人的梦想相反,民族自决权是国际生活中的无序状态而不是有序状态的主要制造者。企图依照民族方法来改变世界面貌的作法并未带来更加持久的和平与稳定。相反,它不断导致新的冲突,恶化了紧张局势,为无数对政治一无所知的人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5]在当今世界上,民族的数量远远超过国家的数量,并且很多民族都在同一地域混杂居住,因此,“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原则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选择将给世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各个民族/族群广泛混杂居住的状况下,任何一个民族 (nation)的分离 (即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都同时会在其领土范围内产生新的少数民族问题。假若毫无限制地承认和支持民族分离,听任小国小邦竞相独立,那么结果必然导致世界的“巴尔干化”。

事实上,在马志尼当初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口号时,他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就是有限制的,即他大加宣扬的所谓的“门槛原则”(principle of threshold):民族原则只适用于那些人口众多且领土具有一定幅员的民族,否则他们就会因缺乏足够的自然资源而不具备存活下来的能力。德国的经济民族主义者李斯特 (Friedrich List)对这一原则作了更清晰的阐发。[26]后来,列宁与威尔逊在倡导民族自决的同时,也都设定了实行该原则或权利的前提条件。例如,列宁将分离权的主体限定为被压迫民族,他同时认为分离的自由是为了过渡到自愿的民族融合。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民族分离权,决不排斥某个被压迫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去宣传反对分离,正像承认离婚权并不排斥在某种场合宣传反对离婚一样”。[27]威尔逊在强调民族自决原则的广泛适用性的同时,也注意避免使它绝对化和普遍化。[28]至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制从一开始就将自决的主体限定为殖民地人民,民族自决权不能破坏、损害国家主权。[29]这就是说,民族自决权始终不是一项绝对的、无条件的政治原则或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热衷于“火中取栗”的分离主义分子来说,对于“马志尼门槛”或者国际法中的限制性条款,他们通常是习惯于“选择性遗忘”的。因此,“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即使这种学说与国际法准则不相符合,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 (除了前苏联的《宪法》之外)均有抵触,而且,尽管实际上不可能达到这样,但这种学说在当今世界上还是有许多支持者。[30]

随着传统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主权原则和世界秩序成为国际法体系的核心。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开始重新审视民族自决权及其在新的形势下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的混乱。1970年,联合国秘书长吴丹在一份声明中强调:“就一个成员国所属部分领土的分离而言,联合国的态度是毫不含糊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联合国过去从来不曾,现在也没有,我相信将来也绝不会接受其成员国部分领土的分离原则。”[31]鉴于民族自决原则一再被滥用,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国际法许可的自决权决不等同于分离的权利。有人甚至认为,在后殖民时代,民族自决原则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今天的关键问题是,国际社会如何改造并超越这一看起来很有吸引力但却是错误的原则,怎样朝这一方向采取进一步的行动。⑲

在超越错误的民族自决原则问题上,西方社会的行动一方面表现为欧洲不断推进的经济和政治的联合进程——欧洲国家正日益超越传统的民族国家模式,作为邦联的欧盟越来越像是一个联邦——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西方社会在对待和处理国内族群问题上所采取的文化多元主义策略。

3.文化多元主义的国内族群政策

由于国情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族群结构与族群关系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多族群国家和移民国家两大类。前者如老牌的欧洲多族群国家英国,后者如近代在殖民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32]当然,这种分类并不具有绝对意义,因为后者在族群观念和族群关系政策方面可以说是欧洲传统在殖民地的延续。因此,我们仅选择族群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代表意义的美国来论述西方的国内族群政策。——作为一个新兴的移民大国,美国存在着最为复杂的种族、族群关系。美国历史上曾多次爆发种族冲突和族群冲突,为解放黑奴甚至爆发了几乎导致美国分裂的“南北战争”。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得美国的种族、族群问题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1964年,马萨诸塞大学社会学教授戈登 (Milton M.Gordon)在《美国人生活中的同化》(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一书中,将美国处理族群关系的社会目标及其政策演变过程概括为著名的 “三阶段”理论:[33]

(1)第一阶段:“盎格鲁-撒克逊化”(Anglo-Saxon conformity)。最初建立的北美13州殖民地,早期移民主要来源是英国。这些移民的文化背景都属于英国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为了这个移民的“主群体”与其他移民 (在初期,爱尔兰人占很大比例)之间的整合,当时的政府非常注重在移民群体中强化这种盎格鲁-撒克逊文化认同。当时的官方政策非常明确,即要求所有来到美国的移民都必须接受和学习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戈登用“A+B+C……=A”这个公式对这一政策的实质进行了概括,“A”表示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即不管你是什么文化背景,来自哪一个国家,要想在美国生活,成为美国公民,就必须盎格鲁-撒克逊化,这是一个由政府推行的、不间断的、完全的族群同化过程。这一阶段从英国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开始,历经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这一政策被归纳为“单向”的“同化主义”政策。

(2)第二阶段:“熔炉”(Melting-pot)。这一阶段从20世纪初开始,直到50、60年代。随着欧洲遭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天灾人祸的巨大冲击,大量来自东欧、南欧和俄国的移民以及大批犹太人涌入美国,这轮移民高潮使得美国的人口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占人口很大比例的新移民在文化、语言、宗教和生活习惯上与以前的西北欧移民差异很大,他们融入主流社会的过程相当艰巨,但是他们大多数都热切地希望变成“美国人”。1918年,一位犹太裔作家创作的剧名为“熔炉”(The Melting Pot)的戏剧在美国上演,受到社会大众欢迎。剧本描写的是一个美国家庭,它是由来自不同国度、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几代人通过婚姻而组成的一个族际通婚的混血家庭,其成员在语言、宗教、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经过了长期的相互调适,最后竟能相处得十分融洽。剧本的结尾有大段歌颂种族和族群融合的台词。据说老罗斯福总统观看了这部戏,也对其大加赞扬。[34]后来,有人就借用“熔炉”一词来概括这一时期美国在族群关系方面的政策目标。戈登将其用公式表示为“A+B+C+……=E”,意即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 (A、B、C…)经过美国社会中的共同生活与相处,最后都变成具有美国文化特质的“E”或“美国人”(American)。这个阶段的政策导向被归纳为不同族群“相互融合型”的“同化主义”政策。

(3)第三阶段:“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这一阶段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到今天。二战以后,美国的种族和族群问题并没有像某些政治家和学者预言的那样通过“熔炉”效应而得到完满解决。随着族群间交往的增多,虽然各族群在文化上确实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同化现象,族群间的文化差异逐渐削弱,各族群的生活方式也逐渐趋同,但是许多族群原有的文化特征依然顽固地保存下来,族群的边界依然存在。这使人们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熔炉并不总是发挥作用”。因而,文化多元主义开始受到关注。——事实上,早在1924年,一位美国犹太裔学者卡伦(Horace Kallen)就撰文对“盎格鲁-撒克逊化”和“熔炉”理论提出质疑并首次使用了“文化多元主义”这个词汇。他提出美国实质上是一个 “(各)族群文化的联邦或共同体”,并认为 “(各族群的)文化本身就具有价值”,正是“在多样性的影响中才能出现创造性”。卡伦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对此,戈登将其用公式概括为“A+B+C+……=EA+EB+EC+……”,表示族群交流和共同生活的结果产生出保留了各族群文化传统的“美国人”(American people)。

迄今为止,西方学者对于“文化多元主义”尚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有人认为,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文化多元主义意谓一些希望和在原则上能够保持其独特认同的文化群体在同一政治社会的共存;作为表示政府政策的一个规范性术语,它是指政府如何对待国内的多个文化群体及其文化特性。[35]换言之,文化多元主义就是多族群国家为了谋求具有不同文化特性的多个族群在一个国家内和谐共存而采取的一种国民统合措施。文化多元主义最显著的特征是尊重、包容差异和多样性。因为差异和多样性的存在是生活世界丰富多彩的前提。

美国采取“文化多元主义”族群政策的历史经验表明,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族群同化是不可能成功的。必须尊重和包容各族群文化的差异和多样性。同时,“文化多元”也不意味着放任各族群在政治、地域上实行“割据”而危害国家的统一。美国的“多元”之上有强大的“一体”——州和联邦都是很强的政治实体。而且美国不仅仅注重维护其政治和经济上的统一,它实际上也希望通过“文化多元主义”在文化上实现一种“多元化的一体化”,即,使所有的美国公民都接受“美国文化”,接受美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它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

检视美国当前的“文化多元主义”族群政策,从其客观效果上来说是相当成功的。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成功地归化了大批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在美国,几乎没有移民群体参与、支持分离主义运动或民族主义政党,或者支持革命运动以推翻民选政府。尽管由于种族主义因素,黑人群体在历史上曾经受到非常严重的排斥、隔离和不公正对待,这种不公正对待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有时仍然存在,但是对他们来说,领土分离主义根本就引不起任何兴趣。不论是大规模移居到非洲国家,或者是在美国境内选择一块领地让黑人独居其中,都不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办法。[36]除了黑人(非洲裔美国人),美国的少数族群还有印第安人 (土著美国人)、西班牙裔、拉美裔、亚裔等其他亚文化群体。尽管许许多多的美国人在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方面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使他们最终团结在一起的是,他们都认同自己是美国人 (American)这一事实。他们共享一种归属感,这种共同的归属感构成了他们的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基础。——当然,即使像美国这样避免陷入民族主义符号象征的国家里,少数族群问题依然存在。但从总体上说,美国的族群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出现的问题都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体制内加以解决,而不必诉诸暴力或者革命。

2008年11月,巴拉克·侯赛因·奥巴马二世 (Barack Hussein Obama II)成功当选为美国第44任总统。这位祖籍非洲肯尼亚,出生于美国夏威夷州火奴鲁鲁,童年在亚洲印度尼西亚成长起来的美国总统,不仅同时具有黑、白血统 (父亲是来自肯尼亚的黑人穆斯林,母亲是美国堪萨斯州的白人),而且在不同地方,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共同生活过。奥巴马的成功当选可以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标志着美国的族群融合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我们不能不承认,长期深受种族问题困扰的美利坚民族拥有如此惊人的自我调适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多元主义族群政策对此功不可没。如果没有文化多元主义族群政策,奥巴马的总统梦可能永远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神话。

四、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反思与检讨

(一)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前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如前所述,在20世纪以前,中国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⑳中国传统社会的“族类”概念,包括“民”、“族”、“人”、“种”、“部”等几个单字及其不同的组合。作为分辨“华”、“夷”的标准,中国传统的族类概念基本上遵循的是“血统论+文化论”的原则。当然,这种分类标准也只具有相对意义。因为“华”、“夷”之间是相互转化的,各类“夷狄”不断融入中原文化共同体一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同样,“汉人”由于各种原因融入其他族群的现象也不乏其例。正如美籍印度裔学者杜赞奇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社会奉行的是一种“文化主义”(或曰“天下主义”)的族群观,是一种以“天下”为视野、以“文化”为核心、以“教化”为发展进路的族群观。在这种族群观的支配下,中国传统社会始终保持着把族群“文化化”的基本理念并以“文化”为核心推动各族群的“自然融合”。㉑

关于清末到民国这段复杂的历史时期中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演变,日本学者松本真澄已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和精辟的论述,在此不赘。唯一需要指出的是在抗日战争初期因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的一篇文章引发的一场关于民族问题的大讨论。

1938年10月,顾颉刚受邀到云南大学任教。此前,他曾在北京发起成立“禹贡学会”,并出版《禹贡》半月刊,推进边疆地理和民族史的研究。由于解不开的边疆情结,他到昆明不久,即在《益世报》上创办《边疆周刊》。当时,同在昆明的傅斯年致信顾颉刚,提醒顾谨慎对待边疆和民族问题。㉒顾颉刚“读到老友恳切的来信,顿然起了极大的共鸣和同情”,次日即抱病写成《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于1939年2月13日发表在《边疆周刊》上。

在《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中,顾颉刚开篇即提出:“凡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民族之内我们绝不该再析出什么民族——在今以后大家应当留神使用这‘民族’二字。”顾颉刚指出,从西文“nation”翻译过来的中文“民族”概念,字面上表现的意义和实际的意义有出入。所以他主张从中华民族内不应再析出什么“民族”(nation)来。

顾颉刚指出,从历史上看,虽然中华民族的血统并非出于一元,自古有夷、夏之别,但春秋时的许多蛮夷到了战国都不见了,他们因为文化的提高,已与中原诸国合为一体。到了秦始皇统一,“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意识生根发芽。从此以后,政权的分合固有,但在秦汉的版图里的人民大家都是中国人了。晋朝“五胡乱华”,虽说大混乱了多少年,但中华民族却因此而扩大了一次。宋朝时辽、金、元和西夏迭来侵夺,然而到了后来仍然忘记了种族的仇恨,彼此是一家人了。“中华民族是一个”,这话固然到了现在才说出口来,但默默地实行却已有二千数百年的历史了。

顾颉刚根据其1937年到西北考察和当时在西南的亲身体会,发现一般人民之间并不称“族”而称“教”,比如当时存在的“这家是回教,那家是汉教”等说法,表明全国人民对同属于“中华民族”早有事实上的认同。顾颉刚认为,中华民族既有这样不可分裂的历史,事实上又是浑然一体,就没有再从中区分出“五大民族”和许多小民族的必要。“五大民族”的概念,实在是中国人自己作茧自缚。在同国之中区分出许多民族来,以至造成了今日边疆上的种种危机,这恶果的第一声爆裂,就是日本人假借了“民族自决”的名义夺取了我们的东三省而硬造一个伪“满洲国”;内蒙的德王也借着“民族自决”的口号投入了日本人的怀抱。顾颉刚不无忧虑地指出,从前人的口中不谈民族而能使全国团结为一个民族,现在整天谈民族翻使团结已久的许多人民开始分崩离析。他引用傅斯年来信的话说,我们决不能滥用“民族”二字以召分裂之祸。否则,自己的心理上即起了分化作用,外人的谋我者也得到了一条下手分化我们的捷径了。㉓

在《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中,顾颉刚用富有激情的文笔,紧密联系历史与现实,以丰富的文献史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表达了中华民族是不可分割的一体的观点,对日本帝国主义冀图利用民族问题分化中华民族的阴谋进行了揭露。《中华民族是一个》发表后,引起了极大反响,各大报刊纷纷转载,激发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大讨论,其中不少讨论文章就发表在顾颉刚主持的《益世报·边疆周刊》上。这些讨论的文章,如张维华的《读了顾颉刚先生的“中华民族是一个”之后》、白寿彝的来函 (后附顾颉刚的按语)、马毅的《坚强“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信念》等等,都对顾颉刚的观点表示赞同;惟费孝通对顾颉刚的观点表示了不同意见 (其文章也发表在《边疆周刊》上)。㉔针对费孝通的质疑,顾颉刚连作两文《续论“中华民族是一个”——答费孝通先生》,分别发表在1939年5月8日和5月29日的《边疆周刊》上。——半个世纪以后,费孝通教授在“顾颉刚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学术讨论会”上提到这段历史,对中华民族是“一体”还是“多元”的问题又作了新的解释。㉔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深受前苏联的影响。这种影响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已有体现。㉖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更是几乎全盘接受了前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并在户籍制度中对每一个人的“民族成分”进行登记,以配合政府各项民族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操作。

“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登记的做法,无疑是从苏联那里学来的。㉗在“民族识别”工作中,识别的标准也是根据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项特征”。㉘——不过,根据亲身参加过民族识别工作的费孝通、林耀华、黄淑娉等人的追忆和反思,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例如斯大林认为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产物,若以此为根据,则中国连一个符合条件的民族都不存在;再如,斯大林坚持认为中国的回族既没有共同的地域,又没有独立的语言,因而不构成一个民族),结果是“斯大林定义提出的四项特征只是起到了参考作用”;“理论归理论,实践归实践……在理论上举着斯大林的旗子,操作中却只能依中国的国情了”;最后把“共同文化特点”这一特征作为区分不同群体的主要标准。㉙——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恰恰说明了“文化是族体特性的核心”。这种民族识别工作的“灵活运用”,今天看来,正是对民族识别预设理论 (前苏联斯大林民族理论)的重大突破。然而,从文化的角度识别出来的各个群体 (从西方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就是“族群”[ethnic groups]),尽管并不符合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最后却仍然被冠以了“民族”的称谓。——到1979年,识别出了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㉚至此,我国56个民族的格局基本确定。尽管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还有一些群体要求继续识别和确定他们的“民族”归属,但到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为止,民族识别工作基本结束。[37]

这场历时近40年的民族大识别,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意义深远。族裔特性识别出来以后,我们继承了前苏联把民族问题“政治化”的基本思路,把“民族身份”与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相联系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民族区域自治”小到“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20分”等等,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归纳起来,与民族身份相联系的制度安排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上,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先后成立了5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 (旗)。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权力的行使,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专门规定和保障。

(2)国家制定优惠政策,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3)在计划生育、儿童入学、就业、医疗、高等教育、干部选拔等很多方面给予少数民族成员以优惠待遇。

应当承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系列相关的民族优惠政策措施实行半个多世纪以来,收到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三)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反思与检讨

总体上看,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是和谐的。但实事求是地说,近年来,边疆民族问题也开始凸显。无论是拉萨“3·14”事件还是乌鲁木齐“7·5”事件,都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个案。

研究发现,一些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干部和大学生具有很强烈的“民族意识”。这些人的“民族意识”具体体现在: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来到自己的“自治地方”;极力保护本民族语言在学校的使用;对部分成员不会讲母语的现象特别关注;希望培育和发展“本民族经济”;极力通过宗教、风俗习惯、历史教育等增强本族成员的“民族意识”和凝聚力。——吊诡的是,这种“民族意识”主要体现在接受了政府“民族理论”教育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干部当中,而那些接受“民族理论”教育较少的普通农牧民对国家和政府的情感仍是忠诚的。许多来自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原来并不具有现代政治意义的“民族意识”,但是,当他们在民族院校系统地接受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等课程之后,“民族意识”开始萌芽并不断强化。㉛——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首先,我们的民族理论需要检讨。多年来,我国的民族学研究相当薄弱,课堂上传授的民族学知识带有深刻的前苏联印痕。有些教材甚至现在还是从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角度理解“民族”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虽然费孝通教授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前苏联斯大林民族理论的束缚,[38]但是我们对这一理论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

在民族政策方面,建国后不久即开始的“民族识别”为每个人都确定了自己的“民族成分”,使我国原本较为模糊的族群边界清晰化;户籍制度中的“民族成分”登记使每个人的“民族身份”固定化;为各“民族”设立的“自治区域”催生了某些“民族”的“领土”意识;一系列的以“民族身份”为基础、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使某些“民族”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而政府与媒体的“民族话语叙事”又在反复提醒、剌激着这种意识的不断产生。㉜——“民族意识”代替了公民意识,成为国内“民族矛盾”的思想基础。

有学者说,真正的民族分离主义危险,并不在于那些实施恐怖袭击和制造街头骚动的极少数极端主义分子,而在于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队伍心中的现代“民族”意识。[39]引用王阳明的“破山中贼易,除心中贼难”在这里也许不太恰当,但很能说明同样的道理。

日本学者松本真澄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欠缺从“ethnicity”的观点出发来解决“ethnic”问题的方法。至今得不到解决的包括分离主义在内的“ethnic”问题,原因之一是因为中国的民族理论没有发现明确的解决政策。[40]

(四)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面对当前的现实,任何有头脑的人都不会固执地认为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已经尽善尽美,不存在任何可以调整和完善的空间了。“就不断发展的民族关系而言,任何政策都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2009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回答媒体有关乌鲁木齐与韶关事件的提问时作如是表示。

我们认为,真理也是需要发展的。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过去与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正确选择。当前,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进一步的完善。概言之,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完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强化共同的“中华民族”意识。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族识别工作完成以后,我国的“民族”概念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 “中华民族”——56个“民族”。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过于强调第二个层次的“民族”概念,结果在客观上把“中华民族”虚化和架空了。我们几十年来对前苏联民族理论宣讲和教育的结果使得包括汉族在内的国民把对“民族”的认识定位于56个“民族”,而不是包含所有中国人的“中华民族”。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变。应当使全体中国人都认识到:我们都是中华民族。㉝

(2)“民族”话语体系的转换。必须在理论上正本清源,彻底跳出前苏联斯大林民族理论框架的束缚,恢复我国56个“民族”本是“族群”的本来面目。应当大力弘扬并深化、发展费孝通教授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族群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是一个既多元又一体的复合体,56个族群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中华民族是文化多元,政治一体。

(3)少数族群问题的“文化化”和“法治化”。我国传统社会把少数族群“文化化”的成功思路,没有被我们继承下来,却在太平洋彼岸发挥着积极作用,这种历史错位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我们需要从祖先那里吸取中国传统社会处理族群关系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吸取美国等西方国家处理种族、族群问题的策略与经验,把建国以来族群问题“政治化”的思路改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数族群问题逐步“去政治化”。[41]同时,还应当借鉴先进法治国家族群问题“法治化”的思路和做法,以落实宪法、法律上的公民权利为主轴,寻求从“民族平等”向“公民平等” 转向。㉞

(4)培养全体国民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一种共同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感,就像促使国家运转的“电池”,可以激发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的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应当着力培养全体国民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逐步淡化各族群成员的“民族意识”,方才有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族群关系,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注释:

①在19世纪中叶以前,汉语中一般“民”、“族”分用,我国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民族”概念最早何时出现,由何人最早使用,史学界争论颇多,迄今尚无一致意见。但可以大致肯定的是,是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滞留日本期间,最早将“中华”和“民族”复合成“中华民族”概念并加以使用。1902年,梁启超在“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称“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思想者厥惟齐”。参见梁启超:“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载吴松等编:《饮冰室文集点校》,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黄兴涛:“‘民族’一词究竟何时在中文里出现?”,《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第168页;[日]松本真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鲁忠慧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②有些国家的少数族群为了使自己的分离主义运动具有某种合法性,通常都会努力“证明”本族群是一个在政治上相对独立并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nation)。例如,一直试图从加拿大分离出去的魁北克人(Québec)曾多次就独立问题举行全民公投。在1995年10月举行的公投中,双方选票非常接近(50.6%反对对49.4%赞成),但仍未能获得成功。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国会以266票同意16票反对通过了总理哈珀的“魁北克人是统一的加拿大中的一个民族(Québécois form a nation within a united Canada)”的动议。由于“nation”一词可解作“民族”或者“国家”,因而有部分加拿大人表示魁北克有了独立的感觉。

③参见潘蛟:“‘族群’与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23页。——中央民族大学的英译名后改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显然就是受到了这种观点的影响。

④关于“ethnic group”一词在西方社会的出现及含义演变,参见郝时远:《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0页。

⑤参见潘蛟:“‘族群’与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22页;王东明:“关于‘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争的综述”,《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89页。

⑥参见阮西湖:“民族,还是‘族群’——释ethnic group一词的涵义”,《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108页;何叔涛:“汉语‘民族’概念的特点与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第11页。——不过,阮西湖研究员同时认为,我国的“民族”在英文中表述为“ethnic group”或者“ethnicity”是最合适的。他反对将“ethnic group”或者“ethnicity”对译为“族群”,坚持应将其译为“民族”。至于何叔涛、沙力克等人反对使用“族群”概念,主张“坚持我国的民族研究话语权”;“应当让外国人也适应中国人的观念和话语系统”,立意固然高远,但在汉语还远没有成为一种世界性语言,在大多数时候我们仍然需要借助英文与对方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是让世界适应我们还是我们来适应世界?何叔涛、沙力克等人没有谈及这个问题。参见阮西湖:“‘民族’一词在英文中如何表述”,《世界民族》2001年第6期,第78页;何叔涛:“汉语‘民族’概念的特点与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第11页;沙力克:“‘族群’与‘民族’的国际对话”,《人民日报》?2001年11月2日,第7版。

⑦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与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可以说是出于相同的政治策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当时就受到了列宁的高度评价。参见郝时远:“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一:斯大林民族定义及其理论来源”,《世界民族》2003年第4期,第3页。

⑧同上注,郝时远文,第8页;另参见郝时远:“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二: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构建与斯大林对民族定义的再阐发”,《世界民族》2003年第5期,第1页;[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⑨从斯大林时期开始,直到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消除民族差别、构建单一化的“苏联民族”的实践一直在进行,不过这个“苏联民族”的内涵是指“俄罗斯化”。参见郝时远:“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三:苏联多民族国家模式中的国家与民族(нация)”,《世界民族》2003年第6期,第3-6页。

⑩西方学界通常把近代民族主义划分为“公民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两种形式。前者较为民主、理性,在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中,以公民身份为基础建立国家认同;后者则是非民主、非理性的,以族裔身份为基础建立民族认同。参见戴晓东:“浅析族裔民族主义与公民民族主义”,《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2期,第57页;时殷弘:“论族裔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的涌动和局部泛滥”,《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1期,第17页。

⑪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压制始于1919年,对哥萨克的镇压约使125万人遭难。斯大林在某次会议上公开声明:“如果哥萨克对工农俄国仍有背信弃义的行动,政府将不得不重新采取高压手段。”在压制地方民族主义时,使用得比较多的措施是强制迁移。第一次纯粹的民族搬迁是1937年针对朝鲜人的。对于如何让这些原来在海上捕鱼的朝鲜人去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的沙漠和草原上打鱼,没有做任何解释。接着,又以“通敌”借口迫使北高加索的卡拉恰伊人、印古什人、车臣人、巴尔卡尔人等迁走。这些成为“特殊定居者”的“被惩罚各族”的区域自治体随即被废除。有资料显示,1936年至1956年之间,有350万人被迫迁离故土。在奉行斯大林主义时期,受压制的各族被迫经受了极度的身心创伤——屈辱与丧失集体尊严,这种创伤与一些领土问题一道,直接导致当今的政治形势(车臣问题即是一例),成了族际关系紧张和族际冲突的主要原因。直到1989年11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承认强迫各族重新定居的压制行动为非法和罪恶宣言》;1991年4月22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使被压制各族恢复法》。这两部法案都是朝向民主化的重要步骤,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后面这部法律所导致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参见[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76页。

⑫为什么是俄罗斯带头抛弃了苏联,是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由于沙俄帝国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原来的被压迫民族因长期遭受歧视,在教育、职业、收入等各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列宁认为,惟有对大民族采取“不平等”的政策,以补偿在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才能帮助落后民族在一段时间内赶上大民族的发展水平。苏联建成以后,长期片面执行列宁提出的对大民族“不平等”(即逆向歧视),对少数民族给予各种优惠的做法,导致了新的民族不平等,致使很多俄罗斯人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俄罗斯的民族主义之所以迅速发展并要求从苏联中独立出去,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俄罗斯人认为联盟并不代表其利益,很多俄罗斯人并不把苏联看成是自己的民族国家。俄罗斯倘若要求独立,苏联就不可能存续。——如果说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提出的大民族要对小民族进行“补偿”的理论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在苏联建成社会主义以后,这种只在过渡时期有效的“逆向歧视”政策就应该有所改变和调整,以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和共同繁荣。不过苏联当局并没有这样做。关于对苏联时期民族优惠政策问题的反思和检讨,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165页。

⑬反对者主要是苏联时期那些有影响的“民族问题资深专家”,以及现时俄罗斯许多共和国的领导人。他们强烈敦促保留原有的做法(比如在护照上必须填写民族成分),以保证不会使“俄罗斯的一些民族消失”。对此,瓦列里·季什科夫教授评论道,这些领导人真正的动机实际上在于,保留申报民族成分,可以方便其进行政治动员,以实现他们口头所谓的“民族利益”。几乎没有任何族体的活动分子或领导人,不把他们为之说话的那个群体(group)定义为一个“民族”的。——另一研究苏联解体后问题的专家罗杰斯·布鲁贝克(Rogers Brubaker)指出,苏联及其解体后时代的“民族斗争”,过去和现在都不是真正的“各民族”的斗争,而是由制度构成的“民族精英”们的斗争——这些精英们由于制度而被定义为“民族的”。参见[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1页、第495-502页、第440-441页、第10页。

⑭参见[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名称、名字及类别的用法”,第1-7页。

⑮原教旨主义者是以普世的真理为诉求,不管实际上它所汲取的真理范围有多狭窄、多宗派性,但在理论上它是适合全人类的;而民族主义的眼界仅及于我“民族”之人,他者,也就是绝大多数人类,皆被排除在外。参见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170页。

⑯参见[英]罗伯特·法恩:“温和民族主义?公民理想的局限性”,载[英]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族性与民族主义的含义》,刘泓、黄海慧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⑰世界主义作家狄米区·克里托(Demetrius Klitou)在《人权的敌友》(The Friends and Foes of Human Rights)一书中指出,民族主义因削弱人权运动,须为大多数的人权侵犯行为负责。参见百度百科“世界主义”词条,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358639.htm,访问日期:2010年2月5日。

⑱1806年,在柏林被拿破仑占领期间,费希特发表了系列《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激发了德国的民族主义;他在《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中论证了个人自由的实现必须以共同体的自由为前提条件。参见[德]费希特:《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梁志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另参见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5-417页。赫尔德关于“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应当统一德意志民族的论述,参见李宏图:“赫尔德的文化民族主义思想”,《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51-57页。

⑲参见[英]亚当·罗伯茨:“超越错误的民族自决原则”,载[英]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族性与民族主义的含义》,刘泓、黄海慧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⑳美国学者杜赞奇认为,早在现代西方民族主义传入中国之前,中国人早就有类似于“民族”的想象了;对中国而言,崭新的事物不是“民族”这个概念,而是西方的民族国家体系。参见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章。

㉑在中国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中原王朝都表现得非常宽容和开放。只有当夷狄强大并威胁到汉人群体的生存时,汉人中才会出现狭隘、偏激和排外的民族主义。这种以“文化主义”为主导,“民族主义”间或交替出现的“复线”(双轨)的历史观,确实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族群关系。同上注,第50页;另参见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29页。

㉒傅斯年的来信内容,可参见傅斯年:“致顾颉刚”,载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7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㉓参见顾颉刚:“中华民族是一个”,《益世报·边疆周刊》,1939年2月13日;顾颉刚:“续论‘中华民族是一个’——答费孝通先生”,《益世报·边疆周刊》,1939年5月8日。——“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后收入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顾颉刚卷》,顾潮、顾洪编校,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773-785页。

㉔费孝通根据其社会学和人类学知识体系,特别是其在广西大瑶山等地的田野调查经验,主张中华民族的“多元说”,认为中国境内不仅有五大民族,而且还有许多人数较少的民族。参见费孝通:“关于民族问题的讨论”,《益世报·边疆周刊》,1939年5月1日;周文玖、张锦鹏:“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学术论辩的考察”,《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第22页。

㉔费孝通教授说,“答案是中华民族既是一体,又是多元,不是能一不能多,能多不能一。一体与多元原是辩证统一的概念。民族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群体,而可聚可散,聚散并不决定于名称上的认同,而决定于是否能保证一体内多元的平等和富饶”。同时,费孝通教授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在出国前(赴英留学以前——笔者注)调查过的广西大瑶山,就有瑶族,而瑶族里还分出各种瑶人。不称他们为民族,称他们什么呢?”——费孝通教授对于自己提出的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回答。参见费孝通:“顾颉刚先生百年祭”,载王煦华编:《顾颉刚先生学行录》,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45-249页。——“不称他们为民族,称他们什么呢?”——我们认为,在费孝通先生的语境中,称他们为“族群”是最为恰当的。

㉖早在瑞金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支持“民族自决权”并提出建立“中华苏维埃联邦”的设想。不过,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到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口号开始转向主张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而不再提可能诱导国家分裂的“民族自决权”和增加离心倾向的“联邦制”了。参见[日]松本真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鲁忠慧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四章。

㉗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相当于身份证)。这一制度对苏联的一体化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用苏联学者的话讲,这构成了一种“法律心理障碍”。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㉘1953年全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共有400多个。经过分析发现,其中不少都是误报。因此,不能直接根据人们自报的族称来决定他们是不是一个民族,必须对这些自报的族名逐一进行甄别,以弄清中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有哪些民族?这就需要开展民族识别。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识别标准”如何确定。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四项特征”被中国作为民族识别的标准,是不足为奇的。

㉙参见费孝通:“代序:民族研究——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与思考”,载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林耀华:《林耀华学述》,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192页;黄淑娉:“民族识别及其理论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第107-116页。

㉚整个民族识别工作是严肃、慎重进行的,但是事后来看,识别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因素,例如姓“满”的人就被确定为“满族”等等。而且,民族识别政策实际上造成了一定数量的民族“扩展”,例如原来通常被认为属于回族组成部分的“撒拉回”、“保安回”、“东乡回”等被识别为独立的民族,而这些民族很多人直到今天都弄不清楚他们和回族的实质区别究竟在哪里。关于对民族识别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反思,除参见前述费孝通、林耀华、黄淑娉等人的著作外,另参见王兰永:“‘民族识别’的两个问题刍议”,《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S1期,第56页;明跃玲:“也论族群认同的现代含义”,《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59页。

㉛有学者讲到其亲身经历:他受邀到某民族院校作讲座时,某少数民族一位老师当着三四百人说:“我只知道我属于我的民族,我从来就不承认我属于中华民族。”此话一出,全场半数以上的该民族学生老师热烈鼓掌5分钟,而且主席台上十几位系主任及院长也热烈鼓掌。——这就是问题了。参见谌彦辉:“北京高层密集调研少数民族地区”,《凤凰周刊》2009年第24期,第28页。

㉜中国绝大多数族群在体质和外表特征上没有明显差异,各族群之间又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交流、经济交流、人员交流的悠久历史以及一定程度的族际通婚,因此与其他多族群国家的情况相比较,中国各族群之间相互区别的意识相对来说是较为淡漠的。汉族作为在几千年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吸收其他族群人口而形成的一个“族群复合体”,族群意识尤为淡漠,其余那些能够讲汉语并与汉族生活习俗差别不大的少数族群成员,族群意识也比较淡化。许多人对于自己的“民族成分”,是在20世纪50年代政府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并进行相关身份登记时才得知的。直至今日,作为个体而言,各族群仍然有许多成员是在需要填表登记时才知道自己的“民族成分”的。参见马戎:“论‘族群’意识”,《西北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第16页。——马戎教授同时指出,我国民族政策造成的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的种种系统性制度化区隔,形成了中国社会的另一种“二元结构”(相对于“城乡二元结构”而言),这一“民族二元结构”在另一种维度上使中国社会一分为二,从而造成了中华民族认同构建和国民交往中的很多困难和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参见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93页。

㉝有必要指出,近年来泛滥的“黄帝崇拜”和各类祭祖大典必须得到纠正,有些少数族群并不认同黄帝也是其祖先。各类祭祖大典非但不能凝聚人心,结果还可能适得其反。需要明确的是,中华民族的起源是多元的,黄帝不是我们唯一的祖先。

㉞美国著名法官哈兰有一句名言:“美国的宪法是色盲的”,亦即所有种族在宪法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基于肤色的隔离和歧视都违反宪法。从19世纪末以来,美国民权运动的奋斗目标主要是使少数族群以平等的一员融入美国社会,而不考虑任何肤色的因素。参见资中筠:《20世纪的美国》,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4-215页。

[1][40][日]松本真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M].鲁忠慧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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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15][30][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M].姜德顺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5,10,12,16,20,442-4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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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

On the Culturalization and Rule by Law of the Issue of Nation/Ethnic Groups

Liu Dongliang

Nation/ethnic groups issue is one focus in dialoge on human right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In order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the concept“Chinese nation”and“56 ethnic groups”should be expressed in two different words.The change of terminology system about nation/ethnic groups issue may help to solve much trouble in foreign and domestic affairs.In recent years,the standing out of nation/ethnic groups issue in border areas shows that our theory and policy about nation/ethnic groups still having improve and perfect space.

nation;ethnic groups;pluralistic unity of Chinese nation;culturalization;rule by law

【作 者】刘东亮,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杭州,310018

D633.1

A

1004-454X(2011)02-0001-016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民族意识”与国家认同——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ZH088)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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