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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团结的基本经验及其原因
——广西民族 “四个模范”研究之四

2011-12-23覃彩銮

广西民族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壮族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覃彩銮

广西民族团结的基本经验及其原因
——广西民族 “四个模范”研究之四

覃彩銮

广西各民族团结和谐、共生共荣的民族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壮族内部之间以及与汉族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广西各民族团结和谐、共生共荣民族关系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历史上各民族的团结传统是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西各民族的团结乃至“四个模范”的形成,就是对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弘扬、超越与发展。

广西;民族团结;经验;原因

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考察,广西睦邻友好、团结和谐、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民族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壮族内部之间以及与汉族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广西团结和谐、共生共荣的民族关系不是偶然发生和短时间内形成的,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并且是基于“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①而逐步形成的。因而,总结和揭示广西民族团结的基本经验,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进行深度分析和全面总结。也就是说,历史上广西民族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与新中国成立后广西民族团结的巩固与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广西民族团结的历史传统是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团结乃至“四个模范”,是对历史上民族团结传统的继承、弘扬、超越与发展。二者既有密切的传承关系,又有着本质的不同。

全面总结、深度分析长期以来广西民族团结的经验及其原因,一方面是为新时期和新形势下创新广西民族团结机制、巩固和发展“四个模范”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同时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广西民族团结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及其深层次原因的全面认识和了解。归纳起来,广西民族团结的经验及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壮族及其先民开放、亲和、包容、智慧和富于创造的民族品格,为广西民族团结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人文条件。

壮族及其先民是广西有着悠久历史的原住民族,自秦始皇统一岭南后,内地的汉族先后迁入广西;唐宋以降,侗、仫佬、毛南、水等民族相继从前期的俚僚族群中发展演变为单一的人们共同体;瑶、苗、回、彝、京、仡佬等民族也陆续进入广西各地居住,人口不断增多,大致形成了“壮族住水头,汉族住街头,瑶苗住山头”的民族分布格局。壮族主要居住在广西水源充足、江河横流的平峒地带,直到清代前期,广西的民族人口还是“壮七民三”。因而,历史上广西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与壮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并且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显示,一般情况下,自然环境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文明类型。据研究,早在距今七八千年以前,壮族先民在长期的采集野生植物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各种可食用植物的特性和生长规律,进而开始对野生植物的人工移植、栽培。首先可能是对各种根块类作物的种植,继而开始对野生稻的人工栽培和种植,开创了早期农业。而广西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适合发展水稻种植。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先民们种植经验的积累,稻作农业不断发展。汉代以后,水稻的种植有了较大发展,无论是生产工具、种植技术还是生产规模,都有了较大发展,优良稻种的选择和培育、犁耕、人工施肥、引水灌溉、田间管理等逐步得到采用,水稻种植逐步成为先民们主要的经济活动。直到现在,壮族仍然以种植水稻为主。正是稻作农业生产方式,塑成了壮族安土重迁、包容、亲和、开放、谨慎的民族性格、注重现实的价值观和依田而居、赖田而耕的居住特点。因为水稻的种植离不开土地和水源,而且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耕种复杂、生产程序环环相扣的特点,从耕作、育秧、插秧、管理到收割,大约需要近三个月的时间,其间需要勤劳作、细管理,才会有收获,生计才能维持,才能安居乐业。人们从选定有足够土地可耕作、有充足水源可灌溉可饮用的地方作为村落点并修建房屋定居下来,然后再开荒造田造地,兴修水利灌溉设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旦开辟了村落和耕作区定居下来,除非是无法生存的原因所致,一般都不轻易放弃田园而迁徙它处,这就是壮族安土重迁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正是开辟耕作区之不易和稻作农业周期长的特点,壮族民众所期望的是安宁的社会环境和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他们本分地耕作,视田地为生存之本,以辛勤耕作获得收成的回报作为生活的价值,以此养家糊口,繁衍生息。因此形成小心谨慎、包容忍让、亲和友善、重义轻利的性格,他们本分地守护自己的家园,年复一年地耕耘,与世无争,温饱而足,小事谦让,不愿与人争斗而招惹祸灾,不喜欢外来干扰而影响他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不随意远离家门或外出经商而耽误农时,故民间有“宁愿喝粥,不愿见官”之说,凡事以息事宁人、与人为善为原则。只要他人不侵占其土地,不损害其利益,不危害其生计,他们都能够姑息忍让,共生共荣。这就是长期以来壮族能够包容外来民族,能够与其他民族睦邻而居、能够与其他民族通婚,彼此相安无事的重要原因。因壮族一直以稻作农业经济为生,稻作生产离不开水,故形成近水而居、依水而耕的习俗,对水有着特别的依恋情结,故有学者称壮族为水性品格,如溪河之水似的平和,也如同河水一样,平缓流淌,需要疏通引导,如若遭遇围堵,使之流淌不畅,也会波涛汹涌,形成摧枯拉朽之势。另一方面,壮族在稻作农业生产过程中,总是以自己的智慧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善于学习吸收其他民族 (主要是汉族)的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汉族先进生产工具,吸收其他民族文化,用以发展生产,丰富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这就是壮族文化体系中融入许多汉族文化元素的重要原因。正是壮族这种坚守传统又不保守、不排外和包容、亲和、谦让的民族性格,当汉族和其他民族迁入后,能够睦邻友好而居,形成村落相望、阡陌毗连、相互往来、相互通婚,同饮一江水,同赶一处圩,共读一学校,共耕一峒田的睦邻友好关系,从而为广西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人文生态条件。

(二)历史上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团结互助的传统,为广西民族团结的发展提供传统保障。

广西民族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徼外”走向统一、从冲突走向磨合、从磨合走向和解、从和解走向融合、从融合走向团结的发展历程。自秦始皇统一岭南后,迁入今广西的中原人就开始与“越人杂处”;汉代以后,迁居广西的中原汉族有增无减,汉越杂居的范围日益扩大,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交往日益频繁。由于中央封建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一系列因地制宜、缓和民族关系的统治政策,逐步平息了岭南越人及其后裔对因征伐战争带来的人员伤亡和民族心理的伤害,逐步消除了当地越人对迁入的中原汉籍官兵、官吏或商人的仇视心理和畛域之见。唐宋以后,随着迁入广西汉族人口的不断增多以及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汉壮民族的融合也在不断加快。特别是普通百姓,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阶级压迫和剥削,宋代时还经常遭受交趾侵略军的烧杀虏掠,遭受封建压迫、剥削和外来入侵烧杀的共同命运,使得广西壮、汉等各族人民的关系更为密切。无论是唐宋元明时期广西爆发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还是宋代抗击交趾军的入侵,虽然其主体是当地的壮、瑶民族,但每一次起义斗争或抗击外来入侵,都有汉族人参加,都是各族人民共同行动的。例如宋代爆发的侬智高率领的反宋抗交趾的起义斗争,其策划的谋士黄玮、黄师宓便是汉籍人。宋代熙宁八年 (1075年)交趾数十万大军围攻邕州时,城内汉、壮军民在知州苏缄的率领下,同仇敌忾,奋勇抗击,直到粮水断绝,城破人亡,无一人屈服,表现了汉、壮军民宁死不屈的崇高气节。震惊朝野的明代大藤峡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起义,就是由瑶、壮民族共同进行的。

历史上,无论是早期迁入的汉族,还是后来迁入的瑶、苗、回、彝等民族,都是杂居在人口众多的壮族分布区域里,故逐步形成了与壮族交错杂居的局面。正是壮族的包容、亲和、谦让的民族性格,才使得杂居于壮族聚居区的其他民族彼此之间得以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如明清时期从福建、广东等地辗转迁至今广西柳江县百朋镇附近的客家人、迁至官塘村的一支操闽南方言的汉族、迁至柳江县进德镇一带的客家人、迁至武宣县桐岭一带的客家人、迁至靖西一带的客家人或迁至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溪一带的汉族民系六甲人等,当时迁入时只有区区数人,在壮族或侗族村庄包围的地方建立落脚点,逐步繁衍生息,人口逐渐增多,村落也由小逐渐扩大,但其四周为壮族村落所包围,人类学称之为族群“孤岛”。类似的汉族“族群孤岛”,在壮族地区相当普遍。如果没有壮族人的包容,这些人数甚少的外来民族是很难在这样的“孤岛”环境生存下来。反之,在汉族聚居桂东南地区的贺州、贵港、钦州一带,在汉族村落环绕之中,也有“族群孤岛”式的壮族村落,而且从明清时期一直保持到至今。同样,如果没有汉族的亲和与包容,这些壮族村落同样难以长久保持下来。另一方面,壮族与这些迁入的汉族各支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发展的密切关系。长期以来,壮族一直以稻作农业为生,在种植水稻方面,包括荒地的开垦、土壤的辨识、气象的观测、季节的掌握、水利灌溉、收割与储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中原汉族虽属农耕民族,但擅长旱地种植麦粟。他们迁入广西后,为了适应广西适于种植水稻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需要向当地壮族学习水稻种植方法。而中原汉族的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一直要比壮族先进,较早就使用铁器、牛耕和堆沤施肥。汉、壮民族就是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过程中,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世代居住生活在广西的壮侗民族,为了适应当地气候炎热、雨量丰沛、地面潮湿,猛兽横行的自然环境,发明了使用木构技术、修建“人居其上,牛豕犬畜其下”的干栏式居住建筑。而中原地区因气候寒冷,修建的是有利于避风雪防寒的低矮封闭式房屋。当其迁入广西后,便向当地的壮族学习修建离地而居、通透性良好的房屋居住,直到现在,居住在三江林溪一带的汉族仍然保持与侗族干栏结构相同的居住建筑。而迁入桂北山区的瑶、苗民族,同样学习和借鉴壮族的干栏式房屋的构建方法,或由当地壮族工匠帮助其修建房屋等等,不一而足。正是由于这种长期睦邻而居、团结互助的传统,使各民族逐渐形成了相互依存和文化上的交融与认同,而客观上,也为广西各民族的团结与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传统保障。

(三)壮、汉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态性和同质性,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了文化认同基础。

广西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主要反映和体现在壮、汉民族关系及其团结方面。长期以来,壮、汉民族的关系之所以能在接触和交往过程中从磨合走向和解、从和解走向融合,从融合走向团结,与其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态性和同质性有着极大的关系,可以说这是壮、汉两个民族关系融洽和睦邻团结的深层原因。

世代居住在岭南地区的壮族及其先民,属农耕民族,以种植水稻为主,很早就开始了水稻的人工栽培和种植;尤其是汉代以后,稻作农业趋于成熟,而且有了长足发展,成为壮族先民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生活来源。而中原地区的汉族同是农耕民族,但主要是以种植旱地麦粟类作物为主,其旱地农业出现很早,商周至战国时期,其种植和栽培技术已经成熟,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不仅为商周王朝的建立或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相继崛起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而且还为这些国家争权扩地、雄霸一方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同或相近的经济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容易产生和造就同质性的文化与宗教信仰。历史上,壮族由于没有建立过统一的国家或地方政权,故而也没有形成全民族统一的宗教信仰,其民间信仰主要是由原始宗教即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或英雄崇拜发展而来,主要流行祖先崇拜、生殖 (花婆神)崇拜和土地神崇拜。秦汉以后,随着中原汉族的不断南迁,佛教、道教信仰随之传入,壮族先民在原始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接受或吸收了佛教或道教的元素,形成以巫 (麽)教为主,兼融道、佛教,信仰多神的局面。而中原地区虽然自商代以后各朝代相继建立统一的政权,历代王朝或推崇佛教或道教,但在汉族民间始终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宗教信仰,广大民众一方面以祖先崇拜、生殖崇拜、土地神崇拜和英雄崇拜等信仰为主,尤其是东汉以后,受佛教与道教的影响,汉族民间更是趋向于多神信仰;另一方面,汉族民间十分重视宗法关系,历来都是以宗法制度维系和调整宗亲和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壮、汉民族同属农耕民族,具体生产或生活方式虽有差别,但民间的宗教信仰却基本近似,因此而形成的民族性格也大同小异。农耕民族属于守土民族,一旦开辟了耕地、建立了村落定居下来,就不会轻意舍弃田园,迁移它处。正是长期的农耕生产,使他们形成了安土重迁、随遇而安、重农轻商的传统。社会安定、风调雨顺、人寿年丰、子孙繁衍便成为了他们的共同追求。这种生产、生活、信仰习俗等传统文化的同态性和同质性,使得壮、汉民族更容易接触与沟通,关系更易于融洽,更容易形成文化上的认同。因此,中原汉族南迁“与越杂处”后,通过彼此的接触和交往,并且以同态性和同质性文化为纽带,将两大民族联系在一起,汉族文化也得到壮族及其先民的认同、接受和吸收。事实证明,同态性和同质性的文化最易于交往和融合。而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影响是双向、互动的,传统文化的同质性,为民族的融合和民族的团结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长期以来,壮、汉民族在睦邻而居和交往过程中,文化上相互吸收,相互影响,形成了互融、互涵和互化。如在壮族的民间宗教信仰中,吸收了由中原汉族带来的佛教或道教的一些形式或内容;汉族的英雄崇拜 (包括对汉代的马援、三国时期的关公、张飞、赵云乃至唐代的尉迟恭等历史英雄人物的崇拜),也为壮族所认同,并融入本民族的信仰体系之中,丰富和发展了本民族的宗教文化;汉族的传统节日也对壮族节日产生影响,特别是节日时间或名称,多为壮族所认同或接受,壮族一年中的传统节日,多数是借用汉族的节日,只是节日的活动形式和内容与汉族有所不同。如壮族过春节借用汉族的节期,但节日活动是以包年粽、蒸年糕、敲铜鼓、祭蚂虫另、舞春牛、对歌娱乐为特色。同样,汉族也受壮族节日及其活动内容的影响,如农历四月初八的敬牛节、六月的盘古诞节、八月的岭头节 (钦州一带)、春节的舞春牛等习俗,都是受壮族节日习俗影响的结果。壮族的花婆 (或称“花王圣母”)信仰与崇拜,也为南迁的汉族所接受与信仰。正是壮、汉民族文化的同态性和同质性,成为消解或缓和民族矛盾的稀释剂,拉近、密切民族关系的粘合剂,正是彼此的文化上认同,避免了因文化上的差异造成的民族之间的隔阂或冲突,为壮、汉民族的睦邻和团结提供了有利条件,使之成为推进广西民族团结发展的内在力量。

(四)各民族间的相互通婚,促进了民族的融合,为广西民族团结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亲情纽带。

民族间的相互通婚,是维系良好的民族关系,融通民族情感,消除民族隔阂,实现民族和解,促进民族融合,增进民族团结的有效方式或重要途径。

秦末汉初,南越王赵佗为了在岭南站稳脚跟,取得当地越人的支持,以巩固其新建立的地方政权,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和辑百越”的民族政策,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鼓励迁居岭南的中原汉籍官吏或将士与当地越人通婚,娶当地越人女子为妻;而当地越人上层人物也娶赵氏宗族女子为妻。所以说,南越国赵佗是开启汉越民族通婚的先河,不仅对汉越民族关系的改善和民族团结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后来汉越民族的相互通婚和民族融合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代至明清时期,迁居岭南的中原汉人不断增多,特别是唐宋和明清时期,广西地区不断爆发农民起义,每一次起义都被中央王朝所镇压。起义斗争平息后,南征的大批官兵被留守广西各地。这些官兵年久戍守其地,多数人无家眷,于是纷纷娶当地女子为妻,生儿育女,成家立业,最后解甲归田,落籍广西。因各种原因迁居广西的商贩、手工业者或因战争、灾荒进入广西的游民乃至前来任职的各级官吏,娶当地女子为妻的现象有增无减;反之,也有汉族女子与当地壮族富有人家通婚的。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相互通婚的现象更为普遍,无论是杂居的乡村,还是城镇,无论是什么民族,通过联姻的纽带,使分属不同民族的男女走进同一个家庭,甚或还有分属几个不同民族的男女通过联姻和认亲的关系共同组建成一个家庭,这在广西各地相当普遍。民族联姻,可以把许多不同的民族或同一民族男女的情感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亲情关系圈;这样的联姻,首先把男女双方家庭及其成员的关系拉近了,接着又把与男女双方家庭的亲戚或朋友联系起来,通过其婚嫁、新生儿女喜宴或节庆等活动,使原来并不认识的人走到一起,彼此建立了亲友关系,形成一个不断扩大的人际圈和亲近关系,对民族关系的调节与团结和谐起着潜移默化的营造和促进作用。正是各民族间的相互通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离不开的密切关系,为广西民族团结的形成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人际亲情纽带。

(五)经济上的交流与互补性,为广西各民族“三个离不开”关系提供了经济生活互补保障。

民族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关系。无论是政治上的诉求,还是文化上的话语,最终都归结到经济利益上来。所以,民族间的接触与交往,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交往和文化上的交流。世界上任何一个古老民族,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生产方式有别,其经济生活方式既有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必然存在某些局限性,尤其是古代的农耕民族,很难形成完整的、门类俱全、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经济体系。这就决定了各民族在经济生活中的互补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也随之增长。正是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了各民族经济上的交往和文化上的交流,促进各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广西各少数民族尤其如此,无论是历史上还是近现代,都存在着很强的经济互补性。

壮侗语民族及其先民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一直以稻作农业生产为主,是典型的稻作农耕民族。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壮侗语诸民族基本仍处在以稻作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阶段,自给自足经济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壮族有着重农轻商、擅长农耕种稻而轻园圃业,商业和手工业薄弱的传统。而中原汉族在战国、秦汉时期虽也曾重农抑商,但在汉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商业和手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中原汉族迁居广西后,商业、手工业乃至园圃种植业及其观念也随之带入,极大地促进了广西商业、手工业和园圃种植业的发展。由此也说明和决定了壮族与汉族在经济上有着很强的互补性,进而密切了壮、汉民族的关系。

汉、壮民族经济上互补性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二三千年的商周以至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壮侗语民族先民社会生产力已有了较大提高,农业经济也有了较大发展,但生产方式尚较落后,仍处在“火耕水耨”、锄 (铲)耕阶段。而当时中原地区已经由青铜时代进入铁器时代,铁器具有锋利、耐磨损和使用效率高的优良特性,铁制工具以及牛 (犁)耕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秦始皇统一岭南以及汉武帝平定南越国后,中原地区的铁器及其冶铸技术开始传入广西地区,并为壮族先民所掌握和使用,因此客观上有力地促进了广西地区的农业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土地的开垦、耕种、水利灌溉设施的兴修、木材的砍伐与加工等等。明清时期,大批商贩和手工业者从广东、湖南、福建等地迁入广西,在广西各地城镇或圩集开设店铺或作坊,经营或加工各种生产和生活用品;而客家人和平话人 (俗称“蔗园人”)擅长园圃各类蔬菜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极大地丰富了广西各地的农副产品。而广西各地的有色金属以及矿产、土特产资源极为丰富,而且盛产优质稻米、水果及海产品,壮族及其先民纺织的织锦或布料,色彩绚丽,工艺精湛,品质优良,汉代以降,广西地区出产的优质荔枝等已销往中原内地,壮族先民织绣的纟炎布、壮锦等亦已驰誉中原,并通过商贩销往中原乃至西北地区的游牧民族。而迁居广西的汉族商贩或手工业者,其生产的原料则多由当地壮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提供。20世纪50年代以前,广西各地城镇的商铺或手工业作坊,绝大多数为汉人所开,直到70年代,一些少数民族使用的铁制农具乃至金银首饰,也多由汉族工匠锻造或加工制作。另外,广西各地城镇或乡村圩集出售的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也多是由汉人所种植或出售。直到现在,这种经济上表现的互补性在广西各地依然存在。正是这种经济上的互补性,使广西各民族形成了牢固的“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密切关系。

(六)党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为广西的民族团结提供了法律保障。

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包括壮族在内的广西少数民族,在封建统治者的观念里是“野蛮”、“落后”、“愚昧”的代名词,所以在历代史籍里,凡称少数民族名称时,总是加“犭”偏旁,视同牲畜或兽类。即使到了中华民国时期,也只承认满、汉、蒙、回、藏“五族共和”,其他少数民族还没有得到承认。正是长期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包括壮族在内的广西少数民族,政治上受到封建统治阶级和汉族的双重压迫,民族成分没有得到承认,因而也就没有合法地位;经济上受到重重盘剥,承受着繁重的赋税或徭役,广大民众生活困苦;文化上被剥夺入学读书受教育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推翻了千百年来压在各民族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废除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各族人民翻了身,成为国家的主人。经过民族识别,广西各民族的身份都得到了确认。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发展政策,广西各民族有了合法的政治地位,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结束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剥削、歧视的历史。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也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没有民族平等,就不可能有民族的团结。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并将其写入宪法中。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9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历次修订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样,民族团结便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这一原则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所有方面都一律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1958年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其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先后成立了龙胜、隆林、三江、融水、金秀、都安、巴马、恭城、富川、罗城、环江、大化等12个民族自治县,另外资源、西林、凌云等三县享受自治县待遇;成立了58个民族乡。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经过60多年来的不断努力和完善,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体系,广西各民族与全国各民族一样,其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各少数民族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以及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等等。因此,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为广西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西各族人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意识,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思想保障。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深刻认识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思路、丰富活动内容。要以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为契机,迅速掀起民族团结宣传活动新高潮,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推进我区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全区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②广西各级民族、宣传、文化等部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板报等形式,开辟“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工作成就”等栏目,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同时还以自治区区庆、自治县县庆、民族乡乡庆为契机,大力宣传民族政策法规,歌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在广西的成功实践,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贯穿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大力表彰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西全区各市在每年10月或11月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民族团结心连心活动周和组织民族团结讲演团等活动,以“宣传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进步”作为主题,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民族团结的意义,宣传广西民族团结的经验和典型事例,宣传爱国主义,让各族人民、各族干部、各族群众充分认识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国家的统一、国家的富强与各民族发展的密切关系,认识到没有新中国和党的民族政策,就没有各民族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就没有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今天,使各民族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更加自觉地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通过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广西各民族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广西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保障。

(八)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经济,改善民生,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物质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始终坚持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面貌,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根本任务。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过各族人民自强不息,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建设家园,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现代化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采取一系列旨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措施。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把国家支持、发达地区援助与自身努力奋斗结合起来,把国家的优惠政策与发挥地方优势结合起来,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扶贫攻坚战、兴边富民大会战、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规划等一系列措施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有了根本性的改变,经济建设逐渐走上正轨,呈现出快速、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不断增多,经历了从极度贫困到解决温饱的发展阶段后,正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迈进。2008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3690元人民币,比1957年增长62.9倍,年均增长8.3%;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增长29.8倍。扶贫开发取得历史性成就。“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胜利完成,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效果显著,贫困地区农民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人口大量减少。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100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234.39万人。广西少数民族地区28个国家重点扶贫县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广西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九)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干部和人才保障。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是确保各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是少数民族中的精英分子,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中坚力量。他们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是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促进各民族团结与繁荣发展、搞好民族地区工作、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作为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不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养选拔力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了许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措施,先后建立了各级各类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干部学校、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并在普通高校开办民族班,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从中央到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把少数民族人才开发纳入全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开发专项规划,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急需人才。广西各级组织、人事和民族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干部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有组织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对有一定学历但缺乏工作经验的少数民族干部,实行上岗前专业培训;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参观考察;组织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内地、基层、上级领导机关任职或挂职锻炼,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干部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自2003年以来,自治区民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做了许多工作:一是在中央民族干部管理学院开设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广西班”,已举办6期,共培训了310名学员;二是与广西民族大学举办少数民族干部“专升本”学历班,共8届400名学员;三是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实施“每村一名大学生”的教育工程,已招收510名学员;四是积极推荐173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到发达地区和国家机关挂职锻炼;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校联合举办少数民族县 (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已举办11期共550名;与自治区党校、妇联联合举办全区少数民族妇女领导干部培训班2期,共130名妇女干部参加了培训;五是选送51名少数民族医疗学科后备带头人到广东省属医院进修培训。③目前,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41万人,是自治区成立时的13.4倍;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6.2%,比自治区成立时提高了13个百分点;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约占43.5%,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5.2个百分点。④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由壮族干部担任,12个民族自治县县长、58个民族乡乡长也全部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干部培养与使用,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了强有力的干部和人才保障。

(十)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广西的民族团结提供发展基础保障。

广西位于祖国的南部边疆,地属丘陵山区,山峦起伏,丘陵绵延,河网交织,交通不便。而少数民族多集中居住在道路崎岖的偏远山区,交通闭塞。20世纪50年代前,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十分薄弱,生产生活条件艰苦,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先后投入了大量资金,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又利用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实施和完成了一大批交通、水利、能源以及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如20世纪60年代兴建了百色澄碧湖水库、西津水电站等一批大中型水利项目;70年代兴建了枝柳铁路等重点工程;80年代在壮、瑶民族聚居区建设了天生桥、大化、岩滩等红水河梯级水电站等国家重点基础工程;90年代掀起以修建桂柳高速公路为代表的公路建设高潮;2000年以后相继建成的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南昆铁路、桂海高速公路等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2008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做出了优先发展交通,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交通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由此形成了交通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格局。铁路方面,一个以南宁为中心,通往西南、华南、华中以及东盟国家的“五纵四横”高标准、大能力的现代化铁路运输网络的轮廓正清晰呈现。公路方面,出海出省出边公路通道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区内所有地级市都修通了高速公路,县际路网和农村交通建设也面貌一新,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交通项目基本完成,基本实现了县县通二级公路、乡乡通柏油路、89.8%的建制村通公路、44.4%的建制村通油路 (水泥路),建制村通班车达到82.2%。内陆水运方面,已建成连接南宁至广州沟通珠江三角洲经济中心的西江千吨级内河航道,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已迈出了新的步伐。另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了解决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先后在革命老区东巴凤三县、大石山区五县、桂西五县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兴边富民与大石山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大会战,完成了一大批交通、水利、供电、人畜饮水、通讯等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四级公路和通自然村 (屯)道路3.37万公里,解决了1063.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和生产生活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十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广西的民族团结提供社会保障。

新中国成立前,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十分落后,不仅开办的学校少,而且教学设施落后,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被剥夺,普通群众子弟很少有机会入学读书,大多数群众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把发展教育同振兴当地经济结合起来,不断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教育结构和教育体制,形成了包括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截止2007年,全区所有县 (市、区)通过国家“普九”验收,“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标志着我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全面免除,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还采取了兴办民族中小学,在城镇中小学开设寄宿制民族班,兴办少数民族女童班,推行双语教育等一系列扶持措施,有力地促进和解决了落后地区壮族子女也享有接受教育的重要问题。高等教育也有较大发展,至2008年,全区6市有大学43所,在校生30.2万人,平均每万人口中有在校大学生134人。

在医疗卫生建设方面,新中国成立60年来,广西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类医疗机构种类齐全,覆盖面广,防疫措施有力,有效地保障了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少数民族地区看病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08年末,广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4万个 (不含村卫生所),其中医院450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00个,卫生监督机构106个,妇幼保健院 (所、站)103个,卫生院1258个,诊所和其他卫生机构8229个,村卫生室2.12万个。医疗卫生人员19.02万人。壮族聚居的南宁、柳州、崇左、来宾、百色、河池等6市共有医疗机构6573个,其中医院 (含卫生院)583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0个,卫生监督检验所42个,农村卫生室5861个。卫生机构技术人员6.4万人,其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2.1人;每千人口有医院、卫生院床位2.3张,每千人中有卫生技术人员3.2人。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从整体上提高了广西各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 (包括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使各少数民族深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增强了各少数民族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热情,进而推进了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文化与情感保障。

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凝聚着一个民族的深厚感情,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及道德、宗教观念等。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经过不断的创造和积累而形成的,是各民族勤劳智慧与创造精神的结晶,是维系民族认同和团结凝聚的重要力量,是各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其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

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发掘、传承与发展工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各级文化及民族部门积极开展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开发和民族文化品牌的打造工作,使广西各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至2008年末,广西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8项 (2010年又有9项已公示),国家级传统技艺传承人16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93项,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240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31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515项。广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方面,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基本建立。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开展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不断加大对民族研究的经费投入,广西民族研究事业稳步发展,相继成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族研究人才,目前已经形成了年龄、职称和学科结构较为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广西各民族的历史和文化面貌得到了全面揭示,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民族文化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提高了各民族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了文化与心理保障。

(十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创建和表彰活动,为巩固和发展广西民族团结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而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中央到地方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定期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制度。国务院于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和2009年五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广西先后召开了6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广西共有114个模范集体、205位模范个人获得表彰。在广西六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共有1178个模范集体和2382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另外,1990年受到国家民委表彰的模范集体80个,模范个人90个;在1998年自治区成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有50个模范集体和50位先进个人受到国家民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联合表彰。⑤

2010年2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和民族工作领导体制与机制,推动表彰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通过对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宣传其先进模范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的氛围,以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推动形成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对广西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十四)依法、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问题,消除影响广西民族团结的隐患。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歪曲少数民族历史、丑化少数民族形象、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广西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依法、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事件,及时化解民族矛盾,是广西民族团结的重要经验之一。如某市在处理信仰伊斯兰教回民的刑事犯罪分子尸体过程中,出现违反其民族丧葬习俗行为,引起了回族的强烈不满,自治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妥善地解决了这一事件。在一些文学、影像和文艺作品中,不时出现歪曲和丑化少数民族形象或风俗的现象,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的团结,引起了相关少数民族的反感或不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避免了事态的扩大或激化,及时消除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在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过程中,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置了各种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和事件,维护了广西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十五)开展民族团结发展规律及其原因的研究,为广西民族团结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广西民族团结既有历史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广西民族团结有了新的发展和提升。这一历史与现实的交接,很早就引起广西乃至我国民族学界的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开始对广西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发展历史及其原因进行了研究,进而对新中国成立后广西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发展及其原因与影响民族关系团结潜在的国际和国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与建议。特别是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赞扬广西是“我国民族团结的模范、维护统一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是我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模范,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生动体现”(即“四个模范”),随即,对广西民族团结的关注就成为了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纷纷从不同学科和视角,对广西民族团结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以及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广西民族团结面临的挑战进行研究和揭示。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揭示了广西民族团结发展的规律,总结广西民族团结的经验,还提出了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应对广西民族团结面临挑战的对策,而且还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广西民族团结,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对广西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发展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有着积极推动和指导作用。

注释:

①徐玉圻主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97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高雄2009年10月12日在2009广西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③根据自治区民委人事处统计资料。

④参见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求是》2011年第6期。

⑤承蒙自治区民委监督检查处翚永红处长提供,谨致谢忱!

The Basic Experiences and Reasons of Ethnic Unity in Guangxi:Part IV of Study on Guangxi’s Ethnic“Four Models”

Qin Cailuan

Guangxi’s united,harmonious,and symbiotic ethnic relations are reflected in two aspects:on the one hand,Zhuang’s internal relations and relations with the Han;on the other,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Han and ethnic minorities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various ethnic minorities.The emergence of this situation was based on deep historical roots and the long proc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The historical tradition of ethnic unity is the basis,and the formation of Guangxi’s ethnic“Four Models”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is a kind of inheritance,promotion,transcendence and newly-development to it.

Guangxi;ethnic unity;experience;reason

【作 者】覃彩銮,广西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南宁,530028

D064

A

1004-454X(2011)04-0007-011

〔责任编辑: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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